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

《北京市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由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於2022年7月29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發布通知,實施細則,內容解讀,

發布通知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和《北京市“十四五”時期高精尖產業發展規劃》、《關於推進北京市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檔案規定,為引導北京市中小企業向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新穎化方向發展,提升中小企業創新能力和專業化水平,助力實現產業基礎高級化和產業鏈現代化,現將《北京市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2022年7月29日

實施細則

北京市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北京市中小企業向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新穎化方向發展,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提升中小企業創新能力和專業化水平,助力實現產業基礎高級化和產業鏈現代化,培育一批在細分行業內技術實力強、產品質量好、服務水平優、市場份額高、品牌影響大、發展前景廣的中小企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工業和信息化部《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和《北京市“十四五”時期高精尖產業發展規劃》、《關於推進北京市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檔案規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優質中小企業是指在產品、技術、管理、模式等方面創新能力強、專注細分市場、成長性好的中小企業,由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三個層次組成。創新型中小企業具有較高專業化水平、較強創新能力和發展潛力,是優質中小企業的基礎力量;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實現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發展,創新能力強、質量效益好,是優質中小企業的中堅力量;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位於產業基礎核心領域、產業鏈關鍵環節,創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術、細分市場占有率高、質量效益好,是優質中小企業的核心力量。
第三條 參加北京市優質中小企業評價和認定的,應在北京市內工商註冊登記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正常開展經營活動,專注核心業務,生產、管理、服務精細,特色突出,創新能力強,長期深耕於產業鏈關鍵環節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業,企業劃型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企業須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提供的產品(服務)不屬於國家和北京市禁止、限制或淘汰類,同時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安全(含網路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 北京市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堅持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專精特新發展方向,堅持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相結合,堅持“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堅持分層分類分級指導和精準服務。
第五條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北京市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推動出台市級相關支持政策,負責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薦、北京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和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各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級主管部門”)統籌安排資金和人員,負責組織申報、審核推薦、培育服務等具體實施工作。其他任何部門、機構不得開展與評價、認定、授牌等有關的活動。
第二章 評價和認定
第六條 北京市優質中小企業評價和認定工作堅持政策引領、企業自願、培育促進、公開透明的原則,按照“誰推薦、誰把關,誰審核,誰管理”方式統籌開展、有序推進,目標是支持引導廣大中小企業走專精特新發展之路。
第七條 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優質中小企業評價和認定標準,結合北京市產業狀況和中小企業發展實際,發布並適時更新北京市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附屬檔案1)、北京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附屬檔案2)和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標準(附屬檔案3)。
第八條 北京市優質中小企業的評價和認定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告知承諾制,採取公開徵集、自願申報、線上填報、線上審核、實地抽查的方式。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簡稱培育平台)為北京市優質中小企業評價認定的申報和審核平台,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可登錄培育平台填報相關企業信息及對應材料。培育平台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建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和各區級主管部門分別擁有管理人員賬號和相應許可權。
第九條 北京市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為敞口申報,全年開放,月度評價,每月首日0:00-末日24:00為一個申報周期。由區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企業按工商註冊屬地原則自願登錄培育平台參與自評。區級主管部門按照評價標準,對企業自評信息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實地抽查,對符合評價標準的進行公示。公示期內,各區主管部門對本區企業的申訴信息進行答疑。公示無異議的,由區級主管部門公告認定為本區創新型中小企業並於次月25日前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備案。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匯總各區公告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名單,公告為北京市創新型中小企業。
第十條 北京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為敞口申報,全年開放,季度認定,每季度首日0:00-末日24:00為一個申報周期。由區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經公告的創新型中小企業按工商註冊屬地原則自願登錄培育平台提出申請。每季度申請周期內,區級主管部門按照認定標準,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評審、實地抽查,在次季度首月的十個工作日內,提交評審結論和符合認定標準的推薦企業名單。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對各區推薦企業進行核驗,反饋核驗結果和企業核驗未通過原因,並對核驗通過的企業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內,各區主管部門對本區企業的申訴信息進行答疑。公示無異議的,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發布公告,認定為北京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頒發證書和牌匾。
第十一條 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原則上每年第二季度開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組織,經認定的北京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自願登錄培育平台提出申請。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按照認定標準,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實地抽查,初審通過的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工業和信息化部對被推薦企業進行審核、抽查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公告,認定為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
第三章 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 經公告的創新型中小企業有效期為三年,每次到期後由企業重新登錄培育平台進行自評,經區級主管部門審核(含實地抽查)通過後,有效期延長三年。經認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有效期為三年,每次到期後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組織覆核,區級主管部門進行評審(含實地抽查)並推薦,經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核驗後,有效期延長三年。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有效期為三年,每次到期後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覆核(含實地抽查),覆核通過後,有效期延長三年。
第十三條 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應在每年4月30日前通過培育平台更新企業信息,並對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未及時更新企業信息的,取消覆核資格。
第十四條 有效期內的北京市創新型中小企業、北京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如發生更名、合併、重組、跨省遷移、設立境外分支機構等與評價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應在發生變化後的3個月內登錄培育平台,填寫重大變化情況報告表。經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審核,繼續符合創新型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評價和認定標準的,其稱號及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評價和認定標準的,核實後取消公告或認定。經核實,對於不再符合認定標準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取消認定。對於未在3個月內報告重大變化情況的,取消覆核資格,或直接取消認定。
第十五條 有效期內的北京市創新型中小企業、北京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如發生重大安全(含網路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或嚴重失信、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被發現存在數據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認定,且至少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六條 有效期內的北京市創新型中小企業、北京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應積極配合市、區兩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開展調研走訪、座談交流、問卷調查等活動。
第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可針對北京市創新型中小企業、北京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相關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分別向區級主管部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實名舉報,並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繫方式。對受理的舉報內容,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應及時向被舉報企業核實,被舉報企業未按要求回復或經核實確認該企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視情節輕重要求企業進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八條 加大統籌協調力度。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級相關部門和各區主管部門,充分發揮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機製作用,統籌協調財稅、金融、技術、產業、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加強部門協同、市區聯動,提高政策精準性和有效性,最佳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加大優質中小企業支持培育力度,構建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體系,增強企業獲得感。
第十九條 加強分層分類服務。對於北京市創新型中小企業,加大普惠支持服務力度,推動企業加快成長為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對於北京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支持和鼓勵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服務:
(一)納入市級或區級“服務包”;
(二)納入各級財政相關資金支持範圍;
(三)提供政府購買服務或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提供的公益性服務;
(四)推薦申報各類科技創新項目、重點研發計畫及參與各類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等平台建設任務;
(五)推薦申請“專精特新貸”“專精特新保”“專精特新險”等信貸支持、擔保增信、融資對接、投資推介、出口信用保險類金融信貸服務;
(六)推薦給北京市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北京高精尖產業發展基金及其他社會資本作為投資儲備項目;
(七)推薦參加中博會等專業展會和“創客北京”大賽等活動,開拓國內外市場;
(八)提供創新成果對接、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產品展覽展示、供需對接、宣傳報導等支持服務;
(九)其他以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為對象的培育和支持政策。
第二十條 推動企業上市掛牌。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協調交易所、股轉系統、證監局等企業輔導備案、掛牌上市主管機構,共同推動北京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上市和掛牌工作:
(一)推薦在新三板掛牌及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支持企業到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為企業股改、掛牌和上市提供專項服務;
(二)協調交易所為每家已經到證監局申報輔導備案的企業配備上市諮詢聯絡專員提供專業指導,實現報輔企業聯合走訪全覆蓋;
(三)聯合交易所舉辦企業改制上市培訓班、實際控制人培訓班、財務總監及董秘培訓班等,共同建立系統化的上市課程體系;
(四)支持上市公司、龍頭企業圍繞上下游產業鏈開展併購重組,支持企業通過併購重組方式進入資本市場;
(五)支持以發行交易所公司債和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方式進行直接融資。
第二十一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級相關部門和各區主管部門建立企業溝通機制,暢通企業信息渠道,了解企業發展狀況和訴求,為制定政策和改進服務提供依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2022年8月1日前已被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認定的北京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北京市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和已被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繼續有效。原有效期(最長不超過3年)到期後自動失效,覆核時按本細則所對應的認定標準執行。
附屬檔案:1.北京市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
2.北京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3.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標準
4.部分指標和要求說明

內容解讀

2022年8月,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發布《北京市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北京將培育一批在細分行業內技術實力強、產品質量好、服務水平優、市場份額高、品牌影響大、發展前景廣的中小企業,由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三個層次組成。
梯度培育優質中小企業
根據《實施細則》,優質中小企業是在產品、技術、管理、模式等方面創新能力強、專注細分市場、成長性好的中小企業,由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三個層次組成。
其中,創新型中小企業具有較高專業化水平、較強創新能力和發展潛力,是優質中小企業的基礎力量;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實現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發展,創新能力強、質量效益好,是優質中小企業的中堅力量;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位於產業基礎核心領域、產業鏈關鍵環節,創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術、細分市場占有率高、質量效益好,是優質中小企業的核心力量。
如何培育更多優質中小企業?
本市將加大統籌協調力度,統籌協調財稅、金融、技術、產業、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加強部門協同、市區聯動,提高政策精準性和有效性,最佳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加大優質中小企業支持培育力度,構建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體系,增強企業獲得感。
企業將享受分層分類服務
對於北京市創新型中小企業,本市將加大普惠支持服務力度,推動企業加快成長為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此外,北京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可以享受到的支持和鼓勵措施主要包括:納入市級或區級“服務包”、納入各級財政相關資金支持範圍;政府購買服務或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提供的公益性服務;獲推薦申請“專精特新貸”“專精特新保”“專精特新險”等信貸支持、擔保增信、融資對接、投資推介、出口信用保險類金融信貸服務。
支持專精特新和“小巨人”企業上市
在企業關注的上市掛牌方面,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也將協調交易所、股轉系統、證監局等企業輔導備案、掛牌上市主管機構,共同推動北京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上市和掛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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