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開發區中以生物產業孵化基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廣州開發區中以生物產業孵化基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業經黃埔區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同意,廣州市黃埔區發展和改革局廣州開發區發展和改革局於2023年6月27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開發區中以生物產業孵化基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27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黃埔區發展和改革局 廣州開發區發展和改革局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加強廣州與以色列開展高技術產業合作搶占制高點的工作方案》(穗發改高技〔2014〕21號),促進廣州開發區與以色列在生物技術領域的合作,加強中以合作平台建設,對接以色列等國際先進生物科技創新資源,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吸引社會資本集聚,激發市場活力,大力支持生物醫藥產業創新創業項目發展,推動國際合作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入駐廣州國際生物島(中以合作區)中以生物產業孵化基地(以下簡稱“基地”)的創新創業型生物科技企業,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給予中以生物產業孵化基地專項資金資助,本辦法另有規定除外。
  第三條區發展改革部門為中以生物產業孵化基地專項資金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包括財政專項資助資金預算編報申請、財政資助項目及相關資金審批、發放和監管等工作。
  第四條中以生物產業孵化基地的運營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基地管理公司”),負責入孵基地項目徵集及企業服務管理,並按照本辦法,對獲得財政資助的項目及相關專項資金使用支出及返還等開展審核、監管等工作。
第二章 孵化項目入駐
  第五條入駐基地項目應為生物醫藥產業領域項目,具體類別按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要求執行。
  第六條項目入駐應由項目方提出申請,由基地管理公司對申請入駐的項目進行篩選評估,並將成功入駐基地的項目資料報送區發展改革部門。
  第七條基地管理公司應加強人員團隊、機構等條件建設,引進專業人才,組建可提供深度創業輔導服務的管理團隊,為入駐企業和項目提供研發、試製、經營的場地和共享設施,以及政策、法律、財務、產業、投融資、人力資源和創業輔導等方面的孵化服務,積極推動項目落地和技術成果轉化。
  第八條 基地管理公司應定期將入駐基地項目進展向區發展改革部門通報,將有實質性進展或獲得市場關注的項目及時報告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區相關部門,為項目產業化、市場化提供深度服務和支持。
第三章 財政專項資助資金申報
  第九條【主體條件】 入駐基地項目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財政專項資助資金:
  (一)本辦法有效期內,項目公司在基地註冊成立,納入我區統計口徑,有健全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關規定。對於黃埔區公共信用評價等級為B級以下的企業,不得享受本政策兌現資金。
  (二)項目牽頭人或核心團隊成員為項目公司的主要利益關聯方(如持有項目公司股權或期權、獲得許可授權收入分成等),並具備相應項目研發和實施專業背景,或具有相關領域成功的企業管理經驗,同時項目團隊配備從事研發及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創新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50%以上,且涉及研發的重大事項,主要研發人員有決策權。
  (三)項目實施內容初步驗證具備一定成果轉化可行性或具備能證明關鍵技術可行性的方案、工程樣品或樣機,項目團隊成員已取得相關基礎成果。
  (四)項目公司應完成不低於項目自籌金額的實繳出資,並按項目的不同類別(具體項目所屬類別由項目專家評審會判定後,分類實施),項目自籌資金與申請的財政專項資助資金金額相應比例如下:
  1.原研性創新類(同類產品首創或同類產品最優):項目自籌資金與申請的財政專項資助資金不低於1:4;
  2.改良性創新類(同類產品改良和提升):項目自籌資金與申請的財政專項資助資金不低於1:3;
  3.國內引入創新類(同類創新產品國產化創新):項目自籌資金與申請的財政專項資助資金不低於1:1。
  第十條【申請材料】入駐基地項目符合第九條條件的項目公司可向基地管理公司提交申請,申請資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資金申請書(項目公司蓋章或簽字);
  (二)項目可行性報告(項目公司蓋章或簽字);
  (三)項目里程碑計畫(含項目資金使用計畫,項目公司蓋章或簽字);
  (四)境外合作項目應提供項目境外合作情況說明及相關材料(項目公司蓋章或簽字);
  (五)團隊主要成員名單、勞動契約或顧問聘用協定、社保繳納證明、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的無違法犯罪記錄及徵信查詢情況(或申請人國籍、經常居住地官方機構出具的合法身份證明材料)、團隊主要成員的學歷、職稱、工作經歷等;
  (六)項目完成註冊資本實繳及自籌資金的佐證材料;
  (七)項目可行性及前景效益的分析報告,可提供智慧財產權證書、專利授權憑證、臨床前批件、企業技術合作契約、意向訂單、企業或團隊核心成員取得的榮譽、獎項、研究成果等作為佐證材料;
  (八)信用承諾書,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並對信息虛假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項目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蓋章或簽字)。
  基地管理公司收到以上材料後,應對項目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後,形成基地管理公司對項目的分析評估材料及審查意見,統一將以上材料提交區發展改革部門。
  第十一條【項目評審】財政資助項目資格由專家評審決定。評審內容包括項目人才團隊、項目技術、前景效益、風險評估、里程碑目標合理性等,根據項目情況以書面評審、現場核查、會議評審等相結合的形式開展。
  基地管理公司初審通過後,組織召集項目專家評審會,參與評審專家不少於7人,應包括生物醫藥行業專家、生物醫藥企業高管、創業投資專家、財務管理專家、人力資源專家等。其中2名專家由基地管理公司邀請,剩餘專家由區發展改革部門邀請,並承擔相應費用。
  區發展改革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邀請區投促、科技、衛健、市場監管等相關職能部門參會。
  第十二條 專家應在專家評審會後3個工作日內對項目資格作出書面審核意見,區發展改革部門在收到專家評審意見後,於15個工作日內(不包括項目評審時間)出具最終審批意見。
第四章 資助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資助金額】對於通過審批的項目給予最高500萬元的財政資助,項目分類以項目專家評審會意見為準。
  (一)對首次入駐的醫療器械項目給予不超過200萬元資助,符合第二次孵化要求的,可再給予該項目不超過100萬元資助;
  (二)對首次入駐的生物醫藥項目給予不超過300萬元資助,符合第二次孵化要求的,可再給予該項目不超過200萬元資助。
  第十四條【資助項目管理模式】獲得財政資助的項目實施里程碑管理。
  (一)醫療器械項目首次孵化期2年,應設立不少於2個裡程碑;生物醫藥項目首次孵化期3年,應設立不少於4個裡程碑。
  (二)獲得首次孵化的項目經專家評估認定符合二次孵化要求的,可申請第二次孵化。由基地管理公司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組織項目專家評審會對資助項目開展第二次孵化評估,並出具書面評估意見後,提交區發展改革部門審批。經審批同意的,醫療器械項目孵化期可延長1年,設立不少於1個裡程碑;生物醫藥項目孵化期可延長2年,設立不少於2個裡程碑。
  第十五條【資助模式及規定】
  (一)財政資助項目審批通過後,項目公司可直接申請撥付首次財政專項資助資金100萬元,後續財政專項資助資金按里程碑評估完成情況撥付。
  (二)區發展改革部門每兩個月根據項目情況,組織不少於3人的相關專家,對財政資助項目開展里程碑集中考核評估,考核形式包括書面評審、現場核查、會議評審等,必要時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專家評審會,經考核通過的項目公司可申請對應里程碑的資助資金。
  第十六條【資金用途】 財政專項資助資金用於項目研發實施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臨床實驗費、專家諮詢費、委託研發費(CRO)、委託生產費(CDMO)等直接支出。
  第十七條【里程碑管理】項目里程碑計畫經項目專家評審會評審確認後,無特殊原因不得隨意更改;如確有理由且採取積極措施仍未能完成,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經專家評審通過,項目公司可調整里程碑,每個項目調整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第十八條【資金託管】財政專項資助資金按資金託管管理。
  (一)項目獲批財政資助後應選定一家銀行作為財政專項資助資金的託管銀行,由區發展改革部門、基地管理公司、項目公司、託管銀行等簽訂協定,約定財政專項資助資金專款賬戶轉出條件。
  (二)項目公司申請對應里程碑財政專項資助資金,應提供里程碑實現所發生費用的付款憑證或發票向基地管理公司申請。里程碑認定完成的,上期剩餘資金可延續至下一個里程碑使用。
  (三)基地管理公司根據資金使用範圍對項目公司提出的用款申請和票據進行審核,符合使用範圍的出具同意用款的審核意見;託管銀行收到基地管理公司同意用款的審核意見後,按同意用款的金額將財政專項資助資金撥付至項目公司基本賬戶。
  第十九條【資助協定】區發展改革部門、基地管理公司、項目公司等簽署財政專項資助資金使用協定,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項目公司應按協定約定,優先返還該財政專項資助資金至區財政賬戶。
第五章 財政專項資助資金返還
  第二十條 【財政專項資助資金返還條件】獲得財政扶持項目按以下規定向區發展改革部門返還所獲得的財政專項資助資金:
  (一)項目公司累計產生營業收入達300萬元以上,在下一年度3月31日開始每年按照上年營業收入的10%返還財政專項資助資金,直至還清所有財政專項資助資金為止;
  (二)項目公司累計獲得財政專項資助資金5倍以上10倍以下的股權投資時,在股權投資全部到位日起40個工作日內,需一次性返還50%的財政專項資助資金;累計獲得財政專項資助資金10倍以上的股權投資時,當期投資金額全部到位後,在股權投資全部到位日起40個工作日內,返還剩餘50%的財政專項資助資金;
  (三)項目公司一次獲得財政專項資助資金10倍以上的股權投資時,股權投資金額全部到位後,在股權投資全部到位日起40個工作日內,需一次性全額返還所獲財政專項資助資金;
  (四)項目公司向第三方出售或者授權使用智慧財產權且獲得收益的,需於簽署相關協定並獲得出售或授權的收益後的40個工作日內按收益的10%返還財政專項資助資金,直至所有財政專項資助資金還清為止;
  (五)項目公司成功在國內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需在正式上市交易日起4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返還全部財政專項資助資金;
  返還的財政專項資助資金金額不超過政府給予的已撥付資金金額,返還期限為首次獲得財政專項資助資金之日起10年內;項目公司按前款規定正常返還財政專項資助資金,但10年期滿後仍未還清財政專項資助資金的,未還清部分無需返還,存在惡意隱瞞、欺詐等行為除外。
  項目公司應當於資金返還至區發展改革部門指定的賬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交相關材料至區發展改革部門。
  第二十一條【財政專項資助資金返還優惠條件】項目成功在區內產業化,如需一次性返還50%以上的財政資助,經基地管理公司核實,區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同意,可通過簽訂延期返還協定明確具體返還方式,原則上分三年逐步返還專項資金。
第六章 資助項目中止和終結認定
  第二十二條 【財政資助項目中止和終結】
  (一)項目中止條件
  當項目研發受內外部影響,如項目牽頭人或核心成員變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無法正常開展工作,需要暫停項目實施,項目公司可提出項目孵化中止申請,經區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中止,原則上自審核同意之日起項目中止時間不超過6個月(該時間不計入孵化時間)。
  (二)項目終結條件
  1.項目公司資金鍊斷裂無法繼續融資,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
  2.基地管理公司、區發展改革部門等發現項目公司未經同意,連續6個月無經營行為;或項目中止超過6個月,仍無法啟動;
  3.項目未能按節點完成承諾里程碑,或里程碑完成情況經評審不達標;
  4.原則上項目超過約定孵化期未有目標產品產生或營業收入產生;
  5.項目公司因技術團隊或管理團隊核心發生變化等原因,不具備項目繼續開發的能力;
  6.項目公司被列入異常經營名錄且半年內未修復;
  7.項目公司出現因資金鍊斷裂、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其他情形;
  8.區發展改革部門或基地管理公司發現項目公司有違反財政專項資助資金使用和管理規定,嚴重影響項目推進等情形,要求其整改但拒不整改或未能達到整改要求的。
  第二十三條 【財政資助項目中止和終結認定流程】
  (一)項目中止和終結審查:基地管理公司應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對資助項目進行綜合評估,可採取實地考察與書面審核相結合的辦法對項目公司進行審查,作出中止或終結的建議,並向區發展改革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區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基地管理公司提出的審查意見,於15個工作日內出具最終審核意見。必要時可聘請第三方機構進行審查評估,審查評估時間不納入區發展改革部門審查時限。
  (二)項目出現中止情形時,尚未撥付的資金暫停撥付。
  (三)項目出現終結情形時,尚未撥付的資金停止撥付,項目公司應於被認定終結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返還財政專項資助資金。若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情形的,應按相關規定和程式進行清算,按協定約定返還財政專項資助資金。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獲得財政專項資助資金的項目公司發生商事變更後,應及時告知基地管理公司和區發展改革部門。區發展改革部門每年初組織對財政資助項目開展上一年度專項資金審計,並對基地管理公司當年工作績效開展專項考核評價工作,嚴格審核基地管理公司服務、運營、專項資金支出管理等情況,提出意見建議。
  第二十五條財政專項資助資金由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監管,並接受區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檢查監督。如違反信用承諾,項目公司須在區發展改革部門發出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退回領取的相關資助資金。對未按時退回資助資金或提供虛假材料惡意套取資金的,區發展改革部門有權追回已發放的相關資助資金,將項目公司違反信用承諾信息依法進行公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有效期內,經基地管理公司審核推薦,區發展改革部門同意,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可作為試點單位,參照本辦法接受相應監督管理,其入駐企業可享受本資助資金扶持。
  (一)註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範圍內,有健全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符合本區信用管理有關規定的相關企業或機構;
  (二)在廣州國際生物島(中以合作區)域範圍內擁有自主運營專業生物產業孵化基地,建築面積不低於50000平方米;
  (三)在黃埔區、廣州開發區範圍內自主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機構;
  (四)擁有三年以上生物產業孵化經驗。
  第二十七條項目如存在環境污染、生物安全等危害,且未能通過相關部門的審核要求,將不予以資助資金扶持。
  第二十八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企業,其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所稱的“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原《廣州開發區中以生物產業孵化基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穗埔發改〔2017〕8號)有效期間,已獲得財政專項資助資金但未辦結事項,按照原檔案規定辦結。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政策解讀

一、政策修訂背景
  為進一步完善廣州開發區中以生物產業孵化基地專項資金管理機制,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大力支持生物醫藥創新創業類項目,助力國際合作高質量發展,制定出台《廣州開發區中以生物產業孵化基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政策亮點
  (一)學習借鑑以色列創新創業模式,加強中以合作平台建設
  貫徹落實廣州“十四五”規劃綱要,完善中以生物產業孵化基地建設,最佳化國際科技合作平台,學習借鑑以色列在創新創業和孵化器建設方面的成功經驗,對接國內外生物科技創新資源,促進高端生物產業聚集區,推動國際合作高質量發展。
  (二)聚焦企業發展核心要素,支持生物技術創新創業項目發展
  由政府出資在企業初創階段對創業者提供資助資金,項目達到一定條件後逐步或一次性返還政府資助資金,改變了過去的無償資助、“事後扶持”為主的支持方式,聚焦生物技術創新企業初創階段的核心要素,契合了企業普遍反映的迫切需要“雪中送炭”、“事前資助”等訴求,有利於解決初創企業的啟動資金問題,也有利於支持生物技術創新創業項目的發展,提高區域內科技成果的積極性及可行性。
  (三)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吸引社會資本集聚
  通過中以生物產業合作平台聚集國內外先進生物創新技術落戶廣州,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吸引社會資本對初創型生物技術企業的集聚,為企業提供具有潛力的發展機會,營造優質營商環境。
  (四)最佳化政策管理機制,保證財政資金充分發揮效能
  明確政策扶持主體和扶持標準,最佳化資金政策申報和審批,推動項目的有序研發,同時保障財政資金的安全性和有效利用。
  三、政策修訂依據
  (一)《廣東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粵財工〔2013〕212號)
  (二)《廣州市戰略性主導產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014年修訂)》
  (三)《廣州開發區中以生物產業孵化基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穗埔發改〔2017〕8號)
  (四)《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穗埔府規〔2022〕6號)
  四、政策主要修訂內容
  (一)專項資金支持的主體條件和範圍
  專項資金支持的主體條件和範圍,即《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內容,總結過去項目經驗並結合相關建議,一是對扶持對象的信用評級要求更為嚴格,並擴大了扶持對象的範圍,吸引更多國內外優質項目落地;二是提高了項目自籌資金和技術可行性的要求,強調項目技術需經初步驗證具備可行性,且項目應具備一定的自有資金配比財政扶持,有利於保障財政資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專項資金的評審體系
  專項資金的評審體系,即《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內容,完善了項目評審委員會設立要求,明確了項目評審內容、評審形式等,對項目的財政資助資格及使用情況進行嚴格把關。
  (三)專項資金的支持力度
  專項資金的支持力度,即《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內容,考慮到財政資金的合理使用,幫助優秀的項目有效孵化,在原財政資助金額的基礎上,新設第二期孵化專項資金。醫療器械項目給予兩期孵化總計不超過300萬元的資助,生物醫藥項目給予兩期孵化總計不超過500萬元的資助。
  (四)專項資金的撥付與管理
  專項資金的撥付與管理,即《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內容,通過扶持資金與里程碑掛鈎的形式,逐步撥付,既推動了項目有序研發,也保障了財政資助資金的有效利用。同時,按照《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內容,參照《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穗埔府規〔2022〕6號)要求,明確政府財政專項資金應納入銀行監管專戶管理,並按照合作協定約定的用途使用,保證扶持資金專款專用,提高扶持資金使用效益。
  (五)專項資金的返還條件
  專項資金的返還條件,即《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內容,基本沿用原政策的條款,根據實際政策運行情況,主要調整了項目產生營業收入的返還時間和返還比例、調整返還專項資金的獲得股權融資的倍數要求,同時增加分期返還資金模式,減輕項目的返還壓力,鼓勵項目在區內長期發展,提高項目與我區粘合度。
  (六)資助項目的中止和終結
  資助項目的中止和終結,即《管理辦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條規定的內容,結合項目管理經驗並參考有關建議,明確了項目中止和終結的條件和流程,保障財政資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五、相關說明
  本辦法有效期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或相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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