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建設管理辦法

《貴州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建設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是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貴州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進一步營造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發展的良好環境,切實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引導和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基地按照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理念發展,培育一批基礎設施完備、綜合服務規範、示範帶動作用強的省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根據《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建設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16〕194號),制定的辦法。  

2023年8月14日,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布《貴州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建設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建設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貴州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進一步營造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發展的良好環境,切實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引導和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基地按照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理念發展,培育一批基礎設施完備、綜合服務規範、示範帶動作用強的省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根據《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建設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16〕194號),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起草了《貴州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認定管理辦法》,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3年8月14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貴州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進一步營造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發展的良好環境,切實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引導和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基地按照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理念發展,培育一批基礎設施完備、綜合服務規範、示範帶動作用強的省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根據《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建設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16〕19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貴州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以下簡稱示範基地)是經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以下簡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認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是由法人單位建設或運營,聚集各類創業創新服務資源,為小微企業提供有效服務支撐的載體和場所。示範基地具有基礎設施完備、運營管理規範、商業模式清晰、創新鏈完整、產業鏈協同、服務功能齊全、服務業績突出、社會公信度高、示範帶動作用強等特點。
第三條 各類符合條件的服務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的創業基地、創業園、孵化器;產業集群、中小企業國際合作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等產業集聚區中面向小微企業的園中園;依託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學科技園;行業龍頭骨幹企業設立的面向小微企業、創業團隊、創客的創業創新基地均可申報示範基地。
第四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示範基地的認定和管理等工作。各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協助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轄區內示範基地進行管理。  
第五條 示範基地申報遵從自願原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示範基地予以重點扶持。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六條 示範基地申報需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並且近兩年內沒有違法違規等行為。
1.申報主體在貴州省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運營管理本基地。基地建設運營時間2年以上。
2.目前基地入駐小微企業50家以上,從業人員400人以上。
3.專職從事創業創新服務的人員不少於5人。其中創業輔導師不少於2人(可兼職),引入或戰略合作的外部專業服務機構不少於3家。
4.服務有特色,業績突出,為小微企業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不少於總服務量的20%。
第七條 示範基地申報需同時滿足以下運營條件。 
1.基礎設施方面。有良好的基礎設施條件,有滿足入駐企業生產經營、創業孵化、創業創新的場地和服務場所。
2.內部治理方面。基地運營主體治理結構完善、內部運營管理體系規範。具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年度發展目標和實施方案。
3.運行制度方面。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備的創業創新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監督保證措施。基地具備清楚、明晰的服務台賬(台賬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企業服務訴求、提供服務的記錄,服務時間、地點、參與的企業及人數,企業對服務的意見反饋等)。
第八條 示範基地申報需同時具備不少於以下四種服務功能並達到相應的服務能力。
1.信息服務。具有開放的、便於入駐小微企業查詢的信息服務系統和線上線下聯動服務功能,線下年服務企業50家(次)以上,年組織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6次以上。
2.創業輔導。為創業人員或入駐小微企業提供創業諮詢、創業輔導等服務。年服務企業50家(次)以上。
3.創新支持。具有智慧財產權轉化或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能夠進行研發項目、科研成果和資本等多方對接。年組織技術洽談和技術對接4次以上。
4.人員培訓。為創業人員、企業經營者、專業技術人員和員工提供各類培訓,年培訓200人(次)以上。
5.市場行銷。組織企業參加各類展覽展銷、貿易洽談、產品推介與合作等活動,每年2次以上;組織入駐企業與行業龍頭企業產品對接、合作交流等活動,每年2次以上。
6.融資服務。提供融資信息、組織開展投融資推介和對接等服務。組織融資對接會3次以上,年服務企業30家次以上。
7.管理諮詢。為企業提供發展戰略、財務管理、人力資源、市場行銷等諮詢服務。年服務企業20家(次)以上。
8.專業服務。為企業提供法律諮詢及援助、代理會計、專利申請、審計、評估等服務。年服務企業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務能力和次數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專業機構的服務。
第九條 申報示範基地應當在物業服務智慧化、項目管理數位化、創業服務平台化、產業布局生態化等基地運營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創新,或在孵化效果、創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優勢和示範性。
第三章 認定程式
第十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每年組織一次示範基地的申報、認定工作,具體時間及要求以當年申報工作通知為準。
第十一條 申報主體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向所在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認定條件和年度申報具體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對初審符合要求的報送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通過審核的,填寫《貴州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推薦表》,並附被推薦示範基地的申報材料,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二條 示範基地申報主體需提交下列材料:
1.貴州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申請報告。
2.運營主體的法人證書和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上一年度與本基地相關的專項審計報告。
4.土地、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或租賃契約)複印件。
5.基地服務流程(指南)、運營管理方面的制度檔案以及開展相關服務的材料(包括服務協定、活動通知、照片、總結等)。
6.基地主要管理人員、服務人員和創業輔導師名單及相應的資質材料。
7.基地典型服務案例(800字左右,可附照片)。
8.能夠說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
9.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第十三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公示無異議的,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授予“貴州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稱號,並及時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網站公布。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五條 示範基地每次認定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內如有違法違規等行為,一經查實,予以撤銷示範基地稱號。
第十六條 示範基地要不斷完善創業創新基礎設施環境,增強服務能力,提高入駐企業創業成功率和創新能力,提升示範基地品牌影響力,發揮示範帶動作用。示範基地須在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報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示範基地的台賬建立、服務質量、服務收費情況以及服務滿意度等進行定期檢查,並於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示範基地工作總結和檢查情況報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八條 示範基地名稱、空間範圍、主營業務、運營單位法人代表等重大事項如發生變更,須在辦理完成相關手續後30個工作日內通過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報告。
第十九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不定期對示範基地進行測評,測評不合格的基地將撤銷示範基地資格。
第二十條 示範基地認定管理工作接受審計、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五章 扶持服務
第二十一條 對服務績效顯著的示範基地,擇優推薦申報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
第二十二條 對新認定的示範基地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三條 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將示範基地納入重點支持範圍,支持示範基地服務場地改造、軟硬體設備及服務設施購置等提升服務能力的建設和運行,增強服務能力、降低服務成本、增加服務種類、提高服務質量。
第二十四條 支持“創客中國”等創業創新類大賽獲獎項目落戶示範基地。支持示範基地內成長性好的小微企業,積極申報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享受相關政策支持。
第二十五條 各市(州)、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示範基地的指導與服務,幫助提升示範基地的孵化、成長、服務功能;要及時總結優秀示範基地的經驗,推廣有效做法,發揮示範作用,培育服務品牌。鼓勵各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加大對示範基地政策、資金支持,引導和扶持示範基地的建設和發展。
第二十六條 各市(州)、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加強與人社、科技、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的協調配合,整合政策資源,形成有效工作合力,協同推進示範基地建設。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資金來源。本辦法所涉及資金從貴州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關於做好貴州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創建工作的通知》(黔經信中小〔2017〕5號)同時廢止。已認定示範基地的管理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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