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管理辦法

《四川省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管理辦法》經2015年9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9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1號公布。該《辦法》共34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四川省人民政府
  • 類別:規章
  • 文號: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1號
  • 發布時間:2015年9月23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1月1日
政府令,管理辦法,

政府令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301號
《四川省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9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魏宏
2015年9月23日

管理辦法

四川省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的監督管理。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市場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測繪、保密、安全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國家地理信息資源安全。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或者舉報測繪地理信息市場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查處。
第五條 從事地理信息獲取、處理、提供、套用等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並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執業資格條件。
第六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單位在註冊地外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書面告知分支機構所在地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
測繪地理信息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其技術人員、儀器設備應當納入所屬測繪單位的統一管理,執行國家有關測繪檔案、保密、技術、質量等管理制度。
第七條 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依法實行招標投標制度。
使用財政資金和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公開招標。
必須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單位經項目審批部門核准可以採用邀請招標,其中屬省重點項目的,應當經依法批准:
(一)因技術複雜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的;
(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
(四)採用公開招標的費用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過大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第九條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等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由項目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的測繪單位實施。
第十條 招標單位應當按照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規模、技術要求等條件,依法合理設定投標單位的測繪資質等級、業務範圍、資信業績和項目技術標準等要求,不得設定與實施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無關的評標條件。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招標單位不得將項目發包給未取得相應測繪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的單位。
第十一條 招標單位應當在測繪地理信息項目預公告或者招標檔案發出前,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招標檔案等相關材料書面告知所在地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兩個以上測繪單位組成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前組成。聯合體的資質等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確定。
第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組成人數應當為五人以上單數,以測繪地理信息為主的項目,測繪地理信息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五分之二。
第十四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承發包價格,國家有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在保證測繪成果質量的前提下,按市場原則自主定價。
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單位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報價,且不能作出合理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可以依法認定其投標無效。
報價低於平均報價15%的為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報價。
第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簽訂契約,並在契約中明確約定技術、價格、工期、質量、成果保密、履約責任,以及依法進行成果匯交等有關事項。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發包單位允許分包的,契約應當予以明確,接受分包的單位應當具備相關測繪資質,並不得再次分包;技術設計、質量控制等關鍵性項目環節不得分包。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利用已有測繪成果的,應當在項目契約中註明其合法來源。
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在實施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前,通過網際網路等方式向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項目備案登記。
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涉及兩個以上市(州)行政區域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和省外測繪單位承擔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備案登記工作;市(州)、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備案登記工作。
第十七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實行項目監理制度。
投資超過200萬元的重大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發包單位應當依法委託具有相應測繪監理專業資質的單位進行監理。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不得與承包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其承攬的測繪監理業務。
第十九條 測繪監理單位及其監理人員不得與承包單位或者個人串通,弄虛作假,損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財政投資50萬元以上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完成後,發包單位應當將測繪成果委託測繪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檢驗,檢驗合格方可進行項目經費結算和成果提供使用。
發包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將項目監理、成果質量檢驗等費用列入項目經費預算。
第二十一條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地理信息數據交換與共享機制,建設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引導和鼓勵地理信息的開發與利用。
使用財政資金建設的基於地理空間位置的信息系統,應當採用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複製、轉借測繪成果,不得侵犯他人測繪成果的所有權和智慧財產權。
第二十三條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航空航天遙感影像資源獲取、處理、分發服務,提高利用效率,依法確保地理信息基礎數據的安全性、權威性和現勢性,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
開展測繪航空攝影應當依法報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獲取的影像資料應當依法進行保密技術處理。
第二十四條 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屬於國家秘密的,有關單位在其生產、流通、保管、使用、回收、銷毀等環節應當依法管理;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保密部門建立健全對涉密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監督管理機制,定期開展保密檢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獲取和提供涉密地理信息。需要對境外提供地理信息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五條 地圖編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載和提供使用,應當依法取得地圖審圖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複製、出售未經依法審核的地圖以及其他地圖產品。
第二十六條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安、保密、工商、經濟和信息化、新聞出版廣電、通信等部門建立測繪地理信息市場聯合監管機制。
第二十七條 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建立測繪成果質量抽查檢驗制度。
第二十八條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測繪單位年度報告制度,依法開展測繪資質動態管理和巡查,開展測繪地理信息市場信用評價工作,建立與相關部門的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定期公開信用等級信息。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單位在註冊地外設立分支機構,未書面告知分支機構所在地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的,由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通報。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核減其測繪監理專業業務範圍,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發包單位或承包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存在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
(二)監理單位轉讓其承攬的監理業務的;
(三)監理單位及其監理人員與承包單位或者個人串通,弄虛作假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予以通報:
(一)招標單位未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招標信息及時告知所在地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
(二)發包單位未將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成果委託檢驗合格而提供使用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監督管理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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