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城區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東城區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東城旅遊示範區和功能區建設,加強和規範我區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進一步發揮政府對旅遊產業的引導和調控作用,推動我區旅遊產業發展並在全市起到引領示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管理條例》、《北京市旅遊管理條例》、《北京市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東城區旅遊發展專項資金是經區政府同意,由區級財政性資金每年安排2000萬元,統籌用於符合全區及北京市旅遊發展需要的項目。符合北京市和東城區旅遊整體規劃及本辦法支持範圍的區內重點項目,可以申請區級旅遊發展專項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堅持“突出重點、專款專用、追蹤問效、厲行節約、統籌兼顧”的原則。
第二章專項資金使用範圍及支持方式
第四條區級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分為旅遊產業發展引導資金和旅遊行業發展促進資金。
第五條旅遊產業發展引導資金分為:
(一)旅遊產業功能區發展引導資金。主要用於重要旅遊產業功能區域的整體促進;
(二)重點旅遊產業項目引導資金。主要用於支持符合全市及我區旅遊產業發展方向,並在其所屬領域內具有導向作用的重點產業項目,包括會獎旅遊、修學旅遊、中醫藥旅遊等高端業態項目以及特色旅遊商品等與其他產業特別是現代服務業融合發展的項目;
(三)旅遊公共服務設施引導資金。主要用於支持符合旅遊產業發展方向的重要旅遊公共服務設施;
(四)區委區政府安排的重點工作及其他符合東城區旅遊產業發展方向、具有示範引領作用的產業項目。
第六條旅遊行業發展促進資金分為:
(一)宣傳促銷資金。指為開拓國內外旅遊市場而進行宣傳、促銷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包括:
1.國內外活動宣傳促銷資金。主要用於參加國內外舉辦的重大旅遊宣傳促銷活動、重要展會及會展活動等所發生的費用。
2.國內外廣告宣傳資金。主要用於為宣傳我區旅遊業整體形象在國內外媒體製作、刊登廣告和開展宣傳工作所支付的費用。
3.旅遊宣傳品製作資金。主要用於為推介我區旅遊資源製作系列宣傳品的費用。
(二)行業發展規劃及政策研究資金。指用於我區旅遊行業發展規劃和行業標準的研究、編制及相關組織方面的費用,包括旅遊規劃調研、旅遊統計分析等方面的費用;
(三)區域旅遊合作資金。主要用於加強與國際、國內旅遊資源的交流而開展的旅遊合作等方面工作所需的經費;
(四)區委區政府安排的重點工作及其他符合東城區旅遊業發展的工作所需經費。
第七條旅遊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方式主要有:
(一)旅遊產業發展引導資金支持方式為項目補助和政府獎勵資金兩種形式。
1.項目補助資金。補助金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列入東城區旅遊發展規劃並符合條件的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可以給予全額補助。補貼額度參考評審結果,結合我區財力及旅遊功能提升要求予以安排。
2.配套獎勵資金。對於獲得市級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獎勵的項目,給予相應的配套獎勵,同一家項目主體所獲配套資金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已享受過東城區配套的項目不再給予支持。
(二)旅遊行業發展促進資金以項目補貼方式為主。按照北京市及東城區相關預算管理辦法進行資金審批。
第八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項目,不予安排專項資金:
(一)有智慧財產權爭議的;
(二)已獲得其他區級財政專項資金補助的;
(三)項目申請單位因違法行為被執法部門依法處罰且未滿2年的;
(四)項目申請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正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的;
(五)應由政府其他資金支持的。
第九條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需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一項目重複申請財政資金的,一經發現,取消其申報本年度專項資金的資格,項目申請單位三年內不得申報本專項資金。
第三章 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十條 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由區財政局與區旅遊委共同實施監管。
第十一條 區財政局職責
(一)負責統籌全區旅遊發展資金需求,對所需資金進行前期評審、審核並批覆預算;
(二)按照批覆預算及資金年度使用計畫撥付資金;
(三)不定期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按照績效考評要求,對項目組織績效考評。接受相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十二條 區旅遊委職責
(一)根據旅遊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確定年度重點工作,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規定,編報本部門旅遊發展專項資金預算;
(二)負責指導項目單位進行項目的立項、評審等工作,並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全過程的監管;
(三)建立健全旅遊專項資金管理制度,組織本部門項目實施,保證資金使用規範安全;
(四)按照實際執行情況,編制年度決算;
(五)按照績效考評要求,對項目進行績效考評。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資金使用單位職責
(一)根據項目指南申報項目,並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要求,編制項目申報文本,同時附加相關立項材料依據;
(二)按照項目批覆內容,組織項目實施,落實項目實施條件和配套資金,確保項目實施效果;
(三)對項目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四)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四章 預算管理
第十四條 預算的申報與審批
(一)旅遊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申報與審批
1.項目申請單位,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本著務求實效、勤儉節約的原則,向區旅遊委提出資金預算申請,申報資料要真實、準確、完整和規範。
2.旅遊產業發展引導項目採取聯合評審方式,即區旅遊產業立項評審和財政投資評審工作同時進行。區旅遊委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旅遊產業項目立項評審,對項目的可行性、績效性、安全性及實施條件等內容進行評估、論證;項目通過立項審核後,財政委託第三方機構對項目資金的合理性進行評估、論證;評審後形成聯合評審報告,同時報送區旅遊委和區財政局。
3.區旅遊委根據評審報告及旅遊產業規劃等提出項目初審意見。
4.區財政局根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規定,結合聯合評審結果及初審意見進行資金審核,審核後的專項資金由區旅遊委會同區財政局報請主管區長批准後,提交區政府審議。經區政府審議通過的專項資金預算,由區財政局進行預算批覆。
5.區旅遊委根據區財政局資金預算批覆下達項目批覆,對項目績效目標、完成期限、工程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並監督落實。
(二)旅遊行業發展促進資金的申報與審批
1.區旅遊委根據本區旅遊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編制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年度預算。
2.申報項目時,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要求,提供項目申報書、項目支出預算明細表、項目績效目標,重要項目需提供可行性報告。有自籌經費來源的,應提供出資證明及其他相關財務資料。以上申報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由申報單位負責審核。沒有提交所需資料以及不按規定程式報送申請的,不予受理。
3.區財政局對項目進行審核,並按照預算資金管理相關規定進行預算批覆。
(三)專項資金報送採取集中報送的方式。
第十五條 預算執行
區財政局批覆項目後,按照項目支出管理辦法以及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及時撥付,不得挪作他用。資金到位後,區旅遊委應按照項目批覆內容和要求及時組織實施。原則上項目應於當年完成,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的,結餘資金按《東城區行政事業單位財政結餘資金管理辦法》(東財發〔2011〕491號)執行。
第十六條 政府採購及資產管理
對需要實行政府採購的項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東城區政府採購預算管理法》及北京市東城區政府採購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執行;對於資金使用單位購置的國有資產,按照《東城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東政發〔2011〕24號)執行。
第十七條 項目調整
專項資金預算一經批覆,資金使用單位不得自行調整。預算執行過程中,如發生項目變更、終止、調整預算的,按照預算管理的程式報批。
第十八條 執行結果
按照預算管理要求,區旅遊委編列決算,區財政局審批。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資金使用單位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補助資金項目需設定專項資金明細賬目,做到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擠占和挪用,並嚴格現金支取。對於獲得財政資金全額支持的項目要單獨立項核算。
第二十條 區旅遊委、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對資金的使用情況將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專項資金的有效使用。對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或不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區旅遊委在項目完工後,將委託中介機構進行考評。區財政局根據《北京市東城區部門預算支出績效考評管理暫行辦法》(東財績效〔2010〕55號),對專項資金實施績效考評工作。區旅遊委和區財政局將根據專項資金使用情況、評審結果和績效考評結果,作為以後年度安排資金的參考依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東城區旅遊委、東城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原《東城區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東財發〔2014〕8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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