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信息化條例

貴州省信息化條例,2010年3月31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信息化條例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0-3-31
檔案發布,修訂的條例,修改情況報告,條例草案說明,審議結果,相關報導,

檔案發布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2010-03-31
【實施時間】2010-05-01
【內容分類】省級地方法規
【標 題】貴州省信息化條例

修訂的條例

(2010年3月31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17年11月30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等二十五件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信息化管理,加快信息化建設,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信息化規劃、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化工程建設、信息技術開發和推廣套用、信息安全保障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信息化發展遵循統籌規劃、資源共享、務實高效、立足創新、安全可靠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信息化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信息化工作領導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化發展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安排信息化建設專項資金,並鼓勵社會各界加大對信息化建設的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推進本轄區內的信息化發展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化發展的統一規劃、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信息化發展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和措施推動現代信息技術創新和信息產業發展,並通過政府採購、宣傳教育、培訓考核等活動促進信息技術套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信息化發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信息化研究、信息技術相關人才的培養和引進,加強各種信息化知識和技能普及。
普及中國小校信息技術教育,鼓勵發展信息技術職業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應當開展信息化宣傳、教育和科普活動。
第二章信息化規劃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信息化發展戰略的要求,科學預測,統籌協調,結合實際,組織編制信息化發展規劃。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信息化發展規劃以及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省信息化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信息化發展規劃以及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信息化發展規劃,經上一級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編制的信息化發展專項規劃,應當符合本行政區域信息化發展規劃和上一級信息化發展專項規劃,並報本級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編制信息化發展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各方面意見。
第十條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通信、廣播影視、城鄉規劃等部門,根據本級信息化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通信網、計算機網、廣播電視網等公共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城鄉規劃。
新建、擴建或者改建公共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符合規劃要求。公共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應當按照資源共享的原則,實現互聯互通。
第十一條信息化建設應當按照信息化發展規劃有序推進。信息化發展規劃生效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信息化發展規劃及其執行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信息資源開發利用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口、法人單位、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巨觀經濟等基礎資料庫的建設。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省信息資源開發標準,並加強對信息資源開發的指導。
第十三條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充分利用基礎資料庫建設本行業、本部門的業務資料庫;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基礎資料庫的建設單位應當為國家機關提供信息共享服務。
第十四條各級國家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採集、發布、更新政務信息,加強對政務信息的管理,保證政務信息的真實準確,對依法需要保密的政務信息應當採取安全措施防止政務信息丟失、泄露或者被濫用。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立政務信息資源目錄,規範行政機關採集政務信息的活動,避免重複採集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內的信息,促進資源的共享和互聯互通。
第十五條下列信息,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在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後7日內,在政府公眾信息網上發布,供單位和個人無償查詢:
(一)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
(二)國家機關的機構設定、職能和職責;
(三)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需要申請人注意的事項、數量、程式、期限、實施主體和結果;
(四)收費項目、標準和依據;
(五)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務信息。
第十六條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單位,應當將服務承諾、收費標準、辦事程式等信息通過網站及其他方式及時向社會公開,並逐步採用信息化手段開展業務辦理工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單位的信息公開和服務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規範政務信息資源的增值開發利用,鼓勵單位和個人對信息資源進行公益性開發利用。
第四章信息化工程建設
第十八條信息化工程建設依法實行項目法人制、工程監理制、招標投標制和工程質量負責制。
第十九條從事信息化工程的設計、開發、建設、監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
建設單位不得將信息化工程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
第二十條政府投資的信息化工程項目建設,應當符合政府採購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信息化工程建設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資質的單位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進行性能測試;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信息化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信息安全工程和政府投資的信息化工程的竣工驗收。
第二十二條 承攬信息化工程的單位應當對信息化工程承擔工程質量保修維護責任。政府投資的信息化工程的保修維護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於2年。
第二十三條 信息化工程建設和運行維護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建立規範的管理制度,做好信息內容更新,加強信息資源管理、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四條信息化工程建設應當使用經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軟體,鼓勵使用國產軟體和本省信息技術和產品。
第五章信息技術開發和推廣套用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信息技術推廣套用指南,確定推廣套用目標和重點領域,建立和完善信息技術推廣套用體系,促進信息技術在社會各行業的推廣套用。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組織、推動全省統一的電子政務網路建設和套用,促進各業務系統的互聯互通,提高工作效率和為民服務的水平。
國家機關建設本機關或者本系統電子政務網路工程,應當遵守國家和省的規定,充分利用已有網路平台和軟硬體資源,不得重複建設。
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定期組織本單位工作人員學習電子政務相關知識,開展電子政務技能培訓。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快信息化與工業化的融合,鼓勵套用信息技術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加強以農業和農村、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公共信息服務平台的建設。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安排一定資金,用於引導和扶持相關領域信息技術的推廣套用。
第二十八條 科技教育、醫療衛生、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社會保障、金融保險、公用事業等社會公共服務單位,應當加強信息技術的推廣套用,充分運用信息技術,提高社會公共服務水平和質量。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進電子商務的發展,運用信息技術建立和完善信用服務、安全認證、標準規範、線上支付和現代物流等體系,提升電子商務套用和服務水平。
第三十條 公共服務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準確、及時和全面地提供與人民民眾生活相關的信息服務,逐步通過信息化手段開展業務辦理、費用收繳、服務預訂等便民服務。
第三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信息技術人才的培養和使用,扶持信息技術社會培訓機構發展,推動政府、企業、高等院校及社會培訓機構的交流合作,推動人才培養與企業人才需求緊密結合,提高人才培養的針對性和適用性。
第三十二條 建設完善以信息技術人才庫、人才評價系統等信息互動平台為重點的信息技術人才服務支撐體系,促進企業與人才之間的信息交流,最佳化信息技術人才隊伍結構。對符合當地信息產業發展需求的人才服務支撐體系建設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貼。
第六章信息安全保障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信息安全應急處理協調機制,提高信息系統的安全防禦能力和處理信息安全突發事件的能力。
信息安全有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信息網路或者信息系統的運行單位和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機制,制定信息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信息網路和信息系統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法人合法權益,散布和傳播虛假信息、違法信息等活動,不得危害信息網路和信息系統的安全。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加強對信息發布的管理,遏制不良信息的傳播。鼓勵開發套用防範不良信息的信息技術。
第三十六條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信息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制度。
信息網路與信息系統的建設單位和運行維護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確定本單位信息網路與信息系統的安全等級,根據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進行建設和維護,並按照規定進行備案或者審批。
第三十七條 信息化工程設計和建設應當同時進行相應的安全系統的方案設計和建設,並滿足信息系統安全運行的需要。
信息安全工程和政府投資的信息化工程投入使用前,應當通過信息系統安全測評,測評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測評機構應當對測評結果負責。
第三十八條 信息網路與信息系統的建設單位和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制定信息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發生信息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事故後,相關單位應當迅速採取措施降低損害程度,防止事故擴大,保存相關記錄,並按照規定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制定相關行業的信息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落實工作。
第三十九條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信息安全有關管理部門對重點信息網路和信息系統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查找隱患,保障網路和系統正常運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相應資質擅自承攬或者冒用其他取得資質單位名義承攬信息化工程,或者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信息化工程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將信息化工程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有關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信息化工程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沒有同時進行安全系統的方案設計和建設,或者建設信息安全工程和政府投資的信息化工程未經信息系統安全測評或者測評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未制定信息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或者對信息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事故情況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信息化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化工程建設和管理,按照國家保密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對《貴州省信息化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審議,認為,《草案修改稿》認真吸收了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我省實際,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意按本次會議審議的意見修改後提交表決。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見。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將第二條和第五章標題中的“推廣套用”修改為“開發和推廣套用”。
2、刪去第七條第三款中的“新聞媒體”幾字。
3、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的“建立以農業和農村、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公共信息服務平台”修改為“加強以農業和農村、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公共信息服務平台的建設”。
4、在第三十五條中的“散布和傳播”後增加“虛假信息”幾字。
5、將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信息化工程設計和建設應當同時進行相應的安全系統的方案設計和建設,並滿足信息系統安全運行的需要。”
6、條例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10年5月1日”。
此外,還對《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條例草案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我受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委託,現對《貴州省信息化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當前,信息化水平已成為衡量一個地區綜合競爭力、現代化程度和經濟成長能力的重要標誌。按照黨中央、國務院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以工業化促進信息化,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要求,我省緊緊圍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目標,加快信息化建設步伐,信息技術在各領域的套用效果日漸顯著。2003年至2008年,全省信息化綜合指數從36.49提升到43.91,增長39.4%。但是,隨著高科技和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我省信息化建設、套用和管理相對滯後的矛盾越來越突出。一是缺乏專門的法律法規,信息化主管部門實施管理無法可依,信息化市場主體無章可循,信息化服務秩序混亂。二是缺乏統籌規劃,建設資金過於分散,重複建設、信息孤島、資源浪費情況較為嚴重。三是重建設、輕套用,信息資源開發和利用相對滯後,信息化套用層次較低。四是信息安全意識淡薄,技術保障措施薄弱,信息安全隱患嚴重。  目前,我國尚未制定專門的信息化法律、法規,雖有相關法律、法規就有關內容作了規定,但比較原則、分散。為了解決我省信息化工作中遇到的普遍性問題,在研究總結我省信息化工作的基礎上,借鑑發達省、市的經驗,制定符合我省實際的地方性法規,加快推進我省信息化發展是十分必要的。  二、起草的主要過程  2007年4月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省信息產業廳共同完成了《條例(草案)》立法可行性研究報告,成立了起草小組。起草小組先後到重慶、湖北等地進行了立法考察,在借鑑學習湖南、北京等省市地方立法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條例(草案)》草稿。起草小組多次對《條例(草案)》草稿進行了討論、研究,並徵求了省委政策研究室、省政協、省政府法制辦、省政府發展研究中心、貴州財經學院等單位及部分專家學者的意見,形成了《條例(草案)》。2009年8月10日,《條例(草案)》交財經委後,我委將《條例(草案)》發往各市、州人大常委會和地區人大工委徵求意見,並召開法規論證會聽取省政府有關部門及部分企業的意見。9月1日,我委會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省經信委對文本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完善。9月2日經財經委第33次會議審議通過,形成了現在的《條例(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管理體制問題。  推進信息化發展涉及政府及其多個部門的職責,根據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關於完善信息化推進體制的有關要求,《條例(草案)》作了三方面的規定: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信息化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信息化工作領導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化發展中的重要問題,安排信息化建設專項資金,並鼓勵社會各界加大對信息化建設的資金投入;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化發展的統一規劃、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信息化發展的相關工作。  (二)關於信息化發展規劃問題。  信息化發展規劃作為本地區信息化發展的指導性檔案,需要通過法規明確其法律地位和各規劃之間的關係。《條例(草案)》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信息化規劃工作,規範了信息化規劃的編制審批程式,明確了全省信息化發展規劃、市(州、地)、縣信息化發展規劃以及信息化發展專項規劃之間的關係。為了確保規劃的統一和全省信息化發展規劃的主導地位,還對審查程式作出規定,要求市(州、地)、縣信息化發展規劃和信息化發展專項規劃,均要經過省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或備案。  (三)關於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政府投資的信息化工程建設管理問題。  為了加強對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政府投資的信息化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條例(草案)》規定了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政府投資的信息化工程在報有關部門批准立項前應當經同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查,符合本級信息化有關規劃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方可按照建設項目程式辦理相關手續。對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政府投資的信息化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邀請同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四)關於信息安全保障問題。  目前,任何與網際網路相連線的信息系統都面臨著世界範圍內的網路攻擊、數據竊取、身份假冒等安全問題。我國進口的計算機系統產品,其安全功能基本上屬較低層次的,使用的微機和網路產品安全保障較弱,一些在建的重要信息系統,也缺乏安全技術防範措施。為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維護公眾利益和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對實行安全等級保護制度,信息化工程安全系統方案的設計和建設,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信息安全評估等方面作出了規定。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貴州省信息化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認為,為了規範信息化管理,加快信息化建設,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制定該條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後,分送全省各級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常委會各地區工作委員會徵求意見,並在省人大常委會網站全文公布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意見;省十一屆人大三次會議期間省人大代表選擇關注的立法項目時,有102名代表選擇了《條例草案》,法制工作委員會將《條例草案》文本寄送給這部分代表,徵求了他們的意見;同時,召開了省直有關單位參加的論證會,聽取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2010年2月2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並邀請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參加,對《條例草案》進行審議,並對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規範信息化管理,推動信息資源及技術的開發利用,加強信息安全保障,加快信息化建設,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條例草案》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實際,文本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通過。同時,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將第二條和第五章標題中的“開發套用”修改為“推廣套用”。  2、將第四條第一款中的“鼓勵社會各界加大對信息化建設的資金投入”修改為“鼓勵社會各界加大對信息化建設的投入” 。  3、在第七條第一款中的“鼓勵和支持”後增加“信息化研究”幾字;刪除第二款中的“建立並完善基礎課程體系”。  4、將第九條第二款中的“經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修改為“經上一級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內容為:“編制信息化發展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各方面意見。”  5、刪除第十一條。  6、刪除第十二條。  7、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國家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採集、發布、更新政務信息,加強對政務信息的管理,保證政務信息的真實準確,對依法需要保密的政務信息應當採取安全措施防止政務信息丟失、泄露或者被濫用。”  8、將第二十三條中的“建設項目”修改為“項目建設”。  9、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的“應當參與對信息安全工程和政府投資的信息化工程的竣工驗收”修改為“指導和監督信息安全工程和政府投資的信息化工程的竣工驗收”。  10、將第三十五條中的“給予適當補貼”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貼”。  11、將第四十三條中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予以處罰”修改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予以處罰”。  12、在第四十四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將信息化工程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有關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13、在第四十五條中的“責令限期改正”後增加“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14、在第四十五條後增加一條,內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信息化工程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15、將第四十六條中的“未經信息系統安全測評即投入使用”修改為“未經信息系統安全測評或者測評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16、刪除第四十七條中的“按照要求”幾字。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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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貴州省人大常委會召開《貴州省信息化條例》頒布實施新聞發布會。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傅傳耀、副省長孫國強出席新聞發布會並講話,貴州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黨組書記、副主任、省委國防工委書記張偉力出席會議。
傅傳耀指出,《條例》主要對我省信息化發展應當遵循的原則、信息化規劃、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化工程建設、信息技術開發和推廣套用、信息安全保障、法律責任等作出了詳細規定。這些規定,從我省實際出發,在堅持和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前提下,著重突出了加快我省信息化建設進程,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需要。《條例》的頒布標誌著我省信息化建設步入了一個新階段,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必須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安排,認真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
孫國強強調,要統一思想,充分認識《條例》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加大宣傳力度,為全面實施《條例》營造良好社會氛圍。要加強和完善信息安全保障措施,明確信息安全主管領導、分管部門,建立信息安全協調管理、情況通報和應急處理協調機制,制定信息安全應急預案並進行定期演練,將全省信息化建設管理工作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要以貫徹實施《條例》為契機,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和管理方式,抓好配套制度建設,積極推進信息化管理體制改革和創新,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據悉,《貴州省信息化條例》經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已於5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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