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認定管理辦法

《江蘇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認定管理辦法》是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促進中小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進一步規範我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認定管理,積極營造助推中小微企業高質量發展的良好環境,制定的辦法。

2022年10月31日,由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認定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0月3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辦法全文
江蘇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江蘇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營造創業創新良好環境,支撐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提升小微企業政策供給和集成服務水平,培育一批基礎設施完備、運營管理規範、服務功能齊全、服務業績突出、示範帶動作用強的省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蘇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以下簡稱示範基地)是指經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通過程式認定發布,由法人單位建設或運營,針對小微企業創業創新需求,提供完善的生產經營基礎設施,聚集各類創業創新服務資源,為小微企業創業創新提供有效服務支撐的載體和創新成果產業化的成長平台,是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的集聚空間。
第三條 各類符合條件的為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發展提供服務的雙創基地、創業園、孵化器、眾創空間;中外中小企業合作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業園區、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新型工業化示範基地等產業集聚區內面向小型微型企業服務的園中園;依託具有較強科研實力高校建立的大學科技園、龍頭骨幹企業牽頭建設的創業創新載體等均可申報。
第四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示範基地的認定和管理,各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本地區示範基地培育工作,協助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做好轄區內示範基地的申報受理、初審、推薦、監測、指導等工作。
第五條 示範基地認定遵循自願、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六條 示範基地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運營單位(申報主體)。示範基地運營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江蘇省內註冊且運營管理本基地兩年以上,近兩年內無失信、違法違規行為。
(二)建設能力。示範基地建築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運營單位擁有明晰的所有權產權證明或使用權租賃證明,有良好的基礎設施和必要的公共服務配套設施條件,可以滿足入駐企業生產經營、商務洽談、會議培訓等基本服務需求。
(三)培育能力。示範基地實際入駐中小微企業50家以上,其中小微企業比例不低於70%,基地企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上(以文化創意設計、軟體和信息技術以及電子商務等現代服務業為主的基地從業人員可放寬至500人以上)。建立梯度培育機制,小微企業梯度培育有成效,近兩年培育新增規模以上企業或創新型中小企業不少於2家。入駐企業引進高級職稱、博士學歷、省級認定的高級人才或團隊1個以上,獲得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6件以上、發明專利2件以上。企業滿意度測評在85%以上。
(四)服務能力。運營單位專職從事創業創新服務的人員不少於8人,其中專職從事惠企政策宣傳和輔導人員不少於1人,大專及以上學歷人員和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人員合計數占總服務工作人數的比例不低於80%。集聚優質雙創服務資源為入駐企業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層次、專業化服務,引入或戰略合作的外部專業服務機構不少於5家,提供創業輔導、創新支持、人才培訓、市場行銷、投融資服務、智慧財產權、研發設計、檢驗檢測、管理諮詢、數位化賦能等服務功能至少4類以上。上年度主辦或承辦各類服務活動10次以上。以上服務能力和次數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專業機構的服務。為入駐小微企業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不少於總服務量的20%。
(五)運營能力。示範基地具有清晰的發展規劃、年度發展目標和實施方案,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規範的服務流程、合理的收費標準和完善的服務質量監督保證措施。建立明晰、完整的服務台賬,建立入駐企業信息統計制度,有相應的信息管理系統,定期掌握企業生產運營信息。
第七條 示範基地應有重點、有特色地打造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核心競爭力,提高示範基地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能力,發揮示範基地的引領帶動作用。申報示範基地應滿足以下至少一項特色服務要求。
(一)普惠型公共服務。由政府統一規劃,產業定位明確,生產生活服務功能健全,具有固定政策諮詢視窗,可集中代辦公共服務事項,企業入駐成本優惠,連續滾動培育小微企業效果突出,具有準公共屬性。
(二)產業集聚型特色服務。基地主導產業集聚度高,自建或聯合建立研究院、技術平台、實驗室等研發機構,具有該產業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引導推動入駐企業專精特新發展。
(三)大中小企業融通服務。基地開展大中小企業產業鏈、供應鏈供需對接,幫助入駐企業提升配套支撐能力,促進大中小企業在技術、產品、人才、金融等方面的深度交流合作,推動形成協同、高效、融合、順暢的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生態。
(四)產學研協同創新服務。基地與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緊密,以解決入駐中小企業技術難題、共性技術為重點,搭建產學研合作對接平台,推動高校、科研院所的技術成果向中小企業轉移。引導合作高校和入駐企業建立人才交流機制,高校科研人員擔任技術顧問,為企業提供研發設計、技術診斷、智慧財產權等專業化服務,企業為高校大學生提供實習、就業崗位和創業導師服務。
(五)數位化賦能服務。基地加快數字基礎設施改造升級,引進一批優秀工業網際網路平台、數位化轉型服務商,為入駐中小企業提供研發設計、生產製造、經營管理、市場行銷等數位化產品、解決方案和諮詢診斷服務,入駐企業上雲數量持續增長。
(六)金融資本賦能服務。基地設立自有股權投資基金,引進各類金融服務機構,為入駐企業提供投融資對接、上市培育輔導及綜合性金融服務,積極幫助入駐企業“企升規、規轉股、股上市”,助力企業通過多層次資本市場最佳化資源配置,實現高質量發展。
第八條 示範基地應當在物業服務智慧化、項目管理數位化、創業服務平台化、產業布局生態化等基地運營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創新,提高入駐企業創業成功率和創新能力,提升示範基地品牌影響力,發揮示範帶動作用。
第三章 認定程式
第九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每年組織開展一次示範基地的申報認定工作,具體時間和要求以當年申報通知為準。
第十條 符合條件的申報主體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向所在市(縣、區)工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各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照本辦法規定的認定條件和年度申報具體要求,負責本地區示範基地的組織申報、材料初審,並在規定時間將通過審核的推薦示範基地行文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一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通過形式審查、組織專家評審、信用審查、實地抽查、會審報批等程式,確定擬認定示範基地名單,並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入口網站上公示5個工作日。根據公示結果,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布“江蘇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名單,並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入口網站發布。
第四章 認定管理
第十二條 在江蘇省中小企業平台網路建立示範基地信息資料庫,方便社會公眾查詢。
第十三條 示範基地每次認定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開展覆核工作,覆核通過的,有效期可延長一次,期限三年。有效期滿未申請覆核或經覆核未通過的基地將撤銷示範基地資格。
第十四條 示範基地名稱、空間範圍、運營單位法人代表等重大事項如發生變更,須在辦理完成相關手續後一個月內報設區市、省級工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示範基地每年2月底前向當地工信部門報送年度發展報告,反映上年度基地運營和服務情況。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對轄區內示範基地的服務質量、服務績效、服務收費情況以及服務滿意度等進行持續跟蹤和監督考核,並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示範基地年度報告和考核情況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六條 對服務績效顯著的示範基地予以重點扶持,並擇優推薦申報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
第十七條 已認定的示範基地在有效期內如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銷其認定,並在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一)在申請認定中提供虛假材料或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二)基地企業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環境污染、網路安全等事故,以及偷稅漏稅、違法違規、嚴重失信和其他重大問題的行為;
(三)運營單位主體變更或被依法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被依法撤銷、吊銷、註銷;
(四)不按要求報送服務情況和年度報告,或不接受、不配合監督管理,經督促後拒不整改;
(五)示範基地名稱、空間範圍、運營單位法人代表等重大事項發生變更未及時備案;
(六)基地運營異常,被證實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示範基地條件和要求。
第十八條 示範基地認定工作接受審計、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原《江蘇省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建設管理辦法》(蘇中小綜合〔2016〕778號)同時廢止。已認定的示範基地有效期按新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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