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支持商貿服務業發展實施細則

《重慶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支持商貿服務業發展實施細則》是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市級預算管理辦法等6個辦法的通知》《重慶市商務委員會重慶市財政局關於印發<重慶市商務發展重點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制定的實施細則。

2023年2月1日,重慶市商務委員會、重慶市財政局以渝商務發〔2023〕8號印發。該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執行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支持商貿服務業發展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重慶市商務委員會、重慶市財政局
  • 發文字號:渝商務發〔2023〕8號
  • 發布日期:2023年4月20日 
發文通知,細則全文,

發文通知

關於印發重慶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支持商貿服務業發展實施細則的通知
渝商務發〔2023〕8號
各區縣(自治縣)、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商務主管部門、財政局,有關單位:
現將《重慶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支持商貿服務業發展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商務委員會
重慶市財政局    
2023年2月1日           

細則全文

重慶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支持商貿服務業發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財政專項資金效益,推動我市商貿服務業高質量發展,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市級預算管理辦法等6個辦法的通知》(渝府辦發〔2021〕139號)和《重慶市商務委員會重慶市財政局關於印發<重慶市商務發展重點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渝商務發〔2023〕5號),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納入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統籌管理,用於支持商貿服務業發展的專項資金。中央財政下達我市用於支持商貿服務業發展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除財政部、商務部等國家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支持外經貿發展、商務區域協調發展等事項,依據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學設立、規範管理、突出重點、注重績效的原則,支持的項目應當經過研究和論證,符合商貿服務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財政資金使用方向。
第四條  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及各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商務、財政部門等按照重慶市商務發展重點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專項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五條  專項資金採取項目法、因素法、項目法和因素法相結合的方式分配,實行“支持範圍+具體事項”管理,每年度由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在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範圍內,結合年度預算情況確定具體的支持事項。對需要組織項目申報的事項,由市商務委、市財政局聯合印發項目申報指南(通知);對不需要組織項目申報的事項,由市商務委擬定資金分配(使用)方案,會商市財政局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六條  市商務委、市財政局根據市委、市政府和國家主管部門等出台的產業規劃、政策措施及相關規定,確定專項資金支持範圍:
(一)推動消費提質擴容。推進國際消費中心城市培育建設,支持開展國際消費中心區、區域消費中心城市、商文旅體融合發展城市試點示範創建,推動中央商務區、商圈、步行街、商業街區等商業設施建設,促進夜間經濟發展,支持夜間經濟示範區創建,支持推進內外資一體化發展,完善進口商品分銷體系,引導商業業態調整和流通主體轉型升級,創新商業模式,培育大中小微商務主體和商務經濟新增長點,培育引進消費品牌,促進汽車(含二手車)、家電等大宗商品消費,支持綠色消費,支持舉辦各類促消費活動等。
(二)最佳化市場流通體系。完善現代商品市場體系,最佳化商品交易市場布局和功能,引導大宗批發市場和公益性農產品市場建設,推動城市社區商業最佳化發展,支持城市一刻鐘便民生活圈建設。發展農村商貿流通,推進農村商業體系和市場體系建設,促進農商對接、農商互聯,做好產銷對接,開展消費幫扶,搞活農產品流通。推動蠶桑絲綢全產業發展。支持鄉村振興,推動城鄉物流配送體系、商務物流標準化體系和智慧物流配送體系建設;發展電商物流,完善商務領域重要產品追溯體系,促進流通技術套用、行業科技進步和現代化發展;支持再生資源(含報廢汽車、舊貨等)體系完整性和先進性建設,引導流通行業結構調整和現代流通方式發展,推進現代供應鏈套用與創新,抓好商務領域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
(三)促進商貿行業發展。貫徹落實國家促進服務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國家及行業標準,推進生活性服務業和現代服務業規範、集聚、轉型、創新。完善電子商務服務體系,加快電商供應鏈發展,推進數字商務工作,引導電商集群創新發展,開展示範試點創建。組織實施境內外大型經貿展、會議等會展活動,支持主辦或承辦展覽(自辦展、引進展、外出參展)、會議等會展經貿交流活動,鼓勵舉辦市場化展會活動。健全完善商貿行業標準和分等定級標準,開展規範培訓和組織宣傳推廣,推進優質服務和技能提升,促進商貿行業綠色化、智慧型化、品牌化發展。培育和引進商務行業市場主體,支持“老字號”發展與保護等工作。
(四)保障市場供應穩定。開展商務領域統計監測和綜合運行分析,調查分析商品供求狀況、價格信息,進行監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建設完善市場調控體系,推進實施“菜籃子”工程,落實肉類、食糖、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食品、用品儲備、管理工作,組織協調肉類、食糖、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和調節,完善倉儲、運輸、銷售等保供設施設備,加快投放網路體系建設,提升重要保供主體應急保供能力,做好突發性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等特殊情況下重要商品保供應急工作。
(五)完善行業公共服務。開展商貿領域招商引資,吸引境外跨國公司來渝設立地區總部、國內企業總部來渝落戶,促進跨國公司和國內企業在渝地區總部功能完善等。支持建設商貿服務業產學研合作基地,推進商貿行業人才隊伍建設。組織開展技能培訓,加強行業標準建設,評選行業品牌,推動交流合作,開展商務宣傳。推進產業科技創新和技術研發,推廣套用先進技術和工具,建設中小商貿流通企業公共服務站點,促進商貿服務業公共服務能力提升。
(六)其他支持範圍。根據工作需要給予專項資金支持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採用因素法分配的資金,主要依據預算規模、支持方向、工作完成情況、績效情況以及其他相關因素進行測算和安排。
第八條  採用項目法分配的專項資金按照項目類型採用不同的支持方式,適用不同的支出標準(詳見附屬檔案《重慶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支持商貿服務業發展政策清單》)。
(一)獎勵類項目。對符合支持條件的招商引資、示範(試點)創建、鼓勵銷售類項目,以及符合商務產業發展規劃、政策導向,完成商務發展任務的生產經營主體擇優給予專項資金獎勵。
(二)補助類項目。對符合支持條件的建設投資、重要生活物資儲備、消費促進、會展活動、統計監測、貸款貼息和公共服務等項目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助。
(三)風險補償類。設立風險補償資金池,對納入資金池支持範圍的商貿行業主體獲得的專項融資等予以風險補償支持。
(四)其他類。對市委、市政府和國家主管部門及以上層級有關檔案(含以辦公廳名義印發的檔案)中有要求的,按相關要求執行。對確因工作需要安排專項資金又不能適用以上支出標準的事項,按程式商市財政局後執行。
第九條  專項資金申報對象應為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符合要求的行政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企業,各類試點示範區域,以及其他符合條件的支持對象。
第十條  將企業信用信息作為專項資金支持的重要參考。對受到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的申報主體,不納入專項資金支持範圍。
第十一條  對採取項目申報方式分配專項資金的事項,除按保密規定、上級部門要求等不予公開的外,相關信息均應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公開信息包括以下內容:
(一)專項資金實施細則。
(二)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通知),包括支持事項、支持方式、支持標準、申報主體、申報流程、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清單、經辦部門和諮詢服務方式等內容。
(三)專項資金擬支持項目信息,包括支持事項、擬支持單位等應予以公示的內容。
(四)投訴舉報的受理以及處理情況,包括投訴事項、投訴處理情況等內容(投訴舉報人信息不公開)。
(五)其他按規定應當公開的內容。
第十二條  市商務委按程式提出專項資金具體安排建議,市財政局、市商務委按照預算管理及國庫集中支付等有關制度規定辦理預算下達和專項資金撥付手續。涉及政府採購和政府購買服務的,按照政府採購和政府購買服務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等事項,按照重慶市商務發展重點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渝商務發〔2023〕5號)相關規定執行。專項資金中涉及項目管理事項依據《重慶市商務委員會重點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辦法》(渝商務發〔2022〕8號),履行申報、公示、確認、調整、驗收等相關程式。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區縣包括我市各區縣(自治縣)、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市級主管部門指商務、繭絲綢等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執行期至2025年12月31日。市商務委、市財政局聯合印發的《重慶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支持商貿服務業發展實施細則》(渝商務〔2021〕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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