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重慶市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2023年1月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和重慶市財政局印發的辦法。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重慶市財政局關於印發重慶市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經信規範〔2023〕3號
   
各區縣(自治縣)經濟信息委(中小微企業主管部門)、財政局,有關單位:
  現將修訂後的《重慶市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重慶市財政局     
  2023年1月12日

辦法全文

重慶市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重慶市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共重慶市委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渝委發〔2019〕12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市級預算管理辦法等6個辦法的通知》(渝府辦發〔2021〕139號)等檔案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慶市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中小微專項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納入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統稱市經濟信息委)部門預算管理,用於促進我市中小微企業高質量發展的專項資金。
  本辦法所稱中小微企業,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第三條 中小微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公正、統籌規範、突出重點、注重績效的原則,相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市經濟信息委負責中小微專項資金的年度預算編制,確定重點支持方向,組織開展項目申報、評審、審定等工作,監督指導項目實施,監督檢查資金使用情況,加強項目驗收,實施中小微專項資金的績效管理。
  第五條 市財政局負責中小微專項資金預算管理和資金下達,組織開展績效管理和財政監督檢查,以及資金清算、資金收回等工作。
  第六條 各區縣(自治縣)中小微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轄區項目申報、審核、監督、驗收和績效自評等工作。區縣(自治縣)財政局配合做好轄區項目申報工作,根據項目計畫檔案,撥付中小微專項資金,開展轄區內中小微專項資金的財政監督工作。
  第七條 項目單位負責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財務會計制度等規定,加強專項資金管理,專賬核算,組織推進項目建設,實現項目績效目標。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方式
  第八條 中小微專項資金支持方向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
  (一)支持中小微企業提升創新能力及專業化水平,最佳化創新創業環境,加快推動優質中小微企業梯度培育。
  (二)支持完善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體系,促進中小微企業開展合作交流,維護合法權益,改善中小微企業發展環境。
  (三)支持中小微企業融資服務,最佳化融資環境,推動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四)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工作、重大項目以及落實有關政策等。
  每年重點支持方向可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以及年度預算情況,結合我市中小微企業發展實際,適時進行最佳化調整。
  第九條 中小微專項資金通過公開申報、單項安排、政府採購等形式遴選項目,採用事前補助、事後獎勵、購買服務等支持方式。具體支持方式和標準在各項目申報通知等檔案中明確。
   
  第四章 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
  第十條 市經濟信息委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中小微企業發展決策部署,按照部門預算編制要求,確定下一年度重點支持方向,編制年度中小微專項資金預算,按程式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市級財力,對中小微專項資金支出預算進行初審,提交市級預算公開評審通過後,納入財政年度收支預算草案,報市政府審議並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批覆市經濟信息委中小微專項資金年度預算。
  第十一條 中小微專項資金年度預算一經批准下達,必須嚴格執行。預算執行中確需調整調劑的,嚴格按照市級預算管理相關規定程式辦理。
  第十二條 市經濟信息委按程式確定項目,在批覆預算額度內向市財政局申請撥款。市財政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要求撥付中小微專項資金。
   
  第五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市經濟信息委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將擬支持項目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列入當年中小微專項資金支持範圍。
  第十四條 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有關要求,市經濟信息委組織開展項目績效自評,自評結果按要求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可委託第三方機構對中小微專項資金或部分重點項目開展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政策調整和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中小微專項資金接受人大、紀檢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和項目單位應加強項目和資金管理,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中小微專項資金申報、評審、分配、撥付、使用等過程中存在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信息委、市財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 30日後施行。原《重慶市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渝經信發〔2020〕52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