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

《福建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是為提升中小企業創新能力和專業化水平,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助力實現產業基礎高級化和產業鏈現代化,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制定的實施細則。 由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於2022年10月9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
  • 印發機關: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印發日期:2022年10月9日
  • 發文字號:閩工信規〔2022〕12號
印發信息,細則全文,

印發信息

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閩工信規〔2022〕12號
各設區市工信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發局:
  為進一步加強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推動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現將《福建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2年10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細則全文

  福建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升中小企業創新能力和專業化水平,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助力實現產業基礎高級化和產業鏈現代化,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優質中小企業是指在產品、技術、管理、模式等方面創新能力強、專注細分市場、成長性好的中小企業,其中,創新型中小企業具有較高專業化水平、較強創新能力和發展潛力,是優質中小企業的基礎力量;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實現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發展,創新能力強、質量效益好,是優質中小企業的中堅力量;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位於產業基礎核心領域、產業鏈關鍵環節,創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術、細分市場占有率高、質量效益好,是優質中小企業的核心力量。
  第三條 參評優質中小企業應在本省市場主體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正常開展經營活動,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製造業企業以及製造業和信息化相融合的企業,企業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提供的產品(服務)不屬於國家禁止、限制或淘汰類,同時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安全(含網路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 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堅持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專精特新發展方向,堅持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相結合,堅持“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堅持分層分類分級指導和精準服務。
  第五條 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以下簡稱省工信廳)負責本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推動出台相關支持政策,負責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薦、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和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設區市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廈門除外,下同)負責組織申報、審核推薦、培育服務等具體實施工作。其他機構不得開展與評價、認定、授牌等有關的活動。
  第二章 評價和認定
  第六條 優質中小企業評價和認定工作堅持政策引領、企業自願、培育促進、公開透明的原則,按照“誰推薦、誰把關,誰審核、誰管理”方式統籌開展、有序推進。
  第七條 省工信廳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附屬檔案1)、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附屬檔案2)、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標準(附屬檔案3),組織開展優質中小企業評價、認定和推薦工作,並結合我省產業狀況和中小企業發展實際,設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地方特色指標,作為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評價指標的組成部分。
  第八條 優質中小企業的評價和認定工作採取公開徵集、自願申報、線上填報、線上審核、實地抽查的方式。工業和信息化部建設的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簡稱培育平台)為優質中小企業評價認定的申報和審核平台,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可登錄培育平台填報相關企業信息及相應材料。企業既符合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條件,又符合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條件的,可在培育平台同時提出申請。地方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分別擁有培育平台管理賬號和相應許可權。
  第九條 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為常態化申報,由設區市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企業按市場主體登記屬地原則自願登錄培育平台參與自評。設區市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照評價標準和本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的申報限制情形,對企業自評信息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實地抽查,對符合評價標準的在單位入口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對公示期內轄區企業的申訴信息進行答疑,並將公示無異議的企業信息報送省工信廳。省工信廳每個月公告一次創新型中小企業名單。
  第十條 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為常態化申報,由設區市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經公告的創新型中小企業按市場主體登記屬地原則自願登錄培育平台提出申請。設區市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照認定標準和本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的申報限制情形,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實地抽查,提出推薦企業名單報送省工信廳。
  省工信廳可採取專家評審、專項審計、實地抽查等方式,對申報企業進行審核並對擬認定的企業名單在單位入口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由省工信廳組織相關設區市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進行核查,經核實異議成立的,取消認定;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省工信廳公布認定名單、頒發牌匾,並按有關檔案規定享受財政資金獎勵。省工信廳每季度公告一次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名單。
  第十一條 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原則上每年第二季度組織開展,由省工信廳組織經認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自願登錄培育平台提出申請。設區市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照認定標準和本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的申報限制情形,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實地抽查,提出推薦名單報省工信廳。省工信廳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推薦名單,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對被推薦企業進行審核、抽查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為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  
  第三章 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 經公告的創新型中小企業有效期為三年,每次到期前一個月內由企業重新登錄培育平台進行自評,經設區市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含實地抽查)通過後,報省工信廳公告有效期延長三年。經認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有效期為三年,每次到期後由認定部門組織覆核(含實地抽查),覆核通過的,有效期延長三年。
  第十三條 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應在每年4月30日前通過培育平台更新企業信息,並對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無故未及時更新企業信息的,取消覆核資格。
  第十四條 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如發生更名、合併、重組、跨省遷移、設立境外分支機構等與評價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應在發生變化後的3個月內登錄培育平台,填寫重大變化情況報告表。經省工信廳審核,繼續符合創新型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評價和認定標準的,其稱號及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評價和認定標準的,核實後取消公告或認定。不再符合認定標準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由省工信廳核實後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取消認定。對於未在3個月內報告重大變化情況的,取消覆核資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  
  第十五條 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如發生重大安全(含網路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或嚴重失信、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被發現存在數據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且至少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可針對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相關信息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分別向設區市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省工信廳、工業和信息化部實名舉報,並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繫方式。對受理的舉報內容,設區市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省工信廳應及時向被舉報企業核實,被舉報企業未按要求回復或經核實確認該企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視情節輕重要求企業進行整改,或由省工信廳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七條 充分發揮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協調機製作用,加強部門協同、上下聯動,提高政策精準性和有效性,持續最佳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加大優質中小企業支持培育力度,構建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體系,增強企業獲得感。
  第十八條 著力構建政府公共服務、市場化服務、公益性服務協同促進的服務體系,通過搭建創新成果對接、產融對接、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創新創業大賽、供需對接、管理培訓等平台,匯聚服務資源,創新服務方式,為中小企業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層次的服務。組織推薦優質中小企業參加中博會、APEC中小企業技展會等專業展會,開拓國內外市場。
  第十九條 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各類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在評價、認定和服務過程中應注重對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在宣傳報導、考察交流前,應徵得企業同意。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工信廳負責解釋。廈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自行組織轄區內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和覆核,有關結果及時報備省工信廳。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本實施細則發布之日前已被認定為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的,繼續有效。原有效期(最長不超過3年)到期後自動失效,覆核時按本實施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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