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福州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是2023年12月福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印發的檔案。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福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於印發《福州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工信局、高新區經發局:
現將修訂後的《福州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印發實施,請認真貫徹執行,《福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於印發<福州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榕經信技術〔2018〕49號)同時作廢。
福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3年12月5日

辦法全文

福州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我市工業設計中心的建設,增強創新能力和工業設計水平,促進生產性服務業與製造業融合,加快工業轉型升級,根據《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於印發<福建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閩經信政法〔2018〕99號),開展福州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業設計是指以工業產品為對象,綜合運用科技成果和工學、美學、心理學、經濟學等知識,對產品的功能、結構、形態及包裝等進行整合最佳化的創新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福州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是指經福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認定,具有較強工業設計創新能力、組織體系完善、管理科學規範、規模優勢明顯、經營業績良好、能有效帶動行業設計創新的製造業企業工業設計中心或工業設計企業。
第四條 福州市工業設計中心認定遵循企業自願、擇優確定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福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每年組織開展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原則上從市級工業設計中心中擇優推薦申報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
第五條 福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福州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考核和撤銷等管理工作。
縣(市)區工信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推薦申報工作,並對其建設和運行給予指導和管理。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六條 已建立工業設計中心的製造業企業申請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福州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生產經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國家產業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企業達到一定規模,在行業內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二)已建立獨立的工業設計中心一年以上,有完善的組織體系,管理科學規範,機制健全,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
(三)工業設計中心擁有一批專業水平高、工作經驗豐富的人才,從業人員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人員、具有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員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比例不低於80%。
(四)工業設計中心有較好的工業設計研究試驗條件和相關軟硬體配套設施,相關研究試驗儀器設備軟硬體原值不低於200萬元。具備獨立承擔相關行業領域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和教育培訓專業人員的能力。
(五)企業重視工業設計中心工作,能為工業設計中心建設和發展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上年度工業設計中心投入經費占企業R&D支出比重達20%以上。
(六)設計中心具有較強創新能力,工業設計水平較高,已獲得過工業設計相關獎項。近兩年內獲得5項以上國內外授權專利(著作權),並套用於主營產品,產業化效果明顯,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
(七)企業未被納入信用記錄“黑名單”。
第七條 專業工業設計企業申請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福州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生產經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我市產業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在我市工業設計行業內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企業年營業收入不低於300萬,其中工業設計服務收入比例不低於50%,企業經營穩定增長,有較強的營利能力。
(二)註冊成立一年以上,組織體系完善,管理科學規範,機制健全,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有較好的工業設計研究試驗條件和相關軟硬體配套設施,相關研究試驗儀器設備軟硬體原值不低於100萬元,辦公研發場所面積不低於100平方米。具備獨立承擔相關行業領域工業設計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以及系統設計諮詢服務的能力。
(三)公司擁有一批專業水平高、工作經驗豐富的人才,工業設計從業人員2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人員、具有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員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比例不低於80%。
(四)擁有一定數量的自主智慧財產權,已獲得5項以上國內外授權專利(含著作權),或已獲5項工業設計相關獎項。
(五)企業未被納入信用記錄“黑名單”。
第三章 申報材料
第八條 企業按屬地原則向縣(市)區工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工業設計中心申報材料:
1.《福州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企業工業設計中心)》(附屬檔案1);
2.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3.工業設計中心批准設立的檔案複印件及企業組織機構圖、工業設計中心組織機構圖;
4.工業設計中心人員名單及學歷或資格、職稱情況清單及證明材料;
5.主要工業設計成果產業化清單及證明材料;
6.主要工業設計成果獲獎情況清單及證明材料;
7.主要工業設計成果專利著作權及其他著作權情況清單及證明材料;
(二)工業設計企業申報材料
1.《福州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工業設計企業)》(附屬檔案2);.
2.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及組織機構圖;
3.本企業的工業設計從業人員學歷或資格、職稱情況清單及證明材料;
4.本企業所完成的工業設計項目清單;
5.主要工業設計成果獲獎情況或獲得專利、著作權及其他著作權清單及證明資料。
第四章 認定程式
第九條 縣(市)區工信部門對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初審,提出推薦福州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名單,填寫推薦單位意見和《市級工業設計中心推薦申報匯總表》(附屬檔案3),並附企業的申請材料正式行文上報福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十條 福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和必要的現場考察並提出認定審核意見,擇優確定福州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名單。
第十一條 對認定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和工業設計企業, 福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授予“福州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並予以公布。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二條 福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已認定的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實施動態管理,每兩年組織一次考核評價。福州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按要求填寫《福州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考核評價表》(見附屬檔案4、5),由原推薦單位審核後匯總報送福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參加考核評價。
第十三條 福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市級工業設計中心進行考核評價,並正式行文發布通過考核評價的福州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名單。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福州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
(一)未按規定參加考核的;
(二)考核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的;
(四)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或有違法行為的;
(五)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第十五條 因第十四條第(一)、(二)、(三)項原因被撤銷福州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的,企業在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因第十四條第(四)項原因被撤銷福州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的,企業在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並暫停原推薦單位下一年度的申報推薦工作。
第十六條 福州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後3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通過原推薦單位報送福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經審核後予以辦理變更。
第十七條 在公布考核評價結果的基礎上,福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調整和撤銷的福州市市級工業設計中心,予以行文公布。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福州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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