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實施細則

《石家莊市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實施細則》是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6年8月19日發布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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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檔案 石政辦發〔2016〕51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石家莊市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正定新區、循化化工園區和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石家莊市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實施細則(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8月19日

全文內容

石家莊市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和推動金融機構加大對我市小微企業的貸款投放力度,破解小微企業融資難題,根據《河北省小型微型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實施辦法》(冀財建〔2015〕189號)、《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實施意見》(石政發〔2015〕65號)等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風險共擔”的原則,設立市級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引導金融機構聚焦小微企業發展,建立政銀企風險分擔機制。
第三條 本細則所指小微企業,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的通知》(國統字〔2011〕75號)規定的企業分類標準確定。
第四條 小微企業貸款是指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和技術改造類項目貸款,重點支持金融機構向無抵押、無質押、無擔保的小微企業發放的信用貸款以及向未曾取得金融機構貸款的小微企業發放的首筆貸款。貸款單筆額度一般不超過500萬元,流動資金貸款期限一般為1年以內。
小微企業貸款必須用於本企業生產經營,不得用於轉貸、委託貸款、併購貸款、國家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項目貸款,以及參與民間借貸和投資資本市場。小微企業貸款不包括房地產公司貸款、融資平台公司貸款和非生產經營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貸款。
第五條 合作金融機構是指與市政府簽訂合作協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機構等。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市金融辦負責與金融機構簽訂合作協定;負責審核合作金融機構上報的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申請、小微企業貸款數據等資料,提出風險補償審核意見;負責對風險補償資金的落實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做好補償資金績效評價工作。
第七條 市財政局負責風險補償資金的預算管理、資金審核和撥付,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合作金融機構負責依法依規對小微企業進行獨立審查審批,並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小微企業發放貸款、回收本息、依法追償,防範金融風險。
第九條 市審計局負責對補償資金的使用、績效進行監督審計。
第十條 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農業局、市商務局、市工商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做好小微企業與金融機構的銀企對接工作。
第三章 風險補償資金的設立
第十一條 設立石家莊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以下簡稱為“補償資金”)。補償資金來源由三部分構成:一是市財政預算安排資金;二是市財政直管縣(區)財政預算安排資金;三是上級獎補、社會捐贈等其他資金。
第十二條 建立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池。市財政先行安排不低於1億元的資金,根據市政府與合作金融機構簽訂的合作協定,將資金撥入在合作金融機構設立的補償資金專用賬戶,市財政視貸款增長及風險補償效果每年安排適量的專項後續補充資金。市財政直管縣(區)財政預算安排資金額度根據其轄區內小微企業發展情況另行確定。
第四章 合作金融機構
第十三條 市政府授權市金融辦與合作金融機構簽訂合作協定。合作金融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合規經營,服務效率高,風險防控能力強,擁有專業的服務團隊和適用的小微企業貸款產品;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並按照銀監會貸款五級分類標準對小微企業貸款進行分類,按規定計提貸款損失準備
(三)近三年小微企業不良貸款率不高於我市小微企業平均不良貸款率;
(四)建立小微企業貸款發放月度統計報告制度;
(五)不良貸款率超過4%的合作金融機構,應立即暫停合作或停止合作。
第十四條 合作金融機構應獨立審核和發放貸款,搞好企業融資服務,提高管理效率,防範貸款風險。
第十五條 合作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07〕54號)等有關規定,保證貸款風險分類準確、信息完整,每季度對貸款質量進行分析,就五級分類下調等事項向市金融辦提交貸款質量報告。
第五章 貸款申請及發放
第十六條 小微企業應主動與合作金融機構對接,自主提出貸款申請,加強企業管理和財務管理,按時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七條 合作金融機構應嚴格按照貸款程式規定,做好對小微企業貸款的盡職調查、風險審核、跟蹤監管、貸款回收等工作。
第十八條 小微企業取得合作金融機構貸款後,由企業按照實際貸款額繳納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存入合作金融機構。
第十九條 市和區縣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合作金融機構發放小微企業貸款的具體貸款事項。
第六章 風險補償
第二十條 補償原則與補償範圍。補償機制堅持有限補償原則,即補償資金僅對合作金融機構為本實施細則下的小微企業發放的貸款所產生的本金損失進行有限補償,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補償資金申報程式。貸款逾期180日後,合作金融機構可按規定程式向市金融辦申請貸款風險補償。市金融辦對合作金融機構的風險補償申請進行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書。市財政局按照審核意見書核准的額度將風險補償金撥付到合作金融機構專門賬戶進行貸款歸還。
(一)金融機構提出補償申請時應提交以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1、補償資金申請報告;
2、銀行業金融機構損失情況表;
3、貸款契約、借據及相關憑證複印件。
(二)風險補償金額度的核算流程:
1、剔除“企業助保金”補償部分;
2、對有擔保、有抵押、有質押的小微企業貸款,先扣除擔保機構提供的擔保額及小微企業申請貸款時提供的抵押物、質押物評估值按抵質押率折算後的價值;
3、以上剩餘部分財政按照50%的比例給與補償;
4、同筆貸款只能享受市級一項貸款風險補償,不得重複享受政府貸款補償政策。
第二十二條 對於有抵押物、質押物的貸款業務由銀行牽頭對抵押物、質押物進行處置,實質拍賣收入高於按抵質押率折算價值的部分,按財政承擔比例返還財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和合作金融機構對已補償的不良貸款繼續保留追償的權利,追償所得按照政府、銀行、企業助保金實際損失承擔比例返還。
第二十四條 補償資金專用賬戶的開立與管理。
(一)市財政局在合作金融機構開立補償資金專用賬戶,涉及多家合作銀行的,由市金融辦統籌安排;
(二)市財政局開立的補償資金專用賬戶,專門用於補償資金的繳存和撥付;合作金融機構應開立專門賬戶用於接收或返還補償資金;
(三)市財政局建立“補償資金監管台賬”,記錄補償資金的收支情況。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金融辦應加強對補償資金使用的監督,並建立績效評價制度,對整體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第二十六條 合作金融機構的小微企業不良貸款率超過4%時,市金融辦報市政府同意後,應立即暫停合作或停止合作。
第二十七條 合作金融機構弄虛作假或與企業合謀騙貸、套取風險補償金的,一經查實,追回財政已撥付的貸款風險補償金,取消其合作金融機構資格,三年內禁止其申請財稅政策支持,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八條 對騙取、挪用銀行貸款的企業,取消對其各類財稅政策支持,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僅適用於市財政直管縣(區),省財政直管縣(市)應按照本細則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本細則由石家莊市財政局、石家莊市金融辦負責解釋。如遇上級政策調整,該實施細則將予以修訂。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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