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開發區廣州市黃埔區直接股權投資扶持管理辦法

《廣州開發區廣州市黃埔區直接股權投資扶持管理辦法》業經管委會、區政府同意,廣州開發區金融工作局於2023年10月18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開發區廣州市黃埔區直接股權投資扶持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0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18日
  • 發布單位:廣州開發區金融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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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區直接股權投資扶持工作,規範區直接股權投資專項資金管理,提高區直接股權投資扶持資金(以下簡稱直投資金)效益,結合本區實際,現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按照我區相關直接股權投資扶持政策進行扶持的企業,其直投資金的託管、審批、投資、退出、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直投資金的使用不以盈利為目的,遵循市場運作、鼓勵創新、引導為主、規範管理的原則。直投資金主要用於支持被投資企業開展生產經營、轉型升級、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商業模式創新,不得用於從事對外貸款或股票、期貨、房地產、基金、企業債券、金融衍生品投資,以及用於贊助、捐贈等支出。
  第四條 區金融主管部門負責遴選合適的企業,報經管委會、區政府同意後作為直投資金受託管理機構;與受託管理機構簽署委託管理協定,並指導受託管理機構組織開展項目申報、專家評審、盡職調查等工作,研究確定扶持項目名單,下達資金計畫,對直投資金受託管理機構運行管理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對直投資金進行預算績效管理。
  區財政部門負責配合區金融主管部門下達資金計畫,按規定撥付財政資金,根據職責開展監督和績效管理工作。
  受託管理機構負責組織開展項目申報、專家評審、盡職調查等工作,作為直投資金出資人代表持有項目股權,行使出資人職責,並負責簽署投資協定、資金撥付、實施跟蹤、資金回收、核銷處置和相關訴訟等事宜。
  被扶持企業應嚴格按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運用直投資金,否則,受託管理機構有權要求退出,5年內不再受理相關企業申報我區直接股權投資扶持。
  區監察、審計等單位依職責對直投資金進行監督、審計。對在直投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擅自改變資金用途,或者騙取、挪用資金等行為,按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條 直投資金納入公共財政考核評價體系,不納入國有資產監管體系。
第二章 直投資金投資與退出
  第六條 直投資金的支持對象應屬於我區重點培育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具體申報條件與扶持標準,按我區相關產業發展政策有關直接股權投資扶持的要求,以及管委會、區政府的決定執行。
  直接股權投資扶持原則上占股比例不超過20%且不為第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年限不超過10年。直投資金以股權形式出資,受託管理機構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第七條 被投企業獲得的各級財政出資總額占股原則上小於被投企業總體股份的50%。
  第八條 直投資金通過企業併購、股權回購、協定轉讓、股票上市等方式實現退出。受託管理機構負責對退出時機進行考察,選擇成熟的退出時機運作退出,並及時向區金融主管部門報告。區金融主管部門委託專業機構對資金退出的相關情況進行檢查或審計。
  直投資金可參照以下方式確定轉讓價格:
  (一)3年內(含3年)退出的,轉讓價格為直投資金原始投資額;
  (二)3-5年(含5年)退出的,轉讓價格為直投資金原始投資額與按轉讓時對應當月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以下簡稱LPR)計算的收益(從投資期滿3年的次日起計息)之和;
  (三)超過5年退出的,通過市場化方式退出,轉讓價格綜合參考貸款市場價格、企業評估價格等情況確定。受託管理機構應在投資5年期滿前半年內在區金融主管部門指導下與被投企業簽署市場化投資補充協定,詳細約定具體投後管理、投資保障、業績要求與退出安排等,補充協定應報送區金融主管部門。投資期滿5年時須按屆時對應當月1年期LPR(從投資期滿3年的次日起計息)計算並支付收益,該收益可在直投資金完全退出時抵扣最終投資收益。市場化方式退出可通過區域性股權市場進行。
  第九條 直投資金申報審批程式包括:
  (一)區金融主管部門發布定期集中受理通知,申請單位按要求正式提出申請。
  (二)區金融主管部門按要求開展形式性審核,指導申請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補充相關材料。
  (三)通過形式性審核的,由區金融主管部門委託受託管理機構開展實質性審查、專家評審、盡職調查、投資談判、擬定扶持項目名單等各項工作。
  (四)受託管理機構向區金融主管部門報送直投資金申報審批資料以及相關審查過程材料,由區金融主管部門初步確定直投資金扶持項目名單。
  (五)區金融主管部門將直投資金扶持項目名單對外公示5 個工作日,對公示中的異議進行核查並提出意見。
  (六)公示無異議或異議經核實不成立後,區金融主管部門批覆直投資金扶持項目名單。
  (七)項目批覆後,受託管理機構與申請單位、責任股東簽訂投資協定,約定參股方式、參股比例和退出方案等內容,明確實施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與責任股東簽訂股權處置責任書或在投資協定中明確責任股東有關股權處置責任,約定在退出、申請單位清算、項目違約、股權結構變動、併購重組等事項發生時責任股東的責任。申請單位應在約定時間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修改企業章程,完成公司變更登記。
  (八)區金融主管部門與受託管理機構簽訂委託管理協定(首次受託管理項目時),下達直投資金扶持項目投資計畫。區財政部門按照投資計畫撥付財政資金至受託管理機構,受託管理機構按投資協定出資至申請單位;
  直投資金退出審批程式包括:
  (一)受託管理機構按照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投資協定約定,做好扶持項目的後續跟蹤管理及退出等工作;
  (二)受託管理機構負責對退出時機進行考察,退出時機成熟的,及時向區金融主管部門報告退出方案,經批准後運作退出;
  (三)退出時,受託管理機構在轉讓股份(含回收的股息、股利)法定審批程式完成後,將轉讓股份回收的資金劃入託管專戶。股權退出後,受託管理機構應將股權退出獲得資金(本金、利息及現金分紅等)按區財政部門要求及時上繳區財政專戶。
  第十條 有關股權處置工作規定如下:
  (一)項目實施過程中,針對項目進展情況,受託管理機構可提出股權處置建議,如繼續持有、收回資金、壞賬處置等,報區金融主管部門按程式審核。
  (二)申報直接股權投資扶持的被投企業的實際控制人視為責任股東,承擔股權處置責任。
  (三)被投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受託管理機構有權要求退出:
  1.直投資金撥付至被投企業賬戶6 個月以上,被投企業未開展實質性業務的;
  2.被投企業或責任股東嚴重違反項目股權投資協定約定的;
  3.被投企業被勒令停止營業超過一個月的;
  (四)發生本條第(三)項情況時,被投企業及責任股東應妥善處置受託管理機構股權,配合受託管理機構完成股權轉讓,轉讓價格不低於按投資首日對應當月1年期LPR計算的本息(從投資首日起計息)之和,並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式以確保股權扶持資金退出,因退出產生的風險和損失由被投企業和責任股東承擔。被投企業或責任股東拒絕承擔股權處置責任的,受託管理機構按照相關規定將股權在產權交易機構掛牌轉讓或其他合法合規方式進行處置。
  (五)股權投資協定約定期限內被投企業破產清算的,因清算產生的損失,由受託管理機構依法依規完成對被投企業的破產清算後,報區金融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後,予以核銷。
第三章 受託管理機構管理
  第十一條 受託管理機構作為直投資金出資人代表,行使出資人職責,具體包括:
  (一)對直接股權投資項目開展實質性審查、專家評審、盡職調查、入股談判,簽訂協定等相關法律文本,按投資協定將區財政部門撥付到受託管理機構的財政資金出資至申請單位;
  (二)按投資額占有股份,向被投資企業派出董事、監事等,參加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並依法行使相應的權利;
  (三)充分利用自身的資源和投資經驗為被投資企業提供各種增值服務,幫助企業建立規範的管理制度;
  (四)及時跟蹤項目進展情況,定期將項目進展情況,被投資企業的股本變化、經營情況、投資協定履行情況等向區財政部門和區金融主管部門報告;
  (五)依照投資協定、退出協定,對被投企業的股權執行退出及直投資金回收,將分紅、退出等資金(含本金及收益)按區財政部門要求及時上繳財政等;
  (六)建立專賬,單獨核算直投資金盈虧。
  第十二條 受託管理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將託管資金用於其他項目的擔保、貸款質押等可能給託管資金造成損失的用途。擅自將託管資金用於上述用途的,區金融主管部門有權終止委託關係;造成損失的,按委託管理協定約定賠付損失。
  第十三條 區金融主管部門須向受託管理機構支付委託管理費用。委託管理費用分為兩部分,一是日常管理費,二是效益獎勵。
  第十四條 日常管理費在區直接股權投資專項資金中安排,當年支付上年的費用。日常管理費按上年度尚未回收投資的年加權平均額超額累退方式核定。
  區金融主管部門按年度對受託管理機構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確定日常管理費率,具體標準如下:
  (一)考核結果為優秀等次,年度管理費用比例根據直投資金投資額分別核定為:1億元(含)以下、1-5億元(含)、5億元以上(不含5億元)分別按1.2%、1%、0.8%的反向遞減。
  (二)考核結果為合格的,年度管理費用比例根據直投資金投資額分別核定為:1億元(含)以下、1-5億元(含)、5億元以上(不含5億元)分別按1%、0.8%、0.6%的反向遞減。
  (三)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年度管理費用按照考核結果合格等次管理費用減半支付。
  (四)連續兩年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減半支付管理費及效益獎勵,同時區金融主管部門可另行遴選符合條件的受託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 效益獎勵僅在有項目退出年度發生,在區直接股權投資專項資金中安排,當年支付上年度的效益獎勵。直投資金在5年內(含5年)退出的,按退出資金額的3%核定;直投資金通過市場化方式退出,若退出項目實現收益(回收資金扣除原始投資額),效益獎勵按收益的20%核定,若退出項目出現虧損,按虧損額的20%扣減效益獎勵。當年效益獎勵不足以抵扣虧損扣減額的,在後續年度繼續抵扣。效益獎勵按年綜合計算撥付。
  第十六條 直投資金投資項目退出回收的資金,除支付管理費用和獎勵外,原則上由區金融主管部門滾動用於安排支持項目,必要時按區財政部門要求繳回財政統籌使用。
  第十七條 區金融主管部門對受託管理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具體包括:
  (一)每年4月底前,受託管理機構需將本機構上一年度直投資金管理情況報告區金融主管部門,報告內容具體包括:
  1.受託管理機構的制度建設、團隊配置、專賬管理情況;
  2.直投資金規模、投資完成情況;
  3.被投企業經營業績情況、重大經營決策情況,為被投企業提供投後管理服務情況;
  4.直投資金的退出和收益情況,在管資金退出計畫。
  (二)區金融主管部門對直接股權投資項目進行抽查,核實受託管理機構報告信息的真實性。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八條 對承諾企業營業收入、企業所得稅,或企業營業收入、淨利潤三年內實現100%增長的高成長性科技企業,承諾考核要求明確為:以申報年度數據為基準數據,以申報年度後的第一個至第三個年度數據考核承諾實現情況,任一年度實現承諾的為考核通過,否則為考核不通過。考核通過的,按本辦法第八條執行;考核不通過的,對投資期超過3年仍未退出的資金,3-5年(含5年)退出的轉讓價格不低於直投資金未退出部分的原始投資額與按轉讓時對應當月1年期LPR計算的收益(從投資首日起計息)之和。超過5年退出的,投資期滿5年時須按不低於屆時對應當月1年期LPR(從投資首日起計息)計算並支付收益,該收益可在直投資金完全退出時抵扣最終投資收益。
  按我區政策進行直接股權投資扶持的高成長性科技企業、高層次人才創辦企業、優質民營及中小企業、中小微新一代信息技術企業,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託管、退出、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
  其他經管委會、區政府批准同意給予直接股權投資扶持的企業,其直投資金的託管、投資、退出、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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