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

《上海市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是為提升中小企業創新能力和專業化水平,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助力實現產業基礎高級化和產業鏈現代化,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上海市“十四五”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規劃》等,制定本細則。

2022年11月7日,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發布《上海市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為貫徹落實《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企業〔2022〕63號),進一步加強本市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推動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我們制定了《上海市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22年11月7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升中小企業創新能力和專業化水平,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助力實現產業基礎高級化和產業鏈現代化,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上海市“十四五”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規劃》等,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優質中小企業是指在產品、技術、管理、模式等方面創新能力強、專注細分市場、成長性好的中小企業,由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三個層次組成。
創新型中小企業具有較高專業化水平、較強創新能力和發展潛力,是優質中小企業的基礎力量;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實現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發展,創新能力強、質量效益好,是優質中小企業的中堅力量;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位於產業基礎核心領域、產業鏈關鍵環節,創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術、細分市場占有率高、質量效益好,是優質中小企業的核心力量。
第三條 參評優質中小企業應在上海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企業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提供的產品(服務)不屬於國家禁止、限制或淘汰類,同時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安全(含網路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濟信息化委”)是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的指導協調、統籌推進和監督檢查,推動出台相關支持政策,組織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開展優質中小企業培育工作。
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本細則,組織本區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初審、推薦工作。
其他機構不得開展與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有關的評價、認定、授牌等活動。
第五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強化優質中小企業的動態管理,建立健全“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機制。“十四五”期間,努力在全市推動培育十萬家左右創新型中小企業、一萬家左右專精特新中小企業、一千家左右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
第六條 市經濟信息化委依託上海市企業服務雲http://
www.ssme.sh.gov.cn建設本市創新型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培育平台(以下簡稱“本市培育平台”),搭建企業資料庫,並與工業和信息化部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平台(以下簡稱“工信部培育平台”)對接。
第二章 評價和認定
第七條 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標準按照《辦法》執行。
第八條 結合本市產業狀況和中小企業發展實際,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中的“特色化指標”,由以下內容組成,共三類指標,滿分共15分:
(一)所屬領域符合本市產業導向(滿分4分)
a.屬於市級重點導向產業(4分)
b.屬於區級重點導向產業(2分)
c.不屬於以上情況(0分)
(二)細分市場領先地位(滿分6分)
a.國內細分市場占有率超過10%,或位居全國前三(6分)
b.國內細分市場占有率位居全國前十或本市前五(5分)
c.國內細分市場占有率位居本市前十(4分)
d.不屬於以上情況(0分)
(三)實施特色化經營(每滿足一項加3分,最高不超過5分)
a.具有特色資源或技術進行研發生產,提供獨具特色的產品或服務
b.實現綠色低碳發展,擁有綠色產品、綠色工廠稱號,或獲得能源管理體系等認證
c.企業或產品獲得區級及以上技術創新、品牌、質量、人才等獎項、資金支持、稱號認定,或市級及以上行業協會重大獎項和稱號認定
d.企業有改制上市計畫,已完成股份制改制
第九條 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由企業按照屬地原則自願參與自評,企業所在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評價標準,對企業自評信息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初審通過的向市經濟信息化委推薦。市經濟信息化委組織對被推薦企業及相關信息材料進行審核、實地抽查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公告為創新型中小企業。
第十條 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由創新型中小企業按屬地原則自願提出申請,企業所在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認定標準,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初審通過的向市經濟信息化委推薦。市經濟信息化委組織對被推薦企業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實地抽查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市經濟信息化委認定為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第十一條 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由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按屬地原則自願提出申請,企業所在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認定標準向市經濟信息化委進行推薦。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認定標準,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和實地抽查,初審通過的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對被推薦企業進行審核、抽查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為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
第十二條 原則上每年第二季度組織開展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工作,創新型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常年組織開展評價、申報,定期發布。
第三章 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 經公告的創新型中小企業有效期為三年,每次到期後由企業進行自評,經企業所在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初審,市經濟信息化委審核(含實地抽查)通過後,有效期延長三年。經認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有效期為三年,每次到期後由市經濟信息化委組織覆核(含實地抽查),覆核通過的,有效期延長三年。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有效期及覆核要求,按照《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應在每年4月30日前通過本市培育平台更新企業信息。有效期內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應在每年4月30日前通過工信部培育平台更新企業信息。未及時更新企業信息的,取消覆核資格。
第十五條 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如發生更名、合併、重組、跨省(區)遷移、設立境外分支機構等與評價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應在發生變化後的3個月內登錄本市培育平台,填寫重大變化情況報告表。有效期內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發生上述變化的,應在發生變化後的3個月內登錄工信部培育平台填報。
不再符合評價或認定標準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由企業所在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初核,市經濟信息化委核實後取消公告或認定;不再符合認定標準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由市經濟信息化委核實後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取消認定。對於未在3個月內報告重大變化情況的,取消覆核資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
第十六條 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如發生重大安全(含網路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或嚴重失信、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被發現存在數據造假等情形,由市經濟信息化委或工業和信息化部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且至少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可針對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相關信息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相應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實名舉報,並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繫方式。對受理的舉報內容,相應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及時向被舉報企業核實,被舉報企業未按要求回復或經核實確認該企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視情節輕重要求企業進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八條 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依託市區服務企業議事協調機制,加強部門協同、上下聯動,形成培育優質中小企業工作合力。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制定分層分類的專項扶持政策,統籌運用財稅、金融、技術、產業、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持續支持優質中小企業發展,提高政策精準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條 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針對本區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結構特點和中小企業發展需求,明確培育工作目標和措施,安排專項資金支持優質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為優質中小企業配備專屬服務專員,著力提升服務的廣度、深度、精準度和回響速度,最佳化企業發展環境。開展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培育工作,鼓勵優質中小企業向特色集群集聚。各區優質中小企業培育工作成效納入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評估。
第二十條 依託上海市企業服務雲建設優質中小企業梯度服務專窗,通過搭建創新成果對接、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創新創業大賽等平台,匯聚服務資源,創新服務方式,為中小企業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層次的服務。
第二十一條 本市發揮中小企業服務體系作用,著力構建政府公共服務、市場化服務、公益性服務協同促進的服務體系,培育一批優質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建設一批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基地,為企業提供政策諮詢、融通創新、數位化賦能、工業設計、創業輔導、管理諮詢、人才培訓、國內外市場開拓和權益保護等服務。
第二十二條 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與銀行、證券、保險、基金、擔保等金融機構和融資服務機構依法建立優質中小企業信息共享機制,引導開發專屬服務產品,拓寬優質中小企業融資渠道。依託普惠金融顧問制度,為優質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政策宣講、融資規劃、上市輔導等服務。支持符合條件的優質中小企業進入市改制上市培育企業庫,加大輔導服務力度,推動加快優質中小企業掛牌上市進程。
第二十三條 本市鼓勵優質中小企業堅持專精特新發展方向,積極參與製造業強鏈補鏈行動,聚焦國家和本市重點產業領域,深耕細分市場,提升重點產業鏈配套協作能力。支持優質中小企業加強產學研合作和研發機構建設,提高智慧財產權創造能力,加大專業人才培養力度,持續提升核心競爭力。
第二十四條 本市鼓勵數位化服務商針對優質中小企業,打造一批“小快輕準”數位化系統解決方案和產品,推動優質中小企業建設智慧型工廠、“上雲用數”,業務向雲端遷移。本市支持優質中小企業通過搭建或者運用數位化平台等方式,在研發設計、生產製造、運營管理等環節實施數位化、網路化、智慧型化升級,實現提質增效。
第二十五條 本市鼓勵中小企業依託行業龍頭、科研院所共建綠色技術創新聯合體,開展綠色低碳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支持中小企業實施綠色化改造,加快引進和培育一批專業化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節能診斷、排放監測、管理流程提升、設備升級、技術改造、綠色產品和服務認證等服務。
第二十六條 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加強對優質中小企業的監測分析,定期跟蹤企業運行、發展態勢和意見建議,通過訴求快速協調處理機制,快速、及時解決企業困難訴求。加強指導和服務,促進中小企業依法合規經營,防範各類風險,推動落實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制度,完善防範和化解拖欠中小企業賬款長效機制,切實保障優質中小企業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加大輿論宣傳,充分利用線上線下媒體渠道,報導優質中小企業健康發展、企業家健康成長的事跡,弘揚企業家精神。編制優質中小企業培育工作優秀案例,宣傳推廣先進經驗,營造優質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良好氛圍。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由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優質中小企業評價認定標準調整的,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要求執行。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2022年11月1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0日。本細則正式實施前已被市經濟信息化委認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已被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繼續有效,有效期(最長不超過3年)到期後自動失效,覆核時按照《辦法》和本實施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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