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汕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於2023年10月18日印發汕頭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9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0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19日
  • 發布單位:汕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高質量建設製造強省的意見》(粵發〔2023〕7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培育發展戰略性支柱產業集群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的意見》(粵府函〔2020〕82號),落實《工業設計賦能廣東行動方案(2022-2025年)》,進一步提升我市工業設計創新能力,發揮工業設計在打造戰略性產業集群的支撐引領作用,根據《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於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汕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培育建設的市級工業設計中心。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業設計是一種將策略性解決問題的過程套用於產品、系統、服務及體驗的設計創新活動,通過技術、用戶、商業、文化等整合最佳化,旨在提升產品價值、創造品牌效應、增強企業和產業競爭力,進而驅動高質量發展、創造美好生活。
  本辦法所稱市級工業設計中心是指經汕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認定,工業設計創新能力較強、特色鮮明、管理規範、業績顯著、示範帶動作用明顯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工業設計企業或科研院校(機構)工業設計中心。
  第四條 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遵循自願申報、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五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和管理工作。高新區、綜保區、華僑試驗區、各區(縣)工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區域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推薦申報工作。
  第六條 市級工業設計中心每兩年認定一次。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七條 已建立工業設計中心的企業申請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認真履行社會責任,財務管理制度健全規範。
  (二)主營業務符合我市戰略性產業集群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在行業內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三)重視工業設計工作,有較強的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發設計投入,智慧財產權套用及保護制度健全,擁有一定數量的自主智慧財產權和自主品牌。工業設計研發經費年支出額不低於200萬元;或工業設計研發經費年支出額不低於100萬元,且占企業總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於2%。
  (四)已設立獨立的工業設計中心兩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場所,有較好的工業設計研究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具備獨立承擔相關領域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和教育培訓專業人員的能力。
  (五)工業設計中心組織體系完善,機制健全,管理科學,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
  (六)工業設計中心擁有設計水平較高、實踐經驗豐富的設計領軍人物,以及一定規模和素質的工業設計人才隊伍,設計水平在同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工業設計從業人員12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人員、具有技師(二級)及以上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的人員和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比例不低於50%。
  (七)工業設計中心創新能力強,業績突出,設計產品已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獲得市級及以上部門的表彰。近兩年內獲得國內外授權設計類專利、著作權等10項以上,或企業成立以來獲得“市長杯”工業設計大賽等市級以上工業設計獎項3項以上。
  (八)兩年內(截止申請日期)未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沒有侵犯智慧財產權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第八條 工業設計企業申請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認真履行社會責任,財務管理制度健全規範。
  (二)符合我市戰略性產業集群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在行業內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三)成立兩年以上,以工業設計服務為主營業務,有較好的工業設計研究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具備獨立承擔相關行業領域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以及系統設計諮詢服務的能力。
  (四)擁有設計水平較高、實踐經驗豐富的設計領軍人物,以及一定規模和素質的工業設計人才隊伍,隊伍結構科學合理,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設計人才優勢。工業設計從業人員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人員、具有技師(二級)及以上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的人員和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比例不低於50%。
  (五)工業設計服務水平在全市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業績突出,經營穩定。近兩年,工業設計服務年營業收入不低於200萬元,占企業總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於30%。
  (六)工業設計企業近兩年內獲得國內外授權設計類專利、著作權等10項以上,或企業成立以來獲得“市長杯”工業設計大賽等市級以上工業設計獎項3項以上。
  (七)兩年內(截止申請日期)未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沒有侵犯智慧財產權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第九條 科研院校(機構)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研究機構、高等院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認真履行社會責任,財務管理制度健全規範。
  (二)以我市戰略性支柱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為依託,積極為地區經濟和相關產業提供工業設計服務,在本市工業設計領域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
  (三)成立工業設計中心或開設工業設計類專業兩年以上,有較好的工業設計研究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具備獨立承擔相關行業領域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以及培訓專業人員的能力。
  (四)組織體系完善,機制健全,管理科學,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
  (五)擁有設計水平較高、實踐經驗豐富的設計領軍人物,以及一定規模和素質的工業設計人才隊伍,隊伍結構科學合理,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設計人才優勢。工業設計從業人員15人以上,其中具有研究生以上學歷人員、具有技師(二級)及以上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的人員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比例不低於50%。
  (六)近兩年內獲得國內外授權設計類專利、著作權10項以上,或獲得“市長杯”工業設計大賽等市級以上工業設計獎項3項以上,或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公開發布工業設計領域研究論文3篇以上。
  (七)與科研院所、行業協會、設計機構、企業等建立合作關係並開展過工業設計產學研合作,主要設計成果實現市場化,產生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八)兩年內(截止申請日期)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沒有侵犯智慧財產權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第三章 認定程式
  第十條 申請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單位(以下簡稱申報單位)按照屬地原則,向所在區域工信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級以上直屬單位可直接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上一年度財務報告等佐證材料;
  (三)研發支出、工業設計中心投入,相關儀器設備軟
  硬體原值,工業設計中心人員社保繳納情況等;
  (四)近兩年工業設計中心建設及運行情況;
  (五)工業設計成果轉化及產業套用、設計項目清單、獲獎情況、榮譽等。
  第十一條 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工作採取材料評審與現場考察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主要包括以下程式:
  (一)申請。申報單位如實填寫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並按申報材料清單要求,向所在區域工信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推薦。各區域工信主管部門對申報單位進行審核推薦,提出推薦意見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三)評審。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評審專家進行集中評審(含現場考察評估),確定擬認定名單。
  (四)公示。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評審結果,對擬認定名單進行公示。
  (五)公布。公示無異議的,以通告形式公布認定名單。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已認定的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實施動態管理,每三年組織覆核一次。
  第十三條 覆核程式如下:
  (一)自查。市級工業設計中心按照覆核工作的要求,對照本管理辦法,進行自查,報送有關覆核材料至所在區域工信主管部門。
  (二)審核。各區域工信主管部門根據本管理辦法進行審核,填寫覆核推薦意見後,上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三)覆核。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有關專家或委託相關行業組織進行覆核,以通告形式發布覆核結果。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
  (一)未按規定參加覆核的;
  (二)覆核結果為不合格的;
  (三)所在單位自行要求撤銷的;
  (四)所在單位被依法終止的;
  (五)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或有違法行為的;
  (六)其他不符合市級工業設計中心標準的。
  第十五條 因第十四條第(一)、(二)、(三)項原因被撤銷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的,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
  因第十四條第(五)項原因被撤銷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的,四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
  第十六條 市級工業設計中心所在單位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後3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通過所在區域工信主管部門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十七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將按已出台的扶持政策,支持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建設和發展,並擇優推薦申報省級工業設計中心。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9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8日止。

解讀

 工業設計是一種將策略性解決問題的過程套用於產品、系統、服務及體驗的設計創新活動,通過技術、用戶、商業、文化等整合最佳化,旨在提升產品價值、創造品牌效應、增強企業和產業競爭力,進而驅動高質量發展、創造美好生活。
  一、修訂背景
  《汕頭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汕工信〔2020〕141號,下稱《管理辦法》)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根據《汕頭經濟特區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要求,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管理辦法》開展有效期即將屆滿前的評估工作。經評估,認為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建設有助於加快推動工業設計創新發展,賦能汕頭產業升級、提升內生動力。為更好適應新形勢新要求,支持引導工業企業、設計機構、科研院校加大工業設計研發投入,鞏固該規範性檔案對工業設計中心培育建設工作的積極效果、保證政策的連貫性,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針對政策存在問題及收到的建議對相關條款作對應修訂,按程式報市司法局審定,以《汕頭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汕工信〔2023〕270號)頒布實施。
  二、修訂依據
  本《管理辦法》制定依據主要有:
  (一)《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高質量建設製造強省的意見》(粵發〔2023〕7號)
  (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培育發展戰略性支柱產業集群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的意見》(粵府函〔2020〕82號)
  (三)《工業設計賦能廣東行動方案(2022-2025年)》,
  (四)《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於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管理辦法》(粵工信規字〔2020〕6號)
  (五)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原則。
  三、修訂過程
  結合政策前期實施情況和評估情況,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形成《汕頭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於8月29日公開徵求公眾意見,公告期至9月10日,期間未收到任何公眾提出的意見建議。
  8月29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發函徵求市財政局,高新區、保稅區、華僑試驗區經發局,各區(縣)工信局等11個單位意見。截至9月11日,收到9個單位回復。其中,市財政局提出2條修改意見,澄海區工信局提出1條修改意見,均已採納。其他單位無修改意見。
  9月18日,《管理辦法(修訂送審稿)》通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法制機構合法性、公平競爭性審查。9月21日,通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黨組集體審議。10月17日,通過市司法局法律審查。
  四、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五章十九條,包括總則、基本條件、認定程式、動態管理、附則,主要內容如下:
  (一)第一章 總則。《管理辦法》第一條至第六條,包括修訂背景、主要依據,工業設計的定義,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概念、種類,以及申報認定應遵循的原則。
  (二)第二章 基本條件。《管理辦法》第七條至第九條,分別明確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工業設計企業及科研院校(機構)工業設計中心這三類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申報認定的基本條件。
  (三)第三章 認定程式。《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明確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的程式。
  (四)第四章 動態管理。《管理辦法》的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明確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認定的市級工業設計中心進行動態管理。
  (五)第五章 附則。《管理辦法》的第十八、第十九條,明確實施日期、有效期限及解釋權屬。
  五、主要修改內容
  (一)政策背景及概念。
  1.對《管理辦法》的政策背景、工業設計的概念作相應更新。隨著廣東省培育發展20個戰略性產業集群行動計畫出台,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管理辦法結合當前產業發展及政策變化已修訂。將貫徹落實的上級檔案修改為:《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高質量建設製造強省的意見》《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培育發展戰略性支柱產業集群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的意見》《工業設計賦能廣東行動方案(2022-2025年)》等。
  2.參照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管理辦法,將工業設計的定義修改為:將策略性解決問題的過程套用於產品、系統、服務及體驗的設計創新活動,通過技術、用戶、商業、文化等整合最佳化,旨在提升產品價值、創造品牌效應、增強企業和產業競爭力,進而驅動高質量發展、創造美好生活。
  (二)基本條件。
  1.將主營業務類型的要求更新為:符合我市戰略性產業集群建設發展要求,以我市戰略性支柱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為依託的表述,契合省培育發展戰略性支柱產業集群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的工作要求。
  2.將研發設計投入要求“工業設計研發經費年支出額不低於300萬元;或工業設計研發經費年支出額不低於100萬元,且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3%”修改為:工業設計研發經費年支出額不低於200萬元;或工業設計研發經費年支出額不低於100萬元,且占企業總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於2%。
  3.參照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管理辦法,降低對工業設計從業人員的人數和學歷職稱要求,提高工業設計中心創新能力指標要求,包括近兩年來獲得的專利、著作權數量,市級以上工業設計獎項數量。
  4.更加重視智慧財產權,強調申報單位兩年內不得有“侵犯智慧財產權等違法行為”。
  5.將“套用‘網際網路+’模式程度比較高”“市場認同度較高”等模糊表述予以刪除。
  (三)明確認定程式。
  1.進一步明確認定所需的材料,增加了上一年度財務報告,工業設計中心投入的儀器設備軟硬體原值,工業設計中心人員社保繳納情況,工業設計成果轉化及產業套用、設計項目清單、獲獎情況、榮譽等佐證材料要求。
  2.參照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管理辦法,對認定程式最佳化為第十一條、分步驟列舉,更加直觀明了。
  (四)動態管理調整。
  對違法企業實行更為嚴格的準入條件。對因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或有違法行為等原因被撤銷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的企業,四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
  六、實施期限
  《管理辦法》自2023年10月19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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