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地圖管理規定》(2003年7月17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57號發布 2004年6月27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71號修訂)是為了加強地圖管理,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促進地圖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遼寧省實際而制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地圖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18年11月20日
- 檔案號: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20號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
- 實施時間:2019年1月1日
- 會議: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
規定發布,規定全文,
規定發布
第320號
《遼寧省地圖管理規定》業經2018年11月15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唐一軍
2018年11月20日
2018年11月20日
規定全文
遼寧省地圖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圖管理,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促進地圖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地圖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編制、審核、出版和網際網路地圖服務以及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地圖是指通過各種載體表現的向社會公開的地圖,包括:
(一)介質地圖(紙質地圖、布質地圖等)、電子地圖(三維地圖、實景地圖、影像地圖等)和網際網路地圖;
(二)圖書、報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廣告、影視等插附的地圖;
(三)其他各類產品附有的地圖。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圖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地圖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編制的地圖,除歷史地圖以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當選用最新的地理信息資料作為編制基礎並及時補充或者更新,保持地圖的現勢性;
(二)正確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名稱及相互關係;
(三)地名和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按照國務院或者省政府最新公布的信息標註;
(四)具備符合地圖使用目的的有關數據和專業內容,標註有關公共服務信息;
(五)在地圖產品上刊載廣告,不得影響地圖表示的正確性和主體性,其廣告不得超過地圖版面的四分之一;
(六)編制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的世界地圖、全國地圖,應當完整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疆域;編制我省地圖,應當完整表示我省行政區域及重要島嶼。
第六條 省、市、縣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統一規劃、協調並依法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公益性地圖,通過其網站向社會公開發布,並及時更新。
第七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地圖審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時事宣傳地圖、時效性要求較高的圖書和報刊等插附地圖的,應當自受理地圖審核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應急保障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地圖的,應當即送即審。
第八條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向申請人出具地圖審核批准通知書並核發審圖號。地圖審核批准通知書和審圖號應當在審核部門的網站上及時公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出租、出借、偽造地圖審核批准通知書和審圖號。
改變已審核批准的地圖內容的,應當重新送審。
第九條 網際網路地圖審圖號有效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審圖號有效期內地圖表示內容發生變化或者審圖號到期前,應當重新送審。
第十條 我省地方性中國小教學地圖,由省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組織審定。未經審定,任何出版單位不得出版。
第十一條 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收集個人位置信息的,應當徵得被收集者同意,並建立健全個人位置信息保護制度。
第十二條 編制內部地圖的,應當在地圖明顯位置註明“內部用圖”字樣,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出版、發行、展示或者登載。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在地圖產品上刊載廣告影響地圖表示的正確性和主體性或者刊載廣告超過地圖版面的四分之一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3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第157號令公布的《遼寧省地圖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編制、審核、出版和網際網路地圖服務以及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地圖是指通過各種載體表現的向社會公開的地圖,包括:
(一)介質地圖(紙質地圖、布質地圖等)、電子地圖(三維地圖、實景地圖、影像地圖等)和網際網路地圖;
(二)圖書、報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廣告、影視等插附的地圖;
(三)其他各類產品附有的地圖。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圖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地圖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編制的地圖,除歷史地圖以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當選用最新的地理信息資料作為編制基礎並及時補充或者更新,保持地圖的現勢性;
(二)正確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名稱及相互關係;
(三)地名和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按照國務院或者省政府最新公布的信息標註;
(四)具備符合地圖使用目的的有關數據和專業內容,標註有關公共服務信息;
(五)在地圖產品上刊載廣告,不得影響地圖表示的正確性和主體性,其廣告不得超過地圖版面的四分之一;
(六)編制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的世界地圖、全國地圖,應當完整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疆域;編制我省地圖,應當完整表示我省行政區域及重要島嶼。
第六條 省、市、縣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統一規劃、協調並依法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公益性地圖,通過其網站向社會公開發布,並及時更新。
第七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地圖審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時事宣傳地圖、時效性要求較高的圖書和報刊等插附地圖的,應當自受理地圖審核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應急保障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地圖的,應當即送即審。
第八條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向申請人出具地圖審核批准通知書並核發審圖號。地圖審核批准通知書和審圖號應當在審核部門的網站上及時公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出租、出借、偽造地圖審核批准通知書和審圖號。
改變已審核批准的地圖內容的,應當重新送審。
第九條 網際網路地圖審圖號有效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審圖號有效期內地圖表示內容發生變化或者審圖號到期前,應當重新送審。
第十條 我省地方性中國小教學地圖,由省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組織審定。未經審定,任何出版單位不得出版。
第十一條 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收集個人位置信息的,應當徵得被收集者同意,並建立健全個人位置信息保護制度。
第十二條 編制內部地圖的,應當在地圖明顯位置註明“內部用圖”字樣,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出版、發行、展示或者登載。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在地圖產品上刊載廣告影響地圖表示的正確性和主體性或者刊載廣告超過地圖版面的四分之一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3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第157號令公布的《遼寧省地圖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