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解讀
制定背景
現行《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發布已有20年,地圖的編制方式、承載內容和傳播手段等有許多新變化:一是地圖的編制和經營多樣化、市場化,原來各部門所屬、主要從事專題地圖編制工作的測繪隊伍已變為市場主體,出版社也轉企改制,現行條例的管理體制亟須調整。二是地理信息產業迅速發展,手機地圖、三維地圖、街景地圖等層出不窮,廣泛承載天文地理、政經文化、衣食住行等多種信息,與國家安全、經濟發展及民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需要擴大調整範圍,推進公共服務。三是近年來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侵犯個人信息的地圖違法事件時有發生,地圖錯繪、漏繪以及在網際網路地圖上標註涉密地理信息、泄露用戶個人信息等問題大量存在,亟須加強安全監管。為了切實解決上述問題,有必要制定《地圖管理條例》。
制定原則
條例遵循“推進地理信息規範監管和廣泛套用”的總要求,堅持維護國家主權、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民眾生活的原則。思路包括:一是放管結合,促進產業健康發展。鼓勵地圖產品編制和出版,推動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加強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將部分地圖審核權下放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測繪地信行政主管部門;明確編制標準,加強重點環節監管,通過地圖審核、保密技術處理、數據安全監管等方式保障地理信息安全。二是重點加強網際網路地圖管理。條例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專設一章規定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基本制度,加強對網際網路地圖服務行業的政策扶持和監督管理。三是強化責任。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地圖管理、推動產業發展、提供公共服務等方面的責任;明確違法編制地圖、違法提供網際網路地圖服務以及危害地理信息安全等行為的法律責任,並加大追責力度。
發布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64號
《地圖管理條例》已經2015年11月11日國務院第1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5年11月26日
條例內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圖管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促進地理信息產業健康發展,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服務,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的編制、審核、出版和網際網路地圖服務以及監督檢查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地圖工作應當遵循維護國家主權、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民眾生活的原則。
地圖的編制、審核、出版和
網際網路地圖服務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 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圖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地圖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稱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地圖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地圖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國家版圖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國家版圖意識教育應當納入中國小教學內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使用正確表示國家版圖的地圖。
第六條 國家鼓勵編制和出版符合標準和規定的各類地圖產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學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加快地理信息產業結構調整和最佳化升級,促進地理信息深層次套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部門間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及時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向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實現地理信息數據開放共享。
第二章 地圖編制
第七條 從事地圖編制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開展地圖編制工作。
第八條 編制地圖,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遵守國家有關地圖內容表示的規定。
地圖上不得表示下列內容:
(一)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三)屬於國家秘密的;
(四)影響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編制地圖,應當選用最新的地圖資料並及時補充或者更新,正確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名稱及相互關係,且內容符合地圖使用目的。
編制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的世界地圖、全國地圖,應當完整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疆域。
第十條 在地圖上繪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中國歷史疆界、世界各國間邊界、世界各國間歷史疆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按照中國國界線畫法標準樣圖繪製;
(二)中國歷史疆界,依據有關歷史資料,按照實際歷史疆界繪製;
(三)世界各國間邊界,按照世界各國國界線畫法參考樣圖繪製;
(四)世界各國間歷史疆界,依據有關歷史資料,按照實際歷史疆界繪製。
中國國界線畫法標準樣圖、世界各國國界線畫法參考樣圖,由外交部和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
第十一條 在地圖上繪製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或者範圍,應當符合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圖、國務院批准公布的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和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
第十二條 在地圖上表示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應當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第十三條 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編制地圖的,應當依法使用經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保密技術處理的測繪成果。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公益性地圖,供無償使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收集與地圖內容相關的行政區劃、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設施、居民點等的變更情況,用於定期更新公益性地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更新資料。
第三章 地圖審核
第十五條 國家實行地圖審核制度。
向社會公開的地圖,應當報送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但是,景區圖、街區圖、捷運線路圖等內容簡單的地圖除外。
地圖審核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出版地圖的,由出版單位送審;展示或者登載不屬於出版物的地圖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載者送審;進口不屬於出版物的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由進口者送審;進口屬於出版物的地圖,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出口不屬於出版物的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由出口者送審;生產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由生產者送審。
送審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圖審核申請表;
(二)需要審核的地圖樣圖或者樣品;
(三)地圖編制單位的測繪資質證書。
進口不屬於出版物的地圖和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僅需提交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材料。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編制地圖的,還應當提交保密技術處理證明。
第十七條 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地圖的審核:
(一)全國地圖以及主要表現地為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地圖;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地圖、澳門特別行政區地圖以及台灣地區地圖;
(三)世界地圖以及主要表現地為國外的地圖;
(四)歷史地圖。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主要表現地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地圖。其中,主要表現地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範圍內不涉及國界線的地圖,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
第十九條 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地圖審核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時事宣傳地圖、時效性要求較高的圖書和報刊等插附地圖的,應當自受理地圖審核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應急保障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地圖的,應當即送即審。
第二十條 涉及專業內容的地圖,應當依照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審核依據進行審核。沒有明確審核依據的,由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徵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地圖審核的期限內。
世界地圖、歷史地圖、時事宣傳地圖沒有明確審核依據的,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商外交部進行審核。
第二十一條 送審地圖符合下列規定的,由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地圖審核批准檔案,並註明審圖號:
(一)符合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完整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疆域;
(二)國界、邊界、歷史疆界、行政區域界線或者範圍、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地名等符合國家有關地圖內容表示的規定;
(三)不含有地圖上不得表示的內容。
地圖審核批准檔案和審圖號應當在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網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上及時公告。
第二十二條 經審核批准的地圖,應當在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適當位置顯著標註審圖號。其中,屬於出版物的,應當在著作權頁標註審圖號。
第二十三條 全國性中國小教學地圖,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外交部組織審定;地方性中國小教學地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定。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載、銷售、進口、出口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地圖,不得攜帶、寄遞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地圖進出境。
進口、出口地圖的,應當向海關提交地圖審核批准檔案和審圖號。
第二十五條 經審核批准的地圖,送審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免費送交樣本。
第四章 地圖出版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圖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對地圖出版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七條 出版單位從事地圖出版活動的,應當具有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的地圖出版業務範圍,並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 出版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在出版物中插附經審核批准的地圖。
第二十九條 任何出版單位不得出版未經審定的中國小教學地圖。
第三十條 出版單位出版地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家圖書館、中國版本圖書館和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免費送交樣本。
第三十一條 地圖著作權的保護,依照有關著作權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網際網路地圖服務
第三十二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開展地理信息開發利用和增值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網際網路地圖服務行業的政策扶持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向公眾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傳標註和地圖資料庫開發等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
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從事網際網路地圖出版活動的,應當經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核批准。
第三十四條 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應當將存放地圖數據的伺服器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並制定網際網路地圖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網際網路地圖數據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的,應當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用戶同意。
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需要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的,應當公開收集、使用規則,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戶的個人信息。
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用戶的個人信息泄露、丟失。
第三十六條 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用於提供服務的地圖資料庫及其他資料庫不得存儲、記錄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地圖上不得表示的內容。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發現其網站傳輸的地圖信息含有不得表示的內容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網路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網際網路上傳標註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地圖上不得表示的內容。
第三十八條 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應當使用經依法審核批准的地圖,加強對網際網路地圖新增內容的核查校對,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對在工作中獲取的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信息,應當保密。
第四十條 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提高服務水平。
第四十一條 從事網際網路地圖服務活動,適用本章的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地圖編制、出版、展示、登載、生產、銷售、進口、出口等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涉嫌地圖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查閱、複製有關契約、票據、賬簿等資料;
(三)查封、扣押涉嫌違法的地圖、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以及用於實施地圖違法行為的設備、工具、原材料等。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地圖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方便公眾查詢。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加強地圖質量監督管理。
地圖編制、出版、展示、登載、生產、銷售、進口、出口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地圖質量責任制度,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地圖質量。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圖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舉報。
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准檔案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或者超越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從事地圖編制活動或者網際網路地圖服務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送審而未送審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需要送審的地圖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向社會通報;構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經審核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地圖未按照審核要求修改即向社會公開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可以向社會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弄虛作假、偽造申請材料騙取地圖審核批准檔案,或者偽造、冒用地圖審核批准檔案和審圖號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地圖和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地圖的適當位置顯著標註審圖號,或者未按照有關規定送交樣本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使用未經依法審核批准的地圖提供服務,或者未對網際網路地圖新增內容進行核查校對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通過網際網路上傳標註了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地圖上不得表示的內容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規定的降低資質等級、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軍隊單位編制的地圖的管理以及海圖的管理,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1995年7月10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詳解
《地圖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近日公布,將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條例》有關熱點問題接受了《經濟日報》記者採訪。
實現數據開放共享
近年來,我國地理信息產業總產值穩步增長,“十二五”期間,產值年均增速超過20%。據測算,2015年地理信息產業總產值可達到3600億元,增長率約22%。同時,地理信息產業布局日益最佳化,空間集聚趨勢更加顯著,上市企業發展實力強勁,企業兼併重組頻頻發生。
為進一步豐富地圖產品、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提高服務水平,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條例》明確,國家鼓勵編制和出版符合標準和規定的各類地圖產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學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加快地理信息產業結構調整和最佳化升級,促進地理信息深層次套用,鼓勵和支持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開展地理信息開發利用和增值服務。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部門間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加強對網際網路地圖服務行業的政策扶持和監督管理。同時,縣級以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及時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實現地理信息數據開放共享。
據介紹,現行《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由國務院於1995年發布,20年來,地圖的編制方式、承載內容和傳播手段等發生重大變化,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比如,原來各部門所屬、主要從事專題地圖編制工作的測繪隊伍已與部門脫鉤,變為市場主體,出版社也轉企改制。手機地圖、三維地圖、街景地圖等層出不窮。同時,近年來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侵犯個人信息的地圖違法事件時有發生,等等。
制定《條例》就是為了切實解決上述問題,推進地理信息規範監管和廣泛套用,促進地理信息產業健康發展。
地圖審核不得收費
“《條例》明確編制標準,加強重點環節監管,通過地圖審核、保密技術處理、數據安全監管等方式保障地理信息安全。”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說,《條例》主要規定了地圖的審核範圍、送審主體、送審應當提交的材料、測繪地信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職責、審核時限、審核內容和程式等。
《條例》明確,應急保障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的地圖應當即送即審。經審核批准的地圖,應當在適當位置顯著標註審圖號。地圖審核不得收費。
該負責人指出,在地圖編制方面,《條例》不僅規定了地圖編制主體、標準和要求,而且對公益性地圖作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公益性地圖,供無償使用,並定期更新。
其中,《條例》規定,從事地圖編制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開展地圖編制工作。地圖編制單位應當執行地圖編制標準,選用最新的地圖資料,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不得在地圖上表示禁止表示的內容。任何出版單位不得出版未經審定的中國小教學地圖。
根據《條例》,地圖上不得表示的內容主要有五類,分別涉及: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屬於國家秘密;影響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內容。
此外,《條例》明確,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編制地圖的,應當依法使用經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保密技術處理的測繪成果。
收集、使用用戶信息須經用戶同意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條例》專設一章,規定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基本制度,加強對網際網路地圖服務行業的政策扶持和監督管理。
這位負責人指出,《條例》主要規定了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市場準入制度、數據安全管理制度、用戶信息保護制度、違法信息監管及核查備案制度,並且重點對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提出相關要求。這主要包括:向公眾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傳標註和地圖資料庫開發等服務的,應當取得測繪資質;將存放地圖數據的伺服器設在中國境內,並制定地圖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收集、使用用戶信息須經用戶同意,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戶的個人信息;發現傳輸的地圖信息含有不得表示內容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向有關部門報告;對地圖新增內容加強核查校對,並向測繪地信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條例》規定,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使用未經依法審核批准的地圖提供服務,或者未對網際網路地圖新增內容進行核查校對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解讀1
《地圖管理條例》專家系列解讀文章系列之一——《地圖管理條例》開啟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的全民時代
北京師範大學地理學與遙感科學學院副教授、副院長 朱良
地圖作為地理信息最重要、最普遍的呈現方式,是人類生存與發展不可或缺的信息工具,與大眾生活密切相關,更事關國家的主權、利益與安全。2015年11月1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地圖管理條例》,使地圖管理更適應信息社會與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更適應當代中國的管理體制和地圖行業及相關領域發展狀況。而地圖管理條例中有關加強國家版圖宣傳教育的規定,是涉及到全社會絕大多數公民的一項長期廣泛、多層次、多方式的宣傳教育活動。條例的實施,無疑標誌著一個以地圖為核心載體、全民多數參與的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的新時代開啟。
國家版圖指一個國家行使主權的疆域,是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象徵。國家版圖代表一個國家在領土、主權方面的主張,它既要獲得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可與尊重,更須贏得全體國民的認同與支持。國家版圖意識就是公民對國家疆域的認知、認同和認證(自覺維護)的意識與情感,是將國家的政治主張內化為全體國民的共同情感。地圖則是國家版圖最常用、最直觀和最主要的表現形式,具有嚴肅的政治性、嚴格的法定性和嚴密的科學性,也是國家版圖意識的集中體現。公民國家版圖意識的形成、延續與深化,只有通過長期、廣泛、系統的宣傳教育才能實現,地圖正是這一教育工程的核心載體。
《地圖管理條例》第五條針對國家版圖的宣傳教育作出了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國家版圖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國家版圖意識教育應當納入中國小教學內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使用正確表示國家版圖的地圖。”上述規定要求,國家版圖宣傳教育工作應從政府與媒體、教育與教學及社會與公眾三方面全方位展開。首先,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國家版圖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上更是具有不可替代的責任與義務,新聞媒體具有強大的輿論引導與社會教育功能,更應發揮其及時便捷、客群廣泛、媒體豐富、信譽良好的特點通過加強版圖套用、法律法規宣講、專題領域介紹、專項專欄報導、典型事例分析等形式配合政府部門相關宣傳教育活動,豐富擴大影響效果,構建全社會凝聚國家版圖意識的輿論環境。第二,《地圖管理條例》規定“國家版圖意識教育應當納入中國小教學內容。”一個國家國民整體素質的提高,關鍵在基礎教育。國家版圖意識作為國民基本素質的重要體現,理應納入國家基礎教育體系。第三是社會與公眾層面,《地圖管理條例》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使用正確表示國家版圖的地圖。”現代中國已經處於經濟高速發展、人群物品移動頻繁、信息交流快捷的階段,公眾個體及各種經濟、社會活動對地理信息,特別是各類地圖的需求急劇增長。這就要求全社會每一位公民、法人及各類組織相關人員應該積極、自覺地了解國家關於地圖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規,學習基本的地圖知識,不斷增強自身的國家版圖意識,確保使用正確表示國家版圖的地圖。
《地圖管理條例》的頒布實施,向全社會提出了增強國家版圖意識、提高國民綜合素質的共同要求與期待,這也是國家強盛、民族復興的必然體現。
條例解讀2
《地圖管理條例》專家系列解讀文章系列之二――規範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為“網際網路+”提供地理信息支持
國家基礎地理信息中心處長、高級工程師 蔣捷
一、為什麼要加強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的監管
《地圖管理條例》是我國地圖管理的重要法規,對規範地圖編制、確立地圖審核制度、規範地圖出版活動、強化對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的監管、加強對地圖工作的監督管理提出了明確規定。
網際網路地圖是地理信息的重要載體,也是國家版圖的重要表現形式,事關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目前,隨著網路技術特別是移動網際網路技術的快速發展和地理信息套用的不斷深入,網際網路地圖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由於網際網路具有客群面廣、傳播速度快等特點,部分單位和個人隨意通過網際網路登載使用未依法送審且存在錯繪、漏繪現象的“問題地圖”,或上傳標註敏感甚至涉密地理信息,嚴重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甚至給國家安全帶來重大隱患。
強化對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的監管,就是為了保證網際網路地圖製作、發布、使用過程中使用權威、準確的地理信息,避免因信息錯漏給對公眾造成誤導、對國家主權完整和信息安全帶來損害。
二、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監管的兩個關鍵點
1、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準入機制
《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向公眾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傳標註和地圖資料庫開發等服務的,應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從事網際網路地圖出版活動的,應經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核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對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實行測繪資質管理制度。”向公眾提供地理位置定位服務、地理信息上傳標註、地圖資料庫開發服務,都涉及到對空間位置的測定、相關地理信息的採集、處理、表述和提供,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規定的測繪活動,必須依法取得測繪資質。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292號令)第五條規定:“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網際網路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網際網路地圖的出版,應依法進行審批。
2、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的地圖數據伺服器設在國內
《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從事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的,應當將存放地圖數據的伺服器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並建立網際網路地圖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地理空間信息能夠為各類社會、經濟、自然資源、人文信息提供統一的空間定位框架,是國家“大數據”的空間關聯基礎。網際網路地圖是用戶面最廣的地理空間信息,從事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的單位,能夠通過網際網路服務集成各類國家政治、經濟、文化信息,以及公民個人行為實時信息,形成具有不可估量價值的“大數據”。為此,只有把伺服器設在中國境內,才有可能對其數據進行有效監管,防止涉及我國社會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的大數據被竊取。並且,只有提供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的單位自身建立起安全管理制度,具備一定的網際網路地圖服務技術人員及安全審校人員,才能從源頭上杜絕問題的出現。
三、鼓勵支持網際網路地圖服務,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
《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開展地理信息開發利用和增值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網際網路地圖服務行業的政策扶持和監督管理。
隨著移動網際網路、社交網路的興起,地圖已成為網際網路服務的重要內容和聯繫各類信息的紐帶,移動網際網路地圖更是發展迅猛。2015年地理信息產業總產值預計達3600億元,增長率將達22%。在“一帶一路”、“網際網路+”等國家戰略的推動下,在民用空間基礎設施建設提速和各種套用需求上升的推動下,地理信息產業將步入加速發展期,未來仍將保持20%以上的複合增速,2020年總產值或將超過8000億元,商業模式較為成熟的相關企業將迎來業績爆發期。
為此,通過《條例》保障網際網路地圖服務規範健康發展,將極大地促進我國地理信息產業、網際網路產業的發展。
條例解讀3
《地圖管理條例》專家系列解讀文章系列之三——規範地圖編制活動 保證地圖編制質量
中國地圖出版集團總編輯 徐根才
國務院近日頒布的《地圖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加強地圖管理,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促進地圖市場健康發展意義重大。
一、《條例》明確了地圖編制活動的市場準入
《條例》第七條明確了地圖編制活動的市場準入。本條規定包括兩層涵義:一是從事地圖編制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二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開展地圖編制工作。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測繪資質管理規定》和《測繪資質分級標準》,對於從事測繪活動單位的具體資質條件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並依此規定按照一定的程式頒發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明確與資質等級相對應的地圖編制專業範圍。
二、《條例》規定了編制地圖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遵守國家有關地圖內容表示的規定
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組織制定了一系列地圖編制標準和有關地圖內容表示的各種規定。
地圖上的國界(疆界)、行政區域界線是地圖表達的重要地理要素之一。地圖上的國界表示了國家版圖範圍,表明了一個國家的主權意志和政治外交立場,表示錯誤或處理不當,會產生嚴重的政治後果。而地圖上的行政區域界線關係到國家的行政管理、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因此,在地圖上表示國界、行政區域界線是件非常嚴肅的事情,不能隨意繪製。
《條例》第八條還特彆強調,地圖上不得表示下列內容: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屬於國家秘密的;影響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內容。這些禁止性規定,說明地圖和國家利益緊密相關,不可分割。
地圖上所表示的信息,無論是境界、居民地、道路、水系、地形等基本要素,還是社會、經濟等專題信息,永遠處於不斷的變化之中。因此,為了實現地圖的使用目的,《條例》第九條對地圖資料的選用、更新及地圖各要素的正確表達進行了細化規定。
三、《條例》強調了地圖上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表示的要求
重要地理信息數據主要包括:國界、國家海岸線長度;領土、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面積;國家海岸灘涂面積、島礁數量和面積;國家版圖的重要特徵點,地勢、地貌分區位置;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地理信息數據。重要地理信息數據關乎國家政治、經濟和國際地位甚至社會安定,涉及到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民族尊嚴等方面的問題。使用不準確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就可能損害國家的利益,對國家的經濟建設、行政管理和國際交往造成不良影響。
四、《條例》規定了利用涉密測繪成果編制地圖應進行保密技術處理
涉密地理信息數據關係到國家安全。隨著地圖套用廣度和深度的不斷拓展,特別是導航電子地圖、網際網路地圖的迅猛發展,地圖用戶對地圖的精度、信息的詳細程度要求越來越高。為了向社會生產和生活提供豐富多樣、利用方便的地圖產品和服務,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的健康發展,解決保密與套用之間的矛盾,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組織研製了地圖保密處理技術,並會同國家保密局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共同認定,實現涉密地圖數據解密處理的技術方法及其相應的軟體程式。同時,對地圖保密處理的技術使用和管理作了具體規定。
此外,《條例》賦予了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提供公益性地圖的職責,並規定了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提供相關更新資料的義務
嚴格按照國務院新發布的《地圖管理條例》,從地圖編制的源頭抓起,規範地圖編制活動,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是廣大從事地圖生產的企事業單位和從事地圖工作的人員義不容辭的責任。
條例解讀4
《地圖管理條例》專家系列解讀文章系列之四——淺談地圖審核制度的重要意義
地圖技術審查中心副主任、高級工程師 韓權衛
地圖作為國家版圖的主要表現形式之一,體現著國家在主權方面的意志和在國際社會中的政治、外交立場,具有嚴肅的政治性,嚴密的科學性和嚴格的法定性。最近剛剛公布的《地圖管理條例》,規定了地圖審核制度,這一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我國是世界上鄰國最多的國家,陸地與14個國家接壤,海上與8個國家相鄰,地圖上的國界表示了國家版圖範圍,表明了一個國家的外交主權的獨立,國界表示錯誤或處理不當會造成嚴重的政治後果。因此,在地圖上表示國界是件非常嚴肅的事情,不能隨意繪製。
地圖還事關國家安全。地圖在軍事作戰方面的作用很大,在近現代軍事作戰中,把地圖稱作“指揮員的眼睛”,部隊各級指揮員在計畫組織和指揮作戰時,都需要利用大、中比例尺地形圖來研究和判斷地形,炮兵和飛彈火箭部隊都要藉助精確的地圖量算方位、距離和高差,飛機和艦艇離開地圖就會迷航,巡航飛彈還專門配有以地形數字模型為基礎,以數字表示地物點的數字地圖,以便自動確定航行方向與路線,選擇打擊目標。
地圖是地理信息最主要的表現形式,人類社會生產生活中的各類信息80%以上與地理空間位置有關。地理信息是國家重要的基礎性、戰略性信息資源,是國家信息化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整合各類自然資源信息和經濟社會人文信息的基礎平台。在信息化發展過程中,地理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越來越重要,關乎國計民生。
近年來,隨著我國地理信息產業的迅猛發展,地圖市場日益繁榮。各種地圖產品不斷推陳出新,附有地圖圖形的各種玩具、工藝品、紀念品以及影視、廣告等日益增多。不少公開出版、展示、登載、銷售、進口、出口的地圖和地圖產品錯繪我國國界線,漏繪屬於我國領土的台灣島、南海諸島、釣魚島、赤尾嶼等重要島嶼,隨意標註涉密地理信息,嚴重威脅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引起外交糾紛,損害國家主權。因此,實行地圖審核制度,做好地圖審核工作顯得尤為必要且緊迫。
答記者問
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地圖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條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制定《條例》?
答:現行《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是國務院1995年發布的,20年來,地圖的編制方式、承載內容和傳播手段等發生重大變化,出現了許多新情況:一是地圖的編制和經營呈現多樣化、市場化,不再區分普通地圖和專題地圖,原來各部門所屬、主要從事專題地圖編制工作的測繪隊伍已與部門脫鉤,變為市場主體,出版社也轉企改制,只要具有相應業務範圍,都可以出版地圖,現行條例的管理體制亟須調整。二是地理信息產業迅速發展,地圖的表現形式、傳播方式迅速網路化,地圖要素內容和功能套用也發生很大變化,手機地圖、三維地圖、街景地圖等層出不窮,廣泛承載和使用天文地理、政經文化、衣食住行等多種信息,與國家安全、經濟發展及民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現行條例需要擴大調整範圍,推進公共服務,促進地理信息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三是近年來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侵犯個人信息的地圖違法事件時有發生,地圖錯繪、漏繪以及在網際網路地圖上標註涉密地理信息、泄露用戶個人信息等問題大量存在,亟須加強安全監管。
為了切實解決上述問題,加強地圖管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促進地理信息產業健康發展,有必要制定《地圖管理條例》。
問:制定《條例》的總體原則和思路是什麼?
答:《條例》遵循“推進地理信息規範監管和廣泛套用”的總要求,堅持維護國家主權、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民眾生活的原則。主要思路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放管結合,促進產業健康發展。鼓勵地圖產品編制和出版,推動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加強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將部分地圖審核權下放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測繪地信行政主管部門;明確編制標準,加強重點環節監管,通過地圖審核、保密技術處理、數據安全監管等方式保障地理信息安全。二是重點加強網際網路地圖管理。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專設一章,規定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基本制度,加強對網際網路地圖服務行業的政策扶持和監督管理。三是強化責任。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地圖管理、推動產業發展、提供公共服務等方面的責任;明確違法編制地圖、違法提供網際網路地圖服務以及危害地理信息安全等行為的法律責任,並加大追責力度。
問:《條例》在促進產業發展、提供社會服務方面有些什麼規定?
答:為了進一步豐富地圖產品、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提高服務水平,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條例》主要作了以下規定:一是國家鼓勵編制和出版符合標準和規定的各類地圖產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學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加快地理信息產業結構調整和最佳化升級,促進地理信息深層次套用,鼓勵和支持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開展地理信息開發利用和增值服務。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部門間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加強對網際網路地圖服務行業的政策扶持和監督管理。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及時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實現地理信息數據開放共享。
問:《條例》對地圖編制有哪些規定?
答:《條例》對地圖編制主要作了以下規定:一是規定了地圖編制主體。從事地圖編制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開展地圖編制工作。二是明確了地圖編制的標準和要求。地圖編制單位應當執行地圖編制標準,選用最新的地圖資料,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不得在地圖上表示禁止表示的內容。三是對公益性地圖作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公益性地圖,供無償使用,並定期更新。
問:《條例》為什麼要規定地圖審核?對地圖審核有哪些規定?
答:地圖審核的目的主要是保證地圖不出現錯繪、漏繪、泄露國家秘密等問題,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利益。《條例》主要規定了地圖的審核範圍、送審主體、送審應當提交的材料、測繪地信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職責、審核時限、審核內容和程式等。應急保障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的地圖應當即送即審。經審核批准的地圖,應當在適當位置顯著標註審圖號。地圖審核不得收費。
問:《條例》在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的安全、保密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條例》主要規定了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市場準入制度、數據安全管理制度、用戶信息保護制度、違法信息監管及核查備案制度,並且重點對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提出以下要求:一是向公眾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傳標註和地圖資料庫開發等服務的,應當取得測繪資質;二是將存放地圖數據的伺服器設在中國境內,並制定地圖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三是收集、使用用戶信息須經用戶同意,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戶的個人信息;四是發現傳輸的地圖信息含有不得表示內容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向有關部門報告;五是對地圖新增內容加強核查校對,並向測繪地信行政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