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

《佛山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是佛山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佛山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
  • 類別:法務部網站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規範測繪活動,道少減少重複建設和資源浪費,提高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水平,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廣東省測繪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使用測繪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辦法。軍事測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領導,將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納入本疊樂腿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基礎測繪、永久性測量標誌普查和維護管理、地理國情監測、應急測繪等公益性測繪,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經費預算。
第四條 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並接受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監督及指導。
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規範
第五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應當採用全市統一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應當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規範和標準。
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市有關部門墊舉地可以根據國家、省的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規範和標準,補充制定本市的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規範和標準。
第六條 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立地理信息時空數據中心和共享平台,管理本市地理信息數據。時空數據中心包括市級地理信息時空資料庫和區級地理信息時空資料庫,市級地理信息時空資料庫向區級地理信息時空資料庫分發地理信息數據。
政府部門或者財政投資建立的涉及測繪地理信息的相關專業信息系統,應當以地理信息共享平台為基礎平台。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或者建立與地理信息系統有關的其他信息系統,應當採用時空數據中心提供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第七條 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對本市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運行維護進行統一監管,並負責制定使用、管理本市連續運行衛星定位服務系統的相關規定及制度,保障系統的應頌嘗辯用推廣和有效使用。
第三章 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八條 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市基礎測繪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根據市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市基礎測繪年度計畫,並分別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編制的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畫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工作。
市、區財政部門應當參照批准通過的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畫,核撥基礎測繪經費。
第九條 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基礎測繪工作:
(一)全市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的建立、更新與維護;
(二)佛山市連續運行衛星定位服務系統的建設、運營與維護;
(三)全市基礎航空攝影和基礎遙感資料的獲取;
(四)配合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做好全市1:5000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數位化產品以及相應深化產品的測制與更新;
(五)全市1:2000地形圖、影像圖、數位化產品以及相應深化產品的測制與更新;
(六)全市城市三維模型、地名地址數據、興趣點,1:500比例尺地形圖、數位化產品以及相應深化產品生產與更新的統籌;
(七)全市唯一的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地理信息時空資料庫、地理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設與維護;
(八)全市基礎地理底圖的繪製;
(九)國務院、省、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事項。
第十條 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基臭欠奔熱礎測繪工作:
(一)本行政區域內四等以下平面控制網、四等(含)以下高程控制網的加密、維護和更新;
(二)按照市測求奔笑說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統籌安排,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三維模型、地名地址數據、興趣點,1:500比例尺地形圖、數位化產品以及相應深化產品的生產迎慨道與更新工作;
(三)基於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建設的地理信息時空資料庫及地理信息共享平台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地理信息的擴展套用與維護工作;
(四)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事項。
第十一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定期更新或者及時更新:
(一)全市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至少5年更新1次;
(二)城市建成區1:500比例尺地形圖每年更新1次,其它區域至少2年更新1次;1:2000比例尺地形圖至少2年更新1次;1:5000比例尺地形圖至少5年更新1次;
(三)1:2000或1:5000比例尺的影像圖每年更新1次。
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應急管理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二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和涉及測繪地理信息的其他使用財政資金的項目中,由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在報區財政部門批准立項前應當徵求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意見;由市、區其他部門組織實施的,在報財政部門批准立項前應當徵求同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意見。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
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出已有適宜測繪成果可供利用不需要進行實施的,有關部門應予核查,確屬重複建設的,不得批准立項。
第十三條 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開展地理國情監測,做好地理國情監測數據的深度開發,並通過地理信息共享平台向政府部門和社會公眾發布相應成果。
第十四條 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組織制定本市統一的不動產測繪相關管理技術標準。
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測繪規劃,不動產測繪規劃應當與基礎測繪規劃相銜接。
第十五條 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制定本市統一的規劃測繪相關管理技術標準。
規劃管理涉及的測繪活動,由各區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負責具體管理實施,並接受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十六條 城市地下管線的測繪管理工作按照法律、法規以及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本市應急測繪保障工作,制定應急測繪保障預案,建立應急測繪專家庫和應急測繪隊伍,完善應急測繪車輛、儀器設備等基礎設施建設,加快應急測繪新技術套用和儲備。
第四章 測繪地理信息市場
第十八條 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本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制度。
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的測繪單位,應當按照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要求辦理信用登記。
第十九條 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在開展日常監管、專項檢查和表彰評優等工作時應當將測繪單位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情況作為參考依據。
測繪項目招標活動,應當將測繪單位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情況作為評分指標。
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將測繪單位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情況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依法建立與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稅務等相關部門的信用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十條 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執業資格條件。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的測繪作業證件。測繪單位和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應當提前告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並出示證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擾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
第二十二條 鼓勵本市依法成立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業社團組織,積極參與測繪地理信息市場建設,充分發揮在行業自律、行業宣傳及推廣、技術諮詢及培訓、科技交流及合作、評獎評優、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第二十三條 測繪項目應當實行政府採購、招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經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批准後,以下測繪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搶險救災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適宜招標的項目。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採用招標或者其他方式確定測繪單位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讓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測繪單位或個人承接業務;
(二)讓測繪單位低於測繪成本承接業務;
(三)將整體測繪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測繪資質的作業限額;
(四)指使測繪單位不按國家、地方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測繪或者偽造相應成果;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測繪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作業限額承接項目,並與項目單位採取契約書的形式訂立契約。禁止下列行為: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從事測繪活動;
(二)以其他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三)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四)轉讓、違法分包測繪項目;
(五)不按國家、地方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測繪或者偽造相應成果;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編制本市各種地圖和提供網際網路地圖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開展相應業務;
(二)地圖的內容表示應當符合國家、省的有關規定,使用標準地名和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
(三)正確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及相互關係。
第二十七條 出版、展示、登載、生產本市各種地圖的,相關單位應當將樣圖一式兩份報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依法取得審圖號,再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經審核批准的地圖和附有地圖的產品,送審單位應當在發行、登載、展示、銷售前將樣品或者樣圖一式兩份報審批部門備案。
在網際網路上提供地圖服務的,應當遵守國家、省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測繪成果
第二十八條 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
測繪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障體系,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測繪成果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基礎測繪項目應當通過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測繪成果質量檢驗合格後,方可實施項目驗收。
第二十九條 測繪成果實行無償匯交。屬於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屬於其他測繪成果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目錄。其他測繪成果中使用財政資金完成的以及可用於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測繪成果,也應當匯交測繪成果副本。
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在測繪成果驗收合格後3個月內,向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完成匯交。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後出具匯交憑證。具體匯交方式由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十條 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匯交的測繪成果進行質量檢查,檢查合格後更新至市級地理信息時空資料庫並向匯交單位出具測繪成果入庫憑證,檢查不合格的返回匯交單位重新修改。入庫的測繪成果應當實時分發至對應的區級地理信息時空資料庫。
第三十一條 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測繪成果目錄,實行動態管理,定期向社會公布,並按照規定將入庫的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向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匯交。
政府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業務需要使用測繪成果作為審批材料的,應當使用入庫的測繪成果。
第三十二條 基礎測繪成果由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管理,並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委託測繪成果保管單位負責具體實施。非基礎測繪成果由項目單位負責保管、維護,並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提供使用。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的硬體設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測繪成果屬於國家秘密的,其密級的確定、變更、解密及其複製、使用、轉讓、轉借、保管,依照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測繪成果的生產、使用和保管單位應當建立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及使用制度,並接受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及使用應當認定為不合格,並納入信用檔案:
(一)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檢查所需資料的;
(二)測繪項目不歸檔或者歸檔不全導致檔案嚴重缺失且拒絕改正的;
(三)弄虛作假或者偽造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的;
(四)其他導致測繪成果無法實行可追溯管理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 政府各相關部門因履行職責需要,可以無償使用地理信息共享平台開展其專業領域的地理信息套用,所需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由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提供。
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因履行職責需要,可以無償使用政府各相關部門的共享專題地理信息數據,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併按照有關規定提供數據。
第三十五條 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公眾版地理信息數據的生產和更新工作,通過地理信息共享平台為公眾、社會組織提供瀏覽、查詢、接口等線上服務,實現地理信息數據開放共享。
第六章 測量標誌保護
第三十六條 建設永久性測量標誌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執行國家、地方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範;
(二)符合使用目的;
(三)附近無其他可利用的測量標誌;
(四)便於長期保護和管理。
第三十七條 永久性測量標誌建造前,建設單位應當將標誌設計圖、埋設位置、保護範圍、占用土地或設施的權屬單位等材料按管理職責報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並在建造後書面告知標誌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占用土地或者設施的權屬單位。
第三十八條 永久性測量標誌的建設單位應當對永久性測量標誌設立明顯標識。
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認定的高等級永久性測量標誌,其標識應當標明損害永久性測量標誌的法律責任及保管責任人的聯繫方式。
第三十九條 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永久性測量標誌檔案,定期對永久性測量標誌進行普查和維護,並按照規定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發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在審批有可能對永久性測量標誌用地和使用效能造成影響的項目前,應當徵求同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或者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二)辦理審批業務或者查處違法行為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或者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
(一)辦理審批業務需要使用測繪成果作為審批材料,未使用入庫後的測繪成果的;
(二)未按規定利用已有測繪成果,造成重複建設和資源浪費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測繪約定報酬二倍以下的罰款。項目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契約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處測繪約定報酬二倍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提請發證部門降低其測繪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提請發證部門吊銷其測繪資質證書。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測繪約定報酬二倍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提請發證部門降低其測繪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提請發證部門吊銷其測繪資質證書。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二款規定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匯交;測繪項目出資人逾期不匯交的,處重測所需費用二倍的罰款;承擔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的單位逾期不匯交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提請發證部門暫扣其測繪資質證書,自暫扣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6個月內仍不匯交的,提請發證部門吊銷其測繪資質證書;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佛山市連續運行衛星定位服務系統的建設、運營與維護;
(三)全市基礎航空攝影和基礎遙感資料的獲取;
(四)配合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做好全市1:5000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數位化產品以及相應深化產品的測制與更新;
(五)全市1:2000地形圖、影像圖、數位化產品以及相應深化產品的測制與更新;
(六)全市城市三維模型、地名地址數據、興趣點,1:500比例尺地形圖、數位化產品以及相應深化產品生產與更新的統籌;
(七)全市唯一的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地理信息時空資料庫、地理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設與維護;
(八)全市基礎地理底圖的繪製;
(九)國務院、省、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事項。
第十條 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基礎測繪工作:
(一)本行政區域內四等以下平面控制網、四等(含)以下高程控制網的加密、維護和更新;
(二)按照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統籌安排,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三維模型、地名地址數據、興趣點,1:500比例尺地形圖、數位化產品以及相應深化產品的生產與更新工作;
(三)基於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建設的地理信息時空資料庫及地理信息共享平台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地理信息的擴展套用與維護工作;
(四)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事項。
第十一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定期更新或者及時更新:
(一)全市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至少5年更新1次;
(二)城市建成區1:500比例尺地形圖每年更新1次,其它區域至少2年更新1次;1:2000比例尺地形圖至少2年更新1次;1:5000比例尺地形圖至少5年更新1次;
(三)1:2000或1:5000比例尺的影像圖每年更新1次。
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應急管理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二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和涉及測繪地理信息的其他使用財政資金的項目中,由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在報區財政部門批准立項前應當徵求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意見;由市、區其他部門組織實施的,在報財政部門批准立項前應當徵求同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意見。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
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出已有適宜測繪成果可供利用不需要進行實施的,有關部門應予核查,確屬重複建設的,不得批准立項。
第十三條 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開展地理國情監測,做好地理國情監測數據的深度開發,並通過地理信息共享平台向政府部門和社會公眾發布相應成果。
第十四條 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組織制定本市統一的不動產測繪相關管理技術標準。
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測繪規劃,不動產測繪規劃應當與基礎測繪規劃相銜接。
第十五條 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制定本市統一的規劃測繪相關管理技術標準。
規劃管理涉及的測繪活動,由各區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負責具體管理實施,並接受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十六條 城市地下管線的測繪管理工作按照法律、法規以及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本市應急測繪保障工作,制定應急測繪保障預案,建立應急測繪專家庫和應急測繪隊伍,完善應急測繪車輛、儀器設備等基礎設施建設,加快應急測繪新技術套用和儲備。
第四章 測繪地理信息市場
第十八條 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本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制度。
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的測繪單位,應當按照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要求辦理信用登記。
第十九條 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在開展日常監管、專項檢查和表彰評優等工作時應當將測繪單位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情況作為參考依據。
測繪項目招標活動,應當將測繪單位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情況作為評分指標。
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將測繪單位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情況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依法建立與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稅務等相關部門的信用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十條 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執業資格條件。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的測繪作業證件。測繪單位和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應當提前告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並出示證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擾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
第二十二條 鼓勵本市依法成立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業社團組織,積極參與測繪地理信息市場建設,充分發揮在行業自律、行業宣傳及推廣、技術諮詢及培訓、科技交流及合作、評獎評優、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第二十三條 測繪項目應當實行政府採購、招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經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批准後,以下測繪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搶險救災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適宜招標的項目。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採用招標或者其他方式確定測繪單位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讓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測繪單位或個人承接業務;
(二)讓測繪單位低於測繪成本承接業務;
(三)將整體測繪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測繪資質的作業限額;
(四)指使測繪單位不按國家、地方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測繪或者偽造相應成果;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測繪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作業限額承接項目,並與項目單位採取契約書的形式訂立契約。禁止下列行為: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從事測繪活動;
(二)以其他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三)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四)轉讓、違法分包測繪項目;
(五)不按國家、地方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測繪或者偽造相應成果;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編制本市各種地圖和提供網際網路地圖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開展相應業務;
(二)地圖的內容表示應當符合國家、省的有關規定,使用標準地名和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
(三)正確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及相互關係。
第二十七條 出版、展示、登載、生產本市各種地圖的,相關單位應當將樣圖一式兩份報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依法取得審圖號,再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經審核批准的地圖和附有地圖的產品,送審單位應當在發行、登載、展示、銷售前將樣品或者樣圖一式兩份報審批部門備案。
在網際網路上提供地圖服務的,應當遵守國家、省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測繪成果
第二十八條 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
測繪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障體系,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測繪成果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基礎測繪項目應當通過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測繪成果質量檢驗合格後,方可實施項目驗收。
第二十九條 測繪成果實行無償匯交。屬於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屬於其他測繪成果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目錄。其他測繪成果中使用財政資金完成的以及可用於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測繪成果,也應當匯交測繪成果副本。
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在測繪成果驗收合格後3個月內,向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完成匯交。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後出具匯交憑證。具體匯交方式由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十條 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匯交的測繪成果進行質量檢查,檢查合格後更新至市級地理信息時空資料庫並向匯交單位出具測繪成果入庫憑證,檢查不合格的返回匯交單位重新修改。入庫的測繪成果應當實時分發至對應的區級地理信息時空資料庫。
第三十一條 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測繪成果目錄,實行動態管理,定期向社會公布,並按照規定將入庫的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向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匯交。
政府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業務需要使用測繪成果作為審批材料的,應當使用入庫的測繪成果。
第三十二條 基礎測繪成果由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管理,並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委託測繪成果保管單位負責具體實施。非基礎測繪成果由項目單位負責保管、維護,並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提供使用。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的硬體設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測繪成果屬於國家秘密的,其密級的確定、變更、解密及其複製、使用、轉讓、轉借、保管,依照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測繪成果的生產、使用和保管單位應當建立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及使用制度,並接受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及使用應當認定為不合格,並納入信用檔案:
(一)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檢查所需資料的;
(二)測繪項目不歸檔或者歸檔不全導致檔案嚴重缺失且拒絕改正的;
(三)弄虛作假或者偽造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的;
(四)其他導致測繪成果無法實行可追溯管理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 政府各相關部門因履行職責需要,可以無償使用地理信息共享平台開展其專業領域的地理信息套用,所需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由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提供。
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因履行職責需要,可以無償使用政府各相關部門的共享專題地理信息數據,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併按照有關規定提供數據。
第三十五條 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公眾版地理信息數據的生產和更新工作,通過地理信息共享平台為公眾、社會組織提供瀏覽、查詢、接口等線上服務,實現地理信息數據開放共享。
第六章 測量標誌保護
第三十六條 建設永久性測量標誌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執行國家、地方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範;
(二)符合使用目的;
(三)附近無其他可利用的測量標誌;
(四)便於長期保護和管理。
第三十七條 永久性測量標誌建造前,建設單位應當將標誌設計圖、埋設位置、保護範圍、占用土地或設施的權屬單位等材料按管理職責報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並在建造後書面告知標誌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占用土地或者設施的權屬單位。
第三十八條 永久性測量標誌的建設單位應當對永久性測量標誌設立明顯標識。
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認定的高等級永久性測量標誌,其標識應當標明損害永久性測量標誌的法律責任及保管責任人的聯繫方式。
第三十九條 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永久性測量標誌檔案,定期對永久性測量標誌進行普查和維護,並按照規定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發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在審批有可能對永久性測量標誌用地和使用效能造成影響的項目前,應當徵求同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或者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二)辦理審批業務或者查處違法行為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或者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
(一)辦理審批業務需要使用測繪成果作為審批材料,未使用入庫後的測繪成果的;
(二)未按規定利用已有測繪成果,造成重複建設和資源浪費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測繪約定報酬二倍以下的罰款。項目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契約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處測繪約定報酬二倍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提請發證部門降低其測繪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提請發證部門吊銷其測繪資質證書。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測繪約定報酬二倍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提請發證部門降低其測繪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提請發證部門吊銷其測繪資質證書。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二款規定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匯交;測繪項目出資人逾期不匯交的,處重測所需費用二倍的罰款;承擔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的單位逾期不匯交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提請發證部門暫扣其測繪資質證書,自暫扣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6個月內仍不匯交的,提請發證部門吊銷其測繪資質證書;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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