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

《重慶市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是為進一步提升我市中小企業創新能力和專業化水平,加快構建優質中小企業全成長周期生態體系,不斷提高產業鏈供應鏈現代化水平,助力打造國家重要先進制造業中心,根據《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重慶市製造業高質量發展“十四五”規劃》等有關檔案和規定,制定的實施細則。

2023年2月7日,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發布《重慶市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修訂信息,內容全文,

修訂信息

為貫徹落實《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企業〔2022〕63號),進一步加強我市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推動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我委起草了《重慶市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公開徵求意見時間為2023年2月7日—2月13日,如有意見或建議,請於2023年2月13日18時前將書面意見反饋,單位意見請加蓋公章,個人意見請署名並留聯繫方式。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23年2月7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升我市中小企業創新能力和專業化水平,加快構建優質中小企業全成長周期生態體系,不斷提高產業鏈供應鏈現代化水平,助力打造國家重要先進制造業中心,根據《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重慶市製造業高質量發展“十四五”規劃》等有關檔案和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優質中小企業是指在產品、技術、管理、模式等方面創新能力強、專注細分市場、成長性好的中小企業,由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三個層次組成。創新型中小企業具有較高專業化水平、較強創新能力和發展潛力,是優質中小企業的基礎力量;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實現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發展,創新能力強、質量效益好,是優質中小企業的中堅力量;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位於產業基礎核心領域、產業鏈關鍵環節,創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術、細分市場占有率高、質量效益好,是優質中小企業的核心力量。
第三條參加重慶市優質中小企業評價和認定的,應在重慶市內工商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企業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提供的產品(服務)不屬於國家和重慶市禁止、限制或淘汰類,同時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安全(含網路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重慶市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堅持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專精特新發展方向,堅持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相結合,堅持分層分類分級指導,堅持動態管理和精準服務。
第五條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濟信息委”)負責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的巨觀指導、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推動出台市級相關支持政策,負責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薦、重慶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和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各區縣(自治縣)經濟信息委(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經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申報、審核推薦、培育服務等具體實施工作。其他機構不得開展有關評價、認定、授牌等活動。
第六條各區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加強服務對接和監測分析,及時掌握企業運行、發展態勢、意見訴求,有針對性地制定政策和開展精準服務;市經濟信息委定期和不定期對扶持政策與培育成效等開展跟蹤督查。
第二章 評價和認定
第七條重慶市優質中小企業評價和認定工作堅持政策引領、企業自願、培育促進、公開透明的原則,按照“誰推薦、誰把關,誰審核、誰管理”方式統籌開展、有序推進。
第八條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標準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辦法》發布,本市遵照執行。
第九條結合我市產業狀況和中小企業發展實際,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中的“特色化指標”,由以下內容組成,每滿足一項加5分,最高不超過15分:
(一)符合我市“2+6+X”先進制造業產業集群方向和33條重點產業鏈關鍵技術需求。
(二)企業(不包括集團公司情況)已上市、上市申請已獲受理或者已到重慶證監局申報輔導備案、已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
(三)屬於重慶老字號或獲得區(縣)級及以上行政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企業、示範企業、優勢企業、工業設計中心等特色稱號及技術創新、品牌、質量、專利等獎項。
(四)近三年實施數位化、智慧型化、綠色化改造。
(五)市級以上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產品企業及重點軟體和信息服務企業。
(六)近三年進入“創客中國”重慶市創新創業大賽企業組決賽名單、市級以上創新創業大賽中獎名單。
第十條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或tdpy.cqsme.cn,以下簡稱培育平台)為重慶市優質中小企業評價認定的申報和審核平台,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可登錄培育平台填報相關企業信息及對應材料。培育平台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建設,市經濟信息委和各區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分別擁有管理人員賬號和相應許可權。
第十一條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企業常年申報,原則上每半年公告一次。由各區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企業按屬地原則自願登錄培育平台參與自評。區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按照評價標準,對企業自評信息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實地抽查,對符合評價標準的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區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分別於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將企業名單報市經濟信息委備案。市經濟信息委匯總各區縣報送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名單,公告為重慶市創新型中小企業。
第十二條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原則上每年第一季度開展。由市經濟信息委負責組織,創新型中小企業按屬地原則自願登錄培育平台提出申請,企業所在區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認定標準,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初審通過的向市經濟信息委推薦。市經濟信息委對被推薦企業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實地抽查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市經濟信息委認定為重慶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第十三條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由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按屬地原則自願登錄培育平台提出申請,企業所在區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認定標準向市經濟信息委進行推薦。市經濟信息委根據認定標準,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和實地抽查,初審通過的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對被推薦企業進行審核、抽查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為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
第三章 動態管理  
第十四條經公告的創新型中小企業有效期為三年,每次到期後由企業重新登錄培育平台進行自評,經企業所在區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含實地抽查)通過後,有效期延長三年。經認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有效期為三年,每次到期後由市經濟信息委組織覆核(含實地抽查),覆核通過的,有效期延長三年。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有效期及覆核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
第十五條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應在每年4月30日前通過培育平台更新企業信息,並對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未及時更新企業信息的,取消覆核資格。
第十六條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如發生更名、合併、重組、跨省遷移、設立境外分支機構等與評價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應在發生變化後的3個月內登錄培育平台,填寫重大變化情況報告表。經市經濟信息委審核,繼續符合創新型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評價和認定標準的,其稱號及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評價和認定標準的,核實後取消公告或認定。經核實,對於不再符合認定標準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市經濟信息委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取消認定。對於未在3個月內報告重大變化情況的,取消覆核資格,或直接取消認定。
第十七條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如發生重大安全(含網路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或嚴重失信、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被發現存在數據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且至少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可針對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相關信息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相應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實名舉報,並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繫方式。對受理的舉報內容,相應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及時向被舉報企業核實,被舉報企業未按要求回復或經核實確認該企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視情節輕重要求企業進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九條制定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實施意見,聚焦“選種、育苗、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上市企業”等六個關鍵環節,全面推動人才鏈、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鍊、政策鏈耦合互動,打造“產業研究院+產業園區+產業基金”的中小企業生成生態體系,全力構建起企業培育梯隊,源源不斷培育生成優質中小企業。
第二十條充分發揮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作用,加強部門協同、上下聯動,形成工作合力。市級層面和各區縣制定分層分類的專項扶持政策,統籌運用財稅、金融、技術、產業、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持續支持優質中小企業發展,提高政策精準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一條各區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建立完善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機制,明確培育目標,最佳化完善中小企業發展服務體系,在科技創新、金融服務、公共服務以及合法權益維護等方面持續發力,匯聚服務資源,創新服務方式,為優質中小企業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層次的服務。通過普惠服務與精準服務相結合,著力提升服務的廣度、深度、精準度和回響速度,增強企業獲得感。在評價、認定和服務過程中應注重對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在宣傳報導、考察交流前,應徵得企業同意。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市經濟信息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優質中小企業評價認定標準調整的,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要求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23年XX月XX日起實施。本辦法正式實施日前已被市經濟信息委認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已被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繼續有效。有效期(最長不超過3年)到期後自動失效,覆核時按本實施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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