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集聚發展區認定和管理辦法

《北京市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集聚發展區認定和管理辦法》是為了貫徹落實《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北京加強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總體方案》《北京市智慧財產權強國示範城市建設綱要(2021-2035年)》《北京市“十四五”時期智慧財產權發展規劃》《北京市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的要求,加強對科技型中小企業集聚區智慧財產權工作的引導和規範,培育一批掌握核心專利技術的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提升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有序開展北京市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集聚發展區的認定和管理,制定的辦法。該辦法自2023年12月20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集聚發展區認定和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20日
  • 發布單位:北京市知識產權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關於印發《北京市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集聚發展區認定和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北京加強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總體方案》《北京市智慧財產權強國示範城市建設綱要(2021-2035年)》《北京市“十四五”時期智慧財產權發展規劃》《北京市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的要求,加強對科技型中小企業集聚區智慧財產權工作的引導和規範,培育一批掌握核心專利技術的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提升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有序開展北京市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集聚發展區的認定和管理,制定《北京市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集聚發展區認定和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認真執行。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
2023年12月20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北京加強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總體方案》《北京市智慧財產權強國示範城市建設綱要(2021-2035年)》《北京市“十四五”時期智慧財產權發展規劃》《北京市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的要求,加強對科技型中小企業集聚區智慧財產權工作的引導和規範,培育一批掌握核心專利技術的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提升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有序開展北京市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集聚發展區(以下簡稱集聚發展區)的認定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集聚發展區按照專業化、集成化、規範化的建設思路,科學管理,高效運轉,為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發展提供優質智慧財產權服務。
第三條 集聚發展區的認定和管理遵循“自願申報、公開公平、注重實效、擇優認定、綜合指導、適度支持、定期考核”的原則。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集聚發展區由其實際運營單位作為申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第五條 申報的集聚發展區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在本市設立的,符合本市高精尖產業發展方向的產業園區、科技園區、孵化器、眾創空間、創客空間等中小企業集中的創新創業載體以及聯盟、協會等中小企業集群。
2.集聚發展區企業數量原則上不少於70家,其中80%以上為中小企業,且60%以上屬於北京市高精尖產業領域。對於產業聚集度高並具有特色發展模式和明確智慧財產權工作規劃的集聚發展區可適當放寬規模限制。
3.集聚發展區企業的有效專利擁有總量不少於300件或發明專利擁有總量不少於150件。
4.已設立北京市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工作站,或具備智慧財產權政策宣傳、業務培訓、維權保護及委託承擔智慧財產權事務管理等服務功能。
第六條 申報主體,即集聚發展區的運營單位應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等,並且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智慧財產權服務機制完善。集聚發展區運營時間在3年以上(含3年),已建立較完備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體系,已配置智慧財產權管理服務相關的組織機構、經費安排,並具備智慧財產權管理服務的統籌規劃和運行保障機制。
2.智慧財產權服務能力紮實。集聚發展區開展智慧財產權服務在3年以上(含3年),在整合智慧財產權服務資源、搭建智慧財產權服務平台、推動智慧財產權高質量發展、培育智慧財產權人才、處理智慧財產權糾紛等方面具備一定工作能力。
3.智慧財產權服務效應突出。集聚發展區智慧財產權服務體系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氛圍良好,在服務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服務“兩區”建設、服務區域優勢特色產業等方面成效突出。
4.申請主體無不良信用記錄。申請主體在信用中國及信用中國(北京)上未有不良信用信息,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近3年未存在行政處罰情形。集聚發展區委託的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無因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等被行政主管部門、行業組織約談或懲戒的情形。
第三章 申報及認定程式
第七條 集聚發展區的申報及認定程式如下:
1.組織申報。北京市知識產權局通過官方網站發布申報通知,符合條件的申報主體應按照通知要求進行申報。申報主體應提交申報書、工作方案以及必要的證明材料。
2.逐級推薦。所在區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初審和推薦。
3.形式審查。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等進行形式審查。
4.專家評審。北京市知識產權局遴選專家,組成專家組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和論證,可視情況設定答辯、現場考察或可行性論證等程式。根據綜合排名,對符合條件的單位擇優確定。
5.網站公示。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對擬認定的集聚發展區在官方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7天,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正式認定。
對於有異議的單位,組織進行具體情況調查,確定處理意見。
第八條 申報主體應保證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對於弄虛作假的嚴肅處理,正在申報過程中的取消申報資格,已經取得認定的撤銷資質,且在5年內取消其申報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支持的各類項目的資格。
第四章 集聚區工作內容
第九條 經認定的集聚發展區應開展以下工作:
1.制訂智慧財產權發展規劃。編制集聚發展區智慧財產權發展規劃和工作方案,做好企業智慧財產權數據統計和信息分析,明確智慧財產權服務模式,創新智慧財產權服務舉措,推動集聚發展區智慧財產權工作水平提升。
2.開展智慧財產權政策宣傳。向集聚發展區企業宣傳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和政策、企業智慧財產權服務事項和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公共服務事項,針對智慧財產權全周期業務組織開展專業培訓,提升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管理和保護意識,推動智慧財產權高質量發展。
3.最佳化智慧財產權服務模式。聚焦集聚發展區重點及優勢企業,挖掘智慧財產權服務需求,建立企業智慧財產權管家和智慧財產權聯絡員制度,建立工作和數據台賬,促進智慧財產權服務供需對接,提升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保護能力。
4.集聚智慧財產權服務資源。對接高水平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構建全鏈條智慧財產權服務體系,加速科技創新企業提前智慧財產權導航和布局,促進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支撐集聚發展區整體創新發展。
5.打造智慧財產權服務平台。整合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管理、保護全鏈條服務內容,構建一站式智慧財產權服務平台,為科技創新企業提供優質高效的公益服務。
6.培育智慧財產權服務生態。引導智慧財產權代理、法律、信息、諮詢、運營、投融資等服務集聚,促進集聚發展區企業實現智慧財產權全方位發展。
7.推動智慧財產權價值實現。幫助企業對接高校、科研院所,促進專利技術轉化實施,幫助企業對接金融機構和相關服務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及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入園惠企”,拓寬投融資渠道。
8.提升智慧財產權服務水平。組織培育和申報智慧財產權優勢單位,引導組建或加入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引導企業貫徹實施智慧財產權相關管理規範;為集聚發展區重大活動提供智慧財產權服務支撐等。
9.面向集聚發展區企業提供其他智慧財產權服務。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條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對認定的集聚發展區給予工作指導和政策支持,包括:
1.推薦集聚發展區企業參加智慧財產權優勢單位申報、國家智慧財產權優勢示範企業培育等。
2.構建國家專利審查員實踐基地等工作體系,為集聚發展區企業智慧財產權申請、確權、維權提供便利條件。
3.引導企業與智慧財產權服務資源對接,開展智慧財產權布局和導航分析,有效挖掘和培育高價值專利。
4.指導企業與上下游產業主體建立智慧財產權聯盟,推動產業協同創新,共同應對智慧財產權風險。
5.鼓勵企業與高校院所開展產學研合作,開展聯合研發、智慧財產權與技術成果轉移轉化等工作。
6.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根據財政年度預算批覆,對認定的集聚發展區給予適當的經費支持,用於支持開展第九條所述的智慧財產權服務相關工作,對已獲得支持的工作事項不重複支持。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與項目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確定項目實施內容、目標、經費以及考核、驗收指標。項目單位應完成《項目任務書》的考核任務。
第六章 管理與考核
第十一條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對認定的集聚發展區進行管理、考核與監督:
1.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每年對已認定的集聚發展區單位進行考核,每三年進行覆核。
2.集聚發展區應於每年1月向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提交上年度智慧財產權工作報告。
3.無故不參加考核覆核,或參加考核覆核不合格的,限期半年整改,經整改後仍不合格的,終止集聚發展區資格。
4.被終止資格的集聚發展區5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第十二條 對於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有失信行為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視情取消資格。
第十三條 騙取資金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嚴肅處理並追回財政資金,5年內取消申報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支持的各類項目的資格。
第十四條 集聚發展區運營單位發生併購、重組、破產、名稱變更等變化的,應及時向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備案;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終止其相關資格;符合條件的,資格繼續有效。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內容解讀

一、背景依據
依據《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北京加強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總體方案》《北京市智慧財產權強國示範城市建設綱要(2021-2035年)》《北京市“十四五”時期智慧財產權發展規劃》《北京市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的要求。
二、目標任務
加強對科技型中小企業集聚區智慧財產權工作的引導和規範,培育一批掌握核心專利技術的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有序開展北京市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集聚發展區(以下簡稱集聚發展區)的認定和管理。
三、主要內容
(一)總則
第一至第三條為總則部分,說明《辦法》的制定依據、工作思路、管理原則。集聚發展區的認定和管理遵循“自願申報、公開公平、注重實效、擇優認定、綜合指導、適度支持、定期考核”的原則。
(二)申報條件
第四至第六條為申報條件,說明申報集聚發展區的主體及條件等。要求申報主體符合產業方向、企業構成、智慧財產權擁有數量等條件,同時要求申報主體具備智慧財產權服務機制完善、智慧財產權服務能力紮實、智慧財產權服務效應突出、無不良信用記錄等條件。
(三)申報及認定程式
第七至第八條為申報及認定程式,明確組織申報、逐級推薦、形式審查、專家評審、網站公示等相關程式,對違反真實性、合法性的情形予以嚴肅處理。
(四)工作要求
第九條為經認定的集聚發展區應開展的工作內容,包括制訂智慧財產權發展規劃、開展智慧財產權政策宣傳、最佳化智慧財產權服務模式、集聚智慧財產權服務資源、打造智慧財產權服務平台、培育智慧財產權服務生態、推動智慧財產權價值實現、提升智慧財產權服務水平以及開展面向企業的其他智慧財產權服務等。
(五)政策支持
第十條為經認定的集聚發展區可獲得的工作指導和政策支持,包括推薦企業參加優勢單位培育;為集聚發展區企業智慧財產權工作提供便利條件;引導企業與智慧財產權服務資源對接;指導建立智慧財產權聯盟,推動產業協同創新;鼓勵企業與高校院所開展產學研合作;根據財政年度預算批覆對認定的集聚發展區給予適當的經費支持等。
(六)管理與考核
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為管理、考核與監督要求。已認定的集聚發展區單位每年進行考核,每三年進行覆核。無故不參加考核覆核,或參加考核覆核不合格的,限期半年整改,經整改後仍不合格的,終止集聚發展區資格。對提供虛假材料並有失信行為的,以及對騙取資金的情形,視情況取消其認定資格並追回財政資金。
(七)附則
本《辦法》由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四、涉及範圍
申報的集聚發展區應為在本市設立的,符合本市高精尖產業發展方向的產業園區、科技園區、孵化器、眾創空間、創客空間等中小企業集中的創新創業載體以及聯盟、協會等中小企業集群,同時具備《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全部條件。
五、執行標準
集聚發展區的申報主體為其實際運營單位。運營單位應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等,並且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智慧財產權服務機制完善。集聚發展區運營時間在3年以上(含3年),已建立較完備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體系,已配置智慧財產權管理服務相關的組織機構、經費安排,並具備智慧財產權管理服務的統籌規劃和運行保障機制。
2.智慧財產權服務能力紮實。集聚發展區開展智慧財產權服務在3年以上(含3年),在整合智慧財產權服務資源、搭建智慧財產權服務平台、推動智慧財產權高質量發展、培育智慧財產權人才、處理智慧財產權糾紛等方面具備一定工作能力。
3.智慧財產權服務效應突出。集聚發展區智慧財產權服務體系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氛圍良好,在服務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服務“兩區”建設、服務區域優勢特色產業等方面成效突出。
4.申請主體無不良信用記錄。申請主體在信用中國及信用中國(北京)上未有不良信用信息,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近3年未存在行政處罰情形。集聚發展區委託的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無因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等被行政主管部門、行業組織約談或懲戒的情形。
六、專用名詞解釋
智慧財產權布局:指根據企業經營發展方向,從產品、技術、市場等維度出發,部署具有一定數量規模、門類齊全的智慧財產權體系,幫助企業獲得在特定領域的智慧財產權競爭優勢。
專利導航分析:指在產業規劃、企業創新活動中,以專利數據為核心深度融合各類數據資源,全景式分析區域發展定位、產業競爭格局、技術創新方向,提高決策精準度和科學性,實現創新資源有效配置的專利信息套用模式。
專利挖掘:指針對企業研發、產品創新等過程,從技術和法律層面進行剖析、整理、拆分和篩選,從而確定申請專利的技術創新點和技術方案。
智慧財產權運營:指通過策略定製和方案設計,為實現企業智慧財產權價值而採取的專利、商標、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轉讓、許可、投融資、證券化及形成技術標準等運營措施。
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指企業以合法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經評估後作為質押物從銀行獲得貸款的一種融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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