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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財政廳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於印發《貴州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黔財工〔2023〕206號
各市(州)、貴安新區、縣(市、區、特區)財政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省級有關部門,中央在黔單位:
為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進一步規範貴州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最佳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促進中小企業市場主體培育發展,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制定了《貴州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實施,請遵照執行。
貴州省財政廳
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3年12月4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省中小企業健康發展,規範貴州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貴州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中共貴州省委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黔黨發〔2019〕2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貴州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財政廳管理,專項用於最佳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促進中小企業市場主體培育發展等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設立、權責明確、程式規範、公開透明、績效優先、全程監督的原則,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報送的預算建議進行審核;將省本級預算和績效目標及時批覆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並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及時下達轉移支付資金和績效目標;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提出專項資金調整和退出申請,做好退出資金的清算、回收等工作;指導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內控機制,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和指導績效監控、績效評價;負責省級預算儲備項目庫管理和清單公開等。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是本部門預算執行的主體,履行本部門專項資金管理主體責任。負責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內控機制,參與制定完善具體管理辦法;制定專項資金分配方案,配合財政部門及時下達轉移支付資金和績效目標;負責項目謀劃、評估論證、入庫儲備、組織申報、績效評價;負責預算編制、執行和監督,對執行情況進行監控和自查自評;提出調整和退出申請,配合開展專項資金清理整合,做好執行期滿或者被撤銷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負責本部門項目庫管理和信息公開工作等。
市縣財政部門配契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申請專項資金;組織做好預算執行,及時下達預算指標;指導和監督同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健全財務制度、內控機制,會同同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績效評價等。
市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專項資金涉及項目申報,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分配方案,負責資金撥付和監督管理,做好預算執行、績效目標細化分解以及任務清單實施等工作;完成省級下達的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等。
用款單位負責圍繞績效目標實施項目和使用資金,加強財務管理,接受驗收考評、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
第三章 資金分配方式和支持範圍
第五條 專項資金採取項目法分配,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布申報指南或實施方案,牽頭組織開展項目評審,並依據項目評審結果,經公示後確定擬支持對象。
第六條 專項資金分為省本級支出資金和市縣轉移支付補助資金兩部分。省本級支出的專項資金,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按照部門預算相關規定進行申報和使用。市縣轉移支付補助資金按照“資金跟著項目走的原則”進行安排和使用。
第七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省委、省政府明確的發展目標以及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政策和措施,確定專項資金重點支持方向,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支持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支持“新技術、新產業、新模式、新業態”中小企業發展,促進中小企業轉型升級。支持中小企業加快數位化改造步伐,推動中小企業向數位化、網路化和智慧型化轉型。著力構建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體系,引導中小企業走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創新型發展之路。
(二)支持中小企業提升管理水平和市場拓展能力。依託貴州省中小企業“星光”培訓工程,持續提升中小企業管理水平和人員素質,引導中小企業加大品牌建設力度、提升市場拓展能力。
(三)支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重點支持各類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服務機構、創業創新示範基地服務場地改造、軟硬體設備及服務設施購置等提升服務能力的建設和運行,增強服務能力、降低服務成本、增加服務種類、提高服務質量,為中小企業提供全方位專業化優質服務,不斷完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
(四)支持婦女特色手工產業發展。重點支持婦女特色手工企業實施規模化、標準化生產,拓展產業鏈,發展上下游協作配套產業,促進婦女特色手工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以創業帶動就業。支持婦女特色手工企業提升管理水平和市場拓展能力。
(五)保障會議會展、專項工作、專題調研、規劃編制、項目庫建設、項目公告、諮詢論證評審、統計分析、項目後評價等工作經費。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開展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黔府辦發〔2014〕39號)、《貴州省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及《關於加強貴州省省級政府採購預算資金管理的意見》(黔財編〔2022〕6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六)國家有關部門明確要求由地方配套安排資金的項目及省委省政府確定的由專項資金安排的項目等。
第八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於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業機構日常運轉開支和人員經費;
(二)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支出;
(三)用於平衡本級預算支出;
(四)用於樓堂館所建設、改擴建及違規裝修等支出;
(五)交通工具購置、通訊設備購置及運行支出;
(六)其他與專項資金使用範圍不相符的支出。
第九條 專項資金主要採用融資貼息、以獎代補、直接補助等支持方式。
(一)採取融資貼息方式支持的,按照項目融資實際發生額,以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市場報價利率(LPR)給予一次性貼息,融資貼息期限原則上不超過兩年。
(二)採取以獎代補方式支持的,根據項目特點,分別按照項目實際投入資金一定比例予以補助。服務平台或機構開展的中小企業服務,綜合考慮其服務中小企業數量、收費標準、客戶總體滿意度等因素,按照年度實際運營成本一定比例予以補助。涉及中小企業發展的獎勵事項,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助。
(三)採取直接補助方式支持的,根據項目特點,分別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額、項目總投資額一定比例予以補助,具體支持金額經項目評審程式後核定。培訓項目以培訓所在地、擬聘請授課師資情況、培訓人數、天數等為測算依據,具體支持金額經評審程式後核定。
第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同一年度獲專項資金支持額度原則上不超過1000萬元,其中單個項目獲支持額度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
第四章 項目申報及項目庫管理
第十一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通過“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官方網站”發布專項資金申報指南,提出年度專項資金支持方向和重點,明確申報條件、申報程式和申報要求。
第十二條 項目通過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官方網站“貴州省數字工信融合服務平台—貴州省中小企業專項資金項目庫管理系統”進行網上申報。
第十三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建立專項資金項目庫,發揮項目庫預算基礎支撐作用。入庫項目來源分為兩類:一類為省直部門組織上報;一類由市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組織上報。入庫項目須符合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申報指南規定的要求和條件;同時項目計畫(項目實施方案)切實可行,預期效益或者績效目標明確清晰、合理、可考核等。原則上未納入項目庫的項目不得給予專項資金支持。
第十四條項目庫實行常態化開放、滾動式管理,按照“公開透明、提前儲備、分類管理、動態調整”的原則,通過提前研究謀劃、評審論證、入庫儲備、動態監管等方式實行規範化、程式化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申報材料。
(一)各市、縣兩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出具申報檔案;省屬企業項目主管部門出具申報檔案。
(二)專項資金申請報告;
(三)專項資金申報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申報程式
(一)市、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項目申請材料進行形式預審,主要審查申請材料齊備性、內容合規性,對符合申請條件且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項目,按照申報要求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項目進行初審、專家評審及根據工作需要開展現場考察,也可委託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組織開展相關工作。
(三)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結合材料初審、專家評審和現場考察結果,結合吸納就業、稅收貢獻、上規入統、績效管理等,按照項目輕重緩急提出項目初步審核意見和資金初步分配方案。
(四)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集體研究確定擬支持項目,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內容外,按規定向社會公示。
(五)公示期間如有異議反映,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核實後按規定予以處理;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形成資金申請檔案報送省財政廳。
第十七條 各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對專項資金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把關、對其合規性、完整性負責,並加強對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全過程監管,保證項目建設順利實施。
第五章 資金下達和管理
第十八條 在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下達財政專項資金後,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及時提供資金下達和撥付清單,同級財政部門按要求一次性及時全額下達和撥付到位,對無故滯留、挪作他用及拖延專項資金撥付且情節嚴重的,省財政廳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可暫停相關地區項目申報,涉及違法違規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通過零餘額賬戶將資金支付到最終收款人,嚴禁違規向預算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地方融資平台公司賬戶和共管賬戶轉賬,挪用財政資金。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執行。
第二十條 各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要督促項目按照批准的計畫組織實施,如發生項目單位、建設內容、支持方式等調整的,各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指導項目實施單位在項目建設期內及時履行調整手續,超出項目建設期的調整申請不予受理。項目調整原則上只準予一次。超出項目建設期且未履行調整手續但項目實際發生調整的,各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按程式報請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按要求收回相關專項資金。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必須落實專款專用管理規定,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清理盤活結餘資金。
(一)省本級資金
1.不足兩年結轉資金的處理。當年批覆的資金,除科研項目、需跨年度支付的項目、已進入採購程式的項目、政策規定的特殊項目以及經省委省政府批准需繼續執行的項目外,原則上不再辦理結轉,由省財政廳收回統籌使用。
2.連續兩年未用完結轉資金的處理。對預算批覆已達兩年仍未使用完的資金,除科研項目外,全部交回省財政廳統籌使用。
3.淨結餘資金的處理。項目執行完畢或者項目不再執行剩餘的資金,除科研項目外,全部交回省財政廳統籌使用。
4.科研項目資金的處理。在科研項目實施期間,項目年度剩餘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綜合績效評價後,結餘資金留歸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
(二)省對下轉移支付資金
1.尚未下達的資金。對未按規定及時分配下達的轉移支付資金,省財政廳可以收回資金,統籌用於經濟社會發展亟需資金支持的領域。
2.已下達的資金。(1)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預算尚未分配到部門(含企業)的,由下級財政交回上級財政;已分配到部門(或企業)的,由下級財政在年度終了後收回統籌使用。(2)不足兩年的結轉資金,預算尚未分配到部門(含企業)的,下級財政可在不改變資金類級科目用途的基礎上,調整用於同一類級科目下的其他科目。(3)對項目已實施完畢或項目因情況發生變化導致無法實施形成的結餘資金,下級財政應及時交回上級財政。如報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可由下級財政統籌使用。
第六章 項目驗收管理
第二十二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進一步健全驗收管理制度。項目建成投產後按照項目管理許可權分級組織驗收。
(一)經省本級撥付資金的省屬企業項目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組織驗收,所需經費可在專項資金中予以列支。
(二)經市本級撥付資金的項目,由市(州)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驗收。
(三)其他項目按照屬地原則由縣(市、區、特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驗收。
(四)驗收工作可採取自行組織、委託驗收和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聘請第三方中介服務機構組織驗收的,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02號)及《關於加強貴州省省級政府採購預算資金管理的意見》(黔財編〔2022〕6號)等有關規定,合法合規進行。
第七章 績效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督導本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下級財政部門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工作,按要求審核入庫項目績效目標,將績效目標作為項目入庫的前置條件。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督導本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實施績效目標管理,同步預算審核、批覆績效目標,隨同預算同步調整、公開績效目標以及分解下達對下轉移支付績效目標。
第二十五條 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各級財政部門督導本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開展日常績效監控,對預算執行情況和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開展“雙監控”,對績效監控中發現的績效目標執行偏差和管理漏洞,採取措施予以糾正,確保績效目標的實現。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督導本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開展績效自評,根據情況對績效自評結果進行抽查。實施財政重點績效評價,將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完善政策、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等有關要求,逐步推進績效評價結果公開。
第八章 監督問責、信息公開
第二十七條 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專項資金使用及項目實施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定期調度項目和資金進展情況。監督的重點內容包括:專項資金是否落實到位,是否使用合規;項目進度是否符合要求;項目實施單位是否按計畫組織項目實施,項目建設進度是否符合要求;項目是否能夠按計畫竣工,項目是否按規定要求完成驗收。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與地方中小企業主管部門、項目單位加強溝通協作,建立資金公開機制,公開專項資金相關信息,保障專項資金及時撥付、合規使用和高效運行,並會同省財政廳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開展專項檢查。
第二十八條 市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按照“誰組織,誰監管”的原則,負責對獲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進行監督管理,督促項目實施單位按資金申請報告和資金計畫下達檔案內容組織項目實施,並定期報送項目建設和資金管理情況,進一步強化項目過程監管。在日常監管中發現問題的,應及時責令項目實施單位採取措施予以糾正;情況嚴重的,應及時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二十九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在日常監管中發現問題的,應及時督促地方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責令項目實施單位採取措施予以糾正;情況嚴重的,應會同省財政廳對項目資金進行調整、暫緩、停止執行或追回。省財政廳配合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項目資金進行調整、暫緩或收回。
第三十條 市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及財政部門應當對專項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專賬核算,並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
第三十一條 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審批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之一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監察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行業主管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截留、擠占、挪用、轉移專項資金、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專項資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省政府批准後予以調整或撤銷:
(一)不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和中央、省有關規定的;
(二)設立依據失效、政策調整,或沒有必要繼續實施的;
(三)總體績效目標已經實現,或績效目標偏離較大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的;
(四)資金用途不合理,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五)管理、使用存在違法違紀問題,情節嚴重或整改無效的。
第三十五條本專項資金實施期至2025年12月,自印發之日起實行,期滿後視政策實施、績效評價情況,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原《貴州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黔財工〔2021〕38號)廢止。
內容解讀
一、《辦法》修訂的背景
為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進一步規範貴州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最佳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促進中小企業市場主體培育發展,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制定了《貴州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辦法》規定的主要內容
《辦法》包括總則、職責分工、資金分配方式和支持範圍、項目申報及項目庫管理、資金下達和管理、項目驗收管理、績效管理、監督問責、信息公開、附則共九章三十五條。第一章明確了專項資金的政策依據和支持方向,專項資金遵循原則等方面內容;第二章明確了省、市(州)、縣(市、區、特區)財政部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職責分工的具體內容;第三章明確了專項資金的分配方式、重點支持領域、禁止支出範圍、支持方式及支持標準等內容;第四章明確了項目申報途徑、申報材料、申報程式,以及項目庫的項目來源、項目入庫條件、項目庫的管理原則等內容;第五章明確了專項資金下達、管理的具體內容;第六章規定了項目建成投產後按照項目管理許可權分級組織驗收;第七章明確了專項資金績效管理的相關要求,確保績效目標的實現;第八章明確了專項資金監督問責、以及信息公開的具體內容;第九章明確《貴州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黔財工〔2023〕206號)由省財政廳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原《貴州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黔財工〔2021〕38號)自本文印發後即廢止。
三、《辦法》規定的專項資金的分配方式、支持範圍及支持方式
(一)分配方式
專項資金採取項目法分配,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布申報指南或實施方案,牽頭組織開展項目評審,並依據項目評審結果,經公示後確定擬支持對象。專項資金分為省本級支出資金和市縣轉移支付補助資金兩部分。省本級支出的專項資金,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按照部門預算相關規定進行申報和使用。市縣轉移支付補助資金按照“資金跟著項目走”的原則進行安排和使用。
(二)支持範圍
1.重點支持領域
一是支持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支持“新技術、新產業、新模式、新業態”中小企業;支持中小企業加快數位化改造步伐,推動中小企業向數位化、網路化和智慧型化轉型。著力構建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體系,引導中小企業走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創新型發展之路。
二是支持中小企業提升管理水平和市場拓展能力。依託貴州省中小企業“星光”培訓工程,持續提升中小企業管理水平和人員素質,引導中小企業加大品牌建設力度、提升市場拓展能力。
三是支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重點支持各類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服務機構、創業創新示範基地服務場地改造、軟硬體設備及服務設施購置等提升服務能力的建設和運行,增強服務能力、降低服務成本、增加服務種類、提高服務質量,為中小企業提供全方位專業化優質服務,不斷完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
四是支持婦女特色手工產業發展。重點支持婦女特色手工企業實施規模化、標準化生產,拓展產業鏈,發展上下游協作配套產業,促進婦女特色手工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以創業帶動就業。支持婦女特色手工企業提升管理水平和市場拓展能力。
五是保障會議會展、專項工作、專題調研、規劃編制、項目庫建設、項目公告、諮詢論證評審、統計分析、項目後評價等工作經費。
六是國家有關部門明確要求由地方配套安排資金的項目及省委省政府確定的由專項資金安排的項目等。
2.禁止支出範圍
專項資金不得用於:行政事業機構日常運轉開支和人員經費;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支出;用於平衡本級預算支出;用於樓堂館所建設、改擴建及違規裝修等支出;交通工具購置、通訊設備購置及運行支出;其他與專項資金使用範圍不相符的支出。
3.支持方式
一是融資貼息。按照項目融資實際發生額,以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市場報價利率(LPR)給予一次性貼息,融資貼息期限原則上不超過兩年。
二是以獎代補。根據項目特點,分別按照項目實際投入資金一定比例予以補助。服務平台或機構開展的中小企業服務,綜合考慮其服務中小企業數量、收費標準、客戶總體滿意度等因素,按照年度實際運營成本一定比例予以補助。涉及中小企業發展的獎勵事項,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助。
三是直接補助。根據項目特點,分別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額、項目總投資額一定比例予以補助,具體支持金額經項目評審程式後核定。培訓項目以培訓所在地、擬聘請授課師資情況、培訓人數、天數等為測算依據,具體支持金額經評審程式後核定。
項目承擔單位同一年度獲專項資金支持額度原則上不超過1000萬元,其中單個項目獲支持額度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
四、《辦法》規定的項目申報、審核流程和資金下達及管理
(一)項目通過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官方網站“貴州省數字工信融合服務平台—貴州省中小企業專項資金項目庫管理系統”進行網上申報。申報項目應滿足以下條件:符合《辦法》、申報指南規定的要求和條件;同時項目計畫(項目實施方案)切實可行,預期效益或者績效目標明確清晰、合理、可考核等。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通過“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官方網站”發布專項資金申報指南,並建立專項資金項目儲備庫。入庫項目來源分為兩類:一類為省直部門組織上報;一類由市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組織上報。項目先由省直部門或市、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項目申請材料進行形式預審,對符合申請條件且申請材料齊全的項目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採取初審、專家評審、現場考察,並結合吸納就業、稅收貢獻、上規入統、績效管理等,按照項目輕重緩急提出項目初步審核意見和資金初步分配方案,經集體研究,按規定向社會公示後向省財政廳提出資金下達申請。專項資金的支付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下達給市(州)、縣(市、區、特區)的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及時下達預算到項目所在市(州)、縣(市、區、特區)財政局;省本級支出的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形成預算指標推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二)專項資金必須落實專款專用管理規定,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清理盤活結餘資金。
省本級資金,不足兩年的結轉資金除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不再辦理結轉,由省財政廳收回統籌使用;連續兩年未用完結轉以及淨結餘資金,除科研項目外,全部交回省財政廳統籌使用。科研項目資金按規定辦理。
省對下轉移支付尚未下達的資金,省財政廳可統籌用於經濟社會發展亟需資金支持的領域;已下達尚未分配到部門(含企業)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資金,由下級財政交回上級財政;已分配到部門(或企業)的資金,由下級財政在年度終了後收回統籌使用。不足兩年尚未分配到部門(含企業)的結轉資金,下級財政可在不改變資金類級科目用途的基礎上,調整用於同一類級科目下的其他科目。項目已實施完畢或項目因情況發生變化導致無法實施形成的結餘資金,下級財政應及時交回上級財政,也可報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後由下級財政統籌使用。
五、項目驗收管理
項目建成投產後按照項目管理許可權分級組織驗收,經省本級撥付資金的省屬企業項目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組織驗收,經市本級撥付資金的項目,由市(州)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驗收,其他項目按照屬地原則由縣(市、區、特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驗收。
六、《辦法》規定的補助資金績效管理及監督管理
各級財政部門督導本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下級財政部門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工作,按要求審核入庫項目績效目標,將績效目標作為項目入庫的前置條件,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對預算執行情況和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開展“雙監控”,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並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套用。開展績效自評,根據情況對績效自評結果進行抽查。實施財政重點績效評價,將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完善政策、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等有關要求,逐步推進績效評價結果公開。
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專項資金使用及項目實施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定期調度項目和資金進展情況。對違反規定截留、擠占、挪用、轉移專項資金、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應及時督促地方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責令項目實施單位採取措施予以糾正;情況嚴重的,應會同當地財政部門對項目資金進行調整、暫緩、停止執行或追回。對資金安排和使用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觸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