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管理辦法

《江西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管理辦法》是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於印發江西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工信局(中小企業服務局)、贛江新區經發局:
修訂後的《江西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管理辦法》已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3年7月13日

檔案全文

江西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我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完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打造中小企業“雙創”服務生態,促進中小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4號)和《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17〕156號)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西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以下簡稱示範平台)是指經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以下簡稱省工信廳)認定,由法人單位建設和運營,為中小企業提供各類公共服務,運作規範、支撐力強、業績突出、信譽良好,服務面廣,具有示範帶動作用的服務平台。
第三條 省工信廳負責示範平台的認定管理工作。各設區市工信局(中小企業局)、贛江新區經發局(以下簡稱各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協助省工信廳對本轄區示範平台進行認定管理。
第四條 示範平台按照自願原則進行申報。示範平台認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五條 示範平台具有開放性和資源共享的特徵,可以是具有多種服務功能的綜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務功能突出的專業性平台,提供的公共服務主要包括:信息查詢、技術創新、質量管理、管理諮詢、創業輔導、人才培訓、信息化套用等。
(一)信息查詢。充分利用信息網路技術手段,形成便於中小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法律法規、政策、技術、專利、產品、標準、人才、市場、物流、管理、企業信用等信息服務。
(二)技術創新。為中小微企業提供工業設計、技術開發、技術諮詢、品牌建設、節能降耗、清潔生產、降本增效等服務,幫助企業研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推動企業與科研院所合作,促進科研成果轉化、先進適用技術推廣和創新資源共享。
(三)質量管理。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質量檢驗檢測、原材料性能測試、儀器設備共享等服務;在中小企業中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方法和產品標準,指導企業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幫助企業申請相關體系和產品認證。
(四)管理諮詢。為中小微企業提供發展戰略、財務管理、人力資源、市場開拓、商業模式等諮詢診斷服務,幫助企業提高科學決策和經營管理能力。
(五)創業輔導。為創業者和創辦3年內的小微企業提供創業場地、創業輔導、技術支持、商務策劃、政務代理、法律援助等服務。
(六)人才培訓。為中小微企業提供經營管理、市場行銷、風險管控、技術和創業等人才培訓服務。
(七)信息化套用。充分套用網際網路、物聯網、大數據、雲計算等新一代信息技術,搭建中小企業信息化套用服務和電子商務平台,提升中小企業研發設計、生產製造、經營管理、市場行銷等環節的信息化套用水平。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示範平台申報應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獨立法人資格及從事相關服務的資質或能力。在江西省內註冊登記,運營2年以上,資產總額200萬元以上,有固定的服務場所且面積200平方米以上,有開展服務必備的服務設施、儀器設備。
(二)有專業的服務團隊。主要負責人要誠信、守法,具有開拓創新精神、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管理水平,專職從業人員15人以上,其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專業人員的比例占80%以上。
(三)服務業績突出。近兩年服務企業數量穩定增長,年服務中小微企業120戶以上,企業滿意度在80%以上。信息查詢、創業輔導類平台年開展大型服務活動6次以上,技術創新、質量管理、信息化套用、管理諮詢類平台年開展大型服務活動4次以上,人才培訓專業性平台年培訓1600人次以上。在專業服務領域或區域內有一定的聲譽和品牌影響力。
(四)服務管理制度規範。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和服務目標,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規範的服務流程和完善的服務質量保證措施,有合理的收費標準,對小型微型企業的服務收費有相應的優惠規定。
(五)有組織和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與大專院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專業服務機構等有穩定的合作關係,集聚社會服務機構3家以上。
(六)有參加相關公益性服務活動經歷。積極參加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組織的面向中小微企業的服務活動。提供的公益性或低收費服務占總服務量的20%以上。
(七)獲得市級示範平台認定或省直部門的相關認可。
第七條 申報示範平台應當在創新服務模式,集聚創新資源,推進線上線下服務結合,促進服務與需求精準對接,激發中小企業創新活力、發展潛力和轉型動力,推動創新驅動發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優勢和示範性。
第四章 認定程式及申報材料
第八條 認定程式
(一)凡符合申報條件的服務機構均可向當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各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六、七條規定的條件和要求,負責本轄區示範平台推薦工作。
(三)各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對申報機構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進行查驗,對推薦的示範平台運營情況、服務業績、企業滿意度等進行測評,填寫《江西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推薦表》,並附被推薦示範平台的申報材料,報省工信廳。
全省性行業協會和省屬有關單位可依據本辦法有關規定,直接向省工信廳推薦。
(四)省工信廳組織專家對申請機構進行評審,確定示範平台擬認定名單,並在省工信廳網站上公示5個工作日。
(五)省工信廳對公示無異議的示範平台認定為“江西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 ”。
第九條 申報材料
(一)江西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申請報告;
(二)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證明複印件(房產證、租賃契約);
(三)上一年度包含服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報告;
(四)主要服務設施、軟體及儀器設備清單;
(五)主要從業人員情況表;
(六)上一年度服務中小企業名單及服務評價表;
(七)開展相關服務活動的證明材料(通知、照片、總結等);
(八)與社會服務機構簽訂的服務合作協定複印件;
(九)市級示範平台認定檔案或省直部門的相關認可證明檔案複印件;
(十)國家或地方頒發的從業資格、資質、網站備案、許可證等證明的複印件;
(十一)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
(十二)申報材料真實性聲明函。
第十條 示範平台的認定工作每年開展一次,具體時間按照當年的申報工作通知要求進行。
第五章 認定管理
第十一條 示範平台認定名單及時在省工信廳網站公布。
第十二條 示範平台認定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內如有違法違規等行為的,經查證屬實,撤銷其示範平台稱號。
第十三條 示範平台享受相應的扶持政策。省工信廳統籌安排省級資金,對新認定的示範平台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各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要及時總結轄區內示範平台的典型經驗,推廣成功做法,培育服務品牌,加大對優秀示範平台工作的宣傳力度,引導中小企業更好地利用示範平台加快發展。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示範平台信息報送制度。示範平台於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向當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報送《江西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情況季度調度表》,年度服務工作總結隨第四季度報表一併報送;各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於每季度結束後20日內,向省工信廳報送《江西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情況季度匯總表》,本地示範平台運營及發展情況年度總結和收集的轄內示範平台年度服務工作總結隨第四季度匯總表一併報送。
第十六條 示範平台認定工作接受審計、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各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本地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的認定工作。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工信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江西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辦法》(贛工信企業字〔2018〕39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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