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巴南區商貿流通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區商貿流通業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全區商貿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重慶市巴南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巴南區商貿流通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實施地區:重慶市巴南區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商貿流通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經區政府批准設立,專項用於全區商貿流通業發展的資金。其資金來源是:由區財政年初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區政府根據商貿流通發展需要安排的專項資金以及整合市級商貿流通專項資金 。
第三條 商貿流通發展專項資金由區財政局和區商務局按照各自職責管理。
區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會同區商務局安排資金、監督檢查資金使用情況和開展績效評價。
區商務局負責確定專項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會同區財政局安排資金、監督檢查資金使用情況和開展績效評價。
第四條 商貿流通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支持巴南區域範圍內具有良好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發展前景好的商貿流通企業(或項目)。除市有關規定及區政府確定需要支持的企業(或項目)外,受補助企業的年銷售額(營業額)及上交稅金,申報當年的前1個會計年度的同比增幅,原則上需增長5%以上。
第五條 專項資金主要支持商貿流通企業和為商貿流通企業服務的相關機構,以及用於符合條件的相關公共性支出。主要使用範圍:支持餐住會展業發展、商貿流通業發展、市場建設和應急保供、糧安工程建設、商貿宣傳。
第二章 使用範圍及補助標準
第六條餐飲住宿業補助標準
(一)對新獲得區級特色菜(餐飲店)稱號的(每年最多評選10個),每個一次性補助2萬元。每個商家只能獲評特色菜或特色餐飲店稱號一個。
(二)對區內餐飲住宿業企業及從業人員的培訓,經區商務局審核同意舉辦的培訓,按照每人每天100元的標準,根據實際參加培訓人數進行補助。
第七條會展業補助標準
(一)在巴南區範圍內舉辦的有一定影響力的專業性展會,展場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參展企業200戶以上,並在會展舉辦前15個工作日前向區商務局提交相關備案材料的,按單個項目給予主辦單位最高20萬元補助(按參展企業每戶500元計算)。區內企業參加區外國家級、市級、區級會展活動給予適當補助。
(二)經區政府同意並在活動舉辦前15個工作日前向區商務局提交相關備案材料的區級節慶活動,補助每個主辦單位活動宣傳費5萬元。
第八條農家樂建設補助標準
(一)星級農家樂建設:對達到星級農家樂標準的分別一次性給予:一星1萬元,二星2萬元,三星3萬元,四星4萬元,五星5萬元補助。對晉級的星級農家樂實行補差。
(二)餐飲美食農家樂宣傳網路平台運行維護10萬元。
第九條培育打造特色商業街及夜市經濟,對經認定的特色商業街(區)和夜市,按規定審核後,給予扶持。
第十條培育和支持電子商務發展,對經認定符合標準的網路零售企業、電商平台等,按規定審核後,給予扶持。
第十一條鼓勵傳統商貿企業發展,對由限額以下批發、零售、住宿、餐飲企業轉型升級為限額以上批發、零售、住宿、餐飲企業的,按規定審核後,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十二條 提取產業引導股權投資基金,注入區產業引導基金公司,通過股權投資參與的方式,對有力助推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項目和投資額度較大的重點項目進行扶持。
第十三條對國家、市級有關部門在本區開展的商貿發展項目,有配套資金需求的按規定比例設立產業配套資金。
第十四條安排專項資金編制市級商圈規劃、濱江商業帶建設規劃、各類商貿流通專項規劃和保障商圈辦運行。
第十五條支持農貿市場(標準化菜市場)建設,對經驗收合格,農貿市場(標準化菜市場)每個補助20萬元,社區綜合超市每個補助5萬元,社區便民商圈、社區便民店每個補助3萬元。
第十六條設立應急保供物資儲備,對承儲企業儲備應急物資所產生的保管費用和流動資金利息進行補貼,補貼標準按照銀行基準利率和倉儲保管費用綜合進行確定。
第十七條安排專項資金用於企業監測統計補助、市場和行業監管業務培訓、開展監測所需儀器設備購置。
第十八條鼓勵扶持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建設試點和運行維護工作,在區級商貿流通發展資金中按照市級補助資金給予配套。
第十九條支持再生資源回收、液化石油氣站點等安全標準化建設,對城鎮燃氣業、糧食儲存庫及其加工業、再生資源回收等企業按標準、規定驗收評審達標後,按具體達標等級給予一定補助。
第二十條支持商貿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對新評定的國家級、市級中小商貿企業公共服務誠信體系建設示範平台,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20萬元。
第二十一條支持糧食應急供應網點建設,對新建成的糧食應急供應網點,每個補助3萬元,其中:第一年2萬元,第二年0.5萬元,第三年0.5萬元。
第二十二條支持糧油統計、糧油平衡調查,對涉及農戶固定糧情調查的鎮街每個補助1萬元,安排糧油企業統計經費2萬元。
第二十三條經區委、區府確定的其他民生項目和其他重點商貿流通項目,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按相關檔案規定,給予專項扶持。
第三章 申報和審批
第二十四條 申請商貿流通發展專項資金的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巴南區區域範圍內註冊登記和納稅的商貿流通法人企業;
(二)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三)企業經營、納稅和信用情況良好,無財政資金使用違紀、違規、違法行為;
(四)涉及商業設施新建、改建項目的,需提供相關部門的立項批文及其他有關資料。
(五)本辦法扶持政策中與現有產業扶持政策有類似相同條款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則享受,不得重複申報。
第二十五條 商貿流通企業申請項目資金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巴南區商貿流通發展專項資金申請表》(見附屬檔案1“企業類”);
(二)企業生產經營基本情況,包括經營範圍、職工人數、近三年經營業績和納稅情況等;
(三)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四)企業上年度財務報表(開業不足一年的新辦企業,提供最近一個月的財務報表);
(五)其他按規定和程式需要的資料。
第二十六條 非企業主體申報商貿流通發展專項資金需提供材料:
(一)單位行文的申請;
(二)《巴南區商貿流通發展專項資金申請表》(見附屬檔案2“非企業類”);
(三)開展相關工作產生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情況;
(四)其他按規定和程式需要的資料。
第二十七條 審批程式:
(一)符合商貿流通發展資金扶持的企業或單位,每年按檔案要求向區商務局提交《巴南區商貿流通發展專項資金申請表》及具體使用類別相應規定和檔案所要求資料。凡達到扶持條件起超過一年未申報的,區商務局不再受理申報。
(二)區商務局按照具體的類別相應程式對企業或單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符合要求的由區商務局填報《商貿流通發展專項資金審批意見表》(見附屬檔案3)。
(三)區商務局初審後,將《商貿流通發展專項資金審批意見表》報區財政局覆核,報區政府審批。
(四)《商貿流通發展專項資金審批意見表》經區政府審批同意後,區財政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相關規定撥付資金。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八條 商貿流通發展專項資金遵循公開、公正、規範和效益原則,資金分配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年度項目資金審批安排完畢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具體資金安排情況在區政府入口網站或區商務局門戶網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九條 區商務局、區財政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同時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商貿流通發展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擠占、截留和挪用。對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資金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其他有關規定處理,同時取消項目申報單位以後年度申請專項資金支持的資格。
第三十一條 在資金的使用、管理中,區政府各部門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巴南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未明確事項,依照當年專項資金相關檔案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