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促進氫能產業發展辦法

為推進廣州市黃埔區和廣州開發區新能源綜合利用示範區建設,推動氫能產業發展,結合黃埔區和開發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促進氫能產業發展辦法
  • 發布單位: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一、出台背景,二、政策亮點,

全文

  第一條【目的】為推進我區新能源綜合利用示範區建設,推動氫能產業發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註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託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範圍內,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或機構:
  (一)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的獨立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二)依法生產、經營和管理,各項法定許可手續完善,一年內未受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且三年內未發生生態環境類犯罪;
  (三)一年內未因社會危害性較大的違法行為受到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且三年內未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四)符合國家、省、市、區信用管理有關規定且三年內沒有被相關部門公示的失信行為。
  建立年限未滿“一年”“三年”的企業或機構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投資落戶扶持】對氫能企業或研發機構新投資的重大項目,按項目投資協定、土地出讓契約約定或項目備案證載明的計畫竣工時間完成竣工投產或平台運營,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按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10%給予扶持。符合國家燃料電池汽車示範要求並獲得國家示範扶持的關鍵零部件產品項目,固定資產投資5億元以上的,按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15%給予扶持。同一企業或機構獲得投資落戶扶持最高1億元。
  第四條【研發機構認定扶持】對經省級部門單獨或聯合認定的氫能研發機構或檢驗檢測機構給予500萬元資助;對經國家部委單獨或聯合認定的氫能研發機構或檢驗檢測機構給予1000萬元資助。每家機構最高資助1000萬元。
  第五條【行業協會扶持】對依法在國家級、省級、市級政府職能部門登記成立的氫能領域行業協會,分別給予一次性最高100萬元、60萬元、40萬元活動經費補貼。每家協會最高補貼100萬元。
  第六條【產業園扶持】對經認定的氫能產業園的運營管理機構給予一次性25萬元補貼,每年按照運營管理機構實際運營費的50%給予最高100萬元運營補貼,運營補貼期限最多3年。
  氫能產業園引進6家以上實繳註冊資本100萬元以上,且入園後正常經營一年以上的氫能企業或機構的,對產業園的運營管理機構按每引進1家給予5萬元扶持,每個產業園每年最高扶持100萬元。
  符合上述引進條件的氫能企業或機構入駐經認定的氫能產業園或其他載體,租用辦公、生產用房且自用的,辦公用房按實際租金的50%給予補貼,生產用房按10元/平/月給予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100萬元,補貼期限最多3年。
  第七條【加氫站扶持】對本辦法有效期內建成並投用,且日加氫能力(按照壓縮機每日工作12小時的加氣能力計算)500公斤以上的加氫站進行補貼。其中,屬於油、氫、氣、電一體化綜合能源補給站,每站補助250萬元;獨立占地固定式加氫站,每站補助200萬元;撬裝式加氫站,每站補助50萬元。每個加氫站獲得的各級財政補貼超過500萬元或超過加氫站固定資產50%,則超過部分不予補貼。
  對加氫站予以運營補貼:2021年度,氫氣銷售價格不高於35元/kg的,補貼20元/kg;2022-2023年度,氫氣銷售價格不高於30元/kg的,補貼15元/kg。每個加氫站銷售氫氣獲得的各級運營補貼合計超過上述限度,則超過部分不予補貼。
  第八條【資金配套扶持】對獲得國家、省、市產業發展資助的項目,分別按照資助金額的100%、70%、50%給予資金配套,最高分別為500萬元、300萬元、100萬元。
  第九條【金融扶持】對氫能企業或機構通過商業銀行或融資擔保的方式獲得的用於生產或研發的銀行貸款,根據銀行貸款契約及利息回單,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限,按該筆貸款應付利息總額的50%給予補貼,每年每家企業最高補貼500萬元,補貼期最多3年。
  對辦法有效期內首次獲得風險投資機構投資的種子期、初創期的氫能企業或機構,按實際獲得投資額的1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最高資助500萬元。
  第十條【附則】對帶動性強、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大的重點項目,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另行予以重點扶持。
  本辦法涉及的資金用於扶持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項目。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本區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單個項目獲得上級和本區財政資助總額不超過項目實施單位自籌資金總額。獲得扶持資金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機構自行承擔。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促進氫能產業發展辦法》(穗埔府規〔2019〕14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一、出台背景

  作為國家新能源綜合利用示範區、省氫燃料電池汽車示範的重要依託區、市氫能產業發展的核心區,黃埔區把發展氫能產業作為培育綠色發展新動能、完善能源結構、落實碳達峰碳中和承諾的重要抓手,2019年8月出台了全鏈條扶持、當時綜合扶持力度全國最大的《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促進氫能產業發展辦法》,已兌現補貼1207.58萬元,促進了黃埔區氫能人才、技術和重點項目的不斷集聚,形成了氫能產業集聚發展的良好態勢。
  在關鍵核心技術方面,黃埔區引進的加拿大國家工程院葉思宇院士設立了廣州大學黃埔氫能創新中心,圍繞先進(光)電催化、高效能源材料、燃料電池和電解水制氫等方面開展攻關,加拿大皇家科學院陳忠偉院士帶領團隊圍繞低鉑催化劑、碳紙方面爭取突破。在氫能高端園區方面,黃埔區正抓緊建設廣州國際氫能產業園、灣區氫谷等園區,其中灣區氫谷一期已入駐企業20餘家,入駐率超90%。在構建全產業鏈方面,黃埔區實現了現代氫能、鴻基創能、國鴻氫能等重點項目落地,培育了雄川氫能等具有實力的本土企業,在氫燃料電池系統、電堆、膜電極、雙極板、質子交換膜、空壓機等產業鏈關鍵環節已具備一定核心競爭力。在氫能套用示範方面,年產1500噸供氫中心投產運營,建成新南、力康、開泰北等5座加氫站,在建科學城、永和等10餘座加氫站,全區氫能供應網路初見雛形;全市首條15輛氫燃料電池公交示範車線路、首批41輛氫燃料電池物流車已投入示範運營,首批200輛氫燃料電池泥頭車也將年底前開啟運營。
  2020年國家對燃料電池汽車的購置補貼政策調整為示範套用支持政策,燃料電池產業發展政策環境發生了重要變化。為緊抓國家開展燃料電池汽車示範套用機遇期,黃埔區修訂了原辦法,形成了《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促進氫能產業發展辦法(修訂版)》(以下簡稱“氫能10條”2.0版),以更大力度推動氫能產業發展,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現代能源體系,助力實現3060偉大目標。

二、政策亮點

  “氫能10條”2.0版共有十條,其中第一、二、十條為共性條款,說明辦法的出台目的、適用範圍和附則。第三至第九條為核心扶持條款,具體如下:第三條為投資落戶扶持,對固投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按固投總額的10%給予獎勵;獲得國家示範獎勵且固投5億元以上的項目,按15%給予獎勵;同一企業最高獎勵1億元。第四條為研發機構認定扶持,對經國家和省認定研發機構的分別給予1000萬元、500萬元獎勵。第五條為行業協會扶持,對落戶本區的氫能國家級、省級、市級行業協會,分別給予100萬元、60萬元、40萬元運營補貼。第六條為產業園扶持,對氫能產業園給予25萬元一次性獎勵及3年每年最高100萬元運營補貼,招商獎勵5萬元每家;對入駐企業租賃生產辦公用房的,給予3年每年最高100萬元的租賃補貼。第七條為加氫站扶持,根據類型給予加氫站建設最高250萬元補貼,給予氫氣銷售最高20元/kg的運營補貼。第八條為配套扶持,對獲得國家、省、市扶持的項目,按100%、70%、50%分別給予最高500萬元、300萬元、100萬元配套。第九條為金融扶持,對企業貸款按應付利息總額的50%給予每年最高500萬元的3年貼息。對首次獲得風險投資機構投資的氫能企業,按投資額的10%給予獎勵,每家最高獎勵500萬元。
  與原辦法相比,2.0版在以下方面有所創新:
  一是緊抓重點,加大對氫能關鍵領域投資落戶扶持。2.0版加碼對獲得國家示範獎勵扶持的關鍵零部件產品項目的扶持力度,固投比例提高到15%,就是為吸引更多國內外氫能領域頭部企業落戶黃埔區,對氫燃料電池產業鏈進一步補鏈強鏈,促進形成以大企業為核心、相關配套企業聚集發展的氫能產業集群。
  二是破除難點,增加對氫能企業生產廠房的租金扶持。氫能產業發展初期市場規模小,氫能企業多為生產型企業,生產用房房租是眾多氫能初創型企業發展的痛點、難點,2.0版將原只對辦公用房進行補助,增加了對生產用房按10元/平/月給予扶持,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100萬元,切實解決氫能企業初期發展階段中的癥結。
  三是強化基點,銜接氫燃料電池汽車示範套用要求。加氫站等氫能基礎設施是產業鏈的基石,沒有氫氣供應則無法談示範套用、產業發展。2.0版嚴格落實國家要求的氫氣銷售價格,延續了對加氫站運營的扶持,最高補貼20元/kg,確保示範期氫氣價格35元/kg以下。
  四是創樹亮點,用實際行動落實碳達峰、碳中和承諾。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是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要實踐,“氫能10條”2.0版無疑會極大地促進黃埔區零碳能源——氫能產業的發展。除此之外,黃埔區還設立了規模50億元的氫能產業基金,2021年5月20日出台了“低碳16條”,在政策資金維度強化支持,促進減排降碳各項工作,推動黃埔區打造綠色發展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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