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三首”工程扶持計畫的組織實施,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據《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府規〔2018〕12號)、《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推動製造業高質量發展堅定不移打造製造強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規〔2021〕1號)和《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工信規〔2020〕9號)等規定,制定本規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三首”工程扶持計畫操作規程
- 發布單位: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三首”工程扶持計畫的組織實施,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據《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府規〔2018〕12號)、《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推動製造業高質量發展堅定不移打造製造強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規〔2021〕1號)和《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工信規〔2020〕9號)等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三首”工程相關扶持計畫。
本規程所稱“三首”工程是指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首批次重點新材料、首版次軟體推廣套用。
第三條 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指導目錄、重點新材料首批次套用示範指導目錄、首版次軟體推廣套用指導目錄(以下稱“三首”目錄)由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制定,並根據相關產業發展情況進行適時調整。
申請列入“三首”目錄的產品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工業和信息化轉型升級要求,且為當前國民經濟建設和國家重大工程急需的產品;
(二)節能、節材、環保效果突出,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
(三)首次進入市場階段;
(四)具有核心智慧財產權。
第四條 實施“三首”工程扶持計畫,旨在支持企業加強創新,提升產品核心競爭力,促進重大技術裝備、新材料、軟體等領域產業鏈安全穩定。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編制並發布資金申報指南,組織項目申報和材料初審,開展項目專家評審、專項審計、現場核查,下達資金扶持計畫,辦理資助資金撥付和資金信息公開(涉密信息除外)等工作;
(二)配合市財政部門開展專項資金項目重點績效評價;
(三)配合審計部門和監察機關對資金使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四)職能範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六條 第三方專業機構是指提供專業性、輔助性服務的機構,包括評審服務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主要職責如下:
(一)組織項目評審,提交評審結果報告;
(二)組織專項審計,審核銷售契約、發票等;
(三)承接開展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七條 申報單位按照申請指南要求進行項目申報,提交項目申請書等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按照要求開展績效自評工作,配合開展現場核查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和資助標準
第八條 申報單位應符合以下申報條件:
(一)申報單位為深圳市內(含深汕合作區,下同)依法登記註冊的工業和信息業企業。
(二)申報項目所在地位於深圳市。產品涉及安全、醫療、金融等國家有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申請單位須取得合法有效的產品生產或銷售許可等資格。
(三)申報項目對應的產品由申報單位研發生產,且符合“三首”目錄要求。
(四)申報項目對應的產品已實現銷售且已完成交付。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鼓勵申報單位加強自主研發。項目對應的產品須具有核心智慧財產權;須達到一定的自主化率,自主化率按照成本價核算。
第十條 各扶持計畫具體扶持內容如下:
(一)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扶持計畫
支持企業研發生產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目錄內的產品,推動我市裝備製造業高質量發展。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是指經過創新,其品種、規格或技術參數等有重大突破,具有智慧財產權但尚未取得市場業績的首台(套)或首批次裝備、系統和核心部件等。其中,“首台(套)裝備、系統”是指用戶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裝備產品;“首批次核心部件”是指用戶首次使用的同品種、同技術規格參數、同批簽訂契約、同批生產交付的裝備產品。
(二)首批次重點新材料扶持計畫
支持企業研發生產重點新材料首批次套用示範指導目錄內的產品,推動我市新材料產業高質量發展。首批次新材料是指企業通過自主研製、引進吸收等方式擁有發明專利,形成具有技術領先優勢或者打破市場壟斷,尚未取得重大市場業績,在首年度銷售的重點新材料首批次套用示範指導目錄內的同品種、同技術規格參數的新材料產品。
(三)首版次軟體扶持計畫
支持企業研發生產首版次軟體推廣套用指導目錄內的產品,推動我市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高質量發展。首版次軟體產品是指企業自主開發,符合首版次軟體推廣套用指導目錄領域範圍,其功能或性能有重大突破、運行安全可靠,具有技術領先優勢或者打破市場壟斷,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首次銷售的同產品名稱、同一版本號的軟體產品。
第十一條 扶持計畫資助方式為事後直接資助。
扶持計畫資助標準為資助金額不超過一定期限內“三首”產品銷售額(不含稅)的30%,單個企業可申報單個扶持計畫資助金額每年不超過1000萬元。
第四章 項目申報和審核
第十二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本規程編制年度資金申報指南,明確資金扶持計畫的申報條件、受理時間和申報材料等要求,並在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入口網站上發布。
第十三條 項目申報方式為研發生產企業單獨申報。
第十四條 申報單位根據申請指南要求登錄申報系統線上填報相關信息,系統初審通過後申報單位將相關紙質資料提交至市行政服務大廳綜合受理視窗,申報材料符合要求的,當場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第十五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於申報日期截止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申報材料初審。
第十六條 項目初審完成後,由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專家需對申報項目對應產品與“三首”目錄的符合性以及核心智慧財產權、自主化率等進行評審。對專家評審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的,由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專項審計。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以抽取一定比例的項目組織現場核查。
第十七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年度資金安排,結合項目綜合評審結果、項目核查結果等情況,徵求各有關單位意見,根據資助標準編制資金資助計畫,確定擬資助名單和資助金額。
第十八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通過入口網站對資助計畫予以公示。公示內容包括單位名稱、項目名稱及擬資助金額等,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批覆的部門預算下達項目資助計畫及撥付資金。
第十九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下達的項目資助計畫撥付資金前,發現下列情形,可以撤銷資助項目、終止資金撥付:
(一)受資助單位無正當理由未在指定期限內提交撥付憑證的;
(二)發現受資助單位出現經營異常情況,且有可能影響財政資金安全和財政資金績效的;
(三)其他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認為需要終止資金撥付的情形。
第五章 監督管理與績效評價
第二十條 第三方專業機構在項目審核過程中應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第三方專業機構在項目評審、評估、審計以及提供其他服務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與申報單位串通作弊、出具虛假報告等行為的,取消其在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承接項目評審、評估、審計以及提供其他服務的資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和《深圳經濟特區註冊會計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處理。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參與評審的專家以權謀私或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取消其在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專家資格,追究其相關責任並向社會公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申報單位應如實申報,嚴格按照項目實施方案組織項目建設,按照國家有關稅務、財務制度的規定進行稅收和賬務處理,並自覺接受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數據報送和後評價等工作,切實履行各項職責。
第二十三條 在專項資金扶持計畫項目申報、審批、管理、後評價等過程中,任何機構和個人存在弄虛作假、非法騙取、惡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資助資金、惡意重複申報、阻撓或故意規避對項目實施監督管理及其他不良行為的,按照市級財政專項資金有關管理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申報單位及申報項目存在以下情況的不予資助;已獲得資助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收回全部財政資金,並與市財政國庫系統對賬。
(一)同一項目多頭申報或與已獲市級財政性資金資助的項目建設內容存在重複的;
(二)申報單位實際情況與項目申報承諾書不符或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相關檔案明確規定不予資助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五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需要開展績效評價工作。項目單位應提交項目自評價報告,自評價報告應包括項目概況、實施過程總結、效果評價、目標評價、評價結論、主要經驗和相關建議等內容。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程不適用於涉密項目。
第二十七條 本規程由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