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管理辦法

《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管理辦法(試行)》是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落實《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堅持創新在中國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激發企業在標準、技術、服務及管理互動發展方面的創新活力,培育一批以標準引領高質量發展的先導型、創新型行業標桿企業,提升國家創新體系整體效能,制定的辦法。

2023年5月2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印發《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5月22日
  • 實施時間:2023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辦法正文,附屬檔案內容,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2023年5月2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管理辦法(試行)》,自2023年7月1日起實施。

辦法全文

辦法正文

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落實《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堅持創新在我國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激發企業在標準、技術、服務及管理互動發展方面的創新活力,培育一批以標準引領高質量發展的先導型、創新型行業標桿企業,提升國家創新體系整體效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標準創新型企業是指運用標準化原理和方法,以科技創新和標準化互動融合為核心競爭力,具有以先進標準的研製和實施促進技術創新、管理創新、服務創新,支撐自身高質量發展乃至引領行業高質量發展等典型特徵的企業。
根據標準在引領企業創新發展中的作用和成效,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分為三個層級,由低至高依次為: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
第三條 標準創新型企業培育工作,堅持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堅持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相結合,堅持企業自願參與,堅持分層分類分級指導,堅持動態管理和精準服務。
第四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商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工作的巨觀指導、統籌協調,推動出台相關政策,發布相關評價和認定指標體系,開展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的認定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標準創新型企業培育納入工作重點,根據本辦法制定培育細則,報送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並商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細則組織開展本地區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工作,負責組織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入庫、開展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認定、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推薦等工作。
未經委託或授權,其他機構不得開展與標準創新型企業有關的評價、認定等工作。
第五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建設統一的標準創新型企業信息平台,搭建統一的標準創新型企業資料庫,為入庫、認定和動態管理等工作提供支持。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商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標準創新型企業的培育推薦、監督管理等工作,加強服務對接和監測分析,跟蹤培育成效,針對性地制定政策和精準服務。
第二章 評價和認定
第六條 申請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近三年正常經營生產,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突發環境事件、網路安全事件,未發生嚴重食品安全違法、嚴重質量違法、稅收違法等行為,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等;
(二)嚴格執行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制度,企業應當通過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自我聲明公開標準,企業公開的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不低於推薦性標準要求;
(三)注重實施標準,有良好的標準化管理和工作基礎;
(四)標準化工作在提升企業生產經營效益和核心競爭力方面取得較好效果。
不符合基本條件的企業不得參加標準創新型企業評價或認定工作。
第七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商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發布並適時更新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評價指標體系(附屬檔案1)、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認定指標體系(附屬檔案2)、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認定指標體系(附屬檔案3),作為開展入庫、認定活動的依據。
第八條 企業按住所地原則自願登錄標準創新型企業信息平台進行註冊,按照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自評,符合入庫要求的企業在標準創新型企業信息平台上自我聲明為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並公示1個月,公示期間無異議則自動入庫,有異議的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時協調處理。
第九條 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按住所地原則自願提出申請,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認定指標體系,組織對企業申報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抽查,審核、抽查結果應當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個月。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商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
第十條 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按住所地原則自願提出申請,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認定指標體系,組織對企業申報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和實地抽查,通過後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推薦。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被推薦企業進行審核、抽查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商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
第十一條 企業首次申請標準創新型企業時,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申報標準創新型企業的級別。後續申請認定時,應當按照梯度培育原則,逐級進行申報。原則上每年上半年組織開展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認定工作,下半年組織開展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認定工作。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將標準創新型企業培育列入年度工作計畫,根據工作要求發布開展標準創新型企業培育工作的通知,統籌做好標準創新型企業培育工作。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評價或認定指標體系更新後三個月內,入庫的標準創新型企業應當按照新的指標體系進行自我評價並聲明。
第十三條 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有效期為三年,每次到期前3個月內由企業重新登錄標準創新型企業信息平台進行自我聲明,公示無異議則有效期延長三年。經認定的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和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有效期為三年,每次到期前3個月內申請覆核,由認定部門組織覆核(含實地抽查),覆核通過的,有效期延長三年。
第十四條 標準創新型企業如發生更名、合併、重組、註銷、跨省遷移等,或者發生與評價或認定指標體系要求有關的重大變化,應當在發生變化後的3個月內登錄標準創新型企業信息平台,填寫重大變化情況報告表。不再符合入庫或認定要求的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實後取消入庫或認定;不再符合認定要求的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實後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取消認定。對於未在3個月內報告重大變化情況且無正當理由的,其入庫或者認定結果自行失效。
第十五條 標準創新型企業,如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網路安全事件、突發環境事件等,或嚴重違法失信、嚴重食品安全違法、嚴重質量違法、稅收違法等違法違規行為,直接取消入庫或認定。如未向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動申報上述問題,或被發現數據造假等情形,取消入庫或認定,並對外進行公告,五年內不得再次申報標準創新型企業。
第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可針對標準創新型企業相關信息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並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繫方式。對受理的舉報內容,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被舉報企業核實,並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被舉報企業未按要求回復或經核實確認該企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情節較輕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求企業限期進行整改,情節較重或逾期未改正的,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取消入庫或認定,並對外公告,且公告日起三年內相關企業不得再次申報標準創新型企業。
第四章 培育與服務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針對本地區不同發展階段、不同類型企業的特點和需求,建立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體系,依託本地區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專業技術機構和質量基礎設施一站式服務平台,著力構建政府公共服務、市場化服務和公益性服務協同促進的服務體系,加大政府推介、人才引進、人員培訓、技術職稱評定、信息對接等服務力度,指導企業提升標準創新能力。
第十八條 標準創新型企業同等條件下優先參與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承擔標準化技術組織秘書處,建設技術標準創新基地、國家標準驗證點,參評標準創新貢獻獎、企業標準“領跑者”。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開展標準創新型企業融資增信業務。鼓勵符合條件的標準創新型企業申請國家科技計畫專項、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國家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和示範企業、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及工業和信息化部“優質中小企業”配套政策等。
第二十條 地方各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銀行信貸、人才引進、職稱評定等手段,出台針對標準創新型企業的相關激勵政策。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支持標準創新型企業申報各級政府質量獎和標準創新貢獻獎等獎項,對標準創新型企業參與標準制修訂、標準化試點示範、標準化人才培養等項目給予重點支持。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加大對標準創新型企業的宣傳力度,適時組織編寫標準創新型企業優秀案例集,宣傳推廣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的成熟經驗,將標準創新型企業制度宣傳納入質量月、世界標準日等主題活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1. 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評價指標體系
2. 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認定指標體系
3. 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認定指標體系

附屬檔案內容

  • 附屬檔案1 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評價指標體系
一、入庫條件
評價得分達到60分以上,且標準技術領先性指標、標準套用先進性指標均獲得至少10分。
二、評價指標
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評價指標體系由標準化管理全面性、標準技術領先性、標準套用先進性、標準整體效益性等4類組成,評價結果依分值計算,滿分為100分。
(一)標準化管理全面性(40分)
1. 企業標準化基礎能力情況
a. 企業建立了質量管理體系,根據自身情況制定並實施了企業標準,標準化方法套用到了生產經營過程中。(5分)
b. 在滿足a的前提下,企業有標準化規劃或計畫,構建了企業標準體系。(10分)
c. 在滿足b的前提下,企業標準化規劃或計畫得到有效實施,企業標準體系系列國家標準實施良好。(20分)
d. 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2. 標準化人員配備情況
a. 大型企業建立標準化總監製度,設定標準化部門,且企業專、兼職標準化相關人員達到10名(含)以上;中小微企業專、兼職標準化相關人員數量占技術及管理人員總數的比例達到5%(含)以上。(20分)
b. 大型企業設定標準化部門,且專、兼職標準化相關人員達到5名(含)—10名;中小微企業專、兼職標準化相關人員數量占技術及管理人員總數的比例 2%(含)—5%。(10分)
c. 企業有人員參與過標準的制修訂工作。(5分)
d. 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二)標準技術領先性(20分)
a. 企業擁有的省部級及以上科技成果、技術發明、管理創新成果、服務創新成果等已轉化為標準,或者企業制定的標準被評為企業標準“領跑者”,或者企業制定的標準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20分)
b. 企業擁有的其他經認定的科技成果、技術發明、管理創新成果、服務創新成果等已轉化為先進標準,或開展“對標達標”活動,企業執行標準達到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水平。(10分)
c. 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三)標準套用先進性(20分)
a. 企業的污染物排放情況優於強制性標準,且企業的產品或服務執行優於國際、國外先進標準的企業標準,或者直接採用國際、國外先進標準。(20 分)
b. 企業的污染物排放情況優於強制性標準,且企業的產品或服務執行優於推薦性標準或填補空白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10分)
c. 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四)標準整體效益性(20分)
1. 企業通過標準化手段套用,主導產品或者服務的市場份額/銷售額提升,或者出口銷售額提升。
a. 大型企業主導產品或者服務的市場份額達10%及以上,或者年銷售額2億元以上,或者年出口銷售額200萬美元以上;中小微企業主導產品或者服務的市場份額達5%及以上,或者年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或者年出口銷售額100萬美元以上。(10 分)
b. 大型企業主導產品或者服務的市場份額達5%及以上,或者年銷售額1億元以上,或者年出口銷售額100萬美元以上;中小微企業主導產品或者服務的市場份額達2%及以上,或者年銷售額500萬元以上。(5 分)
c. 不符合上述情況。(0 分)
2. 企業通過標準化手段套用,生產經營效率提升,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成本下降,或者研發效率、周轉率提升。
a. 企業的質量成本下降5%或以上,或者研發周期縮短5%或以上,或者周轉效率提升5%或以上。(5分)
b. 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3. 企業通過執行綠色發展相關標準,支撐可持續發展。
a. 企業主動制定和執行促進可持續發展的標準,或者執行綠色發展相關的推薦性標準。(5分)
b. 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 附屬檔案2 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認定指標體系
一、認定條件
企業應當達到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入庫條件,且工業企業得分達到中級認定指標的80分以上,農業或服務業企業達到中級認定指標的70分以上。
二、認定指標
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認定指標體系由標準化管理全面性、標準技術領先性、標準套用先進性、標準整體效益性、標準國際突破性、標準融合創新性以及特色化指標等7類組成,具體內容如下:
(一)標準化管理全面性(10分)
1. 上年度企業投入標準化活動費用
①大型企業
a. 標準化活動經費總額占研發經費總額的比例20%(含)以上,或標準化活動經費達到200萬元(含)以上。(3分)
b. 標準化活動經費總額占研發經費總額的比例15%(含)—20%,或標準化活動經費達到100萬元(含)以上。(2分)
c. 標準化活動經費總額占研發經費總額的比例5%(含)—15%,或標準化活動經費達到20萬元(含)以上。(1分)
d. 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②中小微企業
a. 標準化活動經費總額占研發經費總額的比例20%(含)以上,或標準化活動經費達到100萬元(含)以上。(3分)
b. 標準化活動經費總額占研發經費總額的比例15%(含)—20%,或標準化活動經費達到50萬元(含)以上。(2分)
c. 標準化活動經費總額占研發經費總額的比例5%(含)—15%,或標準化活動經費達到10萬元(含)以上。(1分)
d. 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2. 標準化相關人員數
①大型企業
a. 建立標準化總監製度,且專、兼職標準化相關人員達到20名(含)以上。(3分)
b. 專、兼職標準化人員達到15名(含)—20名。(2分)
c. 專、兼職標準化人員達到5名(含)—15名。(1分)
d. 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②中小微企業
a. 專、兼職標準化人員數量占企業技術及管理人員總數的比例10%(含)以上。(3分)
b. 專、兼職標準化人員數量占企業技術及管理人員總數的比例8%(含)—10%。(2分)
c. 專、兼職標準化人員數量占企業技術及管理人員總數的比例4%(含)—8%。(1分)
d. 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3. 參與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人員數量(滿分4分):
a. 企業人員承擔全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含分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職務。(4分)
b. 企業人員擔任全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含分技術委員會)委員職務。(每人次2分,累計不超過4分)
c. 企業人員擔任地方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含分技術委員會)委員職務。(每人次1分,累計不超過4分)
d. 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二) 標準技術領先性(指標3選2,滿分15分)
1. 企業創新技術標準轉化情況
a. 企業擁有的國家級科技成果、技術發明、管理創新成果、服務創新成果等,已轉化為具有國內領先水平的標準或進入企業標準“領跑者”名單的標準。(6—8分)
b. 企業擁有的省部級科技成果、技術發明、管理創新成果、服務創新成果等,已轉化為具有國內領先水平的標準或進入企業標準“領跑者”名單的標準。(3—5分)
c. 企業擁有的其他經認定的科技成果、技術發明、管理創新成果、服務創新成果等,已轉化為先進標準。(1—2分)
d. 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2. 企業3年內制定的現行有效標準類別和數量(滿分8分)
a.每牽頭(前三位起草單位)制定1項相關國際標準得8分。
b.每牽頭(前三位起草單位)制定1項相關國家標準得5分。
c.每牽頭(前三位起草單位)制定1項相關行業標準得4分。
d.每牽頭(前三位起草單位)制定1項相關地方標準得3分。
e. 每牽頭(前三位起草單位)制定1項先進或達到領跑水平的團體標準得 3分。
f. 不符合上述情況不得分。
3. 進入企業標準“領跑者”名單的企業標準數量
a. 5項及以上(8分)
b. 4項(6分)
c. 3項(4分)
d. 2項(2分)
e. 1項(1分)
f. 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三)標準套用先進性(10分)
a. 企業的污染物排放情況優於強制性標準,且企業的產品或服務執行優於國際、國外先進標準的標準。(7—10分)
b. 企業的污染物排放情況優於強制性標準,且企業開展“對標達標”,並且產品或服務達到國際、國外先進標準。(4—6分)
c. 企業的污染物排放情況優於強制性標準,且企業的產品或服務執行優於推薦性標準或填補空白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1—3分)
d. 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四)標準整體效益性(20分)
1. 企業通過標準化手段提升主導產品或者服務的市場份額/銷售額/出口銷售額
①大型企業
a. 大型企業主導產品或者服務的市場份額達10%及以上,或者年銷售額2億元以上,或者年出口銷售額200萬美元以上。(6—10分)
b. 大型企業主導產品或者服務的市場份額達5%及以上,或者年銷售額1億元以上,或者年出口銷售額100萬美元以上。(1—5分)
c. 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②中小微企業
a. 中小微企業主導產品或者服務的市場份額達5%及以上,或者年銷售額 1000萬元以上,或者年出口銷售額100萬美元以上。(6—10分)
b. 中小微企業主導產品或者服務的市場份額達2%及以上,或者年銷售額 500萬元以上。(1—5分)
c. 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2. 綜合標準化
a. 標準集成實施方案套用於企業管理創新與生產實踐,並得到行業內認可,其中部分標準在產業鏈上下游及相關方得到有效套用,產生良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質量效益、生態效益。(6—10分)
b. 企業標準體系完善,形成包括設計研發、生產經營、產業鏈保障、生態環境、節能低碳等內容在內的標準化集成實施方案,並在企業內組織實施,產生良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質量效益、生態效益。(1—5分)
c. 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五)標準國際突破性(20分)
技術創新引領的國際標準化工作開展情況。(滿分20分,以下項目可以累計加分)
a. 企業承擔國際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含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或企業人員擔任主席、副主席等重要職務。(15分)
b. 企業人員近3年內提出國際標準提案並立項,或者擔任工作組召集人。(每一項計10分)
c. 企業人員近3年內成為國際標準化註冊專家,並參與國際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活動。(每一人計5分)
d. 企業人員近3年內提出國際標準提案。(每一項計5分)
e. 企業近3年內在對外貿易或海外工程中採用中國標準提供產品、工程或者服務。(每一項計5分)
f. 企業近3年內組織或者承辦國際標準化會議/活動。(每一項計5分)
g. 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六)標準融合創新性(15分)
1. 創新工作基礎(滿分10分)
a. 獲得包括但不限於“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或專精特新“小巨人”、單項冠軍、國家技術標準創新基地、國家標準驗證點、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國家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和示範企業、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國家級重點實驗室、國家級工程研究中心等國家級科技創新平台相關稱號。(6—10分)
b. 獲得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技術標準創新基地、企業技術中心、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和示範企業、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創新平台相關稱號。(1—5 分)
c. 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2. 標準與研發同步推進(滿分5分)
a. 企業已建立標準與研發同步推進制度,並已經形成相應的標準成果、實現產業化套用。(4—5分)
b. 企業已與高校、科研機構或者標準化專業技術機構建立合作機制,推動標準與研發同步進行。(1—3分)
c. 不符合上述情況。(0分)
(七)特色化指標(10分)
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結合本地產業狀況和企業發展實際設定1—2項指標。
  • 附屬檔案3 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認定指標體系
企業應當達到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認定條件,且滿足標準化管理全面性、標準技術領先性、標準套用先進性、標準整體效益性、標準國際突破性、標準融合創新性、標準引領產業數位化、標準引領產業國際化等8個方面的指標。
一、標準化管理全面性
構建完整的企業標準體系,並提供與本企業相關標準整體實施情況的說明。企業開展標準化活動費用總額占研發經費總額的比例在20%(含)以上,或標準化活動經費達到200萬(含)以上,同時專、兼職標準化相關人員數占企業技術及管理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或專、兼職標準化相關人員達到20名(含)以上。
二、標準技術領先性
企業擁有的國家級科技成果、技術發明、管理創新成果、服務創新成果等,以及發明專利,已轉化為國際標準,或者企業牽頭制定相關國家標準2項及以上,或者企業牽頭制定原創性、高質量的團體標準3項及以上,或者企業標準進入“領跑者”名單的數量達到3項及以上。
三、標準套用先進性
企業的污染物排放情況優於強制性標準,且企業的產品或服務執行優於或等同於國際、國外的先進標準或執行原創性、高質量的團體標準,或執行進入企業標準“領跑者”名單的標準數量達到5項以上。
四、標準整體效益性
大型企業主導產品或者服務的市場份額達10%及以上,或者年銷售額2億元以上,或者年出口銷售額200萬美元以上;中小微企業主導產品或者服務的市場份額達5%及以上,或者年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或者年出口銷售額100萬美元以上。在關鍵核心技術、“卡脖子”技術、民生社會、生態環保等重點領域形成標準化集成解決方案,並套用於企業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和生產服務實踐,產生良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質量效益、生態效益。
五、標準國際突破性
企業參與國際標準化組織工作,開展對標國際標準及國際標準轉化工作,承擔國際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含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或企業人員擔任主席、副主席等重要職務。企業人員近3年提出國際標準提案並立項,或者擔任工作組召集人。企業近3年內在對外貿易或海外工程中採用中國標準提供產品、工程或者服務等。
六、標準融合創新性
企業建立標準創新研發合作機制,構建了技術、專利、標準聯動創新體系。建立了完整的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能源管理體系、碳排放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智慧財產權與創新管理體系等,能夠整合協調各體系並證明有效運行實施,達到績效評估相關國家標準要求。提供體系整合協同建設方案、績效評估等證明、說明材料,提供相關管理體系證書或體系檔案。
七、標準引領產業數位化
通過標準化手段來促進企業的數位化管理,包括提升企業在基本業務流程和數據規範管理、單一業務管理、數據系統分析、全業務鏈的數據分析等方面的數位化水平。通過標準化理念方法來實現流程數位化,促進企業生產或管理的數位化、智慧型化轉型,達到國際先進水平,並提供相關說明材料。
八、標準引領產業國際化
通過標準化理念方法、標準國際化,推動企業在國際競爭中處於領先地位,在國際市場份額中占主導地位,引領國際標準制定,以國際標準為基礎獲得競爭優勢,推動產品或服務“走出去”,對產業國際化發展發揮重要作用,並提供相關說明材料。

內容解讀

為構建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體系、實現企業漸進式培育,《辦法》將標準創新型企業分為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三個遞進式層級,按照不同梯度分別採取“自我聲明+公示”和“自願申請+認定”的管理方式,重點衡量企業在建設、套用、融合、效益層面的標準創新能力,更多體現“質”的要求而非“量”的要求,突出了企業創新技術轉化為標準、執行先進標準、實現國際標準突破乃至引領產業國際化等特點。梯度培育體系既要有清晰的辨識度,也要便於公眾感知認知,從而增強經營主體的獲得感和認同感。
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工作涉及一、二、三產業,面對大中小等各種企業類型,《辦法》堅持全國統一管理和分層分類分級指導相結合的原則,構建了培育和評價認定工作體系。其中,市場監管總局負責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工作的巨觀指導、統籌協調,發布評價和認定指標體系,負責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的認定工作,保證標準創新型企業制度在組織管理、申報推薦、動態調整、培育扶持、精準服務等方面的統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開展本地區標準創新型企業的梯度培育、指導和監督管理,組織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入庫、開展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認定、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推薦等工作,實現政策上下聯動。
從引導和鼓勵企業創建標準創新型企業的角度考慮,配套《辦法》的評價認定指標體系既考慮了梯度培育的遞進性,又考慮了不同規模、不同產業的企業在標準創新工作方面的自身特點和基礎能力。一是從梯度培育的遞進性考慮,對三個層級企業的評價認定指標採用“4+3+2”的方式。即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設定有標準化管理全面性、標準技術領先性、標準套用先進性、標準整體效益性等4類評價指標;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認定在此基礎上,增加設定標準國際突破性、標準融合創新性和特色化等3類指標,其中特色化指標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各省實際情況確定;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認定在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認定指標體系基礎上,再增加標準引領產業數位化、標準引領產業國際化等2類指標。二是針對與產業規模關聯性較大的指標,對大型企業和中小微企業進行了區分,設定了不同的指標要求。三是針對產業類型的差異,在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認定時,對工業、農業和服務業企業採用了不同的認定標準,工業企業需80分以上,農業及服務業企業70分以上即可。
為引導和鼓勵企業更好實現標準化與科技創新融合發展,標準創新型企業制度將與相關制度做好銜接,形成引導企業走高質量發展道路的合力。一方面,《辦法》銜接了市場監管系統相關工作,在指標設定、條件要求等方面充分考慮了企業標準“領跑者”、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等內容,形成標準創新型企業、企業標準“領跑者”、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相互支撐的標準創新工作體系;另一方面,《辦法》銜接了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及工業和信息化部“優質中小企業”等工作,形成相互支持與配合的良好政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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