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於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於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是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和支持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健全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加快關鍵技術研發和產業化,規範廣東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制定的辦法。由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於2022年12月22日印發,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於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22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發文字號:粵工信規字〔2022〕6號
  • 有效期限:5年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於印發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工信規字〔2022〕6號
各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現將《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於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徑向我廳反映。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2年12月22日

辦法全文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於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和支持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健全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加快關鍵技術研發和產業化,規範廣東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培育建設(認定、運行評價等管理)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保護智慧財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路、促進新一代信息技術與製造業深度融合、促進綠色製造和智慧型製造,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第四條 廣東省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技術中心,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建立健全企業主導產業技術研發創新的體制機制。廣東省根據產業創新驅動發展和高質量發展需要,重點圍繞十大戰略性支柱產業集群和十大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以及未來產業,對創新能力強、創新機制好、引領示範作用大、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並給予政策支持,鼓勵引導行業骨幹企業帶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提高。
  第五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遴選具備資質和條件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職能轉移承接單位,指導監督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職能轉移承接單位和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開展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運行評價等工作。
  各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配合做好本地區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申報、評價、管理等工作。
  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職能轉移承接單位依據本辦法、認定評價工作通知等,組織對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請和評價材料進行評價。
第二章 認 定
  第六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工作並發布認定工作通知。
  第七條 申請認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機構設立情況。在廣東省境內(不含深圳市)依法註冊,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已建立企業技術中心並正常運作一年以上。
  (二)組織體系情況。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管理規範,發展規劃和發展目標明確,與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穩定的合作渠道;創新成果顯著,智慧財產權管理水平較高,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核心技術和品牌;技術標準體系完善,能將科技成果及時轉化為技術標準。
  (三)規模效益情況。具有一定的規模和較好的經濟效益,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不低於1億元。
  (四)研發投入情況。具有穩定、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企業技術中心經費納入企業財務年度預算,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 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10億元及以上的,其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於3000萬元;
  2. 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10億元以下的,其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不低於3%且不低於800萬元;
  3. 建築業企業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不低於0.5%且不低於800萬元。
  (五)研發人員情況。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於50人(建築業企業不少於60人)。
  (六)研發設備情況。具有比較完善、可靠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及研發用軟體購置費不低於800萬元(建築業企業不低於1000萬元)。
  (七)企業兩年內(指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當年申請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兩年)未發生下列情況:
  1. 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2. 由於企業技術或管理原因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環境安全事故的。
  第八條 認定審核標準。滿足本辦法第七條且認定合格及以上的企業技術中心,可認定為省級企業技術中心。
  第九條 認定程式:
  (一)企業申請。企業按認定工作通知要求準備申請材料後,向所在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屬企業按程式向註冊地所在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主要包括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評價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
  (二)地市初審。各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及當年認定工作通知,對企業申請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有效性進行初審後,在規定時限內按要求報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推薦名單及申請材料。超過規定時限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職能轉移承接單位原則上不再受理申請材料。
  (三)認定審核。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委託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職能轉移承接單位,依據本辦法及認定工作通知等要求,根據需要採取書面評審、現場核查、陳述答辯等相結合的形式開展認定工作,形成評審意見。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評審意見,結合建築業有關要求對建築業企業的認定結果出具意見建議。
  (四)公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認定要求、評審意見和建議等進行綜合評估,擬訂認定名單並公示;公示期間對擬認定名單存在異議的單位或個人,均可以書面形式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反映;公示期間收到對擬認定名單存在異議的材料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視情況開展複審或調查核實,作出異議處理的審定意見並反饋至提出異議的單位與個人。
  (五)發布認定名單。經公示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正式公布認定名單。
第三章 運行評價
  第十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原則上每兩年組織一次省級企業技術中心運行評價並發布評價工作通知。現有省級企業技術中心且已評為國家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可不參與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工作,按國家企業技術中心運行評價要求管理,並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報送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及有關材料;被撤銷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所在企業,仍需參加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當年獲得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企業可不參加當年評價。
  第十一條 評價審核標準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70分(含)至90分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60分(含)至70分為合格;
  (四)評價得分60分以下或不滿足本辦法第七條第(四)至(六)項有關要求為不合格。
  第十二條 評價程式:
  (一)企業自評。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按評價通知要求將評價材料報所在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省屬企業按程式報註冊地所在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評價材料主要包括: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評價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
  (二)地市初審。各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及當年評價工作通知,對企業評價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有效性進行初審後,在規定時限內按要求報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超過規定時限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職能轉移承接單位原則上不再受理評價材料。
  (三)評價審核。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委託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職能轉移承接單位,依據本辦法及評價工作通知等要求,根據需要採取書面評審、現場核查、陳述答辯等相結合的形式開展評價工作,形成評價意見。
  (四)公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評價要求、評價意見等進行綜合評估,擬訂評價結果並公示;公示期間對評價結果存在異議的單位或個人,均可以書面形式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反映;公示期間收到對評價結果存在異議的材料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視情況開展複審或調查核實,作出異議處理的審定意見並反饋至提出異議的單位與個人。
  (五)發布評價結果。經公示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正式公布評價結果。
第四章 鼓勵政策
  第十三條 鼓勵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在研發、試驗、檢驗檢測、智慧財產權、成果轉化等方面組織開展創新能力項目建設。鼓勵各地及有關單位將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納入人才激勵、融資貸款等政策扶持範圍,為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聯合中小企業開展協同技術創新創造良好條件。
  第十四條 支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牽頭或參與組建製造業創新中心,主導或參與制訂國際、國家、地方、行業、團體標準,支持申報國家企業技術中心、技術創新示範企業、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台、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製造業單項冠軍等。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各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每年按要求審核本地區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更名、重組等變更情況並匯總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每年對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變更情況進行審核並公布結果。
  第十六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每年對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撤銷情況進行審核並公布結果。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評價結果不合格;
  (二)逾期未報送評價材料;
  (三)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
  (四)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
  (五)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六)由於企業技術或管理原因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環境安全事故的。
  第十七條 因本辦法第十六(四)至(六)項原因被撤銷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省級企業技術中心。
  第十八條 企業應對提供材料和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對企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串通作弊等行為的,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予以嚴肅處理,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按程式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參考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制定相應管理辦法,開展市級以下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和管理工作,並配套完善相應的支持措施,支持企業技術中心建設。
  第二十條 本辦法涉及的申請材料、評價材料、評價指標體系等內容,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另行發布並適時調整。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於印發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工信規字〔2021〕4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