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基地)認定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文化產業園區(基地)建設,規範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基地)申報、認定和管理,將文化產業園區(基地)打造成文化產業創意的集聚區、創業的新空間、創新的加速器以及文旅產業融合發展的示範區和引領者,江蘇省文化和旅遊廳於2020年8月10日印發了《江蘇省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基地)認定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20年9月1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基地)認定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8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0年9月10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文化和旅遊廳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

發文通知

各設區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
《江蘇省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基地)認定管理辦法》已經廳黨組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文化和旅遊廳
2020年8月10日

辦法全文

  • 江蘇省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基地)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促進文化和旅遊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全省文化產業園區(基地)建設,規範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基地)申報、認定和管理,將文化產業園區(基地)打造成為文化產業創意的集聚區、創業的新空間、創新的加速器以及文旅產業融合發展的示範區和引領者,根據國家級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和示範基地管理辦法,結合江蘇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江蘇省行政區域內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和文化產業示範基地的申報、認定、評估及相關管理工作。
文化產業示範園區是指以文化資源開發和文化創意為主要內容,文化企業集聚及相關產業鏈匯聚,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和文化旅遊休閒功能比較完備,對全省文化產業發展具有示範和帶動作用的特定區域。
文化產業示範基地是指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產品及相關服務,對全省文化生產、產品開發、經營管理與服務提升具有引領和示範帶動作用的各類所有制文化企業。包括提供新聞信息服務、內容創作生產、創意設計服務、文化傳播渠道、文化投資運營、文化娛樂休閒服務等文化核心領域以及文化輔助生產和中介服務、文化裝備生產、文化消費終端生產等文化相關領域的各類文化企業。
第三條 江蘇省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基地)認定工作,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文旅融合高質量發展目標,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內容優先、自主創新的原則進行建設,並按照“自願申報、嚴格標準、示範引領、動態管理”的要求,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通過競爭性比選擇優認定。
第四條 江蘇省文化和旅遊廳(以下簡稱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江蘇省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基地)的評審認定、業務指導和管理,每2年評審認定一次。
各設區市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負責江蘇省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基地)的申報推薦、驗收初審和業務指導。
第二章 申 報
第五條 江蘇省文化產業示範園區申報主體為文化產業園區運營管理機構;江蘇省文化產業示範基地申報主體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文化企業。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文化產業園區運營管理機構或文化企業均向所在地設區市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申報。
第六條 申報江蘇省文化產業示範園區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地方政府已建立統一領導、相關部門參與的支持園區建設發展工作機制,有專門機構和專職人員負責園區管理運營,園區管理運營機構組織架構和管理制度健全,運轉良好。
(二)園區已編制發展戰略規劃,且發展目標和定位明確,產業發展符合江蘇省及所在設區市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在土地、建設、消防、安全、節能、環保、衛生、文物保護等方面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三)園區正式設立並實際規範運營2年(含)以上,四至範圍明確,原則上建築面積不少於4萬平方米,具有較為完善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具備發展文化產業的良好軟硬體環境。
(四)園區以文化產業為主導產業,具有鮮明的文化產業特色,兼具旅遊產業業態,文化產業規模化、集約化程度較高,已集聚不少於50家文化企業,且擁有一批知名文化企業和文化品牌,園區內文化企業數量占園區企業總數的50%(含)以上。
(五)園區已建立較為完善的公共服務平台和創意孵化空間,能為入駐企業提供產業與政策諮詢、投融資、智慧財產權、專業技術、企業孵化等專業性服務與保障。
(六)園區在體制機制創新、產業融合、產品研發、業態創新、科技套用、傳播推廣、運營模式、文化傳承、公共服務等方面具有示範價值和帶動作用。
(七)園區內企業均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近2年沒有發生重大生產安全、環境污染責任事故及其他違法違規問題;園區內文化產業項目、文化設施和文化產品沒有意識形態安全問題。
(八)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報江蘇省文化產業示範基地的文化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發展符合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文化產業政策規定。
(二)在江蘇省內註冊並規範經營2年(含)以上,產權明晰、制度健全、管理規範,會計、納稅和銀行信用良好。
(三)以生產經營文化產品、提供文化及相關配套服務以及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等為主營業務,且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60%(含)以上,文化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為3%(含)以上。
(四)在內容、技術、模式、業態、服務、體制機制創新等方面具有明顯的示範和引領作用,在全省同行業中具有較高知名度。
(五)在發展文化產業方面成績顯著,社會責任感較強,依法納稅,積極吸納就業,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良好。
(六)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近2年沒有發生重大生產安全、環境污染責任事故及其他違法違規問題,文化產業項目、文化設施和文化產品沒有意識形態安全問題。
(七)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江蘇省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基地)創建申報程式:
(一)省文化和旅遊廳印發申報通知,明確具體要求。
(二)申報主體按照本辦法和申報通知要求,向所在地設區市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三)各設區市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對提出申請的文化產業園區(文化企業)進行實地評估初審,對符合條件的擇優向省文化和旅遊廳推薦並報送推薦材料。
第九條 設區市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向省文化和旅遊廳提交以下推薦材料(一式5份):
(一)設區市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的推薦檔案。
(二)申報主體的申請檔案和《江蘇省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基地)認定申請報告書》。
(三)江蘇省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基地)申請材料附屬檔案:
1.文化產業園區運營管理機構(文化企業)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及稅務登記證(或“三證合一”)的複印件、開戶銀行的資信證明以及近2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2.文化產業園區建設發展規劃或文化企業建設計畫;
3.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基地)建設實施方案;
4.文化產業園區內文化企業名錄(申報文化產業示範基地的無需提供)。
(四)省文化和旅遊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組織專家對推薦材料進行審核,根據專家組審核意見研究確定獲得江蘇省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基地)創建資格單位名單並進行社會公示。文化產業園區(文化企業)獲得江蘇省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基地)創建資格後,對照江蘇省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基地)建設要求進行完善,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加強跟蹤指導。
第三章 評 審
第十一條 江蘇省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基地)建設單位獲得創建資格滿1年後,應在2年內申請評審。江蘇省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基地)評審程式:
(一)申報主體對建設成效開展自評。條件成熟的,向所在地設區市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提出評審申請。
(二)設區市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向省文化和旅遊廳報送申請評審材料。
(三)省文化和旅遊廳職能處室組織專家進行資料審核和實地評估。
(四)根據專家組評審意見,提出江蘇省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基地)候選名單,報省文化和旅遊廳黨組會議研究確定。
(五)經研究確定的江蘇省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基地)候選名單在省文化和旅遊廳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
評審不合格的文化產業園區(文化企業)經整改後可在1年內申請復驗。復驗仍不合格或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評審申請的文化產業園區(文化企業),取消其參評資格。
評審過程由中共江蘇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和江蘇省監察委員會派駐省文化和旅遊廳紀檢監察組全程監督。
第十二條 設區市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向省文化和旅遊廳提交以下申請評審材料(一式5份):
(一)申報主體的評審申請。
(二)設區市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的初審報告。
(三)江蘇省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基地)評審材料附屬檔案:
1.文化產業園區(文化企業)建設成效自評報告;
2.文化產業園區(文化企業)自評工作檯帳(自存備查);
3.文化產業園區(文化企業)建設工作與發展情況視頻(時長6分鐘以內)。
(四)省文化和旅遊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江蘇省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基地)候選單位經公示無異議或經複審異議理由不成立的,由省文化和旅遊廳認定命名為江蘇省文化產業示範園區或江蘇省文化產業示範基地,並頒發證書和牌匾;候選單位經公示,異議理由經複審成立的,不予認定命名。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四條 獲得認定的江蘇省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基地)以及獲得創建資格的文化產業園區(文化企業),應於獲得認定或創建資格之日起,每季度後次月20日內向省文化和旅遊廳職能處室報送上一季度經營發展統計報表;於次年2月底之前報送上一年度經營發展情況總結和統計年報。
第十五條 江蘇省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基地)有以下事項的,應於實施後2個月內,經設區市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向省文化和旅遊廳備案:
(一)示範園區(基地)管理運營機構名稱、隸屬關係及主要負責人發生變更的。
(二)示範園區(基地)修訂或制定新的園區發展規劃或基地發展計畫的。
(三)調整示範園區區域範圍和空間邊界的。
(四)其他需要備案的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對江蘇省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基地)原則上每2年進行一次覆核。對覆核不通過的,限期進行整改。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過6個月。
第十七條 江蘇省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文化和旅遊廳予以撤銷命名,收回證書和牌匾,並自撤銷命名之日起2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一)申報時通過提供虛假材料或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示範園區(基地)命名的。
(二)提供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產品或服務,或嚴重侵害公眾權益,或侵犯智慧財產權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示範園區(基地)內發生重大安全生產、環境污染責任事故,或出現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覆核達不到示範園區(基地)建設要求、限期整改仍未通過的。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八條 優先支持符合條件的江蘇省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基地)申報創建國家級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基地),優先支持江蘇省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基地)內符合條件的優秀人才按照有關規定申報國家、省級人才工程或計畫,優先參加文化和旅遊部、省文化和旅遊廳組織的各類人才培訓活動;支持示範園區(基地)之間、示範園區內企業與示範基地之間建立人才交流合作機制。
第十九條 優先支持江蘇省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基地)符合條件的項目申報國家、省級文化和旅遊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優先將示範園區(基地)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納入全省文化和旅遊投融資項目庫。推薦符合條件的示範園區內文化企業和示範基地項目申請納入《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目錄》和《國家文化出口重點項目目錄》。支持示範園區(基地)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開展產學研合作。利用線上線下等多種形式組織示範園區(基地)參加省內外、境外重點文化產業展會及項目合作、金融對接、品牌推廣等活動。
第二十條 設區市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積極協調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相關支持措施,在土地使用、資金扶持、金融對接、人才培養和引進等方面為轄區內的江蘇省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基地)發展營造良好政策環境。支持有條件的設區市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組織開展本級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基地)認定管理工作,共同推動全省文化產業園區(基地)實現高質量發展。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0日起施行。原江蘇省文化廳2011年11月28日印發的《江蘇省文化產業示範基地、文化產業示範園區評選命名管理辦法》(蘇文教〔2011〕21號)和2015年5月19日印發的《江蘇省重點文化產業示範園區、重點文化產業示範基地認定管理辦法》(蘇文規〔2015〕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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