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36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圖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2月7日自治區第十屆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自治區主席 司馬義·鐵力瓦爾地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圖管理辦法
- 省份: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 發布時間:2006年2月23日
- 檔案文號 :自治區政府令第136號發布
- 實施時間:2006年4月1日
內容,意義,
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地圖管理,保證地圖質量,規範地圖市場秩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圖是指各種公開的、保密的、內部的普通地圖和專題地圖,包括紙質地圖、電子地圖、示意性地圖、影視和網際網路上登載的地圖,以地圖為載體或者背景刊登廣告的地圖,文教用具、工藝品、紀念品、宣傳品、玩具等產品上附有的地圖圖形及其他形式的地圖。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圖管理工作。新聞出版、民政、工商、教育、外事、海關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地圖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圖管理工作,採取各種有效形式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普及地圖知識,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第六條 編制出版地圖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公開展示、登載的地圖,不得表示國家秘密和內部事項。保密地圖和內部地圖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出版、發行或者展示。
第七條 編制地圖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編制示意性地圖的除外。
第八條 編制地圖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選用最新地圖資料作為編制基礎,並及時補充或者更改現勢變化的內容;
(二)正確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名稱及相互關係;
(三)具備符合地圖使用目的的有關數據和專業內容;
(四)執行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標準;
(五)地圖內容的表示符合國家規定;
(六)地圖名稱應當與地圖所表現的內容相符,不得標註“新”、“最新”等修飾字樣;
(七)地圖上的地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標準地名標註。
第九條 在地圖上繪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中國歷史疆界、世界各國國界,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市(地)、縣(市)、自治縣行政區域界線,應當按國務院批准公布的標準樣圖或者標準畫法表示。在地圖上繪製自治區鄉(鎮)行政區域界線,應當按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標準畫法表示。
第十條 繪製示意性地圖,應當按照國家或者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地圖示準畫法示意圖繪製。
第十一條 出版或者印刷、展示、登載、製作未出版的繪有國界線和行政區域界線的地圖,應當事先向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州、市(地)測繪主管部門送審。
第十二條 送審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根據送審地圖類型,提交下列相應材料:
(一)地圖審核申請書(表);
(二)試製樣圖(樣品)一式兩份;
(三)電子地圖除報送軟碟或者光碟外,還應當報送相應的紙質地圖;
(四)編制地圖單位的測繪資質證書複印件;
(五)編制試製樣圖所使用的底圖資料來源證明(涉及他人著作權的,須提供著作權人同意使用協定書)。送審公開出版的地圖(不含示意性地圖),還應當提交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地圖出版範圍或者出版單項地圖的證明檔案;送審中國小教學地圖,還應當提交經自治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教材編寫立項的有關證明檔案;送審專題地圖,還應當提交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專業內容的審核檔案。送審附有地圖圖形的產品及宣傳品的,報送本條第一款第(一)、(二)項材料。
第十三條 負責審核的測繪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審核決定。對送審地圖集(冊)或者一次送審地圖數量過多,在規定期限內難以完成審核工作的,經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書面告知送審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四條 負責審核的測繪主管部門對審核批准出版、印刷、展示、登載、製作的地圖,應當編髮審圖號,並向社會公布。經審核批准的地圖版面或者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原審核程式送審,重新編髮審圖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出租、出借、偽造、盜用地圖審圖號。
第十五條 出版、印刷、展示、登載、製作的地圖,應當載明審圖號。
第十六條 普通地圖、教學地圖、保密地圖、內部地圖上不得刊登廣告和其他與地圖無關的內容。在其他地圖上刊登廣告,廣告標名不得覆蓋地圖的基礎地理要素,不得擠占、壓蓋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公共設施等重要名稱註記;廣告所占版面不得超過地圖整幅版面的四分之一。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送審單位或者個人弄虛作假、偽造申請材料,取得地圖審核批准的;
(二)轉讓、出租、出借、偽造、盜用地圖審圖號的。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經審核批准的地圖版面或者內容發生變化,未按照原審核程式送審的;
(二)出版、印刷、展示、登載、製作的地圖未載明審圖號的。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廣告標名覆蓋地圖基礎地理要素,擠占、壓蓋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公共設施等重要名稱註記或者廣告所占版面超過地圖整幅版面的四分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收繳全部地圖,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出版、印刷、展示、登載、製作的地圖泄露國家秘密和內部事項,危害國家主權和安全,損害國家利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全部地圖,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測繪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地圖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若干規定》(1997年7月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新政函〔1997〕109號)同時廢止。
意義
本管理辦法在1997年《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的基礎上修訂而成,對於規範地圖出版、維護新疆和平穩定起到了積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