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管理辦法

為促進我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發展,加快推進我市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主席令第七十四號)、《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17〕156號)、《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於印發<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工信規字〔2019〕6號)、《中共廣州市委辦公廳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措施(修訂版)>的通知》(穗廳字〔2019〕41號)等有關政策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管理辦法
  • 文  號:穗工信規字〔2020〕5號
  • 實施日期:2020年09月25日
  • 發布機關: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發展,加快推進我市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主席令第七十四號)、《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17〕156號)、《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於印發<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工信規字〔2019〕6號)、《中共廣州市委辦公廳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措施(修訂版)>的通知》(穗廳字〔2019〕41號)等有關政策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服務平台”),是指按照開放性和資源共享原則,為區域和行業中小微企業提供信息、技術、創業、培訓、融資等服務的平台。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廣州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以下簡稱“示範平台”),是指符合第二條規定,經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認定,由法人單位建設和運營,為區域和行業中小微企業提供公共服務,運作規範、支撐力強、業績突出、信譽良好、具有示範帶動作用的服務平台。
  示範平台分綜合示範平台和專業示範平台。綜合示範平台是指市或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成立、認定或指定的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專業示範平台是指某一方面服務功能突出的專業平台。
  第四條 示範平台的認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自願原則,對認定的示範平台實行動態管理。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示範平台的認定管理和指導服務工作;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服務平台的組織推薦、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工作。
  第五條 示範平台應當以綜合服務平台為依託、專業服務平台為支撐,以解決中小微企業共性需求為重點,建立市區街鎮(園區)三級服務平台縱向協調發展,綜合與專業服務平台橫向互補的服務網路,服務功能不斷完善,服務質量不斷提升,對中小微企業發展支撐作用明顯增強。
  第六條 示範平台應具備以下一項或多項服務功能:
  (一)信息服務功能。提供法律法規、政策、技術、質量、標準、人才、市場、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務。
  (二)技術服務功能。提供工業設計、解決方案、檢驗檢測、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技術開發、技術轉移、信息化套用、設備共享、智慧財產權、品牌建設、產品創新、技術創新、創新資源共享、技術成果轉化、創新成果推廣等服務。
  (三)創業服務功能。為創業者和創辦3年內的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項目策劃、政務代理、創業場地等服務。
  (四)培訓服務功能。提供經營管理、市場行銷、風險防範、技術和創業等培訓服務。
  (五)融資服務功能。提供融資信息、組織開展投融資推介和對接、信用徵集與評價等服務。
  (六)中小微企業所需要的其他服務。
第二章 示範平台認定
  第七條 示範平台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廣州市註冊的獨立法人單位,實際運行時間2年以上,服務質量優良,財務管理規範,運營狀況良好,服務平台資產總額不低於50萬元。
  (二)有從事中小微企業專業服務、具有相應執業資格或技術職稱的專職服務人員。綜合服務平台專職服務人員不少於5人,其中大專(含)以上學歷或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3人;專業服務平台專職服務人員不少於10人,其中大專(含)以上學歷或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6人。
  (三)服務業績較突出,在專業服務領域或區域內有一定影響力,年服務中小微企業不少於100家。
  (四)具備提供公共服務的固定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服務設施。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規範的服務流程、合理的收費標準和完善的服務質量保證措施,有明確的年度服務目標。
  (六)積極參與或協助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開展中小微企業服務活動。與大專院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服務機構等相關社會服務資源有廣泛的合作關係,具有較強的資源整合能力和服務輻射帶動能力。
  第八條 申請示範平台需提供的材料:
  (一)廣州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申請表(附屬檔案1)。
  (二)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主要從業人員情況(專職服務人員的大專(含)以上學歷證書、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人員證明或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
  (四)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證明複印件(房產證、租賃契約)。
  (五)申請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申請單位基本情況、近年來服務情況(須包含服務內容和場次、服務企業數量等數據)、主要服務業績(典型案例)、下一步發展規劃等。
  (六)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及服務收支情況的專項審計報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報告。
  (七)開展相關服務的證明材料(通知、照片、總結等)。
  第九條 申請示範平台認定經過以下程式:
  (一)申請。申請單位向註冊地所在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材料初審後匯總上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二)評審。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
  (三)公示。根據評審意見確定示範平台入圍名單,在“廣州工信網”公示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
  (四)異議處理。對公示名單有異議的,須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提出。單位意見需加蓋公章並註明聯繫方式,個人意見需署實名並註明聯繫方式。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對異議內容調查核實。
  (五)評定。公示期結束後,對於公示期內沒有異議的申請單位,以及有異議但經調查核實沒有問題的申請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發文公布示範平台名單。
第三章 示範平台扶持
  第十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經評審認定的示範平台授予“廣州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稱號,有效期3年,優先推薦其申報國家、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
  第十一條 優先推薦示範平台申報國家、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和中央預算投資項目;按規定綜合運用政府購買服務、獎補等方式,對示範平台軟硬體建設、服務活動支出等給予支持。優先支持示範平台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中小微企業服務活動。
  第十二條 發揮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微博等媒體作用,開展宣傳推廣,總結服務經驗,培育服務品牌,推動中小微企業更多利用示範平台加快發展。
第四章 示範平台管理
  第十三條 示範平台認定每年開展1次,具體時間按照當年申報工作通知要求進行。
  第十四條 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要根據本地區中小企業發展特點和實際需求,建立示範平台工作聯繫與溝通機制,掌握髮展動態,積極為其發展創造條件。
  第十五條 示範平台應於次年1月20日前,向所在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提交運營情況總結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計畫;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加強與平台的溝通聯繫,應於次年1月底前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報送示範平台工作情況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計畫。
  第十六條 示範平台有效期3年。3年期滿後,需申請覆核,覆核與年度申報同時進行。覆核評價主要是服務能力評價,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程式進行,並提供覆核申請表(附屬檔案2)、近三年工作總結、上一年度審計報告、申請覆核單位有關營業證照等。經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覆核,對覆核通過的平台予以確認,覆核不通過的予以撤銷。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示範平台稱號:
  (一)受到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處罰或信用評價不合格的。
  (二)申請資料弄虛作假的。
  (三)一年內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由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組織的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活動的。
  (四)連續兩年不按要求報送信息的。
  (五)三年期滿不申請覆核或覆核未通過的。
  第十八條 示範平台實行動態信息管理,平台或其申報主體變更名稱、地址、法人代表等重大事項,應在變更完成後30日內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十九條 我市尚在有效期內的國家、省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納入市級示範平台管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委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工信規字〔2018〕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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