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中小企業信息化公共服務平台認定的管理辦法

《重慶市中小企業信息化公共服務平台認定的管理辦法》意在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工信部等七部委《關於促進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的指導意見》、工信部《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的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12〕197號,發改委等八部委《關於強化服務,促進中小企業信息化的意見》的檔案精神推動中小企業信息化公共服務平台建設,促進中小企業又好又快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中小企業信息化公共服務平台認定的管理辦法
  • 適用地區:重慶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工信部等七部委《關於促進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的指導意見》(工信部聯企業〔2010〕175號)、工信部《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的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12〕197號,發改委等八部委《關於強化服務,促進中小企業信息化的意見》(發改企業〔2008〕647號)的檔案精神推動中小企業信息化公共服務平台建設,促進中小企業又好又快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重慶市市級中小企業信息化公共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市級中小企業信息化公共服務平台)是指經重慶市中小企業局認定,由法人單位建設和運營,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化建設的各類公共服務,業績突出、公信度高、服務面廣,具有示範帶動作用的服務平台。
市級中小企業信息化公共服務平台具有開放性和資源共享的特徵。
提供的公共服務主要包括: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化政策法規諮詢、產品研發、質量認證、軟體租用、信息技術培訓、線上支持(包括網上線上專業市場、電子商務認證、物流服務、商務信息)等。
第三條重慶市中小企業局負責市級中小企業信息化公共服務平台的認定和管理工作。
各區縣(自治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中小企業信息化公共服務平台的推薦工作,協助市中小企業局對中小企業信息化公共服務平台進行管理。
第四條市級中小企業信息化公共服務平台的認定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二章具備的條件
第五條市級中小企業信息化公共服務平台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依法設立、運營2年以上的獨立法人單位,資產總額不低於100萬元(“兩翼”50萬元以上),財務收支狀況良好,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主要服務於中小企業集聚的區域或行業。
包括:產業集群(中小企業特色產業基地)、小企業創業基地、農產品加工基地、都市工業園(樓宇)等。
滿足中小企業的公共服務需求,服務的行業對區域經濟發展具有一定影響力。
(三)服務功能完善,服務特色突出。從業人數不少於20人(“兩翼”10人以上),其中大專及以上學歷和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專業人員的比例不低於60%;
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儀器設備等。
(四)年服務中小企業不少於80家(“兩翼”30家以上);
近兩年服務企業數量穩定增長;用戶滿意度在80%以上;服務業績突出,在專業服務領域或區域內有一定的聲譽和品牌影響力。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保證措施;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年度目標和品牌建設方案。
(六)主要負責人有較強的事業心、責任心,具有開拓創新精神、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管理水平。
第三章功能和作用
第六條市級中小企業信息化公共服務平台應具有以下服務功能和作用:
(一)為中小企業開拓市場提供信息化服務的行業信息化公共服務平台。
為中小企業利用網際網路等信息化手段開展洽談、採購、銷售、支付、物流等交易活動提供信息化服務。
各種交易市場採用信息技術,及時提供國內外市場動態信息,幫助中小企業提高回響和開拓市場的能力。
結合農業和農村信息化工作的開展,依託農村基層產業服務組織,幫助中小企業建立和拓寬產品的銷售渠道。
(二)為中小企業利用信息提供服務的基礎性信息化資源平台。
推進中小企業信息服務網路建設,形成寬領域、多層次、多元化的信息服務體系。
中小企業信息服務機構開展的公益性信息服務和增值信息服務,推動信息諮詢服務產業化。
(三)為中小企業利用信息技術提供服務的公共技術平台。
利用信息技術,為中小企業開展“專、精、特、新”產品的研發和創新提供服務。
開發針對中小企業信息化需求的技術和產品,推動面向中小企業的寬頻和移動通信技術的套用與服務,設立信息化套用體驗中心,促進信息技術套用。
鼓勵外包服務和“一站式”服務。
(四)為中小企業培養信息化人才提供服務的社會服務機構。
提供網上人才交流、遠程教育、創業輔導和培訓服務。
建立多元主體、多種機制的中小企業信息化教育培訓體系。
組織實施百萬中小企業信息化培訓工程,重點提高企業決策者和管理人員的信息化意識和能力。
(五)為中小企業融資等提供服務的網上銀行和電子商務平台等。
為中小企業增強融資能力,引導和鼓勵信貸、保險、資本市場加大對中小企業信息化的服務力度。
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信息化提供融資擔保服務。
(六)為中小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提供信息化服務的服務機構。利用信息化手段,提供市場行銷、客戶關係管理、企業資源計畫、供應鏈管理、質量管理、研發設計、人才培養、身份認證、支付網關、自動交易、風險評估、履約評估、中介擔保、物流配送、安全保障等服務。
(七)大型企業(集團)、行業和地區信息技術服務商、電子商務運營商建設的規模化服務平台。
運營商與套用服務商緊密結合,為中小企業提供低風險的服務。
協調推動規模化套用服務商與金融、物流等企業深度合作,形成服務產業鏈和配套服務網路。
(八)助推中小企業信息化的中介組織和行業協會。
承擔信息化標準、監理、評估、諮詢、信息發布等方面的服務,編制行業信息化規範。
信息化相關協會、商會和產業聯盟等行業組織建立的自律和協調機制,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為中小企業信息化提供更有針對性和實效性的服務。
第四章申報程式
第七條中小企業信息化服務平台建設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要求向區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申報。
第八條申報中小企業信息化服務平台需提交的材料:
(一)重慶市中小企業信息化公共服務平台申請報告(見附屬檔案1);
(二)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上一年度財務報表;
(四)主要服務設施、軟體或儀器設備清單;
(五)主要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及職稱情況;
(六)簽訂服務協定的中小企業名單和服務中小企業成效的評價;
(七)發展規劃或年度運營計畫;
(八)從業資格、資質、認定證書(證明)複印件,授予的榮譽證書(證明)複印件;
(九)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
(十)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
第九條各區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中小企業信息化服務平台建設單位及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同意後,於每年2月底前報市中小企業局。
第十條重慶市中小企業局按照相本辦法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在重慶中小企業網公示7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重慶市中小企業局對評審合格的服務平台授予“重慶市中小企業信息化公共服務平台”稱號。
第五章服務平台管理
第十二條市級中小企業信息化公共服務平台名單在重慶中小企業網上公布,並適時更新。
第十三條市級中小企業信息化公共服務平台要不斷提高中小企業信息化服務能力和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主動開展公益性服務,積極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各項任務,每年將工作總結報市中小企業局,及時發布服務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市級中小企業信息化公共服務平台實行動態管理,每三年覆核一次。覆核與年度申報同時進行,由服務平台將三年工作總結、上一年度服務收支專項審計報告及《重慶市中小企業信息化公共服務平台年度運營情況測評表》(見附屬檔案2)報區縣中小企業局(經信委)。
區縣中小企業局(經信委)審查後報市中小企業局,經市中小企業局覆核,對合格的服務平台予以確認;對不合格的發布公告予以撤消。
第十五條建立監督管理制度。市中小企業局不定期對服務平台進行抽查,並接受社會監督,對已經授牌的服務平台,對弄虛作假的撤銷其稱號。
第十六條經認定的重慶市中小企業信息化公共服務平台,在政策、資金、信息、爭取國家扶持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相關部門應根據有關規定,在政策、資金等方面對服務平台給予重點扶持。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各區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區縣級中小企業信息化服務平台的認定工作。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中小企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