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城區支持鼓勵節約能源暫行辦法

《東城區支持鼓勵節約能源暫行辦法》是東城區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城區支持鼓勵節約能源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東城區政府
東城區支持鼓勵節約能源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動全區能源節約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強節能支持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意見辦法的通知》、《東城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和市政府與東城區政府簽署的《“十二五”節能目標責任書》的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節能,是指加強用能管理,採用技術上、管理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的相關措施,減少從能源生產到消費各個環節的損失和浪費,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資源。
第三條支持獎勵資金使用管理由區發展改革委和區財政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負責。區發展改革委作為區節能工作主管部門,負責資金使用計畫的編制、統籌協調和管理工作等;區財政局負責資金年度預算安排、資金撥付和監督等工作。
第四條支持獎勵資金使用管理堅持統籌規劃、擇優引導、扶持重點、嚴格監管的原則,實行科學民主決策,簡化和規範審批程式,實施全過程監管。
第二章支持獎勵資金適用對象及支持領域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區行政區域內所有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在我區辦理工商註冊和稅務登記手續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和企業。
第六條支持獎勵資金支持領域
(一)節能低碳試點、示範項目。重點用於承擔國家和北京市節能低碳重點領域和重點行業的試點、示範項目,如循環經濟試點單位、國家節約型公共機構創建等。
(二)推廣節能降耗新技術、新產品。重點用於支持通過技術改造、升級,取得顯著成效,具有推廣意義的節能降耗技術改造項目;支持高效、節能、環保產品推廣。
(三)推廣節能降耗新機制。用於能源審計、契約能源管理服務、清潔生產審核項目等。
(四)可再生能源、新能源開發、利用及推廣項目。
(五)對北京市給予支持的節能項目進行配套支持。
(六)支持用能單位積極採取措施,推動落實節能降耗工作。
(七)區政府確定的其他節能重點工程。
第三章支持獎勵資金的支持方式和標準
第七條資金支持範圍及標準。
(一)對國家及市級低碳試點創建項目,列入國家和北京市循環經濟試點單位的,給予30-5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獎勵;評定為國家或北京市節約型公共機構的,給予15-2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獎勵;其他試點示範項目給予15-50萬元不等的一次性獎勵。
(二)對用能單位的節能技術改造項目,按照投資規模、節能量等,給予不超過投資總額30%的補助,每個項目補助總額原則上不超過100萬元。
(三)對能源審計項目,支持獎勵資金根據能源審計報告評定結果給予支持,評定結果為優秀的,給予項目審核費用與市支持資金差額部分100%獎勵支持,最高不超過15萬元;評定結果為良好的,給予項目審核費用與市支持資金差額部分80%獎勵支持,最高不超過10萬元;評定結果為合格的,給予項目審核費用與市支持資金差額部分60%獎勵支持,最高不超過5萬元;評定結果為不合格的,不給予支持。
(四)對通過市發展改革委驗收的清潔生產審核項目,給予項目諮詢費用與市支持資金差額部分的100%獎勵支持,最高不超過15萬元。
(五)對契約能源管理項目,達到國家支持標準的,在國家和北京市獎勵的基礎上,按其實際節能量,給予每噸標準煤100元的配套獎勵支持;未達到國家但達到北京市獎勵標準的,在北京市獎勵的基礎上,按實際節能量,給予每噸標準煤200元的獎勵支持;未達到北京市獎勵標準的,非工業企業年節能量達到10噸標準煤以上,工業企業年節能量達到50噸標準煤以上,按實際節能量,給予每噸標準煤400元的獎勵支持。
(六)對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及推廣項目(太陽能、地熱能、風能、生物質能等),按照北京市補助資金的100%進行配套獎勵支持,最高不超過100萬。
(七)對北京市財政給予支持的其他節能降耗項目(如居民家庭低碳節能改造工程等)按照相關政策,給予配套獎勵資金支持。
(八)對積極實施管理節能、技術節能及行為節能等措施,有一定節能效益和示範作用的用能單位,給予2-3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支持。
第八條已享受區政府其他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支持獎勵資金原則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四章 支持獎勵資金的申報、評審和撥付
第九條 支持獎勵資金的申報條件
(一)企業產權明晰,治理結構規範,財務制度健全,信用和納稅狀況良好;
(二)符合國家、市、區有關產業發展政策;
(三)項目建設內容符合專項資金使用範圍,節能降耗成效明顯;
(四)具有健全完善的節能管理制度。
第十條支持獎勵資金的申報
每年9月,區發展改革委發布下一年度的資金申報通知、提交材料清單及相關要求。項目申報單位須按照相關要求填寫《東城區節能支持獎勵資金申請表》,提交申報材料報至區發展改革委。原則上,支持獎勵資金申報工作每年安排一次。
一個項目只能享受一項資金補助支持,不可重複申報。
第十一條 支持獎勵資金的評審
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區財政局等相關部門和專業機構組織開展申報項目的評審工作,制定資金使用計畫報區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支持獎勵資金的撥付
區財政局負責按照經區政府批准的支持獎勵資金使用計畫撥付資金。項目申報單位收到支持獎勵資金後,必須按照國家相關財務規定專款專用。
第五章 支持獎勵資金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在項目完成後3個月內,向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報送項目竣工報告和財務決算報告。項目實施單位在項目建設期間,每半年向區發展改革委報送支持獎勵資金使用情況及項目建設情況。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須退回支持獎勵資金,並在3年內不得申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節能改造項目中採用的新技術不具備行業權威部門認定報告的;
(二)已接受資金補助的企業,經複查節能減排效果達不到申報時規定要求的;
(三)利用虛假材料和憑證騙取支持資金的;
(四)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等違反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細則由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負責制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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