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管理辦法(試行)

2022年3月,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制定印發了《海南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管理辦法(試行)》,自2022年4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管理辦法(試行)
  • 印發時間:2022年3月
發布歷程,檔案全文,

發布歷程

2022年3月,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制定印發了《海南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管理辦法(試行)》,自2022年4月1日起實施。

檔案全文

海南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提升我省工業設計創新能力,充分發揮工業設計產業對科技創新的引領作用,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國際設計島,根據《關於促進工業設計發展的若干指導意見》(工信部聯產業〔2010〕390號)、《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產業〔2012〕422號)有關規定,結合海南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設計是指以工業產品為對象,綜合運用科技成果和工學、美學、心理學、經濟學等知識,對產品的功能、結構、形態及包裝等進行整合最佳化的創新活動。
本辦法所稱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是指經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以下簡稱“省工信廳”)認定,工業設計創新能力強、特色鮮明、管理規範、業績突出、示範帶動作用明顯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或工業設計企業。
第三條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工作遵循企業自願、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省工信廳負責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和監督管理。
各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縣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推薦申報工作,並協助省工信廳對省級工業設計中心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五條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每年認定1次。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六條   已建立工業設計中心的企業申請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在省內實質性運營,在行業內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二)已設立獨立的工業設計中心1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場所,有較好的工業設計研究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具備獨立承擔相關領域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和教育培訓專業人員的能力。
(三)工業設計中心組織體系完善,機制健全,管理科學,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
(四)工業設計中心創新能力強,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業績突出,設計產品已取得明顯經濟效益,或獲得市縣級及以上部門表彰。近2年內獲得國內外授權專利(含著作權)10項及以上。
(五)重視工業設計工作,保證工業設計資源配置,為工業設計中心建設和發展創造良好條件。從事工業設計人員20人及以上,其中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人員、具有技師(二級)及以上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的人員和具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比例不低於70%。
(六)企業2年內(截止至申請日期)未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沒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沒有嚴重失信記錄等情況。
第七條  工業設計企業申請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在省內實質性運營,在工業設計行業內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二)成立1年以上,以工業設計服務為主營業務,有較好的工業設計研究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具備獨立承擔相關行業領域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以及系統設計諮詢服務的能力。
(三)擁有設計水平高、經驗豐富的工業設計師,擁有一定規模的設計人才,隊伍結構科學合理,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設計人才優勢。工業設計團隊人員20人及以上,其中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人員、具有技師(二級)及以上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的人員和具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比例不低於70%。
(四)工業設計服務水平在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業績突出,經營穩定。企業工業設計服務上年度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占企業總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於60%,利潤率高於行業平均水平。
(五)2年內(截止至申請日期)未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沒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沒有嚴重失信記錄等情況。
第三章   認定程式
第八條  企業按照屬地化原則向其所在地市縣主管部門申報。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南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近兩年已出具的相關專項審計報告等佐證材料;
(三)企業研發支出、工業設計中心投入,相關儀器設備軟硬體原值,工業設計中心人員社保繳納情況等;
(四)上年度工業設計中心建設及運行情況;
(五)其他有關情況。
 第九條  市縣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確定推薦企業名單,並在規定時間內將上報檔案和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報送省工信廳。
駐瓊央企和省屬企業可按要求將申請材料直接報送省工信廳。
第十條  省工信廳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和現場核查,並提出審核意見,擇優確定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名單,並在省工信廳入口網站公示。
第十一條  對公示無異議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和工業設計企業,授予“海南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並以通告形式對外公布。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在全省經濟社會創新驅動發展過程中要發揮引領示範作用,提升公共服務平台功能,為產業轉型升級提供設計服務、項目示範和人才培育等支撐。
第十三條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符合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基本條件的,由省工信廳擇優向工信部推薦申報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  
第十四條  省工信廳對已認定的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實施動態管理,自認定年份起每2年組織一次覆核。覆核程式如下:
(一)自查。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按照覆核工作的要求,對照本管理辦法,進行自查,報送有關覆核材料至所在地市縣主管部門。
(二)審查。各市縣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進行審查,填寫覆核推薦意見後,上報省工信廳。
(三)覆核。省工信廳組織有關專家或委託相關行業組織進行覆核。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
(一)未按規定參加覆核的;
(二)覆核結果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的;
(四)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五)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或有嚴重違法行為的。
第十六條  因第十五條第(一)、(二)、(三)、(五)項原因被撤銷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的,企業在2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有第十五條第(五)項情況的,將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企業在4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
第十七條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註冊地變更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後3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省工信廳。
第十八條  省工信廳對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覆核結果,以及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調整、撤銷情況,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十九條   省工信廳將會同本省相關部門通過制定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等手段,支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建設和發展。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市縣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市縣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工作,並對工業設計中心建設給予指導和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由省工信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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