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城區關於促進產業發展的暫行辦法

東城區關於促進產業發展的暫行辦法是東城區政府發布的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城區關於促進產業發展的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東城區政府
東城區關於促進產業發展的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國家戰略,促進非首都功能疏解,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結合調整後的《北京市東城區總體發展戰略規劃(2011年-2030年)》以及我區經濟發展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東城區產業和投資促進局是本辦法的實施主體,具體負責本辦法信息發布、項目徵集、組織評審、政策兌現等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支持的領域和方向為:符合東城區高精尖產業發展方向以及《東城區產業指導目錄(2015年版)》要求,且不屬於《北京市新增產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2015年版)》範疇的。
第四條 適用本辦法的企業主要是指依法在東城區完成各項註冊手續,符合東城區產業發展方向的中小企業。中小企業是指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有關檔案規定標準劃分的企業。
第五條 本辦法中東城區各類公共服務平台是指經東城區政府批准,有關部門認定的中小企業服務分中心、小企業創業基地、文化創意產業集聚區、孵化器等。
第六條 本辦法中“區級財力貢獻”是指:按照國家分稅制和北京市財政管理體制,企業上繳的各項稅收東城區留成部分扣除轉移支付上繳北京市財政和國家法律規定的專項事業費法定增長後的餘額。財力貢獻時間為公曆年度。
第七條 本辦法中“融資服務”是指:貸款融資、集合債券、集合票據、集合信託、融資租賃、私募債等相關金融服務。
第八條 本辦法中“股權激勵”是指:以本企業股權為標的,以股權獎勵、股權出售、股票期權等方式對企業的重要科技人員及經營管理人員等實施的激勵行為。
第二章 補貼類條款
第一節 對駐區企業補貼
第九條 租房補貼:對於符合東城區產業發展方向,新設立或新遷入東城區的文化創意產業、新興產業企業,租用辦公用房開展實際經營且第一個完整財政年度實際營業收入不低於500萬元的,按照年房屋租金20%的標準給予房租補貼,執行期3年,三年房租補貼額累計不超過300萬元。企業享受補貼期間,不得將辦公用房出租、轉租或改變其用途;違反上述規定的,應退還已獲得的補貼資金。
第十條 貸款貼息:駐區企業從駐區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取得的與生產經營直接相關的短期貸款項目,實際支付不高於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40%的利息,給予不超過50%的貼息,每家企業補貼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一條 融資補貼:駐區企業通過東城區各類公共服務平台開展融資活動,按照不超過其服務費用50%的標準進行補貼,單個項目補貼額不超過5萬元,每家企業年補貼額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二條 擔保費用補貼:駐區企業實際支付給駐區擔保機構的服務費給予50%補貼,每家企業補貼額不超過10萬元。
第十四條 展會參展補貼:鼓勵東城區駐區企業積極參加行業內省級以上重大展會活動,對駐區參會企業實際支付的展位費用給予不超過30%補貼,每家企業年補貼額不超過10萬元。對於已申請享受市級補貼政策的展會參展項目,不再同時享受東城區補貼政策。
第二節 對公共服務平台補貼
第十五條 公共服務平台建設補貼:引導和規範東城區各類公共平台建設,為企業發展提供良好條件和環境,經區相關主管部門評審,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補貼。對通過市主管部門審查,取得北京市資金支持的公共服務平台建設項目,給予不超過1:0.5的資金配套。
第十六條 公共服務平台活動補貼:對於東城區各類公共平台,舉辦公益性培訓和活動,可對相關費用給予資金補貼,對考評優秀的同一主體年補貼資金不超過12萬元,對考評合格的同一主體年補貼資金不超過8萬元。
第三節 對中介服務機構補貼
第十七條 擔保機構代償補貼:駐區擔保機構為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駐區企業提供擔保服務發生的代償損失,按照代償金額15%給予補貼,每家擔保機構年補貼額不超過50萬元。
第三章 獎勵類條款
第一節 對駐區企業獎勵
第十八條 獲獎獎勵:對獲得國家級“馳名商標”稱號的駐區企業,給予不超過3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獲得省(自治區、直轄市)級“著名商標”稱號的駐區企業,給予不超過1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九條 非遺獎勵:鼓勵駐區企業的項目或產品申請進入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進入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項目,給予項目單位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進入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項目,給予項目單位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進入東城區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項目,給予項目單位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已享受過獎勵的項目不再給予獎勵。
第二十條 資金配套獎勵:駐區企業獲得國家或北京市專項資金支持,給予不超過1:0.5的資金配套,每家企業總配套額不超過100萬元,已享受過東城區配套的項目不再給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引進風險投資獎勵:對於引進風險投資且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駐區企業,按照引入的風險投資額給予資金獎勵,每家企業年獎勵額不超過50萬元。
第二十二條 股權投資獎勵:對於新設立或新遷入東城區,經國家、北京市相關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備案)的股權投資企業及其管理企業,投資於符合東城區產業發展方向的駐區企業後,股權投資企業完成全部投資或管理企業在東城區管理的基金存續期結束後,按其投資於駐區企業的區財力貢獻,給予相應獎勵。被投資駐區企業區財力貢獻達到200萬元以上,按照區財力貢獻10%給予一次性獎勵,每家股權投資企業及其管理企業獎勵額度不超過200萬元。
第二十三條 股權激勵獎勵:支持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駐區企業開展股權激勵工作,對於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勞動保障部《關於企業實行自主創新激勵分配製度的若干意見》(財企〔2006〕383號),或《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實施辦法》(財企〔2010〕8號)的規定實施股權激勵且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駐區企業,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四條 成果轉化獎勵:鼓勵駐區企業將自主創新成果實現市場化、產業化,對已經轉化為產品或服務的企業且年營業收入達到500萬元以上,給予每項轉化成果不超過10萬元的資金支持,每家企業獎勵金額不超過50萬元。
第二十五條 標準化項目獎勵:鼓勵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駐區企業牽頭或主導制定各級標準化項目,對已公布的國際標準,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獎勵;對已公布的國家標準,給予不超過50萬元獎勵;對已公布的行業標準,給予不超過30萬元獎勵;對已公布的地方標準,給予不超過10萬元獎勵。
第二十六條 出口獎勵:對於年產品或服務出口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二節 對中介服務機構獎勵
第二十七條 金融機構獎勵:鼓勵駐區各類金融機構為符合東城區產業發展方向的企業,提供包括集合債券、集合票據、集合信託、融資租賃、私募債等相關金融服務。對當年為10家以上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駐區企業提供融資服務,且累計融資額達到1億元以上,按照融資總額0.25%給予獎勵,每家金融機構獎勵金額不超過50萬元。
第二十八條 擔保機構獎勵:鼓勵駐區擔保機構為符合東城區產業發展方向的駐區企業提供擔保服務,對於為駐區企業年度擔保額在3000萬以上的駐區擔保機構,按其提供擔保總額1.5%給予獎勵,每家擔保機構獎勵金額不超過50萬元。
第三節 對商務樓宇獎勵
第二十九條 樓宇置換獎勵:鼓勵樓宇業主或經營單位加強與政府合作,對總建築面積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非商務樓宇實行整體功能置換轉為商務樓宇,並與東城區簽署合作協定開展招商工作,按改造商務樓宇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的標準,給予改造主體不超過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三十條 樓宇產業聚集獎勵:為發揮樓宇經濟聚集效益,促進新興產業實現發展,新興產業企業入駐數量占本商務樓宇入駐企業總量60%以上或使用面積占可租用面積的60%以上,且樓宇整體出租率達到90%以上,同時已入駐新興產業企業區財力貢獻合計占本樓宇全部企業區財力貢獻總額的60%以上的商務樓宇,給予經營單位不超過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四節 其他獎勵
第三十一條 社團獎勵:支持符合我區產業發展方向的協會、商會、聯盟等社會團體入駐東城區發展,對於新入駐我區且註冊會員數量在60家以上的機構,能夠為東城區引入新的企業,且該企業當年實現區財力貢獻的,按照企業實現區財力貢獻的一定比例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對於已連續獲得本辦法扶持資金三年的企業,不再享受本辦法的政策扶持;同一企業同一質類的項目不能重複享受,同一企業不同質類的項目不超過3個;當年政策獎勵額度不超過企業當年區級財力貢獻額度,但經第三方及其它輔助方式評估認定有發展潛力的企業,雖貢獻不大,但仍可享受政策扶持。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與市、區其他優惠政策相同的內容不重複享受,可由企業自行從優選擇。企業執行“一事一議”合作協定不適用本政策相關條款。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中補貼、獎勵等金額幣種均為人民幣。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享受本辦法相關政策的企業在申報獲取政府扶持資金時應遵循誠信原則,有任何瞞報、虛報或者編造條件的,不能獲得扶持資金。對發現企業存在任何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以及長期不清還財政債務的,一律取消企業享受政府扶持資金的資格。若企業將獲得的扶持資金用於生產經營以外其他用途的,應退回全部獎勵和補貼資金。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享受本辦法相關政策的企業,享受獎勵後必須在東城持續經營不少於五年,五年內遷出東城區的,應退回在東城區享受的所有獎勵和補貼資金。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東城區產業和投資促進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在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北京市或東城區頒布新政策,則按新政策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原《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東城區促進二四三產業發展辦法的通知》(東政發〔2014〕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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