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區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的辦法

石景山區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的辦法是石景山區政府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景山區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的辦法
  • 發布單位:石景山區政府
石景山區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的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營造石景山區中小微企業高端綠色發展環境,引導和促進中小微企業加快發展,推進我區全面深度轉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石景山區註冊並依法經營、納稅且符合本區產業導向的中小微企業,以及服務於石景山區中小微企業的社團組織。
第三條中小微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聯合下發的《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O11〕300號)執行。
第四條我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對中小微企業實行積極扶持、加強引導、完善服務、依法規範、保障權益的方針,為中小微企業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創造條件。
第五條區政府將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計畫,制定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政策,負責統籌規劃、協調推進本行政區域內中小微企業發展各項工作,監督有關部門落實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措施。
第六條我區中小企業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政策規劃,對中小微企業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督促、指導和服務,建立健全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指導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參與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工作。
發展改革、商務、財政、金融、科技、工商、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稅務、統計、規劃、國土資源、智慧財產權等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制定並落實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措施,對中小微企業工作進行指導和服務。
第七條我區對中小微企業發展實行分類指導,引導中小微企業轉型升級、調整結構,重點支持符合《石景山區鼓勵類服務業指導目錄(石發改〔2014〕47號)》產業類型的中小微企業,嚴格限制從事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行業的中小微企業,逐步淘汰落後產能。
第二章創業扶持和環境提升
第八條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投資創辦中小微企業,為中小微企業創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和平等的市場準入條件。
第九條逐步完善創業服務體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中小企業工作主管部門定期發布創業信息,為創業者提供創業諮詢、輔導、培訓等服務。
第十條支持國有、集體企業盤活現有土地、房屋等存量資源,改造場地設施,發展高端服務業。
第十一條鼓勵商務樓宇產業集聚。支持專業化、高端化產業基地或主題樓宇建設。
第十二條鼓勵創業基地改善服務環境,提高專業化服務水平。鼓勵企業認定北京市小企業創業基地和北京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
第十三條支持中小微企業提升網路基礎環境。鼓勵商務樓宇多網接入,降低企業電信資費成本。鼓勵服務商為中小微企業提供雲計算、大數據等專業化套用服務。
第三章產業融合和技術創新
第十四條引導產業投資,鼓勵新業態發展。支持經濟效益好、發展潛力大、帶動作用強的鼓勵類服務業產業化項目。支持我區鼓勵類服務業與信息化高端融合,催生新業態發展。
第十五條鼓勵中小企業規模升級。對於符合我區鼓勵類服務業定位的企業,企業年收入首次達到中型企業標準或大型企業標準的,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六條鼓勵中小微企業加大技術創新投入,建設研發中心,提高技術研發、產品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的能力。科技行政部門、中小企業工作主管部門等有關行政部門對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
第十七條我區科技行政部門統籌規劃面向中小微企業的公共科技服務平台建設,為中小微企業創新發展提供產品研製、技術開發、設計、諮詢、檢測等服務。
第十八條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與中小微企業開展產學研用合作,我區中小企業工作主管部門會同科技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落實市區兩級政策資金支持。
第十九條區智慧財產權行政部門應當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智慧財產權諮詢輔導和服務,提高中小微企業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並通過補貼、託管、獎勵等措施,支持中小微企業獲得相應的智慧財產權。
第四章 資金引導和創新融資
第二十條設立石景山區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與我區文化創意、科技創新、商務服務等現有資金政策,共同促進我區中小微企業加快發展。
第二十一條石景山區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採取補貼、貼息、獎勵等方式,重點用於完善中小微企業的服務體系、支持中小微企業融資、產業升級融合發展,支持符合我區鼓勵類服務業指導目錄的產業發展,逐年提高支持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體系的比例,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促進作用。
“石景山區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辦法”由區中小企業工作主管部門會同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制定,報區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二十二條設立石景山區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資金,引導資金以參股方式與社會投資機構共同設立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於我區鼓勵類服務業初創企業,投資額不低於引導資金實際出資額的2倍,引導資金最終以股權轉讓方式實現全額退出。
第二十三條鼓勵中小微企業採取多種渠道開展融資活動。給予中小微企業貸款貼息以及集合信託、集合票據、集合債券、融資租賃等創新融資產品貼息和擔保費用補貼。支持獲得風險投資的創新型小微企業發展。
第五章 市場開拓和品牌建設
第二十四條健全政府採購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相關制度,不得在政府採購中設定不利於中小微企業的歧視性條件。
第二十五條支持中小微企業通過國內知名的套用分發平台、運營商平台,合作發布、推廣新產品,以及拓展海外市場活動。
第二十六條鼓勵中小微企業參與制定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提高產品質量,增強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的能力。
第二十七條鼓勵中小微企業發展自主商標,打造知名品牌。對於企業商標註冊、認定中國馳名商標和北京市著名商標等活動,我區商標註冊管理部門給予其政策和資金支持。
第六章 服務提升和體系保障
第二十八條我區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原則減少對中小微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有關部門對中小微企業辦理行政許可、審批、年檢和其他服務、管理事項,應當簡化程式、縮短期限、減少層級、最佳化流程,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九條區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方式,主動公開有關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及其適用範圍、標準和條件、申請程式等信息,並為中小微企業申報各級政策資金支持提供指導。
第三十條鼓勵搭建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政策諮詢、創業輔導、信息傳遞等公共服務;引導各類社會中介機構為中小微企業提供市場行銷、產權交易、技術支持、人才引進、財務指導、法律諮詢等社會化專業服務。
第三十一條鼓勵新設經濟類社團組織,支持創立產業聯盟、服務聯盟、行業協會,服務於我區鼓勵類服務業發展。
第三十二條鼓勵開展公益性企業服務活動。支持社團組織、服務機構、創業基地等為中小微企業舉辦政策解讀、申報項目、經營管理、市場拓展等公益性培訓,以及開展創業輔導、投融資對接、企業家俱樂部、沙龍等公益性活動。
第三十三條石景山區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安排專門支出,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向服務平台或機構購買中小微企業發展普遍需要、市場供給嚴重不足的公共性服務。
第三十四條降低企業獲取專業化服務的成本。鼓勵企業購買資質認證、信用評級、智慧財產權、項目申報、以及與投融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法律服務等,提升企業經營管理水平。
第三十五條推動中小微企業誠信建設,引導中小微企業守法、誠信經營。
第三十六條中小微企業對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向中小企業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石景山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九條原《石景山區進一步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辦法(石政發〔2012〕2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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