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專項資金是指經市政府批准設立,由市級財政按年度預算安排,專門用於支持我市旅遊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二條 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部門負責預算申報、預算執行,組織項目申報和審議,編制分配計畫,信息公開和績效評價等。
縣(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部門負責組織當地項目申報、初審上報工作,負責監督項目承擔單位合法合規使用財政資金及績效自評工作,配合上級部門做好審計、監督檢查、績效評價。
第三條 專項資金將重點支持納入惠州市旅遊發展規劃的重點領域、重大任務和重要創新,對惠州建設粵港澳地區重要的旅遊休閒度假基地和國內著名旅遊目的地有成效或有突出貢獻的基礎性、公益性、功能性項目。
第四條 根據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具體使用範圍包括:
(一)支持和促進旅遊產業發展的相關項目。
(二)推進全域旅遊發展的項目。
(三)旅遊公共服務平台建設項目。
(四)旅遊新業態項目。
(五)旅遊扶貧開發項目。
(六)紅色旅遊開發項目。
(七)旅遊規劃編制項目。
(八)旅遊公益設施項目。
(九)旅遊品牌培育及推廣項目。
(十)文旅融合項目。
第五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申報專項資金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在本市註冊登記,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三)申報項目應符合專項資金項目適用範圍確定的支持方向和重點;
(四)同一項目不得拆分、重複申報。
第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申請專項資金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惠州市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者多證合一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其他要求提供的相關材料。
第七條 專項資金項目應按如下程式確定:
(一)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部門按照國家、省、市工作要點制定並發布專項資金重點扶持的方向、要求及年度項目申報通知,明確資金的申報時間、申報程式、扶持範圍、扶持對象、申報條件和材料、扶持標準、資金撥付等內容。
(二)項目建設單位按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和方式,在規定期限向所在縣(區)的文化廣電旅遊體育部門遞交申報材料,由縣(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初步審核、篩選。
(三)縣(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初步審核、篩選後,研究擬定申報項目,上報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部門進行複審,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部門擇優確定支持項目,由局務會集體審議,擬支持項目在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通過“惠州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網站”予以公示)完成後,向市財政部門備案,按程式下達專項資金項目計畫。
第八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式為無償資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專項資金不予以扶持:
(一)同一建設內容的項目已獲得國家、省、市資金扶持的,不能重複申報“專項資金”的扶持補助。
(二)申請單位因違法行為被執法部門查處未滿兩年的。
(三)申請單位有拖欠銀行債務、偷稅漏稅、惡意欠薪等嚴重失信行為的。
(四)在申報年度內若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訴並經查實負有責任的旅遊企業或單位,實行一票否決制,不得申報。
(五)申請單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
第九條 市財政部門根據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部門的項目計畫下達資金檔案,按照
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相關規定辦理專項資金撥付手續。項目資金通過財政部門逐級下撥,並由同級財政部門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縣(區)財政部門將市級專項資金及時下撥到項目承擔單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條 專項資金應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經費開支和範圍應與申請項目相一致,嚴禁超範圍開支。項目承擔單位應接受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市財政及審計、監察部門對項目實施、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如有必要可聘請專家或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擅自改變專項資金用途、無故中止項目的單位,按相關規定依法追究項目單位的責任,並限期追回已撥付的全部資金,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部門在五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的項目申請,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 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部門按規定組織開展績效管理工作,包括績效目標申報、績效自評、績效監控等。
各縣(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部門要加大對轄區內項目的監督管理,指導督促項目承擔單位按要求開展績效評價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使用管理和績效評價結果,由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部門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實施公開。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發生重大變更(投資主體、項目內容、實施地點、負責人等發生重大變化或總投資額削減10%及以上等),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報告變更的事項和理由。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印發的通知
惠文廣旅體〔2020〕152號
各縣(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惠州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關於惠州市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本辦法由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負責解釋,自2020年8月21日起實施,請認真貫徹執行。
惠州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
2020年8月18日
解讀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惠州市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充分發揮專項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特制定《惠州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關於惠州市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現就《惠州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關於惠州市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過程
為推動我市旅遊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促進市級財政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的科學化、規範化和制度化,結合本市實際,惠州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起草了部門規範性檔案《惠州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關於惠州市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於2019年8-10月分別開展了公平競爭審查、徵求部門意見等工作。該《管理辦法》已徵求了各縣(區)政府、市直有關單位以及我市各旅行社、各A級旅遊景區的意見,並根據相關意見進行了修改並說明。
2020年8月12日,
惠州市司法局對《惠州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關於惠州市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提出了審查意見,惠州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對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研究和修改完善,並按程式提請市政府發布。
二、總體考慮
本辦法是根據《中共惠州市委辦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深化市級預算編制執行監督管理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惠市委辦發電〔2018〕76號),以及《惠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惠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惠府〔2019〕51號),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總體要求,結合我市旅遊工作實際起草的,為我市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申報、使用和管理工作提供部門規範性檔案依據。
三、總體框架和主要內容
《惠州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關於惠州市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共十四條,主要包括專項資金的功能、使用範圍、申請條件、申請材料、申報程式、管理和使用規範、績效評價等內容。
(一)第一條主要明確專項資金制定的依據和專項資金的概念。
(二)第二條主要明確市、縣兩級文化廣電旅遊體育部門在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方面的職責要求。
(三)第三條、第四條主要明確專項資金的支持項目和使用範圍。
(四)第五條、第六條主要明確專項資金的申報條件及需要提交的申報材料。
(五)第七條主要明確專項資金的申報程式。
(六)第八條主要明確專項資金不予以扶持的情形。
(七)第九條主要明確市、縣兩級財政部門的職責要求。
(八)第十條主要明確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要求。
(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主要明確市、縣兩級文化廣電旅遊體育部門在專項資金績效管理方面的職責要求。
(十)第十三條主要明確專項資金支持項目如發生重大變更情形的有關規定要求。
(十一)第十四條主要明確本辦法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