廣州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

廣州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

《廣州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經廣州市人民政府第16屆14次常務會審議通過,於2022年8月10日經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0號予以公布,將於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1日
  • 發文字號: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0號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發布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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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0號
《廣州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7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6屆1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長:郭永航
2022年8月10日

辦法全文

廣州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推動測繪新技術套用,促進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維護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基礎測繪條例》《地圖管理條例》《廣東省測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不含軍事測繪)活動、使用測繪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領導,促進測繪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和套用,結合實際制定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政策,推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
  基礎測繪、應急測繪等基礎性、公益性測繪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工作。
  第五條 本市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支持採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開展新型測繪工作,促進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依法套用,推進軍民融合發展,加強測繪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
  對在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省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測繪地理信息違法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第七條 本市採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以及廣州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執行國家、省和本市有關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規範和標準。
  第八條 本市坐標系統為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和廣州2000坐標系,本市高程系統為1985國家高程基準和廣州市高程系統。
  廣州2000坐標系應當與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建立聯繫,廣州市高程系統應當與1985國家高程基準建立聯繫。
  第九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廣州市連續運行衛星定位服務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等工作,制定相關使用、管理規定和制度。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水務等有關部門,加強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運行的規範和指導。
第三章 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十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市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市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基礎測繪規劃、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城鄉建設需要,組織編制本市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畫,並分別報省主管部門備案後由各專業測繪管理部門按職能分工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本市基礎測繪包括:
  (一)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廣州市連續運行衛星定位服務系統等測繪基礎設施的建立、建設、更新與維護;
  (二)基礎航空攝影和基礎航天遙感測繪資料的獲取以及相應深化產品的測制與更新;
  (三)1∶2000、1∶500比例尺地形圖以及相應深化產品的測制與更新;
  (四)配合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做好1∶5000比例尺地形圖以及相應深化產品的測制與更新;
  (五)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更新和維護;
  (六)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規定的其他基礎測繪事項。
  第十三條 本市建立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制度,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更新:
  (一)本市二等及以上的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應當至少每三年維護、監測一次。廣州市連續運行衛星定位服務系統應當定期進行坐標解算,解算周期不應超過一年。
  (二)本市重點建設地區的1∶500比例尺地形圖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其他建設地區的1∶500比例尺地形圖至少每兩年更新一次;1∶2000比例尺地形圖至少每三年更新一次;1∶5000比例尺地形圖至少每五年更新一次。
  (三)本市根據城鄉建設需要開展攝影測量,定期更新全市域影像圖和數位化產品。
  (四)本市對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生態和歷史文化保護急需的其他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四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應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需要,及時提供地圖、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公共地理信息服務平台等測繪成果,做好遙感監測、導航定位、地圖製作等應急測繪保障工作。
  第十五條 不動產測繪、地下管線測量、地理國情監測、界線測繪、工程測量等其他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技術規範執行。
第四章 資質資格和測繪市場
  第十六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委託,審查並核准乙級測繪資質,可以引入第三方機構開展技術性審查,並進行實地核查或者專家評議。
  第十七條 測繪單位不得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從事測繪活動,不得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不得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測繪項目實行招投標的,招標單位應當依法在招標檔案或者投標邀請書中對測繪單位資質等級作出要求,不得讓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中標,不得讓測繪單位低於測繪成本中標。
  中標的測繪單位不得轉讓、轉包中標的測繪項目。中標的測繪單位按照契約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接受分包的測繪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
  第十八條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並出示國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樣式的測繪作業證件,遵守有關作業規範,儘可能減少對正常生活生產秩序的影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擾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測繪活動的測繪人員應當提供測繪工作便利並給予必要的協助。
  第十九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承擔自然資源測繪專項統計調查工作,並將統計數據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送相關統計資料,確保提交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依法經批准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和危害國家安全。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加強對前款規定測繪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測繪成果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完成的測繪成果,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財政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在項目完成之日起三個月內按下列規定向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向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匯交:
  (一)屬於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副本;
  (二)屬於其他測繪成果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目錄,其中使用財政資金完成的測繪成果應當匯交測繪成果副本。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編制本市測繪成果目錄,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
  測繪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測繪成果質量保證體系,對其完成的測繪項目成果質量負責;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測繪成果,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測繪成果的保存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測繪成果的接收、整理、統計、保管和保密等工作,配備必要的設施,確保測繪成果的安全和完整,並對基礎測繪成果資料實行異地備份存放制度。
  第二十四條 基礎測繪成果和財政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於政府決策、國防建設、公共服務的,應當無償提供;因城鄉建設需要相關測繪成果的,可以無償提供。
  除前款規定外,測繪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因防災減災、應對突發事件、維護國家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使用。
  依法有償使用測繪成果的,使用人和測繪項目出資人應當簽訂書面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測繪成果屬於國家秘密的,其密級的確定、變更、解密及其複製、使用、轉讓、轉借、保管等,依據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保密等有關單位對涉密測繪成果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需要使用屬於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提出明確的使用目的和範圍,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準予提供使用的,應當書面告知測繪成果的秘密等級、保密要求以及相關著作權保護要求,使用單位應當在批准的範圍內使用測繪成果。不予提供使用的,應當書面告知,並說明理由。
第六章 測繪地理信息服務與套用
  第二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部門間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將地理信息數據納入城市大數據管理體系。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標準制定全市統一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標準,建立本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促進地理信息社會化套用。
  第二十七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涉及測繪的其他使用財政資金項目,有關部門在批准立項前應當徵求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意見,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10日內作出書面答覆。有適宜的測繪成果可供利用的,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避免重複測繪。
  第二十八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依託全市統一的大數據平台,推動地理信息資源共享套用,為各級人民政府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和歷史文化保護等職能提供服務。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進公眾版測繪成果的加工和編制工作,增加地理信息供給,開放可公開的地理信息資源,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向社會提供地理信息服務。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相關單位可以將合法擁有的地理信息資源用於交換和共享。
  第二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測繪地理信息關鍵核心技術研發創新,促進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技術裝備研發和推廣、地理信息資源獲取和地理信息成果套用。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數字政府、智慧城市等建設中,通過政府首購、訂購等採購方式,採購首台、首套裝備和系統、軟體等產品,實施首台、首套產品示範套用項目,推動測繪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
  第三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鼓勵、支持測繪地理信息產業創新發展的激勵措施,營造良好發展環境,吸引社會資金投資地理信息產業,支持地理信息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推進地理信息產業結構調整和最佳化升級,推動地理信息產業與其他產業融合發展。
 第七章 地圖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地圖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審核主要表現地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地圖。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探索採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地圖監督管理,提升地圖監管能力。
  第三十二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國家安全、新聞出版、文化廣電旅遊、市場監督管理、體育、交通運輸、商務以及網信、保密、海關等單位,建立健全地圖聯合監管工作機制,依法加強對地圖編制、出版、展示、登載、生產、銷售、進口、出口等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編制、更新和公布公益性地圖,供社會無償使用。
  在保留原有審圖號的公益性地圖上表示教育教學、宣傳示意、新聞等內容的,不得影響行政區劃名稱、行政區域界線、重要地名等各類重要地理信息的表達。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化廣電旅遊、教育、民政、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加強使用公益性地圖的宣傳和引導。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版、印刷、展示、登載、銷售、進口、出口或者生產、加工未經審核批准的地圖和附著地圖的各類產品。但是,景區圖、街區圖、公共運輸線路圖等依法不需要審核的地圖除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查驗審圖號:
  (一)機場、客運站、軌道交通站點以及博物館、展覽展示館、科技館等公共場所展示地圖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查驗審圖號。
  (二)電視台、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按照規定對播放的節目內容進行審查、審核時,節目內容涉及地圖的,應當同步查驗審圖號。
  (三)印刷單位承印的印刷品涉及地圖的,印刷單位應當查驗審圖號。
  (四)會展舉辦單位應當在會展活動開始前向參展單位、會展服務單位告知正確使用地圖的有關要求,並查驗地圖展品以及其他在會展活動中使用地圖的審圖號。
  有關單位按照前款規定查驗審圖號發現問題的,或者教育、新聞出版、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依法對涉及地圖的中國小教材、出版物、電影、電視劇、相關廣告等進行相應審定、審查、檢查時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向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反映。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督促平台內的地圖經營者按照地圖管理有關規定,從事經營活動。
  第三十五條 自動駕駛地圖的數據採集、編輯加工和生產製作應當由具有導航電子地圖製作測繪資質的單位承擔。自動駕駛地圖製作單位在與智慧型網聯領域有關單位合作開展自動駕駛地圖的研發測試時,應當由具有導航電子地圖製作測繪資質的單位單獨從事所涉及的測繪活動。
  自動駕駛領域有關單位應當將生產、存儲或者傳輸地圖數據的伺服器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並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地理信息數據安全;對自動駕駛技術試驗、道路測試的地圖數據和測繪數據,不得違法提供、共享。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推動開展智慧型網聯領域的新型地圖套用。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探索標準化的自動駕駛地圖監管平台的建立,加強自動駕駛地圖數據保密管理,促進自動駕駛行業有序健康發展。
  第三十六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化廣電旅遊、教育、民政、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可以採用網路、出版、新媒體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眾宣傳。
  中國小校應當結合相關課程加強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組織學生參加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活動。
第八章 測量標誌保護
  第三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加強保護測量標誌的宣傳教育工作。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檢查、維護永久性測量標誌,建立本市行政區域的永久性測量標誌檔案,及時發布全市永久性測量標誌分布信息。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測量標誌保護工作。
  第三十八條 本市永久性測量標誌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永久性測量標誌建成後設立明顯標記,並在30日內將成果資料提交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本市測量標誌推行重點保護與一般保護相結合的分類保護制度,具體保護措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構成本市測繪基準的永久性測量標誌點,應當納入本市測量標誌重點保護對象。
  第四十條 本市對重點保護測量標誌實行委託保管制度。納入重點保護測量標誌點應當由測量標誌點設定部門委託測量標誌設定地的有關單位或者人員保管,簽訂測量標誌保管委託書,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並由委託方將保管委託書抄送測量標誌設定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測量標誌委託管理辦法,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條 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誌;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本市建立的永久性測量標誌或者使該永久性測量標誌失去效能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誌保護條例》相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式,並支付遷建費用。拆遷永久性測量標誌,工程建設單位還應當通知負責保管測量標誌的有關單位和人員。
  設有永久性測量標誌的建築物,需要改建或者拆遷時,應當事先通知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廣東省測繪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從事測繪活動或者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測繪項目的招標單位讓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中標或者讓測繪單位低於測繪成本中標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中標測繪單位轉讓、轉包中標測繪項目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測繪成果目錄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測繪單位交付、提供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測繪成果的;
  (八)其他違法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廣州市測繪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內容解讀

《辦法》堅持保障地理信息安全和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並重,推動形成管理有力、安全有序、共建共享的行業發展格局,為我市發展數字經濟、建設智慧城市和數字政府提供基礎性支撐。
《辦法》加強全市測繪的統籌謀劃,健全基礎測繪年度計畫制度,明確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以及廣州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採取措施鼓勵創新發展和技術研發,推動地理信息產業與其他產業融合發展。
《辦法》拓寬基礎測繪和財政投資完成測繪成果無償提供使用的範圍,為城鄉建設項目無償提供有關測繪成果,降低社會投資成本;明確建立健全共建共享機制,將地理信息數據納入城市大數據管理體系;推進公眾版測繪成果的加工和編制,鼓勵信息交換和共享。
《辦法》提出科技賦能,健全聯合監管機制,細化地圖審核和查驗制度,加強地圖編制、出版等全過程監管要求;推動智慧型網聯領域新型地圖的套用,明確自動駕駛地圖的數據採集、編輯加工和生產製作的資質要求,規範道路測試。
《辦法》規定加強外國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的監督管理,加強自動駕駛地圖數據保密管理;明確建立測繪成果異地備份存放制度,加強保密管理;建立測量標誌分類保護制度,健全重點測量標誌委託保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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