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財政金融聯動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通知》(渝府辦發〔2022〕81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進一步支持市場主體發展推動經濟企穩恢復提振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辦發〔2023〕17號)等檔案精神,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我市中小微商貿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融資慢”問題,促進中小微商貿企業穩健經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二十屆一中、二中全會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堅持穩字當頭、穩中求進,貫徹國家部委完善金融服務的工作部署,落實市委、市政府大力提振發展信心推動經濟運行整體好轉有關要求,著力完善中小微商貿企業融資服務體系,發揮政銀擔合作優勢,提高對中小微商貿企業融資服務能力,助推我市中小微商貿企業高質量發展。
第三條 基本原則:1. 政府引導,市場主導。政府加快體制創新,發揮政策導向作用,健全激勵機制,引導金融機構發揮中小微商貿企業融資服務主體作用,提高金融服務能力和水平。2.注重績效,風險可控。定期評估風險補償資金池運行效果,建立風險預警、防控、處置機制,確保風險總體可控。3.先行先試,持續完善。對工作進展情況適時開展績效評價,持續完善資金池相關管理制度,以點帶面,梯次推進,逐步擴大範圍。
第二章 試點內容
第四條 中小微商貿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池(以下簡稱“渝貿貸”資金池)初始規模為2000萬元,由重慶市商務委員會使用商務發展專項資金注入。授權重慶市外商投資促進中心在合作銀行開設賬戶,負責“渝貿貸”資金池的資金撥付和賬務處理。合作銀行負責辦理專項融資業務,協助重慶市商務委員會負責日常運營管理。擔保機構負責對需擔保的融資業務進行擔保。貸款規模按照資金池規模以1:15的比例放大。根據資金池實際運行情況,經重慶市商務委員會和重慶市財政局會商一致,可對資金池規模進行動態調整,但調整後的資金池規模不得低於存量融資業務餘額風險補償所需最低金額。
第五條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中小微商貿經營主體(含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可納入“渝貿貸”資金池政策範圍:
1.依法登記註冊。
2.生產經營正常。
3.誠信經營、依法納稅,按規定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
4.近三年內在“信用中國”、中國人民銀行企業徵信系統等信用系統無惡意不良信用記錄。
5.貸款需用於住宿餐飲、批發零售、服務業、對外貿易、服務貿易、對外投資合作等商貿流通和外經貿領域企業生產經營。
6.符合銀行授信和擔保機構擔保等相關要求。
第六條 單戶中小微商貿企業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300萬,實際以合作銀行審批為準。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到期可續貸,續貸次數不超過兩次。
第七條 合作銀行按程式確定,通過與市商務委簽訂協定,作為“渝貿貸”資金池合作銀行。合作銀行應建立專業團隊、工作運行及考核評價機制,明確授信盡職免責認定標準,並滿足以下要求:
1.同意履行“渝貿貸”資金池相關規定。
2.合作銀行對符合條件的中小微商貿企業,原則上給予申請企業不超過300萬元的貸款,並探索建立貸款期滿後方便快捷的展期或轉貸機制。
3.在本方案框架下,合作銀行應圍繞商務領域行業發展特
點,原則上在1個月內開發適合中小微商貿企業的貸款產品,最佳化貸款條件、貸款標準、貸款流程和審批機制。
4.合作銀行對發放的“渝貿貸”資金池項下的貸款利率,須給予適當優惠。根據貸款企業的信用評分、信用等級等情況,實行差別化的風險定價。
5.企業向合作銀行提交貸款意向後,在客戶符合本細則有關規定和合作銀行授信要求,且授信資料齊備的情況下,合作銀行於10個工作日內完成盡職調查,於15個工作日內完成放款。
第八條 合作擔保機構按程式確定,通過與市商務委簽訂協定,作為“渝貿貸”資金池合作擔保機構。合作擔保機構應建立專業團隊、工作運行及考核評價機制,並滿足以下要求:
1.合作擔保機構對符合合作銀行放貸條件的中小微商貿企業,應給予信用擔保。
2.在本細則框架下,合作擔保機構配合合作銀行,原則上在1個月內開發完成適合中小微商貿企業的金融產品。
3.合作擔保機構對擔保的“渝貿貸”資金池項下信用貸款擔保費率,應給予適當優惠,原則上年化擔保費率不超過1%,涉農企業按相關規定可享受擔保費減免(返還)政策的,按政策執行。
4.企業向合作銀行提交貸款意向後,合作擔保機構應配合合作銀行及時完成擔保盡職調查,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在客戶授信資料齊備的情況下,配合合作銀行於收到派單任務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放款。
第三章 風險分擔機制
第九條 根據貸款方式的不同,“渝貿貸”業務貸款可選擇信用或擔保機構擔保兩種方式發放。“渝貿貸”資金池以其池內規模為限承擔風險補償責任,超出資金池規模的風險補償由銀行和擔保機構(如有擔保)按約定比例承擔。
第十條 對採用信用方式發放的貸款,“渝貿貸”資金池與銀行按7:3的比例承擔貸款本金風險損失,銀行全額承擔利息損失。當業務發生逾期風險時,由合作銀行進行債務追償,並及時進行訴訟清收,合作銀行在取得司法機關生效的法律文書後向資金池申請法律文書確定的貸款本金金額70%的風險補償。合作銀行在資金池清償後仍應採取有效措施向企業催收債務,合作銀行收回的資金在扣除實際支付的相關訴訟費用後,優先按比例返還資金池墊付的貸款本金,有剩餘的用於償還合作銀行利息。
第十一條 對採用擔保方式發放的貸款,“渝貿貸”資金池、合作銀行、擔保機構按3:2:5的比例承擔貸款本金風險損失,合作銀行和擔保機構按2:8的比例承擔利息風險損失。當企業發生逾期風險時,由擔保機構於15日內先行代償銀行未清償貸款本金和利息的80%,並向合作銀行書面提出代償補償申請,合作銀行審核同意後,由合作銀行向資金池申請按未清償貸款本金30%的比例補償擔保機構。同時,合作銀行和擔保機構按2:8的比例向借款人追償貸款本金和正常利息,合作銀行向借款人追償逾期罰息和複利。以獲得司法機關終本執行法律文書或全額回收為結算時點,政銀擔三方對追償所得開展風險分擔清算,收回的資金在扣除實際支付的相關訴訟費用後,優先按比例返還資金池墊付的貸款本金,有剩餘的按比例償還合作銀行和擔保機構的利息損失。
第十二條 合作銀行“渝貿貸”資金池不良貸款業務達到10筆(含),或不良貸款餘額達到300萬元(含)的,由合作銀行報市商務委同意後發出通知,對“渝貿貸”資金池予以預警。預警期內,合作銀行應重新評估已授信案例,並對授信方案進行調整。調整後的授信方案經合作銀行內部審議通過,由合作銀行報市商務委同意後,發出預警解除通知。由資金池墊付或擔保機構代償,但仍未完成催收清償的業務應視為不良。
第十三條 合作銀行“渝貿貸”資金池不良貸款業務達到20筆(含),或不良貸款餘額達到1000萬元(含)的,由合作銀行報市商務委同意後發出通知,對“渝貿貸”資金池予以熔斷。熔斷期內,合作銀行不得再行辦理新的“渝貿貸”資金池融資業務,已辦理的業務仍按約定承擔風險補償責任。
第十四條 在熔斷期內,合作銀行向企業追償後,“渝貿貸”資金池不良貸款業務降低至20筆(不含)以下或不良貸款餘額降低至1000萬元(不含)以下的,合作銀行可向市商務委申請重新辦理新的“渝貿貸”資金池融資業務,市商務委核實同意後重新啟動“渝貿貸”資金池運營。
第十五條 貸款合作終止,且所有企業本息結清,合作銀行的風險補償金補償結算完畢後,合作銀行應形成“渝貿貸”資金池業務運營報告,提出終止業務合作的申請,報市商務委審批同意後,按程式將風險補償資金餘額一次性退回市財政。
第十六條 “渝貿貸”資金池的合作銀行為兩家及以上時,上述第十二條到十五條所規定的有關預警、熔斷、重啟和終止的觸發條件及方法以與各銀行簽訂的合作協定為準。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十七條 合作銀行、擔保機構與重慶市商務委員會及重慶市外商投資促進中心簽訂《重慶市中小微商貿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池(渝貿貸)合作協定》。
第十八條 資金池貸款申請和發放按照以下流程實施:企業提交申請(含基礎信息及授權查詢經營信息委託書)、市商務委審查(企業委託授權書事項)、企業向銀行提交貸款申請、銀行盡職及貸前調查、擔保機構盡職調查(如有擔保)、銀行發放貸款(擔保機構配合)。
第十九條 市商務委審查通過企業授權事項後,通知有貸款需求的企業向合作銀行和擔保機構(如需擔保)提起貸款申請,提交貸款申請表。
第二十條 合作銀行和擔保機構(如需擔保)收到企業貸款申請表後,在客戶授信資料齊備的情況下,在10個工作日內對企業相關資質、信用狀況等完成盡職調查和貸前調查,並在企業貸款申請表上籤署調查意見。
第二十一條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企業,在客戶授信資料齊備的情況下,合作銀行會同擔保機構於5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審批和發放。合作銀行於每季度初5個工作日內將上季度當期及累計貸款發放情況、貸款餘額情況和賬戶餘額情況以報表書面反饋市商務委(備案)。
第二十二條 銀行(擔保機構)啟動追償程式後,對確無法追回債務發生風險補償的,由合作銀行和擔保機構(如有擔保)向市商務委發起清償申請,市商務委審議通過後作出書面清償決議,重慶市外商投資促進中心根據書面清償決議從“渝貿貸”資金池賬戶中撥付清償資金,並做好賬務處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對“渝貿貸”資金池清償後追回的資金,由合作銀行和擔保機構(如有擔保)向市商務委發起資金返還申請,將資金按本實施細則規定返還至“渝貿貸”資金池賬戶,重慶市外商投資促進中心做好賬務處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渝貿貸”資金池由重慶市外商投資促進中心在合作銀行開設賬戶,銀行協助負責日常運營管理,重慶市外商投資促進中心負責資金撥付和賬務處理。未經市商務委同意,重慶市外商投資促進中心不得動支“渝貿貸”資金池賬戶資金。“渝貿貸”資金池賬戶資金髮生變化,合作銀行應第一時間通知市商務委。
第二十五條 合作銀行按其貸後管理的相關要求,開展貸後跟蹤和檢查,並設立“渝貿貸”資金池台賬。每季度初15個工作日內,由合作銀行牽頭,擔保機構配合,將上季度當期及累計獲貸企業的貸款用途、貸款規模控制、企業經營情況等進行全面分析反映,並提交市商務委。如發現異常情況,各單位應立即向市商務委另行報告。合作銀行應從嚴控制不良貸款率。
第二十六條 市商務委每年根據“渝貿貸”資金池項下合作銀行融資業務開展情況,對“渝貿貸”資金池進行績效管理,並根據績效情況對合作銀行和擔保機構資質進行動態調整。原則上,“渝貿貸”資金池規模與資金池項下銀行上一年度貸款餘額比例應不低於1:5。如低於上述比例,市商務委應對合作銀行和擔保機構予以調整,調整之後的銀行、擔保機構再次申請加入間隔時間應不少於一年。
第二十七條 市商務委與合作銀行、擔保機構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市商務委不定期召開會議,通報貸款使用、管理和企業等“渝貿貸”資金池工作推進情況,及時解決資金池運行中出現的相關問題。
第二十八條 對有虛構貿易背景騙貸、已收到貨款或風險補償資金後不按時歸還銀行貸款等失信行為的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其新申請的業務不再納入“渝貿貸”資金池適用範圍內。自發現失信行為起三年內,市商務委取消上述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享受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政策資格。如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涉嫌違法,市商務委按規定將相關線索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對參與“渝貿貸”資金池的部門、單位及其負責人、工作人員,中介機構、評審專家等有關組織和個人,在“渝貿貸”資金池運作過程中,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及財政紀律,如存在違反規定發放貸款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騙取挪用等行為,將按規定收回已發放的貸款;造成“渝貿貸”資金池風險補償的,將按規定追回已補償的資金。涉嫌違法犯罪的,按規定移送法務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試行,執行過程中根據運行情況適時予以調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