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印發《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是為規範和加強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關於印發《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文號:財企〔2010〕103號
  • 發布日期:二○一○年六月十日
  • 發布機構:財政部
檔案原文,具體內容,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檔案原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規範和加強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財政部研究制定了《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二○一○年六月十日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以下簡稱特色產業資金)是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專門用於支持地方特色產業集群和特色產業聚集區內中小企業技術進步、節能減排、協作配套,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最佳化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特色產業是指以地域和資源優勢條件為基礎,圍繞特色產品的生產、銷售、服務等而形成的市場化、規模化、集約化和鏈條化的生產經營群體。
第四條 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特色產業資金的管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內容及方式
第六條 特色產業資金主要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一)促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重點支持地方特色產業集群和特色產業聚集區內中小企業開展的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創新水平較高、市場競爭力較強、預期經濟和社會效益較好、智慧財產權清晰的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二)鼓勵中小企業節能減排。重點支持地方特色產業集群和特色產業聚集區內中小企業生產或套用節能減排產品的技術改造項目,集群和聚集區內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綜合治理利用項目的建設、改擴建和技術改造等。
(三)加強中小企業與骨幹企業專業化協作。重點支持地方特色產業集群和特色產業聚集區內有較強協作配套關係的中小龍頭骨幹企業重點產品技術改造和改擴建項目,中小企業為建立和加強與龍頭骨幹企業協作配套關係、提高專業化生產水平而進行的技術改造和改擴建項目。
(四)支持中小企業產業升級和延伸。重點支持地方特色產業集群和特色產業聚集區內中小企業產業升級改造,新能源、新材料、節能環保、生物醫藥、信息網路及高端製造等戰略性新興產業中小企業項目建設和技術改造,集群和聚集區內主導性產業中小企業向附加值高的產業前端和後端延伸而進行的技術改造項目。
(五)改善中小企業服務環境。重點支持為地方特色產業集群和特色產業聚集區內中小企業提供研究開發、設計、智慧財產權保護、工程技術管理、商務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務項目。
同一年度,每個項目單位只能選擇以上一項內容申請支持。
第七條 特色產業資金的支持方式採用無償資助、貸款貼息方式。同一年度,每個項目只能申請一種支持方式。
第八條 特色產業資金無償資助的額度,每個項目一般不超過300萬元。
特色產業資金貸款貼息的額度,根據項目貸款額及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確定。每個項目的貼息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年貼息率不超過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貼息額度一般不超過300萬元。

第三章

項目資金的申請
第九條 申請特色產業資金的企業或單位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位於地方特色產業集群或特色產業聚集區內;
(二)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三)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四)會計信息準確完整,納稅信用和銀行信用良好;
(五)申報項目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支持內容。
第十條 特色產業資金的申報材料一般應包括:
(一)資金申請檔案;
(二)項目可行性報告;
(三)生產經營情況或業務開展情況;
(四)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會計報表;
(五)承擔項目單位法人執照副本及章程(複印件);
(六)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四章

項目審核及資金撥付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特色產業資金的項目申報、評審工作,並建立項目庫。
項目評審費用在特色產業資金中列支,按照不超過下達各地特色產業資金額度的0.5%從嚴控制。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和特色產業發展規劃等,研究提出下年度特色產業資金需求、扶持重點、扶持計畫和組織實施方案,連同本年度特色產業資金預算執行情況,在每年12月底前上報財政部。
第十三條 財政部按照因素法,根據當年預算和各地有關經濟發展指標等分配特色產業資金。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財政部下達的預算指標和項目申報評審情況,公示結束後,提出本地區特色產業資金年度使用計畫,並於當年4月底前上報財政部備案。具體包括:計畫支持單位和項目名稱、支持內容、歸屬產業、地區、產業集群(或聚集區)名稱、計畫支持方式及金額等。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將本地區特色產業資金年度使用計畫報財政部備案後,按照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將特色產業資金撥付給項目單位。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財政部根據省級財政部門上報備案的本地區特色產業資金年度使用計畫,對支持內容、支持方式及金額等進行審查。如發現問題,及時通知有關省級財政部門予以調整。
第十七條 財政部對特色產業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地特色產業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建立特色產業資金使用跟蹤問效和績效評估機制,並將特色產業資金實施效果、存在問題及政策建議等,於每年3月底前上報財政部。
第十九條 特色產業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對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資金的行為,一經查實,財政部將收回已安排的特色產業資金,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區實際的具體操作辦法,並在本辦法下發後2個月內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