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

2014年4月19日,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以國測財發〔2014〕11號印發《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管理機構及其職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與資產評估,資產信息管理與報告,監督檢查,附則9章40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頒布的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按本辦法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
  • 檔案號:國測財發〔2014〕11號
  • 頒布時間:2014年4月19日
通知,實施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第三章 資產配置,第四章 資產使用,第五章 資產處置,第六章 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與資產評估,第七章 資產信息管理與報告,第八章 監督檢查,第九章 附 則,

通知

關於印發《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國測財發〔2014〕11號
局所屬各單位:
為加強我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我們制定了《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
2014年4月19日

實施辦法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以下簡稱“國家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8〕13號),結合實際管理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執行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國家局所屬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是指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
包括:國家撥給的資產,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保障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推動資產的合理配置與有效利用。
第五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國家所有,統一領導,分級監管,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負總責。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國家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
(二)負責制定國家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組織國家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事業單位有關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等事項,負責所屬事業單位長期閒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
(五)按照財政部規定,組織實施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績效評價;
(六)督促國家局所屬事業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七)承辦財政部交辦的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七條 國家局所屬陝西、黑龍江、四川、海南測繪地理信息局(以下簡稱“四個直屬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
(二)組織其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按規定許可權審核或審批所屬事業單位有關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等事項;
(四)督促所屬事業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五)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並向其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八條 除四個直屬局之外的其他直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其他直屬事業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建立健全資產購置、驗收、保管、使用等內部管理制度。負責本單位資產購置、驗收入庫、維護保管、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使用監督檢查工作;
(三)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等事項的申報手續;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授權或審批結果,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等事項;
(四)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並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 國家局及所屬事業單位應當設定國有資產管理機構,並配備或明確相應的國有資產管理人員。

第三章 資產配置

第十條 資產配置是指所屬事業單位根據履行職能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式,通過購置、調劑、接受捐贈等方式配備資產的行為。
第十一條 資產配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有資產無法滿足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主要包括新增機構或人員編制、增加工作職能和任務、現有資產按照規定處置後需要配置等情形;
(二)難以與其他單位共享、共用相關資產;
(三)難以通過市場購買服務方式實現,或者採取市場購買方式成本過高。
第十二條 資產配置應當符合規定的配置標準;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應當根據單位資產存量、人員編制以及履行職能的需要等因素按照科學論證、進行測算、從嚴控制的原則合理配置。能通過單位內部調劑方式配置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
第十三條 對於事業單位長期閒置、低效運轉或者超標準配置的資產,原則上由國家局進行調劑,調劑程式按照無償調撥(劃撥)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四條 所屬事業單位申請購置納入新增資產配置預算範圍的資產,應當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事業單位根據業務需要,結合本單位人員編制情況、年度重點工作、資產存量及使用情況、資產配置標準等,提出下一年度資產配置的品目、型號、數量等需求,詳細說明資產配置的依據和理由,填報新增資產配置預算,報國家局審核。
(二)國家局對所屬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申請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對於可以通過調劑或租賃等方式解決的,按照調劑或租賃等相關程式執行。對於確需通過購置方式解決的,按照規定程式審批。
(三)所屬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下達的新增資產配置預算“一下”控制數,報送新增資產配置“二上”預算,並由國家局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批覆。
第十五條 所屬事業單位在預算執行過程中,由於工作任務變動等原因,需要追加納入新增資產配置預算範圍的資產或調整已批覆的新增資產配置預算的,應當按照規定的預算管理程式,經國家局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六條 所屬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資產,應當依據財政部批覆的新增資產配置預算和政府採購預算編制政府採購計畫,並按照政府採購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政府採購,優先採購國產、節能、環保、自主創新產品。

第四章 資產使用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業單位應當按以下要求做好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保持國有資產的完整和良好的使用狀況。
(一)單位建立健全資產的驗收、領用、使用、保管和維護等內部管理流程,完善資產管理賬卡及有關資料,並對資產丟失、毀損等情況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加強本單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地理信息數據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二)單位對購置、無償劃撥、接受捐贈等方式獲得的資產應及時辦理驗收入庫手續;自建資產應及時辦理竣工驗收(包括房屋建設、設備改造、硬軟體系統升級等),並按要求辦理資產移交和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投資回報、風險控制和跟蹤管理等原則,並進行可行性論證,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對外投資單項或批量價值(賬面原值,下同)在8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800萬元)的,需報國家局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單項或批量價值在8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由國家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並報財政部備案。
出租、出借單項或批量價值(賬面原值,下同)在8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800萬元)的,需報國家局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四個直屬局對所屬事業單位單項或批量價值在300-800萬元人民幣(含300萬元)的,報國家局審批;單項或批量價值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四個直屬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並在15個工作日內逐級上報備案。其他直屬事業單位單項或批量價值在100-800萬元人民幣(含100萬元)的,報國家局審批;單項或批量價值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按有關規定自行審批並在15個工作日內上報國家局備案。
第十九條 國有資產在使用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申報,擅自使用國有資產進行對外投資;
(二)串通作弊,暗箱操作,違規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
(三)違規使用國有資產進行擔保或者抵押;
(四)其他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單位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二十條 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取得的收益,應按照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對本單位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的資產情況應在單位財務決算、國有資產統計報告中進行披露。

第五章 資產處置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註銷產權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國有資產處置範圍:閒置資產,報廢、淘汰資產,產權或使用權轉移的資產;盤虧、呆賬、非正常損失的資產,以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資產。
第二十四條 國有資產處置方式:無償調撥(劃轉)、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二十五條 國有資產處置應按照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報上級主管部門或財政部審批。
處置單項或批量價值(賬面原值,下同)在8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800萬元)的,需報國家局審核同意後報財政部審批。四個直屬局對所屬事業單位單項或批量價值在300-800萬元人民幣(含300萬元)的,報國家局審批;單項或批量價值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四個直屬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並在15個工作日內逐級上報備案。其他直屬事業單位對單項或批量價值在100-800萬元人民幣(含100萬元)的,報國家局審批;單項或批量價值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按有關規定自行審批並在15個工作日內上報國家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在扣除相關稅金、評估費、拍賣佣金等費用後,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財政國庫收入收繳管理的規定上繳中央財政。
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對已處置的國有資產,應及時辦理產權變動和會計賬務處理。

第六章 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與資產評估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國家對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權的行為。事業單位根據財政部需要,依據財政部令第36號開展登記工作。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是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或事業單位,根據各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專項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經濟行為需要,按照規定的政策、工作程式和方法,對事業單位進行賬務清理、財產清查,依法認定各項資產損益,真實反映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的工作。
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根據財政部專項工作要求,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範圍的;
(二)單位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變更,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財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併、分立、清算;
(四)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五)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六)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 資產評估工作應當依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評估機構進行;資產清查工作應按照財政部《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暫行辦法》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實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七章 資產信息管理與報告

第三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按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時將資產變動信息錄入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本單位資產實行動態管理,並在此基礎上做好國有資產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應按照財政部、國家局和其他上級部門規定的資產信息報告格式、內容及要求,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狀況做出報告。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應利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和資產信息報告,全面、動態地掌握本單位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和處置狀況,並作為編制單位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國家局及所屬各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明確管理機構和人員,各司其職,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依法維護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條 違反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國家局所屬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和本單位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並報國家局備案。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頒布的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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