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業設計發展扶持計畫操作規程

為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促進工業設計發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辦規〔2020〕6號),切實增強企業設計創新能力,促進工業設計高質量發展,規範工業設計發展扶持計畫的組織實施,提高市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更好發揮工業設計對深圳製造業轉型升級和提質增效的引領作用,根據《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府規〔2018〕12號)和《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工信規〔2020〕9號),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操作規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工業設計發展扶持計畫操作規程
  • 發布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二條 本操作規程所稱工業設計,是以工業產品為主要對象,綜合運用科技成果和工學、美學、心理學、經濟學等知識,對產品的功能、結構、形態及包裝等進行整合最佳化的創新活動。
  第三條 本操作規程所稱工業設計發展扶持計畫資金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適用於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組織實施的工業設計中心、工業設計領軍企業、知名工業設計獎、工業設計引領創新與轉化套用、工業設計走進中小微製造企業、工業設計產業服務體系、工業設計研究院及市政府批准的專項等項目。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公正透明、依法依規、績效優先、合理統籌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編制並發布扶持項目申請指南,組織項目申報、初審、專項審計等工作,負責項目查重、公示及申訴處理,下達專項資金扶持計畫,辦理專項資金撥付手續;組織開展績效評價,配合市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監察機關對資金管理進行監督檢查;以及職能範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六條 項目單位在符合申報條件的前提下,按照申請指南要求申報項目,提交項目申請書等材料,配合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及其受託機構完成相關統計、監督、檢查、評價等工作,承擔專項資金使用責任。
  第七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開展項目受理、審核等過程中的事務性與輔助性工作。
  受委託的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按約履責,完善內控制度,按規定做好相關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項目申報基本條件
  第八條 申報項目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在以上機構工作的設計師;
  (二)項目單位未違反國家、省、市聯合懲戒政策和規定,未被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三)項目單位申報的項目符合操作規程、申請指南(或通知)規定的要求和條件;
  (四)項目單位不得以同一事項重複申報或者多頭申報市級專項資金,同一事項因政策允許可申報多項專項資金的,應當在申報材料中予以標明並註明原因;
  (五)項目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套取、騙取專項資金;
  (六)項目實施地在深圳。
  第四章 資助方向、範圍和標準
  第九條 工業設計中心扶持項目
  (一)資助方向:重點支持經認定的工業設計創新能力強、特色鮮明、管理規範、業績突出、發展水平居行業領先地位的深圳市工業設計中心。
(二)認定條件:
  1.深圳市工業設計中心是製造業企業內設獨立的工業設計部門,且設立時間在兩年以上;
  2.工業設計中心有固定的工作場所,有必要的軟硬體設備,具備開展工業設計研究試驗的條件;
  3.工業設計中心人才隊伍素質較高,設計經驗豐富,具備獨立承擔相關領域工業設計研究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和教育培訓專業人員的能力。工業設計專業人員不少於40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人員、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員和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比例不低於60%;
  4.工業設計中心組織體系完善,機制健全,管理科學,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
  5.工業設計中心業績突出,設計產品已取得顯著經濟效益,近兩年企業主營業務年收入不低於1億元;
  6.工業設計中心有較強的創新能力,近兩年獲得國內外工業設計類專利、著作權等10項以上;累計獲得國內外知名工業設計獎(包括中國優秀工業設計獎、廣東省“省長杯”工業設計獎、iF獎、紅點獎、IDEA獎、GMARK獎等)3項以上。
  (三)認定程式:
  1.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工業設計中心的人才隊伍建設、主營業務收入、專利及獎項、費用投入等情況開展專項審計;
  2.專項審計通過的,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組織專家評審,現場考察工業設計中心的建設及運行、設計創新能力、組織管理水平、軟硬體設施等情況;
  3.專家評審合格並經公示無異議的,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認定為深圳市工業設計中心,並給予財政資金資助。
  (四)資助方式和標準:事後資助。對經認定的深圳市工業設計中心,按照不超過總投入的50%給予支持,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總投入包括用於購置實驗設備、設計軟體和資料庫、實驗材料,開展檢測認證、委託開發、專家諮詢、國際合作交流、智慧財產權申請和人員培訓等的費用。
  對已獲得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按照不超過核定總投入的50%給予支持,最高分別不超過500萬元和300萬元。對國家級、省級、市級工業設計中心,按照獲得的最高等級的資助標準予以資助,不重複執行。
  獲得國家級、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且獲得深圳市工業設計領軍企業資助的,按就高原則予以補差。
  第十條 工業設計領軍企業扶持項目
  (一)資助方向:重點支持經認定的競爭優勢明顯、成長性好、專業程度高、行業帶動性強的深圳市工業設計領軍企業。
  (二)認定條件:
  1.企業成立兩年以上,以工業設計服務為主營業務,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必要的軟硬體設備,具備開展工業設計研究試驗的條件;
2.企業人才隊伍素質較高,設計經驗豐富,具備獨立承擔相關領域工業設計研究任務、提供工業設計服務和教育培訓專業人員的能力。從事工業設計專業人員不少於30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人員、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員和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比例不低於60%;
  3.企業組織體系完善,機制健全,管理科學,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
  4.企業工業設計服務水平在行業內處於領先地位,業績突出。近兩年工業設計服務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00萬元,占企業年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於50%;
  5.企業有較強的創新能力,近兩年獲得國內外工業設計類專利、著作權等10項以上;累計獲得國內外知名工業設計獎(包括中國優秀工業設計獎、廣東省“省長杯”工業設計獎、iF獎、紅點獎、IDEA獎、GMARK獎)5項以上。
  (三)認定程式:
  1.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工業設計領軍企業的人才隊伍建設、主營業務收入、專利及獎項、費用投入等情況開展專項審計;
  2.專項審計通過的,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組織專家評審,現場考察工業設計領軍企業的行業地位、設計創新能力、軟硬體設施、設計產品的經濟社會效益、發展前景等情況;
  3.專家評審合格並經公示無異議的,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認定為工業設計領軍企業,並給予財政資金資助。
  (四)資助方式和標準:事後資助。對經認定的工業設計領軍企業,按照不超過企業在工業設計軟硬體建設方面總投入的50%給予支持,最高不超過300萬元。軟硬體建設總投入包括用於購置實驗設備、設計軟體和資料庫等的費用。
  第十一條 知名工業設計獎獎勵項目
  (一)資助方向:重點支持獲得國內外知名工業設計獎的項目。
  (二)資助條件:從事工業設計相關活動的企業或設計師,近兩年內獲得中國優秀工業設計獎、廣東省“省長杯”工業設計獎、iF獎、紅點獎、IDEA獎、GMARK獎等國內外權威機構頒發的知名工業設計獎項。設計方和製造方共同獲得獎項的,以智慧財產權所有方為申報主體。
  (三)資助方式和標準:事後資助。獲得iF國際設計金獎、紅點之星、紅點至尊獎的,每項獎勵50萬元;獲得國家級(中國優秀工業設計獎)、省級(廣東省“省長杯”工業設計獎)金獎以上的,每項獎勵10萬元;獲得iF和紅點其它獎項(產品獎、傳達設計獎、包裝設計獎、概念設計獎)、IDEA獎、GMARK獎、國家級(中國優秀工業設計獎)和省級(廣東省“省長杯”工業設計獎)其他獎(銀獎、銅獎)的,每項獎勵5萬元。
  (四)審核方式: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核實獎項真實性。
  第十二條 工業設計引領創新與轉化套用扶持項目
  (一)資助方向:重點支持在先進制造業、優勢傳統產業等領域,以工業設計理念為引領,運用工業設計工具,發揮工業設計的耦合貫通作用,實現產品在外觀造型、友好體驗、品牌塑造、質量提升等方面的創新並成功轉化套用的項目。
(二)資助條件:
  1.項目產品是單一產品或基於同一設計理念的系列產品;
  2.項目以工業設計為主導,設計水平行業領先,且已獲得設計領域的專利或獎項;
  3.項目以工業設計引領技術創新,實現基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創新成果;
  4.項目已實現轉化套用,滿足市場需求,產品銷售收入達到1000萬元以上。
  (三)資助方式和標準:事後資助。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入的50%給予支持,最高不超過500萬元。項目總投入包括用於購置實驗設備、設計軟體和資料庫、實驗材料,開展檢測認證、委託開發、專家諮詢、國際合作交流、智慧財產權申請和套用推廣等的費用。
  (四)審核方式:
  1.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組織專家評審,重點考察項目設計水平、技術創新性、套用推廣效果等情況;
  2.專家評審合格的,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項目的費用投入等情況開展專項審計;
  3.專項審計通過的,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給予財政資金資助。
  第十三條 工業設計走進中小微製造企業扶持項目
  (一)資助方向:重點支持中小微製造企業為提升產品差異化、增強品牌個性化,向專業工業設計企業購買工業設計服務的項目。
  (二)資助條件:
  1.項目單位行業類型屬於《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製造業”,且符合《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關於中小微型企業的規定;
  2.工業設計服務項目應以企業自主品牌工業產品為對象,對產品的功能、結構、形態及包裝等進行整合最佳化,以增強產品差異化、品牌個性化等核心競爭力。項目已完成且設計成果已在產品中套用;
  3.項目單位應與工業設計服務方簽訂契約,簽訂多個契約的,以單個契約申報;
  4.項目單位可獲得本扶持項目1次資助。
  (三)資助方式和標準:事後資助。對專精特新企業(包括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市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入的50%給予支持,最高不超過30萬元;對其他企業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入的30%給予支持,最高不超過30萬元。
  (四)審核方式:
  1.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項目申報條件、費用投入等情況開展專項審計;
  2.專項審計通過的,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給予財政資金資助。
  第十四條 工業設計產業服務體系扶持項目
  (一)資助方向:
  1.工業設計創新服務支撐平台:重點支持社會組織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物聯網等信息技術搭建的創新智庫、資源共享、需求對接、創業孵化等開放式、專業化的工業設計支撐平台;
2.工業設計重大活動:重點支持社會組織和企業為促進工業設計國內外要素聚集、理念與技術交流合作和成果展示推廣交易,舉辦的在業內具有重要影響力的活動,包括工業設計領域的高峰論壇、設計比賽、產業對接會、設計文化周等重大活動;
  3.工業設計文化傳播推廣:重點支持社會組織和企業為促進工業設計文化傳播和提高工業設計普識度,實施的展覽展示、知識培訓、學術交流論壇、工業文化旅遊、工業博物館和產業展覽館建設等項目。
  (二)資助條件:
  1.工業設計創新服務支撐平台:
  ⑴平台有必要的工作場地,具備開展服務的基礎條件,有多樣化創新服務的能力;
  ⑵平台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物聯網等信息技術,在構建我市工業設計協同創新設計生態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⑶平台具備良好的資源基礎,能夠匯聚設計資源與信息,有較高的市場需求和較好的發展前景。
  2.工業設計重大活動:
  ⑴活動對提升各細分行業、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設計水平,推動工業設計國際交流和營造良好發展環境具有積極意義;
  ⑵活動具備國際視野,促進國內外設計理念、作品、人才、企業交流合作及成果轉化。
  3.工業設計文化傳播推廣:
  ⑴項目以工業設計為主題,引導社會大眾了解工業設計,有助於拓寬工業設計文化傳播渠道,營造良好的工業設計文化風尚;
  ⑵項目具備提高工業設計文化宣傳普及程度的場地、設施、和人員條件。
  (三)資助方式和標準:事後資助。
  1.工業設計創新服務支撐平台: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入的50%給予支持,最高不超過300萬元。項目總投入包括用於購置設備、軟體或服務,開展檢測認證、委託開發、專家諮詢、國際合作交流、智慧財產權申請、人員培訓、套用推廣和場地租賃等的費用;
  2.工業設計重大活動:按照不超過實際投入費用的50%給予支持,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實際投入包括用於場地租賃、搭建、設備(租賃)、宣傳、嘉賓邀請、翻譯、設計製作和資料印刷等的費用;
  3.工業設計文化傳播推廣:按照不超過實際投入費用的50%給予支持,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實際投入包括用於策劃設計、場地租賃、搭建、設備購置(租賃)、展品徵集(不含展品購置費)、技術服務、宣傳、嘉賓邀請、資料印刷和配套設施(僅限工業文化旅遊、工業博物館和產業展覽館)等的費用。
(四)審核方式:
  1.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組織專家評審,重點考察項目的影響力、必要性、服務水平等情況;
  2.專家評審合格的,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項目的費用投入等情況開展專項審計;
  3.專項審計通過的,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給予財政資金資助。
  第十五條 工業設計研究院扶持項目
  (一)資助方向:對經認定的工業設計研究院給予重點支持(市工業設計研究院的認定條件、認定程式另行制定)。
  (二)資助條件:項目單位已獲得國家、市工業設計研究院認定。
  (三)資助方式和標準:事後資助。按照不超過工業設計研究院建設總投入的50%給予支持,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對升級認定為國家工業設計研究院的,按照不超過研究院升級建設總投入的50%再給予支持,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建設投入包括用於購置實驗設備、設計軟體和資料庫、實驗材料,開展檢測認證、委託開發、專家諮詢、國際合作交流、智慧財產權申請、人員培訓等的費用及研發人員費(財政供養人員的工資性支出除外)。
  (四)審核方式:
  1.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項目的費用投入等情況開展專項審計;
  2.專項審計通過的,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給予財政資金資助。
  第十六條 其他經市政府批准的項目,按照市政府審定的工作方案及預算方案執行。
  第五章 項目申報和審核
  第十七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根據本操作規程制定年度扶持計畫項目申請指南,在官方網站統一信息平台發布,明確支持方向、申報條件、受理時間、申報材料要求等內容。
  第十八條 申報單位根據申請指南要求,在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官網專項資金管理系統線上填報項目信息,提交電子版材料。
  第十九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對項目單位線上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預審,主要審查申請材料齊備性、內容合規性。項目單位符合申請條件且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對符合申請條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項目單位限期補足材料;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經預受理通過後,項目單位線上列印相應項目申報紙質資料,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至市民中心行政服務大廳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綜合受理視窗,受理視窗對符合要求的申報材料予以受理。
  第二十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對項目進行材料初審,可委託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組織開展相關工作,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向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提交審核報告。
第二十一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根據需要對項目進行專家評審、專項審計和現場考察,可委託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組織開展相關工作,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向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提交專家評審、專項審計報告。
  第二十二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根據年度資金安排,結合項目專家評審、專項審計結果等情況,徵求各有關單位意見,並核實項目單位是否存在重大違法違規情況,根據資助標準編制資金資助計畫,確定擬資助項目名單和資助金額。
  第二十三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將擬資助項目進行社會公示。公示內容包括單位名稱、項目名稱及擬資助金額等,公示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 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書面提出,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核實後按規定予以處理。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根據批覆的部門預算下達項目資助計畫,在受資助項目單位按要求辦理請款手續後安排資金撥付。
  第二十五條 經市政府批准的項目,按照市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批准的審核流程執行。
  第六章 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根據工作安排適時委託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依據績效目標對已撥付項目單位的專項資金開展績效評價。
  第二十七條 按照“誰審批、誰負責”和“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將資金申報、審核、分配、管理、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紀違規問題,移交相關部門嚴肅查處,落實“一崗雙責”和“責任倒查”,對相關責任人員從嚴問責。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對項目單位、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在項目申報、使用、審核和管理等活動中的情況進行監督,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套取、騙取或協助套取、騙取專項資金等情形的,由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按照國家、省、市失信聯合懲戒有關規定予以處理,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 項目單位及申報項目存在以下情況的不予扶持,已取得資金的,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收回全部財政資金。
  (一)按照國家、省、市聯合懲戒政策和制度規定,項目單位被列為聯合懲戒對象,且在懲戒期內的;
  (二)項目內容或同一投入重複申報市級專項資金(政策允許的除外);
  (三)已獲國家、省、市專項資金扶持的項目驗收不合格未滿3年或項目逾期未申請驗收達1年以上;
  (四)項目單位或申報項目實際情況與項目申報書不符或提供虛假材料;
  (五)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相關檔案明確規定不予扶持的其他情況。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操作規程由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解釋,相關配套檔案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本操作規程自2020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工業設計發展扶持計畫操作規程》(深工信規〔2019〕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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