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區域
主要內容
寧波市工業創業創新示範企業認定和扶持暫行辦法
為紮實推進實施工業創業創新倍增計畫,著力培育一批在科技自主創新、發展經營模式創新、節能減排等各領域績效顯著、引領帶動作用明顯的創業創新示範企業(以下簡稱“兩創示範企業”),加速全市工業轉型升級,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根據市政府《關於實施工業創業創新倍增計畫的若干意見》(甬政發〔2008〕37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一、“兩創”示範企業類型及培育目標
(一)“兩創”示範企業類型
1.綜合性示範企業(創業創新標兵企業);
2.專項性示範企業。
(二)“兩創”示範企業培育目標
到2012年,全市培育形成500家創新能力強、發展態勢好、管理方式新等各具特色的“兩創”示範企業。其中:
1.綜合性示範企業(創業創新標兵企業)50家。
2.專項性示範企業450家:(1)技術創新示範企業300家;(2)模式創新示範企業25家;(3)創業發展示範企業50家;(4)節能減排示範企業50家;(5)公共技術服務示範企業25家。
根據今後實際培育發展情況,上述兩類示範企業的數量可以適當增加。
二、“兩創”示範企業申報資格條件
(一)原則上應屬於市重點培育發展的五大重點優勢產業和五大新興產業;
(二)在寧波市轄範圍內註冊的獨立法人單位,管理規範、信譽良好、社會責任感強;
(三)在申報及考核期內實現盈利;
(四)在申報的前兩年內無重大的安全、環保、衛生、勞動、納稅、信貸、質量、智慧財產權等不良記錄。
三、綜合性示範企業(創業創新標兵企業)認定條件
(一)必備條件
1.主導產品產銷規模居全市同行前3位;
2.建有省級及以上研發機構(含企業技術中心);
3.前2年銷售收入和利稅的平均增長率均高於全市平均水平;
4.後3年的倍增發展目標與措施切實可行。
(二)基本條件
綜合性示範企業還需符合以下條件中的6項:
1.擁有國家級名牌產品或馳名商標;
2.擁有1項及以上有效發明專利或5項及以上實用新型專利,且專利套用於企業主導產品生產;
3.近5年主持起草1項或參與起草3項以上國內行業標準的制(修)訂,或主持(參與)起草國際行業標準的制(修)訂,或採用國內外先進的專利技術、其水平達到國內同行先進;
4.近2年企業全員勞動生產率、工業銷售利稅率、單位土地工業增加值等3項指標,至少有1項指標為全市平均水平的2倍及以上,或其增長速度達到全市平均的2倍及以上;
5.近2年企業年均實際上交稅收超過5000萬元,或實際上交稅收超過2000萬元且年增長率均在30%以上;
6.自主品牌(商標)產品的銷售收入占企業總銷售收入的比重達到70%以上,或委託其他企業為本企業貼牌加工自主品牌(商標)產品的銷售收入占企業總銷售收入的比重達到30%以上;
7.獲市級及以上重點信息化企業稱號;
8.列入市節能減排重點監測計畫,且近兩年完成市政府下達的年度節能減排工作目標,單位產品對標能耗水平高於國家標準10%以上或企業通過清潔生產審核並達到國內先進水平;
9.在寧波國家高新區研發園區或市工業設計與創意街區內設立獨立核算的研發、設計機構;
10.在國內設立30個及以上的銷售分公司,或3個及以上年銷售5000萬元及以上的生產基地,或10個及以上研發設計機構(含與科研院校有5年以上的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
11.在境外設立研發設計機構(含控股)或3個及以上的銷售分公司;
12.推行卓越管理模式,並獲市長質量獎稱號。
四、專項性示範企業認定條件
(一)技術創新示範企業
1.必備條件
(1)設立市級及以上研發機構;
(2)近2年銷售收入和利稅平均增長率高於全市平均水平;
(3)後3年的倍增發展目標與措施切實可行。
2.基本條件
技術創新示範企業還需符合以下條件中的3項:
(1)擁有1項有效發明專利或5項及以上實用新型專利,且專利套用於企業主導產品生產;
(2)近5年主持起草1項及以上或參與起草3項及以上國內行業標準的制(修)訂,或主持(參與)起草國際行業標準的制(修)訂,或採用國內外先進的專利技術且其水平達到國內同行先進;
(3)擁有省級及以上名牌產品(商標);
(4)在境外設立研發設計機構(含控股),或引進國內著名的科研院所在本市域範圍內設立分支機構;
(5)近2年全員勞動生產率、工業銷售利稅率、單位土地工業增加值3項指標,至少有1項指標為全市平均水平的1.5倍及以上,或其增長速度達到全市平均水平的1.5倍及以上;
(6)開發的工業新產品列入市級試產計畫,且前2年的新產品產值率平均在20%及以上;
(7)導入卓越績效管理模式的時間超過1年;
(8)企業主導產品居國內同類產品市場占有率第1位。
(二)模式創新示範企業
1.必備條件
(1)上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及以上,其中軟體、模具等特殊行業企業銷售收入在3000萬元以上;
(2)近2年的銷售收入和利稅平均增長率高於全市平均水平;
(3)後3年的倍增發展目標與措施切實可行。
2.基本條件
模式創新企業還需要具備以下其中2項條件:
(1)自主品牌(商標)產品的銷售收入占企業總銷售收入的比重達70%及以上,或委託其他企業為本企業貼牌加工自主品牌(商標)產品的銷售收入占企業總銷售收入的比重達30%及以上;
(2)獲市級及以上重點信息化企業稱號;
(3)在本市逐步向研發、管理、行銷等總部型經濟方向發展,且連續2年銷售收入在10億元以上、銷售收入增長率高於全市平均水平;
(4)推行卓越績效管理模式,並獲市長質量獎稱號。
(三)創業發展示範企業
1.必備條件
(1)上年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至5億元;
(2)企業成立時間在10年以內;
(3)後3年的倍增發展目標與措施切實可行。
2.基本條件
創業發展示範企業還需要具備以下條件中的2項:
(1)近2年銷售收入增長率在全市平均水平的1.5倍以上;
(2)近2年全員勞動生產率、工業銷售利稅率、單位土地工業增加值3項指標,至少有1項指標為全市平均水平的1.5倍及以上,或其增長速度達到全市平均增長速度的1.5倍及以上;
(3)產品有一定的技術含量、且產品產銷規模居全市同行的前5位;
(4)獲得風險投資公司的資助或資金注入;
(5)通過產品轉型、產業鏈延伸等,新產品銷售收入占企業總銷售收入的50%及以上,單位土地工業增加值或利稅率比原產業高1 倍及以上。
(四)節能降耗示範企業
企業至少需具備下列5項條件中的4項:
1.企業重點耗能設備或裝置達到國際、國內先進水平;
2.建立完善的節能減排工作機制,近2年完成市政府下達的年度節能減排工作目標,後3年節能減排目標與措施切實可行;
3.單位產品對標能耗水平低於國家標準10%以上,或通過清潔生產審核並達到國內先進水平;
4.近2年節能、清潔生產投入資金年均增長10%以上;
5.計量統計標準規範。
(五)公共技術服務示範企業
1.獨立核算法人企業,且從事研發設計、檢驗檢測、信息服務、中介擔保、科技諮詢、教育培訓等生產性服務;
2.上年服務我市中小企業的數量在100家以上,或年服務人次在3000人次以上;
3.服務於我市中小企業的數量、質量、能力等居全市同行前5位。
從事研發設計的企業可適當降低條件。
五、申報、認定、公布
(一)組織申報。由市經委牽頭,會同市有關職能部門,發布有關申報信息;企業向屬地主管單位提出申請。屬地主管部門初審後,上報市經委。
企業不得同時申報綜合性示範企業和專項性示範企業;如申報專項性示範企業的,最多可同時申報兩類。企業可選擇集團公司或下屬全資(或控股)子公司進行申報,但不能有多個全資(或控股)子公司進行申報。已獲專項性示範企業稱號的,可從下一年度起升級申報綜合性示範企業。
(二)審核認定。市經委會同有關職能部門、行業協會,分類審核企業申報材料,對符合條件的提出建議認定名單。
(三)公示公布。市經委在市主要媒體和市經委網站()上公示示範企業的建議認定名單,經公示無異議的,即予發文認定公布。
六、扶持和管理
(一)市財政各類扶持資金,以及土地、資金、水電、教育培訓等資源,優先向示範企業傾斜。
(二)設立市級創業創新示範企業獎勵資金。從2008年起,每年安排2400萬元,共5年,實行滾動使用。對綜合性示範企業和專項性示範企業,每家最高分別給予100萬元和40萬元的獎勵。由市財政與企業屬地縣(市)區財政按5∶5的比例分擔獎勵資金;其中奉化市、寧海縣和象山縣的項目,市財政與縣(市、區)財政以7∶3的比例分擔獎金。獎勵資金用於企業創業創新活動。
(三)實行跟蹤管理制度。示範企業有效期為3年。對第一次獲得各類示範企業稱號的企業,先給予50%的獎勵資金。3年後進行複評,複評不合格的,取消示範企業稱號;複評合格的,繼續給予示範企業稱號,並給予50%的獎勵。
(四)示範企業在有效期內發生重大的安全、環保、衛生、勞動、納稅、信貸、質量、智慧財產權等事件,且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的,取消其示範企業稱號和下一年度的申報資格。
(五)建立企業信息報送制度。示範企業要定期向市經委及有關職能部門報送企業發展中的有關信息。
(六)建立示範企業梯隊培育制度。各地要大力培育本地各類示範企業梯隊,並擇優向市級進行推薦。
七、其它
本辦法由市經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