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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總則】
為推進荔灣區文化創意產業高質量發展,提升荔灣區文化創意產業的核心競爭力和“軟實力”,實現老城市新活力、“四個出新出彩”,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資金支持】
荔灣區促進文化創意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是指由區級財政安排,專項用於促進文化創意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商事登記註冊地和稅收征管地都在荔灣行政轄區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實行獨立核算,守法經營、誠實可信且屬於本條第二款規定重點支持的企業和相應產業園區、專業樓宇以及具有法人資格的相關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
本辦法重點支持服裝服飾、黃金珠寶、美妝、鐘錶等時尚文化企業,創意設計、影視、動漫、演藝、音樂、新媒體和網路文化、文化軟體、電競遊戲、數字出版、高端工藝美術、高端印刷、高端文化設備等文化創意類企業,文旅景區、住宿業、旅行社、旅遊服務等旅遊企業和場館運營、賽事舉辦、體育設施、體育活動、大眾健身、體育服務等體育企業。
第四條【產業聚集發展支持】
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建設文化創意、數字創意、體育等產業園區,鼓勵社會物業運營機構打造專業樓宇,通過提供優質空間、優惠租金和配套服務等方式引進和集聚優質企業。
對自上一年度起首次被認定為國家、省、市、區文化創意、數字創意、體育等產業園區或專業樓宇的,分別給予運營機構不高於100萬元、70萬元、50萬元、10萬元支持;由區級升格為市級、市級升格為省級、省級升格為國家級的,給予差額部分支持。
對自上一年度起首次被認定為國家、省、市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示範區、夜間文旅消費集聚區、文化和科技融合示範基地、智慧財產權示範單位、文化產業示範基地、文化出口重點單位等的,分別給予運營機構不高於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獎勵。複評(複審、複查)成功後再給予10萬元支持。
對區級以上(含本級)文化創意、數字創意、體育等產業園區或專業樓宇,上一年度新成立或新引進的規上文化創意、數字創意、旅遊、體育等企業上一年度綜合效益符合條件的,依據新落戶企業的綜合效益,分檔給予園區或專業樓宇運營機構一般不高於50萬元支持。
對入駐區級以上文化創意、數字創意、體育等國有產業園區、國有專業樓宇的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在行業內發揮重要作用的,分檔給予不高於實繳租金的20%,每年一般不高於20萬元的房租支持,支持期限不超過三年。
對申請租用本區政府產業用房,為市、區政府重點項目或符合特定業態的優質企業,按照規定給予相應的租金優惠,經審定後最低可按市場評估價的30%予以租賃。
第五條【文化金融支持】
對在境內外主要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依據荔灣區關於企業上市工作扶持獎勵相關辦法執行。企業分拆上市適用企業上市支持政策。
對企業在廣州任一銀行貸款給予貼息支持,企業貸款貼息支持以單筆貸款且貸款期限不低於半年為限,貼息金額以企業上年度實際已支付的貸款利息為依據。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依條件給予貸款貼息支持,按上年度該企業實際已支付貸款利息的50%,一般不高於10萬元支持;非小微企業貼息支持額度為該企業上年度實際已支付利息的10%,一般不高於50萬元支持。
支持企業規範利用股權投資基金或資金以增資擴股方式引入社會資本,對上一年度企業通過增資擴股方式實繳資金達2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按實際融資資金給予不高於2%且不高於100萬元的補貼。每家企業在政策有效期內只能獲得一次補貼。
支持基金管理企業及文化產業專項基金落戶,對上一年度新落戶的文化創意產業專項投資基金,按照一年內實繳資金總額給予不高於2%且不高於100萬元的補貼。每家企業在政策有效期內只能獲得一次補貼。
第六條【數位化轉型支持】
支持企業開展虛擬數字人、虛擬現實(VR)、增強現實(AR)、3D引擎等數位技術創新,加速數位技術賦能實體經濟。
對企業投資建設的雲大數據中心、技術研發中心等項目,經備案的單個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總額1000萬元(含本數)以上,項目建成並正常運營滿6個月的,按投資完成額的5%給予一般不高於100萬元一次性支持。
支持視聽、後期製作企業投資建設數據中心、渲染超算中心、數字製作基地、特效研發基地、人才培養基地等,經備案的單個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總額500萬元以上,項目建成並正常運營滿6個月的,按投資完成額的5%給予一般不高於100萬元的一次性支持。
支持企業運用數字全息、VR等技術發展全景旅遊、沉浸式旅遊等虛擬現實互動旅遊場景,提供非接觸式旅遊服務,完善景區數字服務管理系統,支持雲旅遊、直播旅遊等新業態發展。對經備案的,利用非財政資金實際投入500萬元以上的項目,建成並正常運營滿6個月的,可以按照項目實際投入的20%,擇優給予一般不高於100萬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七條【數位化發展支持】
對上一年度獲得國際級、國家級和省級重要獎項的動漫遊戲、影視作品、出版作品、網路文學、音樂等原創作品的企業,經認定可分別給予一次性不高於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的獎勵。同一作品獲得多個獎項的,按從高不重複的原則給予支持。
對出版作品、網路劇、微電影、音樂、音頻等原創產品的年度網路播放量達5億次以上,或註冊用戶500萬以上,經認定給予不高於30萬元的獎勵。
對作為原創動漫、影視作品第一出品方的企業,上一年度在全國院線首映且票房達到3000萬以上的,經認定可給予不高於30萬元獎勵;上一年度在全國院線首映且票房達到1億元以上的,經認定可給予不高於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八條【創意設計產業發展支持】
支持建築設計、工業設計、工藝品設計及廣告創意設計、時尚設計等創意設計服務,發揮具有影響力的設計大師的示範、引領作用。
對評定為國際級、國家級、省級文化創意師在本區落戶的企業正常對外開放經營一年以上的,分別給予一般不高於2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入駐支持。
對上一年度獲得國際級、國家級、省級創意設計獎項的企業,經認定給予最高不高於20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同一企業多件作品獲得多個獎項的,按從高不重複的原則給予支持。
支持企業開發文化創意產品,對擁有智慧財產權和原創產品品牌,從創意性、技術水平、表達能力、經濟帶動力、社會影響力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定,對產生較好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文創產品給予資金支持,經認定可擇優給予最高不高於20萬元的獎勵。
第九條【藝術品拍賣發展支持】
對上一年度新建設及處於營業狀態,經認定的藝術品實體拍賣場所,按照其租金、裝修費用和設備購置費等實際投入的10%,擇優給予一般不高於20萬元的一次性支持。
鼓勵大型藝術品線上交易平台、跨境電商平台打造全球或全國總部,支持有條件的畫廊、藝術品拍賣機構打造線上畫廊、網上藝術品拍賣公司或者網上藝術品商城,探索線下資源和線上平台深度結合的O-2-O業務新模式。對上一年度建成,且經備案的網上藝術品交易平台,給予其平台建設費用、設備購置費用等實際投入的10%,一般不高於50萬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十條【重大活動支持】
支持企業或機構利用非財政資金在我區主辦或承辦、具有國際性、全國性行業影響力的重大文化、旅遊和體育活動(大型博覽交易會、高峰會議論壇、高端藝術展覽、電競遊戲賽事等),經主管部門及文旅等部門報備或認定,結合前期投入、活動規模、產生效果、影響力度等因素綜合評定,每項活動給予不高於100萬元的補貼。
鼓勵企業參加國內外重要文化和旅遊行業性展覽活動,結合前期投入、參與活動規模、對我區帶動效果等因素綜合評定,可擇優按照展位費等費用予以每次不高於10萬元的補貼,同一個企業補貼總額不高於30萬元。
第十一條【文化藝術創新支持】
支持具有影響力的畫廊、展覽館、美術館、藝術館、實體書店、演藝新空間等文旅特色空間落戶本區,經認定,可按不高於總投資額的20%給予補貼,最高不高於30萬元。
對落戶在歷史文化街區、旅遊景區、工業遺址等特定區域的藝術工作室給予支持。單個空間給予最高不高於10萬元一次性支持。
對於獲得上一年年度國家、省、市、區政府等授予的最具成長力文化企業、十大文化產業品牌等優秀的文化藝術企業,經認定可給予分檔支持,每年最高不高於30萬元,最多不超過兩年。
第十二條【旅遊產業發展支持】
對首次評為國家級5A、4A、3A旅遊景區(旅遊休閒街區、旅遊度假區)的,分別一次性給予不高於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的獎勵。
對首次評為五星級、四星級的旅遊飯店,分別一次性給予50萬元、30萬元的獎勵。對認定為廣東省金鼎級、銀鼎級文化主題旅遊飯店的,分別一次性給予不高於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
對與國際高端品牌酒店管理公司首次簽訂5年及以上委託管理契約且正式冠名的酒店、飯店,給予一次性最高不高於30萬元獎勵。
對首次獲評行業內認可度高且具有一定權威性榮譽的餐飲企業,給予不高於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對首次評為5A、4A、3A等級的旅行社,分別一次性給予不高於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
鼓勵社會資本建設、運營旅遊集散中心、旅遊服務驛站。經核定,給予建設方或運營方每年不高於20萬元獎勵。對於新建、改建各旅遊廁所、智慧旅遊公共服務平台等旅遊配套設施項目,經評審,給予每個旅遊配套設施建設運營項目最高不高於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三條 【企業研發支持】
鼓勵企業加大自主研發投入,對上年度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上、研發費用投入100萬元以上的文化企業,按上年度研發費用的3%予以獎勵,每家單位每年獎勵金額最高不高於50萬元。
支持文化和科技融合領域核心技術研發,對文化企業建設實驗室、研究平台等研究機構,獲得國家、省、市級產業主管部門資助的,按上年度實際到賬金額的50%予以獎勵,獎勵期限不超過連續三年,獎勵金額合計最高不高於100萬元。
鼓勵文化企業申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對上年度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文化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上年度首次認定通過的,每家獎勵不高於20萬元;上年度重新認定通過的,每家獎勵不高於10萬元。
第十四條【企業成長支持】
對優質企業落戶、成長、經營發展等支持和對其辦公用房進行補貼等按照荔灣區關於促進優質企業發展相關辦法執行。
對已是規上的文化產業企業,年度營業收入增量達200萬元及以上且營業收入高於1000萬元以上的,給予一次性最高不高於20萬元獎勵。
對已是規上的文化企業,新引進相關的上、下游優秀企業進荔灣區的,給予一次性不高於20萬元獎勵。
第十五條【文化創意人才支持】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社會組織和相關個人,可申請荔灣人才支持項目,依據荔灣區關於產業領軍人才(團隊)支持計畫、荔灣區關於促進優質企業發展等相關辦法執行。
鼓勵18周歲至45周歲年齡範圍的青年文化創意人才(含香港、澳門、台灣籍)在我區開展文化創意項目創業,成立以本人為法人代表且實際權益持股比例不少於25%的企業,在創業項目經營滿6個月且申報時正常運營,創業投資額超過100萬元的,可給予一次性不高於1萬元的創業資金支持。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等用人單位和相關人才,可按規定申請承租荔灣區人才公寓及相應的租金補貼,依據荔灣區人才公寓管理、荔灣區人才公寓租金補貼等相關辦法規定實施。
第十六條【專項資金申報要求】
荔灣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根據年度工作要求,提出年度資金支持領域、支持條件、支持標準等有關要求,並通過相關信息平台每年發布項目申報通知和指南。
申報財政獎勵與補助的單位和個人應對所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作出書面承諾。荔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認為必要時,可要求申請者提供申請的全部檔案並進行檢索、質詢,申請人應作出書面說明。申請者如有弄虛作假、違法或嚴重違規行為,一經查實,撤銷其財政獎勵與補助,並對已領取的獎勵與補助予以全額追繳。
獲得專項資金資助的申報主體,有違反法律法規、契約約定和相關承諾,採取商業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行為以及拒絕配合專項資金監督檢查情況的,由相關資金主管部門撤銷財政資助,追回財政資金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專項資金管理要求】
荔灣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組織專家或委託的第三方機構對申報項目的綜合情況進行評審,提出專項資金使用意見。經聯合評審專家小組集體審議,項目支持金額可視當年度資金總額和項目申報情況作統籌規劃、擇優支持。對聯合評審確定的擬支持項目,由荔灣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按照程式報荔灣區人民政府審定後撥付。
荔灣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管理專項資金,對資助項目的實施、獲得資助企業的發展等情況進行跟蹤管理。荔灣區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
與專項資金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評審機構和專家違反本辦法規定,不認真履行職責,與受資助單位人員串通、弄虛作假的,由相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和人員進行責任追究;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資金支持原則】
同一單位、同一事項滿足本辦法多項條件的,或者同時滿足本區其他政策檔案規定同類條件的,按照“就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獎勵支持,同一個項目在一個申報年限內只能申報一次。未獲得資金支持的涉稅支出,由申報單位承擔。
對荔灣區人民政府重點支持的特大、緊缺、關鍵項目,可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予以支持。實行“一事一議”等其他特殊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再重複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相關政策。
第十九條【不予資金支持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資金支持:
(一)申報的項目存在智慧財產權爭議的;
(二)近三年內在稅收、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勞動等方面存在重大違法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的;
(三)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
(四)近三年內申報主體和法定代表人存在違規申報使用政府資金、商業賄賂、不良信用記錄等情況的;
(五)提出資金申請後,申報主體註冊地或所在地統計關係發生變化,不再符合申報條件的;
(六)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條【檔案有效期】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政策解讀
一、《辦法》的出台背景
答:荔灣是海上絲綢之路的發祥地,又是嶺南文化的核心區,歷史文化資源豐厚,發展前景十分廣闊。為加快推動國家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融合發展示範區建設,推進荔灣區文化創意產業高質量發展,提升荔灣區文化創意產業的核心競爭力和“軟實力”,實現老城市新活力、“四個出新出彩”,荔灣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經過多次專家諮詢座談,起草制定了本辦法。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答:《辦法》由“總則”、“資金支持”、“適用範圍”、“產業聚集發展支持”、“文化金融支持”、“數位化轉型支持”、“數位化發展支持”、“創意設計產業發展支持”、“藝術品拍賣發展支持”、“重大活動支持”、“文化藝術創新支持”、“旅遊產業發展支持”、“企業研發支持”、“企業成長支持”、“文化創意人才支持”、“專項資金申報要求”、“專項資金管理要求”、“資金支持原則”、“不予資金支持情形”及“檔案有效期”組成,共二十條。
(一)總則。指出政策出台的目的、意義。
(二)資金支持。明確由區級財政安排資金,專項用於荔灣區促進文化創意產業高質量發展。
(三)適用範圍。明確支持對象的範圍和要求。一是支持對象的登記註冊地、稅收征管地都在荔灣行政轄區內。二是支持對象要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實行獨立核算,守法經營、誠實可信。三是重點支持時尚文化企業、文化創意企業、旅遊企業和體育企業等。
(四)產業聚集發展支持。引導區內產業園區等提質升級、高質量發展,吸引集聚優質企業。一是開展認定獎勵,鼓勵爭創國家、省、市、區各類產業園區或專業樓宇,爭創國家、省、市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示範區、夜間文旅消費集聚區等。二是鼓勵區級以上產業園區或專業樓宇招商引資,引進規模以上文化創意、數字創意、旅遊、體育等企業。三是通過租金支持吸引優質社會組織入駐區級以上文化創意、數字創意、體育等國有產業園區、國有專業樓宇。四是通過租金優惠支持租用本區政府產業用房的優質企業。
(五)文化金融支持。一是鼓勵企業做強做優做大,推動更多優質企業上市。二是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依條件給予貸款貼息支持。三是支持企業規範利用股權投資基金或資金以增資擴股方式引入社會資本。四是支持基金管理企業及文化產業專項基金落戶。
(六)數位化轉型支持。鼓勵企業進行數位化轉型。一是支持企業投資建設雲大數據中心、技術研發中心等項目。二是支持視聽、後期製作企業投資建設數據中心、渲染超算中心、數字製作基地等。三是鼓勵企業利用虛擬現實互動旅遊場景,提供非接觸式旅遊服務,完善景區數字服務管理系統。
(七)數位化發展支持。鼓勵企業開展數位化原創內容生產。一是對原創作品獲得國際級、國家級和省級重要獎項的企業給予獎勵。二是對年度網路播放量或註冊用戶數達到一定數量的原創產品給予獎勵。三是對在全國院線首映且票房達到一定數量的原創動漫、影視作品第一出品方給予獎勵。
(八)創意設計產業發展支持。鼓勵企業開發優質創意設計產品。一是對評定為國際級、國家級、省級文化創意師在荔灣區落戶且對外開放經營一年以上的企業給予獎勵。二是對獲得國際級、國家級、省級創意設計獎項的企業給予獎勵。三是對企業開發的擁有智慧財產權和原創產品品牌的優質文化創意產品給予獎勵。
(九)藝術品拍賣發展支持。一是支持藝術品實體拍賣場所發展。二是鼓勵大型藝術品線上交易平台、跨境電商平台打造全球或全國總部。
(十)重大活動支持。一是支持企業或機構利用非財政資金在荔灣區主辦或承辦具有行業影響力的重大文化、旅遊和體育活動。二是支持企業參加國內外重要文化和旅遊行業性展覽活動,引導荔灣區文旅企業“走出去”開拓市場。
(十一)文化藝術創新支持。一是支持文旅特色空間落戶在荔灣區。二是支持藝術工作室落戶在歷史文化街區、旅遊景區、工業遺址等特定區域。三是支持獲得國家、省、市、區政府等授予的最具成長力文化企業、十大文化產業品牌等優秀文化藝術企業。
(十二)旅遊產業發展支持。一是設定評級認定獎勵,對認定為3A級及以上旅遊景區、四星級及以上星級旅遊飯店、廣東省文化主題旅遊飯店、3A級及以上旅行社給予獎勵。二是引導酒店、飯店高質量發展,支持與國際高端品牌酒店管理公司開展合作。三是擦亮旅遊美食品牌,對獲評行業內認可度高且具有一定權威性榮譽的餐飲企業給予獎勵。四是鼓勵社會資金建設旅遊配套設施。
(十三)企業研發支持。一是鼓勵企業加大自主研發投入進行創新性研發。二是支持文化和科技融合領域核心技術研發。三是鼓勵文化企業申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十四)企業成長支持。一是鼓勵企業做大做強,壯大荔灣區文化創意產業規模。二是鼓勵規模以上文化企業引進相關的上、下游優秀企業。
(十五)文化創意人才支持。支持引進文化創意人才。鼓勵青年文化創意人才創新創業。
(十六)專項資金申報要求。明確申報要求。具體由荔灣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根據年度工作要求,每年發布申報通知和指南。
(十七)專項資金管理要求。明確資金管理要求。
(十八)資金支持原則。明確支持原則。
(十九)不予資金支持情形。列明不予資金支持的情形。
(二十)檔案有效期。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三、《辦法》的亮點
《辦法》聚焦我區文化創意產業、時尚產業的創新發展,注重政策扶持的配套性和可操作性,主要亮點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加快文化創意產業和時尚產業融合發展。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建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鼓勵園區引進規模以上文化創意企業和時尚文化企業。通過租金獎勵吸引優質社會組織入駐區級以上文化創意、數字創意、體育等國有產業園區、國有專業樓宇,加快形成產業融合發展態勢。
二是支持泛文化產業的發展。針對荔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結構和荔灣區老舊物業多、專業市場多、歷史文化街區多的地區特點,《辦法》除了支持創意設計、影視動漫、演藝等文化創意產業業態以外,還支持泛文化產業的發展,將服裝服飾、黃金珠寶、美妝、鐘錶等時尚文化業態納入重點支持範圍。這對於荔灣加快老舊物業提質增效、專業市場轉型升級、歷史街區活化利用有著較強的業態指引和推動作用。
三是打造荔灣特色的文旅品牌。支持建築設計、工業設計、工藝品設計、廣告創意設計、時尚設計等行業的頂流設計師進駐荔灣做大做強,形成文化設計產業聚集。鼓勵文化企業在歷史文化街區、旅遊景區、工業遺址等特定區域落戶,支持展覽館、藝術館、演藝新空間等各類文旅特色空間發展,支持自主開發文創產品,打造荔灣特色的文旅品牌。
四、如何申報政策
荔灣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將根據年度工作要求,提出年度資金支持領域、支持條件、支持標準等有關要求。請留意“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官方網站和“廣州荔灣發布”“文旅荔灣”等微信公眾號,荔灣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將適時發布政策申報通知和年度申報指南。