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城區中小企業服務分中心、小企業創業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中小微企業創業、創新能力,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11〕17號)檔案精神,健全東城區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體系,按照“總量控制、規模適當、嚴格標準”的原則,推進東城區中小企業服務分中心、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引導企業集聚的商務樓宇、廠房、院落向適合東城區產業發展需要的“集聚人口少”、“高精尖”產業轉型升級,豐富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內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東城區中小企業服務分中心、小企業創業基地(以下簡稱:分中心、基地)是指經東城區政府認定,並由區產業投資促進局授牌的東城區中小企業服務分中心和小企業創業基地。
第三條 本辦法中中小微型企業是指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中型、小型、微型企業標準劃分的企業主體。
第四條 區產業投資促進局是本管理辦法主責部門,負責組織分中心、基地的授牌、管理及考評。
第二章 分中心、基地的授牌
第五條 擬申報分中心、基地的運營主體按要求向區產業投資促進局提出申請。區產業投資促進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邏輯性初審,在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和實地考察的基礎上,提出推薦名單並徵求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區國稅局、區地稅局、東城工商分局意見,最終結果報請區政府同意後,由區產業投資促進局授予“東城區中小企業服務分中心”或“東城區小企業創業基地”的稱號。
第六條 分中心、基地的入駐企業必須符合《北京市新增產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和《東城區產業指導目錄》要求,符合“高精尖”產業方向,符合東城區產業發展定位。
第七條 分中心的授牌標準包括:
(一)公益類和增值類服務視窗分別不少於10個,使用面積不少於300平方米。
(二)設立企業一站式服務視窗,對新入駐企業落戶過程中需辦理的各項審批事項提供代辦服務,簡化企業辦事流程。
(三)進駐企業辦公場所不少於30個房間,每間不少於10平方米。
(四)用於單個企業的諮詢和業務解釋場所,不少於5個工作間,每個工作間面積不低於20平方米。
(五)建有餐廳和休息區,配備工作人員、入駐企業人員的就餐、休息等基本生活保障空間,面積不少於100平方米;不少於20個企業辦事停車位;設立相應的健身設施;保證通訊、網路暢通。
(六)用於組織駐區企業的政策解讀、培訓、表彰等公共服務面積不少於300平方米。
(七)簽約一批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勞動社保、人力資源、融資、培訓等方面服務的中介機構,吸引社會力量參與企業服務,聚集各類中介機構不少於15家。
(八)註冊企業必須符合東城區產業發展方向。
(九)運營主體工作人員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其中80%為大學本科以上學歷,50%的員工有從事中小微企業服務2年以上的工作經驗。
第八條 基地的授牌標準包括:
(一)項目建設符合東城區土地規劃要求,依法取得創業基地經營場所,符合東城區產業發展方向和發展規劃,布局合理,發展方向明確,特色明顯。
(二)應具備可持續發展能力,以小企業為服務對象,為小企業創業、研發提供完善的基礎設施,良好的生產環境,較健全的服務功能。配備有統一的服務機構,為初創企業提供全方位、多層次的服務,一般包括政務代理、創業培訓、信息諮詢、企業管理、技術支撐、市場開拓、融資服務、物業管理等系列服務。
(三)建築總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並具備較為完善的供電、供水、排水、通訊網路等基礎設施。配有相應的公共配套空間和設施,其占用面積不應少於創業基地總面積10%,具有與入駐企業數量相配套的停車位。
(四)聚集一定數量的企業,其中80%以上入駐企業在東城區完成工商、稅務、統計登記。入駐企業必須符合東城區產業發展方向。
(五)運營主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原則上成立時間兩年以上,特殊情況下,可適當放寬至一年。
第三章 分中心、基地的公共服務
第九條 經授牌的分中心提供的公共服務必須包含以下基礎服務內容:
(一)政策解讀,包括政策宣傳,營造有利於中小微企業發展的輿論環境。
(二)信息諮詢,包括政策諮詢、法律、財會、人力等專業類業務前期答覆與指導。
(三)培訓服務
1.政府各部門的政策培訓;
2.企業設立培訓:
工商註冊、稅務辦理、人力社保內容辦理、會計準則以及相關政策的講解和培訓;
3.為初創期企業及小微企業提供針對性、實用性培訓,搭建交流平台,為成長期企業提供的各類項目路演活動。
(四)政務代辦,包括工商註冊、稅務登記、統計登記、
專項審批等。
(五)法律事務代辦,包括法務顧問、訴訟代理等律師事務業務。
(六)會計代理服務,包括
代理記賬、財務託管、增資變更等專業會計服務內容。
(七)人力資源代理,包括人才代理,社保/公積金委託代理、代理招聘等業務。
第十條 經授牌的基地提供的服務必須包含以下創業孵化服務內容:
(一)創業場所,提供經營(辦公)場所或掌握創業技術的見習場所。
(二)創業指導,具備創業指導或輔導師,開展創業指導和培訓工作。
(三)孵化服務,為創業者提供法律、會計、評估、行銷、市場策劃等諮詢服務,提供資金、市場對接平台。
(四)公共服務內容,可參考第九條所列內容。
第十一條 分中心、基地根據自身情況也可提供以下增值服務內容:
(一)投融資服務
(二)上市服務
(三)信用評級服務
(四)項目申報服務
(五)企業人才培訓,員工培訓、拓展培訓等
(六)企業家理財、經營管理類培訓等
第四章 分中心、基地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條 分中心、基地的日常聯繫由區產業投資促進局定點聯絡員負責。原則上每個分中心或基地配備1名聯絡員。聯絡員對責任分中心或基地的建設情況、日常運行情況和發展規劃具有知情權,並可通過電話、活動及走訪形式獲取相關信息。聯絡員同時有義務協助解決責任分中心或基地的相關困難。
第十三條 分中心、基地運營主體應定期向區產業投資促進局報送建設情況、服務開展情況和近期規劃信息。一是建立信息報送制度。分中心、基地運營主體每月前兩個工作日內報送上月工作總結和當月工作計畫,統計上月活動開展、入駐企業變動、服務企業情況以及企業困難需求等重要數據,計畫本月主要工作;二是遇組織或承辦的重大活動前,分中心或基地運營主體要及時將信息報送聯絡員,並在活動結束後及時上報活動專題信息;三是每半年組織一次工作總結,總結工作情況和上報工作計畫。
第十四條 分中心和基地運營主體要加強對入駐企業的服務,建立入駐企業檔案和台帳,定期收集和更新企業信息,保證數據可靠有效。入駐企業檔案應包含企業註冊登記證照的複印件(工商、稅務、統計)、企業法人身份證複印件、入駐企業與分中心、基地運營主體簽訂的租賃協定或合作協定、入駐企業承諾書、企業年度財務報表或審計報告、企業年度繳稅情況等內容。分中心和基地要有專人負責聯繫企業,每月通過電話、電子郵件和即時通信軟體等多種途徑定期與入駐企業取得聯繫,獲得企業經營狀況、實際辦公人數和規範經營等基本情況,確保企業不失聯,不出現違法亂紀問題,發現隱患企業要及時上報處理。
各分中心、基地運營主體每年定期向區產業投資促進局提供入駐企業台賬,協助區工商、稅務部門開展企業清理工作。
東城工商分局、區國稅局、區地稅局每年定期向區產業投資促進局反饋各分中心、基地入駐企業登記、繳稅情況,協助分中心、基地完善入駐企業台賬。
第十五條 分中心和基地要建立入駐企業退出機制,對屬於非首都核心功能疏解企業、長期失聯企業、不配合分中心或基地管理企業、1年以上無經營數據或納稅數據企業、不正當經營、違法亂紀企業等要及時清退出分中心、基地。
分中心和基地要將企業信息反饋區產業投資促進局或相關職能部門,東城工商分局、區國稅局、區地稅局應積極開展相關執法活動,推廣正常經營秩序。
第五章 分中心、基地的考評和稱號撤銷
第十六條 區產業投資促進局每年組織對分中心、基地進行考核和評價,對分中心、基地軟硬體建設和公益性服務給予資金扶持,扶持資金額度與考核結果掛鈎,對不合格的分中心、基地責令整改,對兩次以上整改無效的撤銷其分中心、基地稱號。
第十七條 對分中心、基地的資金扶持內容包括:一是對新授牌的分中心、基地運營主體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資金補貼。補貼分三年安排,其中授牌當年給予補貼20萬元,授牌後第二年且考評合格以上的給予補貼20萬元,授牌後第三年且考評合格以上的給予補貼10萬元。二是每年對分中心、基地舉辦公益性培訓和活動,按照相關費用給予運營主體資金補貼。其中,對考評優秀的分中心、基地補貼金額不超過12萬元。對考評合格的分中心、基地補貼金額不超過8萬元。對考評不合格的分中心、基地不予補貼。
第十八條 補貼資金的使用監管。對分中心、基地的政府資金補貼,原則上分中心、基地只能用於拓展公共服務內容、提高服務水平和能力,以及公共服務場地進行必要改擴建的支出;必要的設備購置支出;軟體開發或購置支出;組織開展公益性和公共性服務必要支出等。每年由區產業投資促進局組織第三方機構對分中心、基地使用政府補貼資金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對分中心、基地未按上述用途使用政府補貼資金的,由區產業投資促進局予以追回。
第十九條 考核每年進行一次,總分值為100分。具體內容參考附屬檔案《東城區中小企業服務分中心、小企業創業基地考核量化表》。
第二十條 考核的組織。每年由區產業投資促進局組織、開展考評工作。按照考評內容各分中心和基地提供相關材料,採取實地考評和材料考評相結合的方式,按照評分標準給予打分。
第二十一條 考核的評定。考核成績排名前30%的分中心、基地考核結果評定為優秀,考核成績低於60分且達不到平均分數一半的分中心、基地評定為不合格,其餘分中心、基地考核評定為合格。
第二十二條 建立分中心、基地考核評定一票否決制,對分中心、基地出現以下問題的,在年度考核中直接定為不合格。
(一)引進不符合《北京市新增產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和《東城區產業指導目錄》要求的企業入駐。
(二)分中心、基地入駐企業發生違法違紀情況或被行政部門立案處理的企業數量超過入駐企業總數5%的。
(三)分中心、基地運營主體發生違法違紀情況或被行政部門立案處理的。
第二十三條 社會監督。由區產業投資促進局每年組織對分中心、基地開展滿意度調查,從分中心、基地入駐企業和服務企業當中隨機挑選一定比例企業填寫滿意度調查問卷,收集並反饋各分中心、基地在服務企業中的問題和建議,對滿意度較低的分中心、基地由區產業投資促進局開具整改通知書並督促分中心、基地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分中心、基地的稱號撤銷。分中心、基地的撤銷稱號是指在年度考核中出現一次不合格的分中心、基地,由區產業投資促進局開具整改通知書並給予分中心、基地半年的整改時間,對連續兩次不合格的分中心或基地,經區產業投資促進局研究並報區政府同意後由區產業投資促進局撤銷分中心、基地稱號並收回稱號授牌。
對於授牌時間不滿2年的分中心、基地,如被撤銷分中心、基地稱號並在授牌期間享受過第十七條資金補貼的,由區產業投資促進局收回已撥付補貼資金。
第二十五條 分中心、基地運營主體應對所提供認定、考核管理的相關報告、資料和數據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區產業投資促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三十日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