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

河南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

《河南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是2023年3月河南省政府辦公廳發布的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河南省政府辦公廳
發布信息,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2023年3月,河南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河南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河南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
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提升中小企業創新能力和專業化水平,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助力實現產業基礎高級化和產業鏈現代化,激發湧現更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根據《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企業〔2022〕63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支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措施》,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優質中小企業是指在產品、技術、管理、模式等方面創新能力強、專注細分市場、成長性好的中小企業,由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三個層次組成。創新型中小企業具有較高專業化水平、較強創新能力和發展潛力,是優質中小企業的基礎力量;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實現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發展,創新能力強、質量效益好,是優質中小企業的中堅力量;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位於產業基礎核心領域、產業鏈關鍵環節,創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術、細分市場占有率高、質量效益好,是優質中小企業的核心力量。
第三條參評河南省優質中小企業是指在河南省內工商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企業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提供的產品(服務)不屬於國家禁止、限制或淘汰類,同時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安全(含網路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堅持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專精特新發展方向,堅持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相結合,堅持分層分類分級指導,堅持動態管理和精準服務。
第五條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河南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工作,負責創新型中小企業公告、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薦等工作。各省轄市、濟源示範區、航空港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優質中小企業評價和推薦等工作。其他機構不得開展與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有關的評價、認定、推薦與授牌等活動。
第六條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充分運用工業和信息化部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平台及其資料庫,加強與本地企業服務對接和監測分析,對企業運行、發展態勢、意見訴求,以及扶持政策與培育成效等開展定期和不定期跟蹤,有針對性地制定政策和開展精準服務;進一步落實“放管服”要求,推動涉企數據互通共享,減輕企業數據填報負擔。
第二章 評價、認定和推薦
第七條優質中小企業評價、認定和推薦工作堅持政策引領、企業自願、培育促進、公開透明、擇優確定的原則,按照“誰推薦、誰把關,誰審核、誰管理”方式統籌開展、有序推進。
第八條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薦標準按照《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同時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調整情況及時更新。
第九條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由企業按屬地原則自願提出申請,登錄培育平台進行自評,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委託各省轄市、濟源示範區、航空港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評價標準,組織對企業自評信息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實地核查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備案(含材料審核及實地核查真實性聲明),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各地備案的企業進行抽查及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公告為創新型中小企業。
第十條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由創新型中小企業按屬地原則自願提出申請,各省轄市、濟源示範區、航空港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認定標準,組織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實地核查,初審通過的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推薦;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認定標準,組織對被推薦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實地抽查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認定為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第十一條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薦,由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按屬地原則自願提出申請,各省轄市、濟源示範區、航空港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認定標準,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實地核查,初審通過的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推薦;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認定標準,組織對被推薦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實地抽查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
第十二條河南省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原則上每年分別開展不少於一次;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薦,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通知執行。
第三章 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經公告的創新型中小企業有效期為三年,每次到期後由企業重新登錄培育平台進行自評,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審核通過後,有效期延長三年。經認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有效期為三年,每次到期後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覆核,覆核通過的,有效期延長三年。覆核分別按照本細則的第九條、第十條進行。覆核期間,原名單繼續有效;在覆核名單發布後,原名單自動失效,以覆核通過的名單內企業為準。
2022年8月1日前已被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認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有效期內的繼續有效,到期後自動失效,覆核按本細則第十條執行。
第十四條 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應在每年4月30日前通過培育平台更新企業信息。未及時更新企業信息的,取消覆核資格。
第十五條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如發生更名、合併、重組、跨省或跨省轄市級區域遷移、設立境外分支機構等與評價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應在發生變化後的3個月內登錄培育平台,填寫重大變化情況報告表。不再符合評價或認定標準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核實後取消公告或認定。對於未在3個月內報告重大變化情況的,取消覆核資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
第十六條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如發生重大安全(含網路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或嚴重失信、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被發現存在數據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且至少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可針對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相關信息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相應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實名舉報,並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繫方式。對受理的舉報內容,相應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及時向被舉報企業核實,被舉報企業未按要求回復或經核實確認該企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視情節輕重要求企業進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
第十八條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的動態管理執行《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九條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針對本地區不同發展階段、不同類型中小企業的特點和需求,建立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體系,制定分層分類的專項扶持政策,加大服務力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不斷最佳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激發湧現一大批專精特新企業。
第二十條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發揮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協調機製作用,加強部門協同、上下聯動,形成工作合力。統籌運用財稅、金融、技術、產業、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持續支持優質中小企業發展,提高政策精準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一條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著力構建政府公共服務、市場化服務、公益性服務協同促進的服務體系,通過搭建創新成果對接、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創新創業大賽、供需對接等平台,匯聚服務資源,創新服務方式,為中小企業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層次的服務。通過普惠服務與精準服務相結合,著力提升服務的廣度、深度、精準度和回響速度,增強企業獲得感。
第二十二條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各類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應加強指導和服務,促進中小企業提升公司治理、精細管理和合規管理水平,防範各類風險,推動持續健康發展,切實發揮優質中小企業示範作用。在評價、認定和服務過程中應注重對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在宣傳報導、考察交流前,應徵得企業同意。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河南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豫工信企業〔2020〕61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
   2.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3.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標準
   4.部分指標和要求說明

內容解讀

《實施細則》明確,全省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統籌運用財稅、金融、技術、產業、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持續支持優質中小企業發展,提高政策精準性和有效性。應著力構建政府公共服務、市場化服務、公益性服務協同促進的服務體系,通過搭建創新成果對接、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創新創業大賽、供需對接等平台,匯聚服務資源,創新服務方式,為中小企業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層次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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