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促進文化旅遊產業發展辦法

現將《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促進文化旅遊產業發展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區文化廣電旅遊局反映。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廣州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1年9月1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促進文化旅遊產業發展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9月16日
  • 實施時間:2021年9月16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廣州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關於健全文化產業體系、推動文化產業繁榮發展的戰略部署,貫徹落實《文化和旅遊部關於推動數字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文旅產業發〔2020〕78號)《粵港澳大灣區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文旅港澳台發〔2020〕98號)《廣東省關於加快文化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粵文旅產〔2019〕127號)《廣州市促進文化和旅遊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穗府辦規〔2021〕9號)等檔案精神,進一步促進我區文化旅遊產業發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註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託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範圍內,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並簽訂承諾書的相關文化旅遊企業或機構。
  第三條 【落戶獎勵】對新設立的企業或機構,實繳註冊資本1000萬元、2000萬元以上,並達到規模(限額)以上入統的,分別給予100萬元、200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經國家有關部委認定,或者獲得國家級文化藝術類重要獎項(限個人獎項)的國內外文化人才設立的工作室,經評審,每年支持不超過3個工作室,每個工作室給予最高300萬元資金扶持。
  對企業或機構上一年度開展的新加坡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多元文化旅遊交流合作項目,經評審,每年支持不超過3個項目,每個項目按其上一年度實際投入費用的30%給予最高100萬元一次性補貼。
  對企業或機構上一年度實際投入費用100萬元以上的文創產品開發、運營項目,經評審,每年支持不超過3個項目,每個項目按其上一年度實際投入費用的30%給予最高100萬元一次性補貼。每家企業或機構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僅可享受一次本款扶持。
  第四條 【培育獎勵】對入駐經國家、省、市、區認定的文化產業園區(基地),租用辦公用房且自用的企業或機構,按實際租金的50%(補貼金額每月每平方米不超過50元)給予辦公用房補貼,補貼期限最多3年,每家企業或機構每年最高50萬元。
  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企業或機構,當年按其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100%給予獎勵。第二年、第三年營業收入同比增長10%以上的,按其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60%給予獎勵。每家企業或機構每年獎勵不超過1000萬元。
  對首次入選“全國文化企業30強”“中國旅遊集團20強”的企業或機構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首次入選“廣東省旅行社行業百強”“廣州文化企業30強”“廣州最有成長性文化企業20佳”的企業或機構,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每家企業或機構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僅可享受一次獎勵,升級檔次的,可申請差額獎勵。
  第五條 【品牌獎勵】對原創影視、遊戲、動漫、音樂、文學、設計等作品,上一年度獲得國際、國內著名獎項(限作品類主要獎項中的最高獎項)的企業或機構,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每家企業或機構每年累計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對作為原創影視作品第一出品方的企業或機構,其作品上一年度在中央電視台、省級衛視首次播出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勵;上一年度在全國院線首映且票房達到1億元以上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每家企業或機構每年累計獎勵不超過200萬元。
  對原創網路遊戲上一年度獲批版號並正式上線運營的企業或機構,每款作品給予20萬元獎勵。每家企業或機構每年累計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第六條 【園區獎勵】對首次經國家、省、市認定的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基地)或對外文化貿易基地,分別給予200萬元、50萬元、30萬元一次性獎勵。升級檔次的,可申請差額獎勵。每個示範園區(基地)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累計獎勵不超過200萬元。
  對經國家、省、市、區認定的文化產業園區(基地),每新培育或新引進1家規模(限額)以上併入統的文化旅遊企業或機構,給予園區(基地)運營單位5萬元獎勵。每個園區(基地)每年累計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第七條 【載體獎勵】對首次評為國家一級、二級、三級博物館的非國有博物館,分別給予1000萬元、800萬元、300萬元一次性獎勵。升級檔次的,可申請差額獎勵。每家非國有博物館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累計獎勵不超過1000萬元。
  對首次評為國家5A級、4A級、3A級旅遊景區的旅遊企業,分別給予1200萬元、2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勵。升級檔次的,可申請差額獎勵。每家企業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累計獎勵不超過1200萬元。
  對首次獲得五星級、四星級評定的旅遊飯店(星級酒店)企業,分別給予500萬元、100萬元一次性獎勵。升級檔次的,可申請差額獎勵。每家旅遊飯店(星級酒店)企業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累計獎勵不超過500萬元。
  對首次經國家、省、市認定的工業設計中心,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勵。升級檔次的,可申請差額獎勵。每家工業設計中心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累計獎勵不超過200萬元。
  對企業或機構新建的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實體書店、演出場館、藝術品保稅展示交易平台等文化設施,經評審,每個文化設施按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含土地購置費、土地使用費)的30%給予最高200萬元一次性補貼。
  對企業或機構新建、擴建、改建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含土地購置費、土地使用費)10億元以上的主題公園、文旅小鎮等重要景區項目,經評審,每個景區項目按固定資產投資額的3%給予最高5000萬元一次性補貼。
  第八條 【活動扶持】對企業或機構上一年度在本區舉辦或承辦的、具有行業影響力的重大文化旅遊活動(大型博覽交易會、高峰論壇會議、大型文化旅遊節、創新創意大賽、文化藝術品高端拍賣會等),經評審,每年支持不超過3個活動,每個活動按實際投入費用的50%給予最高100萬元一次性補貼。
  第九條 【資金配套】每年安排不超過500萬元扶持資金,對企業或機構上一年度獲得國家、省、市數字文化產業、文旅新業態、超高清視頻內容創作生產、動漫遊戲及相關產業發展扶持的項目給予資金配套,單個項目最高100萬元。
  第十條 對帶動性強、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大的重點項目,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另行予以重點扶持。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里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獲得獎勵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個人承擔。享受本辦法扶持的對象,須簽訂相關承諾書,若扶持對象違反承諾的,應將所獲扶持金予以退回。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而相關資金應當支付而尚未支付完畢的,應繼續執行至全部完畢。

解讀

一、出台背景
  黃埔區、廣州開發區2018年出台實施的《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辦法》(穗埔府規〔2018〕15號,以下簡稱“原《辦法》”)於2021年9月6日到期。原《辦法》的施行產生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體現政策的連續性,適應文化旅遊產業發展的新形勢,促進文化旅遊融合發展,充分發揮“文旅+”新動能,推動黃埔區、廣州開發區文化綜合實力出新出彩,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在原《辦法》的基礎上修訂出台《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促進文化旅遊產業發展辦法》(穗埔府規〔2021〕11號,以下簡稱“《辦法》”)。
  二、目標任務
  實現黃埔區、廣州開發區文化旅遊產業高質量、全方位發展,以文化旅遊之力助推黃埔區、廣州開發區營商環境最佳化、經濟升級、社會發展。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內容共10條25款,主要包括落戶獎勵、培育獎勵、品牌獎勵、園區獎勵、載體獎勵、活動扶持和資金配套七個版塊內容。
  (一)政策依據
  《辦法》是貫徹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關於健全文化產業體系、推動文化產業繁榮發展的戰略部署,依據國家、省、市關於促進文化旅遊產業發展的最新政策檔案,結合本區的實際而制定,體現《辦法》的科學性、合理性和時效性。
  (二)明確適應範圍
  明確扶持對象的範圍和要求。一是扶持對象須是文化旅遊企業或機構。二是扶持對象的註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託管理和下轄園區範圍內。三是扶持對象要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四是扶持對象需要簽訂承諾書。
  (三)落戶獎勵
  鼓勵文化旅遊企業機構、文旅產業項目落戶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做大做強區內文化旅遊產業。對新設立的文化旅遊企業或機構、文化人才工作室、文化旅遊交流合作項目、文創產品開發運營項目進行扶持獎勵。
  (四)培育獎勵
  扶持區內文化旅遊企業機構發展壯大,推動文化旅遊企業機構高質量發展,助力地區經濟成長。一是對入駐認定園區的文化旅遊企業給予辦公用房租金補貼;二是對獲得國家、省、市級特定榮譽的企業給予獎勵;三是根據新設立的文化旅遊企業機構當年對區的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給予返補獎勵。
  (五)品牌獎勵
  鼓勵區內企業機構打造文化創意品牌,鼓勵原創,增強文旅企業機構的原創意識、品牌意識,提升文創產品質量。一是獎勵獲得國際國內重要獎項的原創影視、遊戲、動漫、音樂、文學、設計等作品。二是獎勵在中央電視台、省級衛視、全國院線首播首映的原創影視作品。三是獎勵獲批版號且上線運營的網路遊戲。
  (六)園區獎勵
  扶持區內文化產業園區的發展,幫助文化產業園區提質增效,助力廣州文化創意產業百園提質計畫。一方面是開展評級認定獎勵,對首次經國家、省、市認定的文化產業園區(基地)或對外文化貿易基地給予獎勵。另一方面,鼓勵園區招商引資,區級以上認定的文化產業園區(基地)新培育或新引進規模(限額)以上併入統的文化旅遊企業或機構,根據培育或引進的企業機構數量獲得相應的獎勵。
  (七)載體獎勵
  鼓勵區內公共文化設施、旅遊載體、工業設計載體建設,推動區內營商環境最佳化。一是設定評級認定獎勵,對非國有博物館評級、旅遊景區評級、星級旅遊飯店、工業設計中心進行評級認定獎勵;二是鼓勵文化設施建設,補貼新建的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演出場館、藝術品保稅展示交易平台等文化設施;三是鼓勵重要景區項目建設,補貼主題公園、文旅小鎮等重要景區項目。
  (八)活動扶持
  鼓勵企業機構在黃埔區、廣州開發區舉辦或承辦具有行業影響力的重大文化旅遊活動。以高質量的文化旅遊活動,豐富市民的精神文化生活,促進消費,推動文旅產業發展,提升黃埔區、廣州開發區的影響力。《辦法》中明確重大文化旅遊活動包括大型博覽交易會、高峰論壇會議、大型文化旅遊節、創新創意大賽、文化藝術品高端拍賣會等。
  (九)資金配套
  緊跟國家、省、市的文化旅遊產業發展布局,加大力度扶持數字文化、文旅新業態等新興業態的發展,引領黃埔區、廣州開發區文化旅遊的發展方向。每年對獲得國家、省、市數字文化產業、文旅新業態、超高清視頻內容創作生產、動漫遊戲及相關產業發展扶持的項目給予配套獎勵。
  (十)其他事項
  對重點項目的扶持:對帶動性強、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大的重點項目,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另行予以重點扶持。
  明確《辦法》的扶持原則:符合《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里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明確扶持對象的責任:獲得獎勵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個人承擔。享受本辦法扶持的對象,須簽訂相關承諾書,若扶持對象違反承諾的,應將所獲扶持金予以退回。
  四、實施日期
  本辦法從2021年9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其他事項
  下一步,廣州市黃埔區文化廣電旅遊局將迅速制定出台《辦法》的實施細則及指南,開展政策兌現工作,確保政策落地實施。相關事項的申報指南將在政策兌現網站公布,每年留意廣州市黃埔區文化廣電旅遊局公布的申報通知,並根據通知要求進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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