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徵詢
關於對《貴州省促進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發展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促進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發展暫行辦法》(工信部企業〔2022〕119號)等檔案精神,加快提升中小企業產業集群專業化、特色化、集群化發展水平,推動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工作安排,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起草了《貴州省促進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發展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示期為2023年3月22日至4月4日,期間如有意見和建議,請以實名制或蓋單位公章後通過電子郵件反饋至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聯繫處室:中小企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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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貴州省貴陽市中華北路185號
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3年3月22日
檔案全文
貴州省促進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發展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支持貴州在新時代西部大開發上闖新路的意見》《貴州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貴州省“十四五”工業發展規劃》《貴州省“十四五”中小企業發展規劃》,提升中小企業產業集群專業化、特色化、集群化發展水平,推動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參照工業和信息化部《促進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發展暫行辦法》,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貴州省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以下簡稱“集群”)是指在一個或幾個相鄰縣行政區劃範圍內,以新發展理念為引領,以中小企業為主體,主導產業聚焦、優勢特色突出、資源要素匯聚、創新機制完善、協作網路高效、治理服務健全,具有較強協作配套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的產業集群。
第三條 集群培育認定工作圍繞“六大工業基地”、重點產業和特色產業,以增強中小企業核心競爭力、激發縣域經濟活力、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關鍵環節配套能力為目標,堅持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政府引導和市場主導相結合,堅持培優企業與做強產業相結合,堅持動態管理和精準服務相結合,突出產業協同發展,兼顧地區平衡發展。
第四條 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全省集群培育、認定工作。各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集群培育工作,協助開展申報受理、初審、推薦、監測和其它日常工作。
第五條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建立集群動態管理和跟蹤監測機制。“十四五”期間,在全省範圍認定30個左右集群。
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六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重點圍繞以下幾方面開展集群培育工作:
(一)提升集群主導產業優勢。精準定位集群主導產業,有針對性地固鏈強鏈補鏈延鏈,暢通集群協作網路,增強專業化配套能力,強化質量品牌建設,發揮龍頭企業帶頭作用,促進大中小企業協同發展,加強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支持集群參與先進制造業集群的培育和建設。
(二)激發集群創新活力。構建多層次集群創新平台,集成和開放創新基礎設施和服務資源,推動集群與大型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穩定的創新合作機制,開展主導產業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共性技術產學研協同創新,強化智慧財產權運用和標準研製。
(三)推進集群數位化升級。加強集群新型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健全工業網際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推動先進安全應急裝備套用,搭建資源共享和管理平台,提升集群數位化管理水平。引導集群企業運用中小企業數位化轉型指南及評測指標,推廣智慧型製造裝備、標準和系統解決方案,深化工業網際網路、工業軟體集成套用,提高數位化轉型水平。
(四)加快集群綠色低碳轉型。最佳化集群能源消費結構,推廣清潔能源套用,開展節能改造和綠色低碳技術改造,強化資源綜合利用與污染防治,完善綠色製造體系。
(五)深化集群開放合作。支持集群積極參與“一帶一路”建設,深化人才、技術、資本、資源等合作,通過建立離岸孵化基地、發展產業旅遊、線上體驗等方式參與國際合作和交流活動。
(六)提升集群治理和服務能力。加強集群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豐富服務內容,提升服務質量,強化服務考核,建立“共商、共建、共享、共贏”的集群治理機制,強化安全生產意識和中小企業合法權益保護。統籌規劃集群發展,制定集群培育方案,明確發展目標和工作措施。
第七條 省級建立集群培育庫。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和新型工業化基金、新動能產業基金加強對集群培育發展的支持,發揮財政資金帶動作用,引導社會資金積極支持集群發展。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集群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
第八條 將支持集群培育發展作為全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發揮全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網路和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作用,引導公共服務機構、示範基地積極為集群中小企業提供政策諮詢、人才培訓、融資協調、用工對接等公益性服務。鼓勵各類社會化服務機構為集群中小企業發展提供定製化、差異化增值服務。充分發揮各類協會商會橋樑紐帶作用,支持集群建設和集群中小企業發展。
第九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用好本地區財政、金融、產業、創新、土地、人才等各類政策工具,加強對本地區集群培育發展的支持,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第十條 市(州)、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及時總結本地區集群培育發展的經驗做法、成績亮點,梳理提煉各類集群在提升創新、服務、數位化、綠色化和國際化水平,以及推動產業鏈供應鏈協同發展的成功經驗,加強集群典型實踐案例和優秀集群品牌的宣傳和推廣。
第三章 認定標準
第十一條 集群認定須滿足以下條件。同時,集群企業近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質量和環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網路安全事件和數據安全事件,以及偷稅漏稅、違法違規、嚴重失信和其它重大問題的行為。
(一)具有較強核心競爭力。集群主導產業為所在縣域的支柱或特色產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要求,發展水平位居細分領域全省前列,有一定的集群品牌知名度。集群產值有一定規模,中小企業產值占一定比例;主導產業占比較大且保持增長態勢。
(二)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成效顯著。集群持續開展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擁有一定數量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製造業單項冠軍、科技型中小企業、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中華老字號等行業標桿性企業的群集。
(三)產業鏈供應鏈協作高效。集群產業鏈布局合理,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產供銷一體化協同協作機制較完善,初步建立了通用生產設備、物流、倉儲、人力、設計等共享機制,產業鏈關鍵環節配套能力較強。
(四)具有較強協同創新能力。集群重視研發持續投入,近三年中小企業研發經費保持增長;積極統籌建立多元創新平台,與大型企業、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創新合作關係,推進建立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和產學研協同創新機制;積極參加主導產業的標準制(修)訂工作;積極研發引進行業先進技術工藝,集群中小企業有效發明專利保持增長態勢。
(五)數位化轉型效果明顯。加快集群新型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推廣數位化裝備和系統套用,引入跨企業數位化解決方案、評估和診斷等服務;“用雲上平台”成效明顯,產業數位化水平持續提升,工業軟體套用率穩步提高,加快集群企業重要生產數據聯通;開展主導產業數位化新模式新業態探索,建立健全工業網際網路安全保障體系。
(六)具有較高綠色化發展水平。集群能源消費結構合理,二氧化碳排放量強度持續下降,資源利用效率較高,污染物排放總量和排放強度達到國家、省相關要求,建立了綠色低碳服務機制;屬於高耗能行業的集群,能效水平高於行業基準值;屬於高用水行業的集群,水效水平高於行業基準值。
(七)積極參與產業開放合作。集群參與主導產業國際合作機制或交流活動,開展技術、管理、人才或資本等方面交流合作,通過設定海外分支機構等方式,推動產品和服務對外貿易快速發展。
(八)具有較強治理和服務能力。集群設立(或擁有)運營管理機構,建立了完善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和專業化的集群發展促進機制;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宣貫實現集群全覆蓋,確保惠企政策受益主體不漏戶、不漏人地清晰了解和應享盡享。
第四章 認定程式
第十二條 集群認定堅持申報自願、公開透明、以評促建、持續提升、跟蹤監測、動態調整的原則。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每年組織開展一次集群的申報認定工作,具體時間和要求以當年申報通知為準。
第十三條 申報集群在一個縣行政區劃範圍內的,由所在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作為申報主體。集群區域跨幾個相鄰縣級行政區劃的,由產值占比最大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作為申報主體。
第十四條 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集群申報進行受理、初審和實地核查,並將符合認定標準的集群推薦至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五條 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對各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推薦的集群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可實地抽查,擇優形成集群名單,經公示無異議的,確定為“貴州省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動態管理
第十六條 集群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後,可按自願原則通過所在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向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提出覆核申請,由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統一組織開展覆核工作。
第十七條 集群如發生主導產業、空間範圍、運營管理機構變更等重大變動,應當於變動發生後1個月內通過所在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向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報備。
第十八條 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地區集群發展情況的持續跟蹤和監測,每年3月10日前向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報送集群培育工作情況和集群發展情況。
第十九條 有效期內集群如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銷其認定。
(一)不再符合認定標準的;
(二)發現虛假申報或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未按要求及時報送集群年度發展情況,不接受、不配合監測監督工作的;
(四)集群發生主導產業、空間範圍、運營管理機構變更等重大變動未及時報備的;
(五)集群企業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質量和環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網路安全事件和數據安全事件,以及偷稅漏稅、違法違規、嚴重失信和其它重大問題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