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鎮地下管線管理辦法》於2016年3月17日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5號發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共八章,43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城鎮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16年3月17日
- 施行時間:2016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發布檔案,四川省城鎮地下管線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規劃管理,第三章 建設管理,第四章 維護管理,第五章 數據信息管理,第六章 綜合管廊,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則,
發布檔案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305號
《四川省城鎮地下管線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2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尹力
2016年3月17日
四川省城鎮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城鎮地下管線管理,保障地下管線有序建設和安全運行,合理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資源,根據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城鎮規劃區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運營、維護及信息管理,適用本辦法。 國防工業、軍事區域及鐵路、公路等專屬範圍內的地下管線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管理。
第三條 城鎮地下管線建設遵循科學規劃、統籌建設、協調管理、資源共享的原則,並執行基本建設程式。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對城鎮地下管線建設管理進行監督、指導和協調。
市(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鎮地下管線設施建設,指導地下管線管理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配合開展建制鎮規劃區內地下管線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鎮地下管線規劃、建設和管理的指導監督工作。
市(州)、縣(市)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地下管線與綜合管廊的規劃、建設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城市管理、發展改革、公安、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人民防空、電力、通信、廣電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地下管線規劃、建設、運營、維護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地下管線測繪工作。
市(州)、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城鎮建設檔案管理的部門具體負責城鎮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收集、保管、利用與數據信息管理。
第六條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由政府投資建設的管線管理使用與運營單位(以下統稱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技術標準規範建設地下管線,及時修復破損、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負責產權範圍內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日常管理維護和信息數據更新。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侵占、破壞依法建設的地下管線,並有權制止和舉報損毀、侵占、破壞依法建設的地下管線的行為。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地下管線與綜合管廊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創新,推廣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
第九條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鎮地下管線投資和建設。鼓勵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或者融資方式實施城鎮地下管線的建設、經營和管理。
第十條 從事地下管線測繪活動,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編制地下管線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和本行業發展規劃,編制地下管線專業規劃,並納入地下管線綜合規劃。
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城鎮總體規劃和地下管線綜合規劃,按照安全、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定要求,對各類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作出專項具體安排。專項具體安排應當徵求地下管線、城市道路、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門及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意見。
涉及公路、鐵路及其兩側建築控制區用地範圍的,應當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共同確定相關規劃。
第十三條 市(州)、縣(市)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統籌制定城鎮地下管線建設計畫。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按照城鎮地下管線建設計畫實施建設。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道路同步規劃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可以與道路工程一併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因規劃調整確需改建、擴建、遷移管線或者要求管線產權人採取必要防護措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與管線產權人協商,就相關補償、防護措施等問題達成協定,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施工。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地下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到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城鎮建設檔案管理的部門、城鎮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單位或者管線產權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查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取得該施工地段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當施工地段無地下管線資料時,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地下管線測量業務範圍的測繪資質單位探明地下管線情況。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六條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按照競爭的方式選擇具有專業技術資質的施工單位開展地下管線建設。
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放線和竣工測量,並向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驗線,經驗線合格後方可動工。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應當包含施工區域內地下管線的安全、環境保護措施和應急預案,並徵求地下管線產權單位的意見。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核發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核實地下管線安全保護措施。
第十八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項目審批、設計審查、施工許可等手續。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納入道路工程一併辦理。
第十九條 地下管線工程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市政道路、公路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市政道路、公路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依附城鎮橋樑建設各種管線,應當依法向橋樑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鎮市政道路交付後5年內或者大修竣工後3年內不得開挖敷設管線。 超出前款規定期限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道路挖掘計畫,報所在地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經統籌協調後,納入城鎮地下管線建設計畫,並向社會公告。 因搶險、救災等必須立即開挖的,應當向社會公告,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道路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劃,與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協商預留橫穿道路管道、支線管道、引上管道、用戶側管道接口和其他管線位置。
第二十二條 工程建設施工範圍內涉及已有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保護措施,保障其不受破壞。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進行巡查,發現安全隱患時,及時通知建設單位處理。 地下管線施工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設定繞行標識或者修建臨時通道,並提前5日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三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對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施工位置進行覆核,對施工等環節實施質量監管。地下管線工程不符合施工要求的,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 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管線測繪資質的工程測量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在工程竣工前申請規劃核實。未經核實或者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當將測量成果送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城鎮建設檔案管理的部門。
第二十四條 建設和施工單位在實施建設工程時,不得擅自遷移、變更地下管線。因城鄉規劃建設需要遷移、變更的,應當徵得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同意,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章 維護管理
第二十五條 維修城鎮地下管線需開挖道路的,應當按照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計畫和管理要求,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進行。
第二十六條 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城鎮地下管線年度隱患排查整改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對於占壓地下管線的違法建築、存在安全隱患的廢棄地下管線,以及其他危及地下管線安全和正常使用的行為,應當督促相關責任主體限期整改或者消除。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地下管線安全、環境保護應急處置綜合預案。
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管線產權單位應當編制相應的安全應急處置預案,落實搶修機械設備、人員和物資,並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地下管線出現故障、險情等突發事件時,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先行組織搶修,同時報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並在三個工作日內依法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將廢棄的地下管線限時予以拆除,並向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城鎮建設檔案管理的部門報送相關資料。涉及人民防空的工程同時將相關資料報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對存在安全隱患、產權不明的廢棄地下管線,由市(州)、縣(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拆除,並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設立統一的地下管線服務專線,受理公眾舉報投訴危害地下管線建設和管理的相關行為。
第五章 數據信息管理
第三十條 市(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鎮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保障信息系統實現動態管理和維護。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根據相關標準和要求,及時維護和更新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中產權範圍內的管線信息。
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相關技術規程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第三十一條 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應當預留通用接口,實現地下管線數位化信息的數據共享,免費供公眾查詢。涉及國家機密的地下管網信息,按照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和標準進行管理。
第三十二條 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到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城鎮建設檔案管理的部門辦理地下管線工程建檔。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6個月內,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向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城鎮建設檔案管理的部門或者城鎮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單位移交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含竣工測量成果)和包含測量數據的電子檔案。
第三十三條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將遷移、變更、廢棄部分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修改、補充到本單位的地下管線專業圖上,並自地下管線遷移、變更、廢棄之日起60日內,將修改後的專業圖及有關檔案向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城鎮建設檔案管理的部門移交,同時將相關變動更新至城鎮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中。涉及人民防空的,應當一併將相關資料報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第六章 綜合管廊
第三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主幹道路時,地下管線工程應當有計畫優先採用地下管線綜合管廊技術進行規劃與設計。尚未實施的,應當為地下管線綜合管廊預留規劃通道。
第三十五條 地下管線綜合管廊的規劃和建設應當符合城鎮總體規劃及其控制性詳細規劃,並與各項專業規劃相協調。
建成綜合管廊的區域,已在管廊中預留管線位置的,不得再進行綜合管廊以外的管線建設。
第三十六條 各類地下管線在規劃中採用地下管線綜合管廊技術設計的,應當同步配套消防、供電、照明、監控與報警、通風、排水、標識等設施,與市政道路同步建設。
地下管線綜合管廊應當符合各項專業設計標準,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要求,滿足平時防災和戰時防護的需要。
第三十七條 擬納入地下管線綜合管廊的各類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以購買或者租賃的方式取得綜合管廊使用權。
第三十八條 地下管線綜合管廊的運營管理單位負責管廊的日常維護與安全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在地下管線工程建設中未按規定進行竣工測量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由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依照《四川省行政機關徵集與披露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將其不良記錄歸集到四川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並定期向社會公開披露。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地下管線,是指城市、鎮規劃區內埋(敷)設於地面以下的供水、排水、燃氣、電力、熱力、照明、通信、數據寬頻、廣播電視、交通信號、工業管線等管道與線纜、構築物設施,以及地下管線綜合管廊及其相關的地下空間設施。
本辦法所稱地下管線綜合管廊是指城鎮地面以下用於容納多種公用設施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構築物。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