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評價管理辦法

北京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評價管理辦法

《北京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評價管理辦法》是為深化“放管服”改革,貫徹落實《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引導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提升服務能力和服務水平,支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研究制定的管理 辦法。

2019年7月30日,《北京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評價管理辦法》以京經信發〔2019〕51號印發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評價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7月30日 
  • 實施時間:2019年7月30日 
  • 發布單位: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 發文字號:京經信發〔2019〕51號 
  • 修訂信息:《北京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管理辦法》(京經信委發〔2017〕24號)同時廢止 
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全文

北京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評價管理辦法
(京經信發〔2019〕5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的有關要求,加快推進我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切實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培育一批空間布局合理、產業特色鮮明、服務功能完善、運營管理規範、帶動效應突出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根據工信部《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17〕156號),以及我市有關檔案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以下簡稱“示範平台”)一般是指由法人單位建設和運營,經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評價確認,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投融資、創業、技術創新、培訓、管理諮詢、市場開拓、法律等公共服務,業績突出、公信度高、服務面廣,具有示範帶動作用的服務平台。
第三條 示範平台應具有公益性、公共性和開放性,要按照“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面向產業,服務企業,資源共享,注重實效”的原則運作,努力創新服務模式,提高服務質量,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為中小企業發展服務。
第四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示範平台的評價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示範平台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一般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註冊地在本市且成立時間兩年以上,資產總額不低於人民幣200萬元;經營和信用狀況良好,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服務業績突出。年服務京津冀中小企業不少於100家;近兩年服務企業數量持續增長,在專業服務領域或區域內有一定的聲譽和品牌影響力
(三)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儀器設備等;有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集聚社會化專業服務機構5家以上。
(四)具備信息化服務系統,具有信息展示、查詢功能;及時發布、更新服務信息、產品信息、技術信息、活動信息等,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應夠綜合套用網際網路、雲計算、大數據等技術,基本達到運營管理智慧型化、信息收集分析數位化。
(五)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健全的管理制度,規範的服務流程,合理的收費標準和完善的服務質量保證措施;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年度服務目標。
(六)有健全的管理團隊和人才隊伍。單位和企業法人要誠信、守法,無不良信用記錄;從事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人員不少於10人,其中本科及以上學歷和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專業人員的比例占80%以上。
(七)企業用戶滿意度不低於90%;平台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不少於總服務量的20%。
由機關事業單位、社團法人主辦,服務業績突出、示範帶動作用明顯的平台,上述(一)(六)項的條件可適度放寬。
第六條 示範平台應至少具備以下服務功能中的三項:
(一)信息服務。充分利用信息網路技術手段,形成便於中小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具有線上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並組織開展相關的服務活動。
(二)融資服務。組織開展融資產品諮詢、企業融資策劃、融資代理、信用評價等服務;並組織融資對接、路演,融資知識培訓等活動。
(三)技術創新服務。具有組織創新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能夠提供技術診斷、檢驗檢測、產學研對接等高端服務;具有專家庫和新產品、新技術項目庫等;具備條件的應開放大型、精密儀器設備與中小企業共享;並開展節能環保、技術轉移、智慧財產權等服務活動。
(四)創業服務。具有較強的創業輔導能力,有系統的創業指導方案;開展工商、財稅、人力等相關政務、商事代理服務;並開展創業項目洽談、路演推介活動。
(五)培訓服務。具有培訓資質或在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備案,具有遠程培訓能力,並開展相關培訓活動。
(六)管理諮詢服務。提供發展戰略、財務管理、人力資源、市場行銷等諮詢診斷,並開展相關服務活動。
(七)市場開拓。組織開展各類展覽展示、商務洽談、產品推介、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並開展相關服務活動。
(八)法律服務。具有法律法規、法律案例等信息查詢功能,提供法律諮詢、文書審核、契約文書範本下載等服務,並開展相關服務活動。
第七條 鼓勵具備下列特徵的平台發展:
(一)平台經營地址位於北京郊區;
(二)立足本市企業,面向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高精尖產業要求的中小企業提供創新創業服務;
(三)服務範圍輻射京津冀地區,開展跨區域合作,有效整合創新資源。
第八條 單位、企業或法人代表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一)因違反有關法規,受到刑事及嚴重行政處罰;
(二)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嚴重失信行為。
第三章 申報和評價
第九條 示範平台的評價工作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實行告知承諾制,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第十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原則上每年發布申報通知,申請單位按照要求,登錄北京市政務服務網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申報材料。
第十一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委託專業機構對單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對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評價,評價確認合格的服務平台在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網站公示7日,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對經評價確認合格並公示無異議的服務平台,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授予“北京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稱號。
第四章 監督和管理
第十三條 被授予“示範平台”稱號的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滿當年可再次申報。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已授予的示範平台稱號將被撤銷。
(一)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
(二)有效期內違反有關法規,受到刑事及嚴重行政處罰;
(三)有效期內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嚴重失信行為。
第十五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將委託第三方機構每年對示範平台的主要條件指標和服務情況進行複評,複評不合格的將取消其示範平台稱號,一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六條 示範平台應積極配合北京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網路市級樞紐平台的統籌協調,按期報送相關運營數據信息,接受其管理和績效評價,落實其安排的各項工作。
第十七條 示範平台或其運營管理機構遇有更改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營業務等重大變更事項的,應在發生變更後30個工作日內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備案。
第十八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對服務業績突出、社會反映良好、符合要求的示範平台,優先予以政策支持。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管理辦法》(京經信委發〔2017〕24號)同時廢止。已認定的示範平台的有效期及管理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內容解讀

2019年7月30日,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對《北京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評價管理辦法》進行解讀
背景介紹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根據《關於精簡市級審批服務事項和最佳化政務服務工作的通知》(京審改辦發〔2018〕11號)要求,北京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由認定製改為告知承諾制,並制定了《北京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評價管理辦法》。
申報採取告知承諾制方式,告知承諾是指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一次性告知申請北京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的單位申請條件和須提交的材料,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申請條件並提交必要的證明材料,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進行評價並確定結果。
修訂主要內容
(一)認定方式。認定方式為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一次性告知示範平台評價標準、達標分數線(有固定分數線),申請單位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申請條件並提交必要的證明材料,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通過評價來確定是否符合示範平台標準。
(二)最佳化支持方向。進一步強調平台與產業發展和區域布局的結合。鼓勵平台圍繞區域主導和培育產業,與行業領軍或知名機構合作,為中小企業提供場景套用和服務生態;鼓勵平台在產業發展新區布局,並不斷提高服務能力;鼓勵面向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高精尖產業要求的中小企業提供創新創業服務;鼓勵服務範圍輻射京津冀地區,開展跨區域合作,有效整合創新資源。
(三)簡化申報程式。一是企業直接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申報,登錄北京市政務服務網,以告知承諾方式提出申請,網上提交《北京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申請告知承諾書》及所要求的申報材料。二是申報單位不用再提交紙質版材料,全程網上辦理。
(四)減少評審環節。新辦法所有評價指標均為量化指標。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對單位申請材料進行評價,評價確認合格的基地在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網站公示7日,接受社會監督。
(五)加強事後監督力度,從每2年覆核改為每年複評。參考國家示範平台辦法,規定了北京市示範平台稱號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稱號自動作廢,在有效期滿當年可再次申報,如有出現違法違紀(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有效期內違反有關法規,受到刑事及嚴重行政處罰;有效期內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嚴重失信行為)情況的,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已授予的示範平台稱號將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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