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發展管理辦法

《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發展管理辦法》是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2023年10月24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發展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0月24日
  • 發布單位: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全文,檔案通知,

全文

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發展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十四五”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規劃》和《北京市中小企業促進條例》,提升中小企業產業集群專業化、特色化、集群化發展水平,促進北京市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促進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發展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北京市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以下簡稱集群)是定位在區級區劃範圍內,以新發展理念為引領,以中小企業為主體,主導產業聚焦、優勢特色突出、資源要素匯聚、協作網路高效、治理服務完善,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產業集群。
第三條 集群促進工作以推動高質量發展為主題,圍繞北京高精尖產業的發展和新型工業化道路建設,以增強中小企業核心競爭力、激發區域經濟活力、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關鍵環節配套能力為目標,堅持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政府引導和市場主導相結合,堅持培優企業與做強產業相結合,堅持動態管理和精準服務相結合。
第四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全市集群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制定扶持政策,發布認定標準,開展培育、認定、監督和考核評價工作。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集群培育和管理工作,協助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對本轄區內集群開展申報受理、初- 2 -審、推薦、監測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建立集群動態管理和跟蹤監測機制。“十四五”期間,在全市範圍內認定 20 個左右集群。
第二章 培育要求第六條 北京市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重點圍繞以下方面開展集群培育工作:
(一)提升集群主導產業優勢。精準定位集群主導產業,有針對性地固鏈強鏈補鏈延鏈,暢通集群協作網路,增強專業化配套能力,強化質量品牌建設,發揮龍頭企業帶頭作用,促進大中小企業協同發展,加強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支持集群參與先進制造業集群的培育和建設。
(二)激發集群創新活力。構建多層次集群創新平台,集成和開放創新基礎設施和服務資源,推動集群與大型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穩定的創新合作機制,開展主導產業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共性技術產學研協同創新,強化智慧財產權運用和標準研製。
(三)推進集群數位化升級。指導集群加強新型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搭建資源共享和管理平台,提升集群數位化管理水平。引導集群企業運用中小企業數位化轉型指南及評測指標,推廣智慧型製造裝備、標準和系統解決方案,深化工業網際網路、工業軟體集成套用,提高數位化轉型水平。
(四)加快集群綠色低碳轉型。最佳化集群能源消費結構,推廣清潔能源套用,開展節能改造和綠色低碳技術改造,強化資源綜合利用與污染防治,完善綠色製造體系。- 3 -
(五)深化集群開放合作。支持集群積極參與“一帶一路”建設,深化人才、技術、資本、資源等合作,以集群為單位參與國際合作機制和交流活動。
(六)提升集群治理和服務能力。加強集群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豐富服務內容,提升服務質量,強化服務考核,建立“共商、共建、共享、共贏”的集群治理機制,強化安全生產意識和中小企業合法權益保護。統籌規劃集群發展,制定集群培育方案,明確發展目標和工作措施。
第三章 認定程式
第七條 集群認定堅持自願申報與主動發掘相結合、公開透明、以評促建、持續提升、跟蹤監測、動態調整的原則,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統籌組織,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具體時間和要求以當年申報通知為準。
第八條 申報的集群應在區級區劃範圍內,由集群運營管理機構作為申報主體。
第九條 符合條件的申報主體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向所在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申報單位應如實填寫申報材料,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全部責任。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照本辦法規定的認定條件和年度申報具體要求,負責本地區集群的材料受理和初審,並在規定時間將通過審核的推薦集群報送至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第十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組織複審,必要時開展實地核查,在符合認定條件(見附屬檔案)的基礎上,形成“北京市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名單,在市經濟和信息化- 4 -局官方網站公示無異議後發布。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一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擇優推薦市級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申報國家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支持獲評的國家級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建設。
第十二條 發揮市區兩級積極性,鼓勵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加強對集群的財政、金融、產業、創新、土地、人才等政策支持,落實好各類惠企政策,推動各類產業投資基金加大對集群的投資力度,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第十三條 充分發揮集群運營管理機構、龍頭企業、商協會、專業機構、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和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作用,不斷完善提升集群服務體系,加強集群能力建設,打造中小企業發展集群生態。
第十四條 及時總結集群在提升創新、服務、數位化、綠色化和國際化水平,以及推動產業鏈供應鏈協同發展的經驗做法,開展集群典型實踐案例和優秀集群品牌宣傳。
第五章 動態管理第十五條 集群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後,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組織開展覆核工作,並考核評價集群三年發展規劃目標完成情況,覆核通過的有效期延長三年。
第十六條 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加強對集群發展規劃執行情況、目標進展、工作經驗、問題與改進措施等進行持續跟蹤,並組織集群於每年 3 月底前填報集群上一年度有關工作開展情況,報至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組織開展監督和考核- 5 -評價。
第十七條 已認定的集群如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銷其認定:(一)有效期滿未申請覆核或經覆核未通過的;(二)發現虛假申報或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三)未及時報送集群年度培育情況信息表,不接受、不配合監測監督工作的;(四)集群發生主導產業、空間範圍、運營管理機構變更等重大變動未及時更新報備的;(五)集群企業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質量和環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網路安全事件和數據安全事件,以及偷稅漏稅、違法違規、嚴重失信和其它重大問題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實施期間如遇國家和市有關政策及規定調整的,按新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檔案通知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關於印發 《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發展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京經信發〔2023〕82號
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提升我市中小企業產業集群專業化、特色化、集約化發展水平,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制定了《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發展管理辦法(暫行)》,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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